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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志強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易字第355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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