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訴,4083,202401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083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彥勳



選任辯護人 周政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勳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2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彥勳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2年12月13日延長羈押,至113年2月12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13年1月30日訊問被告,並由檢察官及辯護人表示意見,本院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長期患有思覺失調症,雖認所裡用藥品質不好,但因羈押之約束,被告生活作息正常,病情控制尚稱良好,若失此約束,恐有逃亡或再不當接近告訴人之虞,況本案雖已辯論終結定期宣判,但終究尚未確定,且雙方依法均仍得上訴,如未繼續羈押被告,恐難確保將來案件的審理或可能的執行程序進行,是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及辯護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故應自113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