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2434,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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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雅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雅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雅欣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定。

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

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

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在卷供參,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

是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

本院審酌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行為態樣、犯罪動機、侵害法益、罪數、犯罪時間之間隔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考量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後,受刑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此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函稿、送達證書、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1頁、第83頁、第87頁),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受刑人黃雅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一般洗錢 一般洗錢 一般洗錢 宣告刑 有期徒刑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9,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09年4月2日至同年月10日 ②109年5月7日至同年月9日 109年4月7日至同年5月9日 109年4月2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檢)110年度偵字第1375、5467、6968、9958、12039號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1375、5467、6968、9958、12039號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1375、5467、6968、9958、1203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59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59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59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3月14日 112年3月14日 112年3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690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690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690號 確定 日期 112年7月19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7月19日 備註 桃檢112年度執字第10833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一般洗錢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犯罪日期 ①109年4月27日至同年4月28日 ②109年5月8日至同年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1375、5467、6968、9958、1203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59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3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612號 確定 日期 112年7月19日 備註 桃檢112年度執字第108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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