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2474,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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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志緯(原名蘇文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志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志緯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惟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茲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佐,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除附表編號3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外,餘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罪,渠等罪質雷同,犯罪時間又集中在民國109年5、6月間,惟係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

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相似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多屬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高,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

參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2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1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5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4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等情,暨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卷附本院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狀)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之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共6罪)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20日、 109年5月20日、 109年5月21日、 109年5月22日、 109年5月24日、 109年5月25日 109年5月22日 109年6月12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903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241號等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1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60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92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26日 110年5月28日 111年6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60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9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30日 110年7月13日 111年7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139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48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98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2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3日、 109年6月3日、 109年6月3日、 109年6月4日 109年5月20日、 109年5月22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787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23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14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1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1日 112年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14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1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6日 112年7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64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939號 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1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5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4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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