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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智強
(現於法務部○○○○○○○武陵外役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智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智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4部分,前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編號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之書面意見,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14日5 時3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108年8月29日凌晨0時10分前某日時至108年8月29日凌晨0時10分為警查獲止 109年06月0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90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68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39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2020號 109年度簡字第1915號 109年度簡字第5747號 判決 日期 109年05月07號 109年07月24日 109年10月0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2020號 109年度簡字第1915號 109年度簡字第5747號 確定 日期 109年06月20號 109年11月11日 110年08月17日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48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 執助字第402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7704號 編號1至4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05月11日 109年04月13日至109年04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30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13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9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63號 判決 日期 110年09月01日 112年04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9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63號 確定 日期 110年09月01日 112年05月23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90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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