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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李長遠
翁治豪
洪雅妍(原名洪雅琴)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黃智謙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林意堂
選任辯護人陳致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陳可潔
選任辯護人郭祐舜律師
被告邵鑾卿
選任辯護人林承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25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32、233、327、411、429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876、15877、15878、15879、15880、16350、16351、16352、16353、18617、18618、18619、18616、19350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新修正洗錢防制法除第6條、第11條外,於113年8月2日公布生效,被告等所涉之修正前第14條洗錢罪(修正後為第19條),法定刑已有變更,影響被告等人權益至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吳麗英
法官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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