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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李蕙娟
被上訴人 梁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妨害名譽(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116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附民被告梁世賢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523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16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即附民原告李蕙娟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其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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