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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世忠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9至21,最後事實審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694號」應更正為「110年度上訴字第3694號」,備註欄「新北地檢」應更正為「臺北地檢」。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9至21,最後事實欄案號及備註欄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故依據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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