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訴,4148,2023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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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41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盛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0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381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明文規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盛造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2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提起上訴,未附具理由,經本院於112年9月22日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裁定於同年月27日送達於上訴狀記載之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之11,被告居所地,由受僱人即大樓管理委員會黃淑芬受領,有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45頁)。

至今逾期已久,被告仍未補正,不經言詞辯論,依上述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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