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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28號
原 告 何燕萍
被 告 賴偉權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上訴字第299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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