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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79號
原 告 吳芃萱
被 告 楊菁
上列被告因本院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上易字第14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菁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就原告吳芃萱提告部分諭知被告無罪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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