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60號
原 告 李毓珩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被 告 陳品克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上訴字第427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