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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應晴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黃昱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3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113年1月12日具狀表明其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給付和解金完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3月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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