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2524,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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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朱家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家禾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朱家禾(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本文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有明文。

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

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9萬5千元),其中曾經定刑者所形成之內部限制,總和為有期徒刑2年5月,併科罰金9萬元;

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均為洗錢罪或洗錢未遂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均相類,且以上皆集中於民國111年1月21日至同年月22日之間所犯,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又受刑人雖有於審判中坦認犯行並有與部分案件之被害人達成調解,然多未依約定履行(見本院卷第29頁判決載述),是就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參考受刑人於112年9月26日針對本件定執行刑陳述:「無意見」(見本院卷第91頁),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罪 洗錢罪 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01月21日~111年01月22日 111年01月21日 111年0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72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72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2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3月27日 112年03月27日 112年06月0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4月26日 112年04月26日 112年0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助字第584號,編號1、2經士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6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千元。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9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罪 洗錢罪 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01月21日~111年01月22日 111年01月21日 111年0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2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2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2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06日 112年06月06日 112年06月0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7月11日 112年07月11日 112年0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9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9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94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洗錢罪 洗錢罪 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01月22日 111年01月21日~111年01月22日 111年01月21日~111年0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2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2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2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06日 112年06月06日 112年06月0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7月11日 112年07月11日 112年0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9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9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94號
編 號 10 罪 名 洗錢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0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2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0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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