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保,997,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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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4205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1201742050號),暨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假釋出獄人甲○○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8年度上訴第2000號刑事判決、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電話紀錄表、法務部○○○○○○○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強制治療紀錄-團體治療、Static-9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經綜衡其情,認應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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