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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867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威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吳聖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檢察官執行職務欄內所載「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提起公訴,檢察官江佩蓉提起上訴,檢察官洪淑姿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劉哲鯤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信龍提起上訴,檢察官洪淑姿、陳正芬到庭執行職務」。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檢察官執行職務欄之記載,有主文所示之誤,係屬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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