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附民,1150,2023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50號
原 告 詹廷瑋
被 告 蘇靖雯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上訴字第382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