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1957,2023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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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皇齊(原名陳韋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定執行刑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所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923號等」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923號等」、「備註」欄所載「桃園地檢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65號」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6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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