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莊岳霖(暱稱「達浪」、「水龍頭」、「茶裏王家庭號」、
- 二、案經盧宜佳、林姿伶、闕子維、陳映儒、賴阡復、李韓、顏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二、另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
- 貳、本院之判斷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 二、法律適用
- 三、論罪
- 參、駁回上訴之理由
- 一、原審以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至37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二、檢察官指摘原審量刑過輕、被告指摘原審量刑過重等情。經
- 三、雖原判決未及比較洗錢防制法之新舊法,惟對於科刑審酌結
- 肆、被告另案通緝中,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本案113年1月18日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4068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岳霖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8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3、75、138、190號,111年度偵字第8435、10350、14069、16355、17969、22283號,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973、33119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20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莊岳霖(暱稱「達浪」、「水龍頭」、「茶裏王家庭號」、「和尚」)與同案被告王晉維(暱稱「吾岳」、「陳浩南」,本院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宣判)、同案被告陳彥彤(暱稱「塵塵」、「IR」,本院已於112年12月21日宣判)、同案被告黃加儒(暱稱「星」,經原審判決確定)及同案被告黃炳樺(暱稱「H」、「美國女孩」,原審法院另案以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為有罪判決確定)、少年甲○○(暱稱「洪○寶」、「00」,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另行裁定)均明知使用來源不明之提款卡及自不明他人所有之銀行帳戶內提領現金,係詐欺集團收取犯罪所得之手法,仍陸續自111年2月間起,加入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莊岳霖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080號為有罪判決,嗣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47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30號駁回上訴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詐術詐取他人財物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莊岳霖負責以電腦連接讀卡機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可否使用(俗稱「洗車」)併聯繫、督促擔任領取贓款者(俗稱車手)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等工作,同案被告王晉維擔任車手及收取人頭帳戶金融卡(俗稱取簿手)等工作,同案被告黃炳樺擔任收取贓款(俗稱收水)及取簿手,同案被告陳彥彤擔任車手及取簿手,同案被告黃加儒及少年甲○○擔任車手;
旋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至37所示「詐欺時間、方式、金額」,詐欺附表一編號1至37所示盧宜佳等37人,致使附表一編號1至37所示盧宜佳等37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各該編號「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內(同案被告王晉維、黃炳樺、陳彥彤等人所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之時間、地點等情形詳如附表二所示),嗣經詐騙集團成員領出詐欺贓款(同案被告王晉維、陳彥彤、黃加儒、少年甲○○領取贓款情形詳如附表三所示),交予指定之收水人員,收水人員再交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莊岳霖與同案被告王晉維、陳彥彤、黃加儒等人就附表一編號1至37犯行之參與情形及角色分工,均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二、案經盧宜佳、林姿伶、闕子維、陳映儒、賴阡復、李韓、顏淳穎、楊惠閔、吳佳樺、侯景文、鄭欽耀、羅小婷、曾薇琳、李維浤、陳昇甫、古煒慈、黃奕翔、鄭子廷、游于葇、黃文欣、蕭宇晨、游婷芳、謝美鳳、李昱翰、陳晏凰、劉乙睿、金敏柔、簡君倪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北投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該條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查本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未於本院爭執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復本院認其作成之情形並無不當情形,經審酌後認為適當,均應認於本案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得以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本院之判斷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㈠附表一編號1至37之盧宜佳等37人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有各該編號「證據出處」欄所列載之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
㈡同案被告王晉維、黃炳樺、陳彥彤於附表二擔任「取簿手」之事實,有附表二各該編號「證據出處」欄所列載之證據附卷可稽。
㈢同案被告王晉維、陳彥彤、黃加儒、少年甲○○於附表三擔任「車手」之事實,有附表三各該編號「證據出處」欄所列載之證據在卷可查。
㈣並有附表四所示之扣案物可資佐證。
㈤另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坦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核與同案被告王晉維、陳彥彤、黃加儒於原審供述內容相符,是認被告之自白內容與事實相符,堪足採認為真實。
㈥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上開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科。
二、法律適用㈠按洗錢防制法業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
依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規定,掩飾或隱匿刑法第339條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即構成洗錢行為。
是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掩飾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行為,亦可構成洗錢罪。
參諸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之立法理由,可知本次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係因修正前條文對洗錢行為之定義範圍過窄,對於洗錢行為之防制與處罰難以有效達成,為擴大洗錢行為之定義,以含括洗錢之各階段行為。
又洗錢之前置犯罪完成,取得財產後所為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之行為,固為典型洗錢行為無疑,然於犯罪人為前置犯罪時,即提供帳戶供犯罪人作為取得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或於其後交付犯罪所得款項製造金流斷點,致無法查得犯罪所得流向等,均會產生掩飾或隱匿該犯罪不法所得真正去向之洗錢效果。
亦即,從犯罪者之角度觀察,犯罪行為人為避免犯行遭查獲,會盡全力滅證,但對於犯罪之成果即犯罪所得,反而會盡全力維護,顯見洗錢犯罪本質上本無從確知犯罪行為之存在,僅為合理限制洗錢犯罪之處罰,乃以不法金流與特定犯罪有連結為必要。
是以,依犯罪行為人取得該不法金流之方式,已明顯與洗錢防制規定相悖,有意規避洗錢防制規定,為落實洗錢防制,避免不法金流流動,自不以提供帳戶為限,亦包括取得款項後,將款項交予犯罪組織之其他成員,致無法或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結果。
本次修法既於立法理由中明示掩飾不法所得去向之行為亦構成洗錢,則以匯款或交付現金等方式,致產生掩飾或隱匿不法犯罪所得真正去向之行為,亦屬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洗錢類型(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所參與之加重詐欺罪,為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而本案詐騙手法,係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一編號1至37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施以詐術,使告訴人、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另由被告莊岳霖負責以電腦連接讀卡機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可否使用、並聯繫、督促車手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等工作;
由同案被告王晉維、黃炳樺、陳彥彤於附表二擔任「取簿手」;
由同案被告王晉維、陳彥彤、黃加儒、少年甲○○於附表三擔任「車手」提領詐欺贓款、轉交詐欺集團上手,製造金流斷點,使司法機關難以溯源追查犯罪所得之蹤跡與後續犯罪所得持有者,以達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依上開說明,自屬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三、論罪 ㈠本案參與詐欺犯行者,包含被告及同案被告王晉維、陳彥彤、黃加儒、黃炳樺、少年甲○○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為三人以上之詐欺犯罪,核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至37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㈡共同正犯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被告負責以電腦連接讀卡機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可否使用,其知悉附表一編號1至37之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內,仍聯繫、督促車手提領詐騙之贓款交付上手,使詐欺集團順利完成詐欺取財、洗錢行為,是被告於集團分工中,均屬實現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不可或缺之角色,足見被告與同案被告王晉維、陳彥彤、黃加儒、黃炳樺、少年甲○○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接續犯:本案同一被害人遭詐欺有多次匯款至人頭帳戶之情形,或就同一被害人匯款至警示帳戶內之詐欺贓款,有分多次被提領情形,此部分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匯款、提款之舉動接續進行,而各侵害單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㈣想像競合犯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3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係出於同一犯罪計畫,為達最終取得詐欺款項分享不法利益之單一意思決定及目的,在客觀上對告訴人實施上開犯行,而完成整體詐欺取財之結果,該等行為局部上具有相接、重合之同一性,依一般社會經驗及刑法之理念,應評價為一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關於洗錢防制法減輕事由之說明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王晉維、陳彥彤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16日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⒉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於原審自白洗錢犯行(見原審卷一第269至270頁,原審卷二第22頁),本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㈥數罪併罰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7所示犯行,因被害人不相同,所侵害法益有異,認被告等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8號),與本院論科之附表一編號9、10所載犯行,為同一犯罪事實,本院予以併案審理。
㈧至被告參與同一詐欺犯罪集團,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080號為有罪判決,嗣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47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30號駁回上訴確定,而本案之加重詐欺之犯行,乃為被告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無從將同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附此敘明。
㈨雖附表三編號9至13部分,尚有少年甲○○擔任車手,然因本案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甲○○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不援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併予說明。
參、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至37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均事證明確:㈠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55條、第51條等規定。
㈡並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加入詐欺集團,以獲取不法利益,不僅侵害被害人等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犯後均知坦承犯行,然均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被告等之犯罪參予程度情重、分工情形、位居之角色地位,暨考量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各次犯行獲利、被害人所受損失、被告於原審所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7「原判決宣告之罪刑」欄所示之刑。
㈢被告所犯之罪為整體評價,就宣告之有期徒刑,綜衡卷存事證審酌被告等各自犯罪次數、侵害法益之性質、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㈣另說明沒收部分: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5之物,為被告莊岳霖所有、供其聯繫詐欺集團成員、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可否使用之物,為其本案犯罪所用,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⑵又被告莊岳霖於偵查坦承獲取新臺幣(下同)7、8萬元,扣案1萬3,400元是犯罪所得等語在卷(見少連偵75卷第419頁),因確切犯罪所得數量不詳,且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之數量,乃採對其較有利之認定,認犯罪所得為7萬元,併就已扣案之附表四編號6所示現金1萬3,400元諭知沒收,未扣案之其餘犯罪所得5萬6,600元(計算式:7萬元-1萬3,400元=5萬6,6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附表三所示車手提領之款項,難認屬被告所有之財物,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⑷其餘扣案如附表四編號7至21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無關,均不予宣告沒收。
㈤經核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認事、用法並無違法或不當,業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量刑之宣告亦稱妥適,而未逾越法定刑度,符合比例原則,沒收及追徵亦於法相合,原判決此部分應予維持。
二、檢察官指摘原審量刑過輕、被告指摘原審量刑過重等情。經查:㈠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並應受比例原則等法則之拘束,非可恣意為之,致礙其公平正義之維護,必須兼顧一般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妥當性,始稱相當。
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如無偏執一端,致有明顯失出失入之恣意為之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判決於量刑時已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及前開所列情狀,予以綜合考量,又加重詐欺罪之法定刑範圍「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原判決判處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37「原判決宣告之罪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1年3月至1年6月,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認原判決就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難遽謂原判決就此部分之量刑有何不當,縱與檢察官、告訴人、被告主觀上之期待有所落差,仍難指其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是檢察官指摘原審量刑過輕、被告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三、雖原判決未及比較洗錢防制法之新舊法,惟對於科刑審酌結論不生影響,自不構成本院撤銷原判決科刑事項之理由,併此說明。
肆、被告另案通緝中,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本案113年1月18日審判程序傳票,本院依法踐行公示送達程序(見本院卷二第385至395頁),是被告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提起公訴,檢察官羅雪舫、許恭仁、王文成移送併辦,檢察官林聰良提起上訴,檢察官黃冠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備註】:
士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3號卷:簡稱少連偵73卷。
士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5號卷:簡稱少連偵75卷。
士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38號卷:簡稱少連偵138卷。
士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0號卷:簡稱少連偵190卷。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8435號卷:簡稱偵8435卷。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0350號卷:簡稱偵10350卷。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4069號卷:簡稱偵14069卷。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6355號卷:簡稱偵16355卷。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7969號卷:簡稱偵17969卷。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22283號卷:簡稱偵22283卷。
士檢112年度偵字第2920號卷:簡稱偵2920卷。
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18973號卷:簡稱偵18973卷。
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33119號卷:簡稱偵33119卷。
北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8號卷:簡稱112少連偵138卷。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原判決宣告之罪刑 1 告訴人 盧宜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撥打電話予盧宜佳,佯稱盧宜佳先前購物帳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盧宜佳陷於錯誤,接續於⑴111年2月28日0時21分、23分匯入9萬9993元(原判決誤載為9萬9,988元,應予更正)、4萬9,983元⑵111年2月28日0時15分、17分匯入9萬9,989元、4萬9,981元,⑶111年2月28日0時13分、18分匯入9萬9,986元、4萬9,985元,各至前由同案被告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地收取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均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1日被害人盧宜佳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45至50頁) ⒉盧宜佳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41至43頁) ⒊盧宜佳匯款單據(少連偵138卷二第51至54頁) ⒋盧宜佳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少連偵138卷三第3至7頁) ⒌111年5月26日富邦商銀中正分行北富銀中正字第111000006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徐誌偉】(少連偵138卷二第275至279頁) ⒍111年5月25日郵局儲字第111015757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徐誌偉】(少連偵138卷二第280至284頁) ⒎111年6月13日凱基商銀凱銀集作字第11100023978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徐誌偉】(少連偵138卷二第285至288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告訴人 林姿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撥打電話予林姿伶,佯稱林姿伶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林姿伶陷於錯誤,於111年2月27日19時22分、23分匯入9萬9,989元、4萬9,989元至右列經同案被告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地收取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3日告訴人林姿伶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59至65頁) ⒉林姿伶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55至57頁) ⒊林姿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少連偵138卷三第9至13頁) ⒋111年5月23日台新商銀台新作文字第1111653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張家鈁】(少連偵138卷二第289至292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告訴人 闕子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撥打電話予闕子維,佯稱闕子維先前購物遭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提供帳戶資料云云,致闕子維陷於錯誤,提供家人金融資料、個資、信用卡資料、帳戶驗證碼等資料,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5時39分自闕子維父親帳戶轉出9萬9,999元至右列經同案被告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5日告訴人闕子維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73至76頁) ⒉闕子維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69至71頁) ⒊闕子維交易明細(少連偵138卷二第77頁) ⒋闕子維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少連偵138卷三第15頁) ⒌111年5月31日臺灣銀行營存字第111005611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劉秝熒】(少連偵138卷二第293至296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被害人 劉睿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撥打電話予劉睿恩,佯稱劉睿恩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劉睿恩陷於錯誤,於⑴111年3月5日19時54分匯入6,123元,⑵111年3月5日21時4分匯入1萬9,019元,各至前由同案被告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均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6日被害人劉睿恩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83至84頁) ⒉劉睿恩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79至81頁) ⒊劉睿恩匯款單據(少連偵138卷二第85頁) ⒋劉睿恩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少連偵138卷三第23至25頁) ⒌111年5月31日臺灣銀行營存字第111005611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劉秝熒】(少連偵138卷二第293至296頁) ⒍111年5月25日郵局儲字第111015757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劉秝熒】(少連偵138卷二第304至308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告訴人 陳映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撥打電話予陳映儒,佯稱陳映儒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映儒陷於錯誤,於⑴111年3月5日21時37分、39分、3月6日0時3分匯入4萬9,,987元、4萬9,987元、4萬9,987元⑵111年3月5日21時45分、47分、3月6日0時13分匯入9萬9,987元、2萬123元、9萬9,987元,各至前由同案被告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存摺(均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於附表三編號4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6日告訴人陳映儒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91至93頁) ⒉陳映儒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87至89頁) ⒊陳映儒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少連偵138卷三第19至21頁) ⒋111年5月25日華南商銀營清字第111001814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劉秝熒】(少連偵138卷二第297至299頁) ⒌111年5月20日新光商銀新光銀集作字第111003838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劉秝熒】(少連偵138卷二第300至303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告訴人 賴阡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撥打電話予賴阡復,佯稱賴阡復先前消費遭誤植為企業用戶,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賴阡復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6日1時4分匯入4萬9,987元至右列經同案被告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存摺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於附表三編號3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6日告訴人賴阡復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99至101頁) ⒉賴阡復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95至97頁) ⒊賴阡復匯款單據(少連偵138卷二第103頁) ⒋賴阡復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少連偵138卷三第17頁) ⒌111年5月25日華南商銀營清字第111001814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劉秝熒】(少連偵138卷二第297至299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告訴人 李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撥打電話予李韓,佯稱李韓先前消費遭誤植為批發商,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李韓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5日18時9分、20時47分、49分匯入2萬9,985元、4萬9,986元、4,567元至右列經同案被告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於附表三編號2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5日告訴人李韓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109至112頁) ⒉李韓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105至107頁) ⒊李韓匯款單據(少連偵138卷二第113頁) ⒋李韓反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玉里分局東里派出所】(少連偵138卷三第27頁) ⒌111年5月25日郵局儲字第111015757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劉秝熒】(少連偵138卷二第304至308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告訴人 顏淳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6日撥打電話予顏淳穎,佯稱顏淳穎帳戶遭設定為公開,須依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顏淳穎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6日14時41分、59分匯入2萬9,997元(原判決誤載為2萬9,987元,應予更正)、2萬9,985元至右列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持卡提領款項(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部分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另案以111年度偵字第16054號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9日顏淳穎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197至199頁) ⒉顏淳穎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193至195頁) ⒊顏淳穎匯款單據(少連偵138卷二第201至202頁) ⒋顏淳穎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少連偵138卷三第45頁) ⒌111年5月25日第殷商銀新化分行一新化字第0013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標宥棋】(少連偵138卷二第335至339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被害人 陳吳子昭(起訴書誤載為吳陳子昭) (移送併案案號:北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8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撥打電話予陳吳子昭,佯稱陳吳子昭先前第四台費用欠費未繳,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吳子昭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7日20時12分匯入2萬9,997元至右列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同案被告黃加儒於附表三編號6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8日被害人陳吳子昭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207至208頁) ⒉陳吳子昭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少連偵138卷二第203至205頁) ⒊陳吳子昭匯款單據(少連偵138卷二第209至211頁) ⒋陳吳子昭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少連偵27卷第239頁) ⒌111年5月25日第一商銀新化分行一新化字第0013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標宥棋】(少連偵138卷二第335至339頁) ⒍111年4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424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標宥祺】(少連偵27卷第181至186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被害人 何佩玲 (移送併案案號:北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8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撥打電話予何佩玲,佯稱何佩玲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何佩玲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7日20時24分、31分、58分匯入6,234元、9,912元、2萬9,989元至右列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同案被告黃加儒於附表三編號6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8日被害人何佩玲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217至218頁) ⒉何佩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213至215頁) ⒊何佩玲匯款單據(少連偵138卷二第219至233頁) ⒋何佩玲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少連偵138卷三第47頁) ⒌111年5月25日第殷商銀新化分行一新化字第0013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標宥棋】(少連偵138卷二第335至339頁) ⒍111年4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424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標宥祺】(少連偵27卷第181至186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告訴人 楊惠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電話予楊惠閔,佯稱楊惠閔先前購物遭盜刷信用卡,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楊惠閔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22時24分、22時31分匯入2萬6,123元、2萬9,985元(原判決誤載為2萬9,987元,應予更正)至右列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15日楊惠閔警詢筆錄(偵14069卷第126至127頁) ⒉楊惠閔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偵14069卷第128至132頁) ⒊111年7月21日渣打商銀渣打商銀字第1110025818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林文婷】(偵14069卷第173至175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被害人 賴紹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電話予賴紹文,佯稱賴紹文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賴紹文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23時13分、15分、111年3月10日0時2分、3分匯入4萬9,987元、4萬9,987元、4萬9,989元、4萬9,989元至右列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10日賴紹文警詢筆錄(偵14069卷第157至158頁) ⒉賴紹文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偵14069卷第159頁) ⒊111年7月21日渣打商銀渣打商銀字第1110025818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林文婷】(偵14069卷第173至175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 被害人 郭君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電話予郭君亮,佯稱郭君亮先前消費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郭君亮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0日0時5分、7分匯入4萬9,987元、4萬9,989元至右列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10日被害人郭君亮警詢筆錄(偵14069卷第161至165頁) ⒉郭君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偵14069卷第167頁) ⒊111年7月21日渣打商銀渣打商銀字第1110025818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林文婷】(偵14069卷第173至175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告訴人 吳佳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電話予吳佳樺,佯稱吳佳樺先前購物遭設定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吳佳樺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23時4分匯入2萬2,279元至右列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10日告訴人吳佳樺警詢筆錄(偵14069卷第133至136頁) ⒉吳佳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偵14069卷第133至141頁) ⒊111年7月19日合庫商銀合金淡水子弟111000224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林文婷】(偵14069卷第169至171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被害人 張彩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電話予張彩慈,佯稱張彩慈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張彩慈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20時37分、37分、38分匯入9,999元、9,999元、9,999元至右列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於附表三編號15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10日被害人張彩慈警詢筆錄(偵14069卷第142至143頁;
偵33119卷第26頁及背面;
他2692卷第17頁) ⒉張彩慈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他2692卷第20至21頁、24頁背面至28頁,偵14069卷第149至155頁,偵33119卷第29至30頁、第33頁背面至37頁) ⒊張彩慈手機擷圖【匯款單據及與詐欺集團之對話】(他2692卷第22頁背面至第24頁,偵14069卷第145至148頁,偵33119卷第31頁背面至33頁) ⒋111年7月19日合庫商銀合金淡水子弟111000224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林文婷】(偵14069卷第169至171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告訴人 侯景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撥打電話予侯景文,佯稱侯景文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侯景文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4日17時21分、18時3分匯入9萬9,357元、2萬9,986元至右列由同案被告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同案被告陳彥彤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14日告訴人侯景文警詢筆錄(偵17969卷第61至65頁) ⒉侯景文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偵17969卷第93至95、113至117頁) ⒊侯景文匯款單據(偵17969卷第97至103頁) ⒋111年3月14日龜山分局照片【侯景文通話紀錄、與詐欺集團之對話】(偵17969卷第105至109頁) ⒌111年11月7日郵局儲字第111096820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林宗緯】(偵17969卷第139至141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告訴人 鄭欽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撥打電話予鄭欽耀,佯稱鄭欽耀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鄭欽耀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4日18時15分匯入1萬9,985元至右列由同案被告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同案被告陳彥彤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14日告訴人鄭欽耀警詢筆錄(偵17969卷第67至69頁) ⒉鄭欽耀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偵17969卷第119至120、123至125頁) ⒊鄭欽耀匯款單據(偵17969卷第121頁) ⒋鄭欽耀Line對話擷圖(偵17969卷第71至73頁) ⒌111年11月7日郵局儲字第111096820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林宗緯】(偵17969卷第139至141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告訴人 羅小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撥打電話予羅小婷,佯稱羅小婷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羅小婷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7日22時47分、52分匯入4萬9,156元、4萬9,171元至右列經同案被告陳彥彤收取之存摺(同案被告陳彥彤收取存摺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000、14131號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人員。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18日告訴人羅小婷警詢筆錄【筆錄誤載為110年】(少連偵138卷二第249至250頁) ⒉羅小婷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245至247頁) ⒊羅小婷匯款單據(少連偵138卷二第251頁) ⒋羅小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少連偵138卷三第51頁) ⒌111年5月26日郵局儲字第1110159373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陳瑞英】(少連偵138卷二第343至345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被害人 黃俊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撥打電話予黃俊嘉,佯稱黃俊嘉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黃俊嘉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7日17時11分匯入6萬2,995元至右列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經同案被告陳彥彤於附表三編號8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人員。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18日被害人黃俊嘉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257至258頁) ⒉黃俊嘉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253至255頁) ⒊黃俊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分局新鐘派出所】(少連偵138卷三第53頁) ⒋111年6月14日遠東商銀遠銀詢字第1110002556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陳瑞英】(少連偵138卷二第346至351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告訴人 曾薇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撥打電話予曾薇琳,佯稱曾薇琳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曾薇琳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7日18時38分匯入1萬4,010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同案被告陳彥彤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部分另案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539號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18日曾薇琳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271至273頁) ⒉曾薇琳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267至269頁) ⒊曾薇琳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少連偵138卷三第57頁) ⒋111年6月14日遠東商銀遠銀詢字第1110002556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陳瑞英】(少連偵138卷二第346至351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被害人 宋昇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宋昇樺,佯稱宋昇樺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宋昇樺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7時10分、25分匯入2萬9,989元、1萬9,985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9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19日被害人宋昇樺警詢筆錄(少連偵73卷第103至104頁,少連偵190卷第105至106頁) ⒉宋昇樺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少連偵73卷第105至106、109頁,少連偵190卷第107至109頁) ⒊宋昇樺匯款單據、通話紀錄(少連偵73卷第107至108頁) ⒋111年5月18日富邦商銀羅東分行北富銀羅東字第1110000045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少連偵73卷第335至337頁) ⒌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告訴人 李維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撥打電話予李維浤,佯稱李維浤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李維浤陷於錯誤,先於111年3月17日17時30分、35分匯入為4萬9,985元(原判決誤載為5萬元,應予更正)、2萬1,123元(原判決誤載為2萬1,138元,應予更正)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遭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部分,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業已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
復於111年3月19日15時12分、13分匯入4萬9,983元、4萬9,983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同案被告王晉維提領部分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055號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4月2日告訴人李維浤警詢筆錄【第1次】(少連偵138卷二第263至266頁,少連偵190卷第95至98頁, ⒉偵16355卷第49至55頁) ⒊111年4月2日告訴人李維浤警詢筆錄【第2次】(少連偵190卷第99至100頁,偵16355卷第57至59頁) ⒋李維浤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偵16355卷第61至63、67至97頁,少連偵138卷二第259至261頁,少連偵138卷三第55頁,少連偵190卷第101至103頁) ⒌111年6月14日遠東商銀遠銀詢字第1110002556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陳瑞英】(少連偵138卷二第346至351頁) ⒍111年5月18日富邦商銀羅東分行北富銀羅東字第1110000045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少連偵73卷第335至337頁) ⒎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⒏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告訴人 古煒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8日撥打電話予古煒慈,佯稱古煒慈先前購物遭誤植為批發商,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古煒慈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8日17時14分、27分匯入4萬9,988元、6,010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0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19日告訴人古煒慈警詢筆錄(少連偵73卷第357至359頁) ⒉古煒慈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少連偵73卷第111至113頁) ⒊古煒慈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永和分局警備隊】(少連偵73卷第361頁) ⒋111年5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5679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少連偵73卷第339至342頁) ⒌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告訴人 陳昇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陳昇甫,佯稱陳昇甫先前購物帳務資料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昇甫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5時46分匯入2萬9,980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0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7月12日告訴人陳昇甫警詢筆錄(少連偵190卷第111至113頁) ⒉陳昇甫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少連偵190卷第115至117頁) ⒊111年5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5679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少連偵73卷第339至342頁) ⒋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告訴人 黃奕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黃奕翔,佯稱黃奕翔先前購物會員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黃奕翔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5時55分匯入2萬9,985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0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19日告訴人黃奕翔警詢筆錄(少連偵73卷第119至120頁,少連偵190卷第119至120頁) ⒉黃奕翔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少連偵73卷第121至125頁,少連偵190卷第121至123頁) ⒊黃奕翔通話紀錄(少連偵73卷第127頁) ⒋111年5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5679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少連偵73卷第339至342頁) ⒌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被害人 林福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林福來,佯稱林福來先前購物遭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提供帳戶資料云云,致林福來陷於錯誤,提供金融資料、個資、帳戶驗證碼等資料,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17時7分自林福來帳戶轉出1萬6,010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0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25日被害人林福來警詢筆錄(偵16355卷第99至105頁) ⒉林福來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偵16355卷第107至109、113至117頁) ⒊林福來匯款單據(偵16355卷第111頁) ⒋111年5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5679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少連偵73卷第339至342頁) ⒌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告訴人 鄭子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鄭子廷,佯稱鄭子廷先前購物恐遭自動扣款,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鄭子廷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6時17分匯入1萬5,261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21日告訴人鄭子廷警詢筆錄(少連偵190卷第125至129頁) ⒉鄭子廷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少連偵190卷第131至133頁) ⒊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蔡岳庭】(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⒋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告訴人 游于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游于葇,佯稱游于葇先前購物恐遭自動扣款,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游于葇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6時17分匯入2萬23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20日告訴人游于葇警詢筆錄(少連偵190卷第135至136頁) ⒉游于葇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少連偵190卷第137至139頁) ⒊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蔡岳庭】(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⒋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告訴人 黃文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黃文欣,佯稱黃文欣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黃文欣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8時5分、8分匯入1萬1,237元、1萬235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19日告訴人黃文欣警詢筆錄(少連偵73卷第133至135頁,少連偵190卷第157至159頁) ⒉黃文欣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少連偵73卷第137至141頁,少連偵190卷第161至163頁) ⒊黃文欣匯款單據、通話紀錄(少連偵73卷第143至144頁) ⒋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蔡岳庭】(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⒌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告訴人 蕭宇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蕭宇晨,佯稱蕭宇晨先前購物會員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蕭宇晨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6時36分匯入1萬2,123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19日告訴人蕭宇晨警詢筆錄(少連偵73卷第145至147頁,少連偵190卷第141至143頁) ⒉蕭宇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少連偵73卷第149至151頁,少連偵190卷第145至147頁) ⒊蕭宇晨手機擷圖【通話紀錄、匯款單據】(少連偵73卷第153頁) ⒋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蔡岳庭】(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⒌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告訴人 游婷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游婷芳,佯稱游婷芳先前購物訂單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游婷芳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7時11分、48分、50分匯入3萬52元、9,989元、9,989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19日告訴人游婷芳警詢筆錄(少連偵73卷第369至371頁,少連偵190卷第149至151頁) ⒉游婷芳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少連偵73卷第129至131、373頁,少連偵190卷第153至156頁) ⒊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蔡岳庭】(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⒋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告訴人 謝美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謝美鳳,佯稱謝美鳳先前購物遭誤設為經銷商,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謝美鳳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7時6分匯入9萬9,983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19日告訴人謝美鳳警詢筆錄(少連偵190卷第165至166頁) ⒉謝美鳳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湖內分局一甲派出所】(少連偵190卷第167至169頁) ⒊111年11月4日國泰世華商銀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094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少連偵73卷第375至377頁) ⒋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告訴人 李昱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李昱翰,佯稱李昱翰先前購物會員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李昱翰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8時48分匯入1萬2,012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19日告訴人李昱翰警詢筆錄(少連偵73卷第155至161頁,少連偵190卷第171至177頁) ⒉李昱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少連偵73卷第163至165頁,少連偵190卷第179至181頁) ⒊李昱翰匯款單據、郵局存摺影本(少連偵73卷第167頁) ⒋李昱翰通話紀錄(少連偵73卷第169頁) ⒌111年11月4日國泰世華商銀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094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少連偵73卷第375至377頁) ⒍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告訴人 陳晏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陳晏凰,佯稱陳晏凰先前購物遭誤植為經銷商,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晏凰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8時46分、19時4分匯入4萬9,989元、1萬6,985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3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20日告訴人陳晏凰警詢筆錄(少連偵190卷第183至186頁,偵16355卷第121至127頁) ⒉陳晏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偵16355卷第129至141頁) ⒊陳晏凰手機擷圖【對話紀錄、匯款單據、存摺翻拍照片】(偵16355卷第143至161頁) ⒋111年6月9日郵局儲字第111017555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汪珮騏】(偵16355卷第41至48頁) ⒌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5 告訴人 劉乙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0日撥打電話予劉乙睿,佯稱劉乙睿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劉乙睿陷於錯誤,先於111年3月20日20時31分、38分匯入13萬2,123元、1萬1,123元至右列經同案被告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時地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遭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劉乙睿又於111年3月20日19時16分、18分、20分、23分匯入4萬9,987元、4萬9,988元、4萬9,987元、4萬9,987元至右列經同案被告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時地收取之存摺即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21日告訴人劉乙睿警詢筆錄(偵2920卷第51至55頁) ⒉劉乙睿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偵10350卷第61至99、121至123頁,偵2920卷第63至91頁) ⒊劉乙睿匯款單據(偵10350卷第101至107頁,偵2920卷第57至61頁) ⒋111年5月19日郵局儲字第111015319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朱凱凡】(偵10350卷第133至135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6 告訴人 金敏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撥打電話予金敏柔,佯稱金敏柔先前購物恐遭持續扣款,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金敏柔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22日17時38分、43分、45分,匯入4萬9,989元、4萬2,080元、1萬4,030元至右列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部分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743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22日告訴人金敏柔警詢筆錄(少連偵190卷第193至197頁) ⒉金敏柔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少連偵190卷第199至203頁) ⒊郵局帳戶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吳佳虹】(少連偵190卷第431至432頁) ⒋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告訴人 簡君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撥打電話予簡君倪,佯稱簡君倪先前購物恐遭多扣款項,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簡君倪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22日17時44分許匯入3萬8,066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同案被告陳彥彤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部分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897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1年3月22日告訴人簡君倪警詢筆錄(少連偵190卷第205至209頁) ⒉簡君倪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少連偵190卷第211至213頁) ⒊郵局帳戶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吳佳虹】(少連偵190卷第431至432頁) ⒋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
編號 取簿手 取簿時間、地點 所領取人頭帳戶帳號提款卡 證據出處 1 同案被告王晉維 同案被告王晉維於111年2月27日2時59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領取包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秝熒寄出) 111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照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監視器畫面】(少連偵138卷一第41至67頁,第93至119頁) 2 同案被告王晉維 同案被告王晉維於111年2月27日4時17分,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統一超商領取包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徐誌偉、陳米琪寄出) 111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照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監視器畫面】(少連偵138卷一第41至67、93至119頁) 3 同案被告黃炳樺、同案被告陳彥彤 同案被告陳彥彤於111年3月9日16時29分,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領取包裹後,再交予被告同案被告黃炳樺。
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台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林文婷寄出) ⒈111年3月9日北投分局蒐證影像照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被告同案被告黃炳樺交付帳戶經過】(偵14069卷第85至90頁) ⒉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偵14069卷第49頁,偵22283卷第7頁) ⒊111年3月9日北投分局照片【同案被告陳彥彤指認】(偵22283卷第25至27頁) 4 同案被告王晉維、同案被告陳彥彤 同案被告王晉維於111年3月14日15時7分,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之0號統一超商天東門市領取包裹後,再交予同案被告陳彥彤。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宗緯寄出) ⒈111年3月21日統一超商天東門市監視器畫面【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取簿手為同案被告王晉維、收水為同案被告陳彥彤】(偵17969卷第77至92頁) ⒉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林宗緯】(偵17969卷第75頁) 5 同案被告王晉維 同案被告王晉維於111年3月19日13時25分,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統一超商福瀛門市領取包裹。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朱凱凡寄出) ⒈111年3月19日同案被告王晉維監視器畫面【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偵10350卷第29至35頁) ⒉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朱凱凡】(偵10350卷第27頁) 6 同案被告王晉維 同案被告王晉維於111年3月19日14時11分,臺北市○○區○○路000號、000號統一超商雙全門市領取包裹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郭㛄榳寄出) ⒈111年3月19日現場照片簿【同案被告王晉維取簿貨態追蹤、超商監視器畫面】(偵2920卷第17至21頁) ⒉超商貨態追蹤頁面及繳款證明【查詢代碼:000000000000】(偵2920卷第41至42頁) 【附表三】:
編號 車手姓名 提款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證據出處 1 同案被告陳彥彤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案被告陳彥彤於111年3月5日15時43分至49分,在新北市○○區○○路000之0號,提領計12萬9,000元 ⒈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帳號末4碼:0000。
同案被告陳彥彤指認】(少連偵138卷一第131至132頁) ⒉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帳號末4碼:0000。
被告同案被告黃加儒指認】(少連偵138卷一第171至172頁) 2 同案被告陳彥彤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案被告陳彥彤於111年3月5日19時36分、37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提領計3萬元 ⒈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帳號末4碼:0000。
同案被告陳彥彤指認】(少連偵138卷一第139頁) ⒉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帳號末4碼:0000。
被告同案被告黃加儒指認】(少連偵138卷一第181頁) 3 同案被告陳彥彤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案被告陳彥彤於111年3月6日0時38分至1時13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等處,提領計10萬元 ⒈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帳號末4碼:0000。
同案被告陳彥彤指認】(少連偵138卷一第133至134頁) ⒉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帳號末4碼:0000。
被告同案被告黃加儒指認】(少連偵138卷一第173至175頁) 4 同案被告陳彥彤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案被告陳彥彤於111年3月5日22時9分至3月6日0時32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等處,提領計22萬元(原判決誤載為20萬元,應予更正,見111年5月20日新光商銀新光銀集作字第111003838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
戶名:劉秝熒】《少連偵138卷二第303頁》) ⒈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帳號末4碼:0000。
同案被告陳彥彤指認】(少連偵138卷一第135至137頁) ⒉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帳號末4碼:0000。
被告同案被告黃加儒指認】(少連偵138卷一第177至179頁) 5 同案被告陳彥彤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案被告陳彥彤於111年3月6日15時12分至1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提領計9萬5,000元 ⒈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帳號末4碼:0000。
同案被告陳彥彤指認】(少連偵138卷一第141頁) ⒉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帳號末4碼:0000。
被告同案被告黃加儒指認】(少連偵138卷一第183頁) 6 同案被告黃加儒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同案被告黃加儒於111年3月7日20時20分至21時48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計8萬4,000元 ⒈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帳號末4碼:0000。
被告同案被告黃加儒指認】(少連偵138卷一第184至185頁) ⒉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及週邊道路影像畫面(被害人:陳吳子昭、何佩玲)(少連偵27卷第195頁) 7 同案被告陳彥彤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案被告陳彥彤於111年3月17日23時14分至18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提領計9萬8,000元 ⒈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帳號末4碼:0000。
同案被告陳彥彤指認】(少連偵138卷一第143頁) ⒉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帳號末4碼:0000。
被告同案被告黃加儒指認】(少連偵138卷一第191頁) 8 同案被告陳彥彤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案被告陳彥彤於111年3月17日17時19分至18時45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等處,提領計14萬8,000元 ⒈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帳號末4碼:0000。
戶名:陳瑞英。
同案被告陳彥彤指認】(少連偵138卷一第153至154頁) ⒉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帳號末4碼:0000。
被告同案被告黃加儒指認】(少連偵138卷一第189至190頁) 9 同案被告王晉維、少年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同案被告王晉維於111年3月19日15時18分至17時31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等處,自左列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提領計14萬9,000元。
同案被告王晉維提領一覽表【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帳號末4碼:0000】(偵16355卷第19頁) 10 同案被告王晉維、少年甲○○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同案被告王晉維於111年3月19日15時33分至17時11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等處提領計9萬5,000元。
同案被告王晉維提領一覽表【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帳號末4碼:0000】(偵16355卷第21頁) 11 同案被告王晉維、少年甲○○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同案被告王晉維於111年3月19日16時18分至18時18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等處提領計14萬2,000元。
12 同案被告王晉維、少年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同案被告王晉維於111年3月19日17時12分至18時58分,在新北市○○區○○街00號等處提領計11萬1,000元。
13 同案被告王晉維、少年甲○○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同案被告王晉維於111年3月19日18時54分、55分,在新北市○○區○○路00之0號提領計5萬元。
同案被告王晉維提領一覽表【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帳號末4碼:0000】(偵16355卷第23頁) 14 同案被告陳彥彤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同案被告陳彥彤於111年3月22日17時42分至5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等處,提領計14萬4,000元 111年3月22日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照片【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帳號末4碼:0000。
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經過】(少連偵190卷第89至93頁) 15 同案被告陳彥彤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同案被告陳彥彤、同案被告黃加儒於111年3月9日20時48分許、同日20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泰山分行之自動樞員機提領2萬元、2萬元,再隨即將上開款項交付予同案被告黃加儒,同案被告黃加儒復前往新北市○○區○○路000之0號0樓丹鳳大旅館將上開贓款上繳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⒈111年3月23日新北市刑大現場蒐證照片【同案被告陳彥彤、被告同案被告黃加儒提款經過】(他2692卷第30至34頁) ⒉車手提領畫面(偵33119卷第93至103頁) 【附表四】: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單位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1 黑色iPhineXR手機1台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莊岳霖 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 粉色iPhone8手機1台(IMEI:000000000000000) 莊岳霖 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3 綠色USB/1個 莊岳霖 ⒈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⒉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4 讀卡機1個 莊岳霖 ⒈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⒉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5 HP筆記型電腦(含充電線) 1台 莊岳霖 ⒈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⒉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6 新臺幣1萬3,400元 莊岳霖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7 台新銀行板橋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
吳筵柏)2本 莊岳霖 ⒈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⒉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8 子彈1顆 莊岳霖 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9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 莊岳霖 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1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莊岳霖 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11 臺灣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1張 (原判決誤載卡號,應予更正) 莊岳霖 ⒈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⒉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2 中國信託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 莊岳霖 ⒈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⒉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1張 莊岳霖 ⒈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⒉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4 中華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1張 莊岳霖 ⒈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⒉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5 玉山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 莊岳霖 ⒈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⒉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6 中華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1張 莊岳霖 ⒈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⒉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7 兆豐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 莊岳霖 ⒈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⒉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8 玉山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1張 莊岳霖 ⒈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⒉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9 中華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1張 莊岳霖 ⒈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⒉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20 元大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1張 莊岳霖 ⒈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⒉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2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 同案被告王晉維 111年3月19日淡水分局同案被告王晉維扣押物品目錄表【同案被告王晉維扣案物】(少連偵73卷第75頁) 22 新臺幣3萬8,240元 同案被告王晉維 111年3月19日淡水分局同案被告王晉維扣押物品目錄表【同案被告王晉維扣案物】(少連偵73卷第75頁) 23 智慧型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 同案被告王晉維 111年3月19日淡水分局同案被告王晉維扣押物品目錄表【同案被告王晉維扣案物】(少連偵73卷第75頁) 24 iPhone 8手機1支(玫瑰金,IMEI:000000000000000) 同案被告黃炳樺 111年4月6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同案被告黃炳樺扣案物】(少連偵190卷第225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