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99號
原 告 黃柔郡
被 告 蔡小玲
上列被告蔡小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3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