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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隼浩超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彭競緯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彭競緯被訴竊盜案件,業經原審以111年度易字第93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核無違誤,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給付相當金額之賠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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