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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7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扉
選任辯護人 邱夙岑律師
魏威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7號、第98號、第120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035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第3922號、第4028號、第11636號、第11637號、第11784號、第12915號;
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調偵緝字第5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1號、第72號、第73號、第74號、第75號、第76號、第77號、第78號、第3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編號2、32「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部分,如附表編號9「原審主文欄」所示沒收部分,及原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均撤銷。
鍾扉經原判決所認犯如附表編號2、32「原審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鍾扉上開撤銷改判及駁回上訴如附表所示共三十六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鍾扉經原審法院認犯如附表「原審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經被告提起上訴,並明示僅就量刑及沒收部分上訴(見本院卷第152至153頁),依上開說明,本院應據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僅就原判決之刑及沒收部分為審究,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就所為犯行業已知其悔悟,並盡力與可取得聯繫之告訴人達成和解,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免除沒收之諭知並給予緩刑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審就附表編號2、32「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原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均撤銷:⒈原審認被告如附表所示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並諭知相關沒收,固屬卓見,然被告於上訴後就附表編號2、32所示告訴人梁僑文、陳庭楷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有如附表「和解情況」欄所示證據可證,原審未及審酌於此,就此2部分犯行所量處之刑度即略有未洽。
被告就編號2、32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即非無據,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之刑予以撤銷改判,且原審就被告所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同應一併撤銷。
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循合法途徑賺取所需,為圖不法金錢而以允代為購買翻修模型公仔之方式,詐欺告訴人梁僑文、陳庭楷,致其等受有財產損失,所為應予非難,然考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上開2告訴人均成立和解、賠償損害,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之人數及所受損害程度,及其素行、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與父母同住、現從事餐廳外場工作、每月收入3萬元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告訴人梁僑文到庭表示就被告科刑並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67頁)之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2、3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並綜合審酌被告所為各行為間之關連性、侵害法益之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社會對詐欺犯罪處罰之期待等因素,而為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就此部分撤銷改判之刑與其餘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4項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被告就本案未能與全部告訴人均達成和解,且其所受宣告刑及應執行之刑,均得以易科罰金之方式為執行,難認其所受刑之宣告有何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無為緩刑之必要,併予敘明。
㈡原判決就附表編號2、9、32「原審主文欄」所示沒收部分撤銷: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沒收犯罪所得,本質上是一種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藉由沒收犯罪所得以回復犯罪發生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
因刑事不法行為而取得被害人財產,該財產一旦回歸被害人,就已充分達到排除不法利得,並重新回復到合法財產秩序的立法目的,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行為人犯罪利得之必要,因此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發還條款實具有「利得沒收封鎖」效果。
在此原則下,被告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部賠付,而求償或沒收擇一實現,法院即不應再對任何犯罪行為人宣告利得沒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62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於上訴後業已與附表編號2、9、32之告訴人梁僑文、阮堅維、陳庭楷達成和解並全部賠付,有如附表「和解情況」欄所示證據可證,依上開說明,就此部分應認已實際合法發還上開3告訴人,即不應再為沒收之宣告。
原判決就此部分所為犯罪所得沒收之諭知,亦應予撤銷。
㈢原判決其餘部分上訴駁回:原審就被告如附表編號1、3至31、33至36所示犯行,業已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金錢,為圖獲得金錢而以購買、組裝、翻修模型公仔等名義詐騙告訴人等財物,致各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應予非難,然考被告於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就如附表編號12、13、15、17、19、20、22、26、29、30、36之告訴人等,有如附表「和解情況」欄所示之和解情況,兼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之人數及所受損害程度,及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公訴人、告訴人等之意見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附表「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
並就被告如附表編號1、3至8、10至11、14、16、18、21、23至25、27至28、33至35所示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罪所得,及就如附表編號31所示未能全數歸還告訴人張凱茗之犯罪所得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就被告上開已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部分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經本院綜合審酌上情,認原審此部分所為刑度及沒收之諭知,並無違法或不當,而被告於上訴後固就原審已成立之和解部分仍有確實履行,另尚有與附表編號9之告訴人阮堅維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犯後情狀固有改變,然原審所為刑度之裁量仍屬適當,則被告就此部分犯行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及免除沒收之諭知云云,均非有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士淳追加起訴,檢察官王盛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物品及金錢(新臺幣) 和解情況 原審主文欄 本院主文欄 備註 1 葉吏循 「Supreme&田宮聯名款」之遙控車模型1組(價值3萬元)、1萬元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Supreme&田宮聯名款」(價值新臺幣參萬元)之遙控車模型壹組及新臺幣壹萬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起訴書附表編號1、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 2 梁僑文 「最終倖存者遊戲」公仔1隻(價值5,500元)、1萬元 被告願給付梁僑文1萬3,000元,並已當庭全數清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65號和解筆錄,參本院卷第203頁)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最終倖存者遊戲」公仔壹隻(價值新臺幣伍仟伍佰元)及新臺幣壹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及沒收部分撤銷。
鍾扉經原判決所認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2、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 3 蕭淳鴻 戰車模型1組(價值200元)、8,000元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戰車模型壹組(價值新臺幣貳佰元)及新臺幣捌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起訴書附表編號3、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3 4 曾新宇 模型1組(價值1,500元)、8,000元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模型壹組(價值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新臺幣捌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起訴書附表編號4、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4 5 黃東山 「洛伊德ZOIDS機獸新世紀EZ-036死亡毒蠍」模型1組(價值3,500元) 、1萬2,000元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洛伊德ZOIDS機獸新世紀EZ-036死亡毒蠍」模型壹組(價值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起訴書附表編號5、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5 6 陳安志 「破邪大星」模型1組(價值6,860元)、4,000元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破邪大星」模型壹組(價值新臺幣陸仟捌佰陸拾元)及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起訴書附表編號6、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6 7 方子瑀 模型1組(價值6,050元) 、31,370元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模型壹組(價值新臺幣陸仟零伍拾元)及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柒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起訴書附表編號7、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7 8 石孝棨 1萬5,000元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起訴書附表編號8、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8 9 阮堅維 「館林見晴公仔」1隻(價值5,600元)、2,500元 被告願給付阮堅維9,350元,並已全數清償(原審法院113年度湖小字第204號宣示判決筆錄,參本院卷第199頁)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館林見晴公仔」壹隻(價值新臺幣伍仟陸佰元)及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撤銷。
其餘上訴駁回。
起訴書附表編號9、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9 10 邱彥棠 「假面騎士」模型1組(價值3,600元)、3,000元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假面騎士」模型壹組(價值新臺幣參仟陸佰元)及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起訴書附表編號10、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10 11 魏君宇 「哥吉拉」模型1組(價值3,500元)、3,000元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哥吉拉」模型壹組(價值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及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起訴書附表編號11、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1、附表二編號11 12 劉寶元(未提告) 4萬1,760元 被告願給付劉寶元3萬1,000元,並已全數清償(雙方對話紀錄擷圖,參本院卷第175頁)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起訴書附表編號12、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2 13 許嘉恬 8,500元 被告願給付許嘉恬2萬5,000元,並已全數清償(111年6月1日調解書、匯款單據,參士林地檢署111年度調偵緝字第53號卷第3頁、本院卷第177頁)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調偵緝字第53號追加起訴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13 14 葉村宏 公仔模型材料2組(價值3,000元) 、1萬4,500元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公仔模型材料貳組(價值新臺幣參仟元)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12年度偵緝字第71至78、38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號14 15 王勁閎 「刀劍神域公仔」2隻(價值4,000元)、3,000元 被告願給付王勁閎3萬元,並已全數清償(原審法院112年附民移調字第60號調解筆錄、匯款單據,參原審卷一第231至232頁、本院卷第191頁)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15 16 曾學良 「死亡愛麗斯白雪」1組(價值2,000元) 、1萬5,000元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死亡愛麗斯白雪」壹組(價值新臺幣貳仟元)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6、附表二編號16 17 趙凡儀 「鋼彈」模型2組(價值2,400元) 、10萬5,300元 被告願給趙凡儀10萬5,300元,並已全數清償(原審法院112年附民移調字第60號調解筆錄、113年4月24日領款收據,參原審卷一第231至232頁、本院卷第183頁)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7、附表二編號17 18 彭政濠 5萬7,755元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8、附表二編號18 19 詹前賜 模型1組、4萬1,700元 被告願給付詹前賜3萬元,並已全數清償(112年5月22日調解紀錄表、匯款單據,參原審卷一第285頁、本院卷第187至189頁)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9、附表二編號19 20 張益嘉 遙控坦克模型1組(價值8,400元) 、7,832元 被告願給付張益嘉11,232元,並已全數清償(112年6月5日和解書,參原審卷一第457頁)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0、附表二編號20 21 程智偉 模型1組(價值3,000元) 、16,170元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模型壹組(價值新臺幣參仟元)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柒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1、附表二編號21 22 徐孟瑜 9萬元 被告願給付徐孟瑜9萬6,400元,並已全數清償(112年5月22日調解紀錄表、匯款單據,參原審卷一第285頁、本院卷第179頁)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2、附表二編號22 23 蔡承勳 1萬9,000元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編號23 24 闕邑勳 模型1組(價值3,100元) 、6,000元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模型壹組(價值新臺幣參仟壹佰元)及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4、附表二編號24 25 顏鴻晉 3萬7,000元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參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5、附表二編號25 26 蘇益慶 「哥吉拉」模型1組(價值2,400元)、4,000元 被告願給付蘇益慶6,400元,並已全數清償(112年5月22日調解紀錄表、匯款單據,參原審卷一第285頁、本院卷第185頁)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6、附表二編號26 27 許益呈 1萬2,000元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7、附表二編號27 28 蘇柏豪 1萬4,000元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8、附表二編號28 29 許旻翔 模型1組(價值5,500元) 、1萬元 被告願給付許旻翔1萬5,000元,並已給付1萬元(原審法院112年附民移調字第60號調解筆錄、雙方對話紀錄擷圖(參原審卷一第231至232頁、本院卷第181頁)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9、附表二編號29 30 陳宇珅 模型1組(價值8,000元) 、1萬8,500元 被告願給付陳宇坤3萬元,並已全數清償(112年7月17日和解書、匯款單據、雙方對話紀錄擷圖(參原審卷二第61頁、本院卷第195至197頁)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0、附表二編號30 31 張凱茗 4萬4,000元 被告已歸還2萬5,000元(告訴人張凱茗之陳述,參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621號卷第23頁)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1、附表二編號31 32 陳庭楷 1萬4,350元 被告願給付陳庭楷1萬4,350元,並已當庭全數清償(113年4月24日和解書,參本院卷第201頁)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及沒收部分撤銷。
鍾扉經原判決所認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2、附表二編號32 33 黃寶倫 「HG吉翁克」模型1組(價值8,000元)、8,000元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HG吉翁克」模型壹組(價值新臺幣捌仟元)及新臺幣捌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3、附表二編號33 34 姚閔勝 1萬5,230元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4、附表二編號34 35 毛翎喬(未提告) 1萬1,600元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5、附表二編號35 36 黃羽豐 模型1組(價值3,645元) 、9,000元 被告願給付黃羽豐1萬元,並已全數清償(112年5月22日調解紀錄表、匯款單據,參原審卷一第285頁、本院卷第193頁) 鍾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6、附表二編號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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