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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95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被 告 冉光煒
游淑卿
王祐田(原名王祐宗、王意宗)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2號(原審判決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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