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521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兼 被 告 王浩雨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高雄○○○○○○○○○)
選任辯護人 蘇千祿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兼 被 告 許哲維
莊正威
李彥融
呂皇樺
陳穆寬
陳儒剛
李登瀚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張克西律師
被 告 汪明耀
籍設臺中市豐原區市○路0號(臺中○○○○○○○○○)
上列上訴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8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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