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附民上,45,202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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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淑媛

被 上訴人 趙禮慧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6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如附件一)。

二、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答辯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

二、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908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960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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