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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4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信宏
選任辯護人 王朝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01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1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
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陳信宏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僅就原審量刑上訴之旨(本院卷第262至263頁),依前述說明,本院審理範圍係以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基礎,審查原審判決之量刑及裁量審酌事項是否妥適,至於未表明上訴之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罪名、沒收部分,非本院審判範圍。
二、本案據以審查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㈠犯罪事實:陳信宏(另犯加重詐欺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10號判處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3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40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加入由年籍不詳微信綽號「小北」之成年人及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並與其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依「小北」指示,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住處,向彭少郡、溫志強收取詐欺集團詐騙所得之贓款後,將款項依微信綽號「小北」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不詳帳戶內,以此層層轉交之方式,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並依匯款金額計算報酬,其分工情形為,陳信宏、黃士浩、施志達、朱建星、張茟傑、彭少郡、溫志強等7人(前6人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與「白胖子」、「黑胖子」、「小北」等成年人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分別於:1.109年9月5日,以如原判決附表一(下稱附表一)編號1至3、原判決附表二(下稱附表二)編號1至2「詐騙方式及經過」欄所示之方法,向上開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1至2「匯入金融機構帳號」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匯款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
朱建星、黃士浩依「白胖子」、「黑胖子」之指示,向該集團某成員拿取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由朱建星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於109年9月5日至如原判決附表三(下稱附表三)編號1至28「提領地點」欄所示之提款機,提領各被害人因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
朱建星提款後,於抽取每日報酬及交通費共新臺幣(下同)6,000元後,將所餘款項交予黃士浩,黃士浩亦於抽取每日酬勞2,000元及車資1,000元後,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騎樓,將所餘金額交付給施志達,施志達旋於同日(5日)先後前往臺北市○○區○○路000號風中奇園社區樓梯間廁所、臺北市○○區○○路0段0號地下一樓大湖公園地下停車場廁所,將款項交付給彭少郡、溫志強,施志達因而獲得2,000元之報酬。
彭少郡、溫志強取得上開詐騙款後,遂至新北市○○區○○街00號,將款項交付給陳信宏,彭少郡、溫志強分別獲得3,000元、2,000元之報酬。
張茟傑因所招募之彭少郡、溫志強當日收水,亦因而獲得3,000元之報酬。
陳信宏嗣將款項依微信綽號「小北」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不詳帳戶內。
2.109年9月12日詐騙如附表一編號4至12之被害人,朱建星於當日(12日)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至附表三編號28至57「提領地點」欄所示之提款機提領各被害人匯入之款項,並交予黃士浩(第一層收水),黃士浩即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騎樓,將款項交付給施志達(第二層收水),施志達則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麥當勞交給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第三層收水。
原起訴書記載此處為彭少郡109年9月12日之收水地點,惟彭少郡否認,且彭少郡此部分業據判決無罪確定在案,詳如前述,原起訴書之記載尚屬有誤),再至新北市○○區○○街00號,將款項交付給陳信宏,而上開經手之人均領取與109年9 月5日相同之報酬。
陳信宏嗣將款項依微信綽號「小北」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不詳帳戶內。
渠等以此層層轉交之方式,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嗣因楊智強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提款地點之現場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所犯罪名:1.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2.被告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行為,各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屬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2、附表二編號1至2(共14罪)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其坦承犯行,請從輕量刑等語。
㈡按量刑之輕重,係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不當或違法。
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㈢本案原審就被告之量刑理由,已說明:審酌當今社會詐欺案件氾濫橫行,為我國政府嚴予查緝之犯罪,被告年紀尚輕,不思正途賺取所需,貪圖一己不法私利,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彼此分工為詐欺及洗錢犯行,影響社會秩序,造成被害人金錢上損失及精神上之痛苦,被告迄今分文未還,且因詐欺集團製造成員間之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往上追緝,不法所得之金流層轉,無從追蹤最後去向,此種加重詐欺犯罪類型,實不宜輕縱,而被告在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水房」之總收水之要角,堪認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甚深,且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本案外,另涉犯多起同類型之詐欺案件,分別經判處有罪判決或仍繫屬法院審理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以佐證,素行不佳,再被告始終否認犯行,未見悔意;
兼衡被告自陳其智識程度、職業、家庭及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74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財產上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2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2「原審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並說明: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本案外,另涉犯多起同類型之詐欺案件,並分別經判處有罪判決在案,足認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尚有可能與其他案件合併定執行刑,應俟被告所涉數案全部判決確定後,如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由檢察官合併聲請裁定為宜,以妥適保障被告定刑之聽審權,並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爰不予定應執行刑等旨。
本件被告經原審判處上開罪刑後,於本院審理時始為認罪之意思表示,其認罪顯係見實情明朗,為獲寬典之下所為,難認出於真摯悔意,自無從執為刑度減讓之有利事由。
本件原審判決關於刑之量定,並無違法或不當,量刑部分,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世揚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俊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及經過 匯入金融機構帳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清單 行為人(角色) 原審罪名及宣告刑 1 告訴人楊智強(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4時11分許,假冒蝦皮客服來電,佯稱因購物致信用卡設定錯誤,需依其指示至ATM操作以解除設定,致楊智強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109年9月5日16時27分 2萬9,985元 ⒈被告黃士浩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55至60頁、第71頁、第79至84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⒉被告施志達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92至101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⒊被告彭少郡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08至117頁、偵16195卷二第239至241頁) ⒋被告張茟傑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39至142頁、偵16195卷二第71至73頁) ⒌被告陳信宏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52至154頁、偵16195卷二第70至71頁) ⒍被告溫志強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26至130頁、偵16195卷二第242至243頁) ⒎證人朱建星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34至36頁、第39至42頁、偵16195卷二第217至219頁) ⒏證人即告訴人楊智強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322至323頁) ⒐楊智強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偵16195卷一第326至328頁) 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被害人匯款清單(110偵16195卷二第366至368頁) 朱建星(提款車手,已判決) 黃士浩(第一層收水,已判決) 施志達(第二層收水,已判決) 彭少郡、溫志強(第三層收水,已判決) 張茟傑(招募 車手彭少郡、溫志強) 陳信宏 陳信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09年9月5日16時48分 3萬元 ③109年9月5日16時52分 3萬元 ④109年9月5日17時1分 2萬9,980元 ⑤109年9月5日17時6分 2萬9,980元 ⑥109年9月5日17時11分 1萬9,980元 2 告訴人林靖純(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9)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7時10分許,假冒為網路購物網站來電,佯稱誤設定為會員將每月扣款共12次,需依其指示操作ATM才能解除設定,致林靖純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陽信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周莉萍) ⑦109年9月5日17時52分 2萬9,985元 ⒈被告黃士浩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55至60頁、第71頁、第79至84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⒉被告施志達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92至101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⒊被告彭少郡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08至117頁、偵16195卷二第239至241頁) ⒋被告張茟傑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39至142頁、偵16195卷二第71至73頁) ⒌被告陳信宏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52至154頁、偵16195卷二第70至71頁) ⒍被告溫志強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26至130頁、偵16195卷二第242至243頁) ⒎證人朱建星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34至36頁、第39至42頁、偵16195卷二第217至219頁) ⒏證人即告訴人林靖純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335至337頁) ⒐林靖純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6195卷一第338頁) ⒑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被害人匯款清單(偵16195卷二第369至370頁) 同上 陳信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⑧109年9月5日18時8分 2萬9,999元 ⑨109年9月5日18時15分 2萬9,985元 3 被害人林燕昭(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6時許,假冒MOMO購物網之商家義豐蔥油餅來電,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錯誤扣款,需依指示辦理止付云云,致林燕昭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陽信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周莉萍) ⑩109年9月5日17時57分 3萬9,981元 ⒈被告黃士浩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55至60頁、第71頁、第79至84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⒉被告施志達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92至101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⒊被告彭少郡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08至117頁、偵16195卷二第239至241頁) ⒋被告張茟傑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39至142頁、偵16195卷二第71至73頁) ⒌被告陳信宏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52至154頁、偵16195卷二第70至71頁) ⒍被告溫志強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26至130頁、偵16195卷二第242至243頁) ⒎證人朱建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34至36頁、第39至43頁、偵16195卷二第217至219頁) ⒏證人即被害人林燕昭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347至348頁) ⒐林燕昭之匯款紀錄(偵16195卷一第355頁) ⒑被害人林燕昭與詐欺集團通話紀錄(偵16195卷一第353至354頁) ⒒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被害人匯款清單(偵16195卷二第369至370頁) 同上 陳信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告訴人林承洋(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13)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5時許,假冒洛基大飯店人員來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加為會員,需依指示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林承洋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⑪109年9月12日15時20分 2萬9,989元 ⒈被告黃士浩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55至60頁、第71頁、第79至84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⒉被告施志達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92至101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⒊被告陳信宏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52至154頁、偵16195卷二第70至71頁) ⒋證人朱建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34至36頁、第39至41頁、第44頁、偵16195卷二第217至219頁) ⒌證人即告訴人林承洋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305至307頁) ⒍林承洋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6195卷一第314至316頁) ⒎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被害人匯款清單(偵16195卷二第364至365頁) 朱建星(提款車手,已判決) 黃士浩(第一層收水,已判決) 施志達(第二層收水,已判決) 陳信宏 陳信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⑫109年9月12日15時35分 4萬9,985元 ⑬109年9月12日15時39分 3萬2,123元 5 告訴人耿皖楓(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5時54分許,假冒洛基大飯店人員來電,佯稱因作業疏失有多筆扣款,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致耿皖楓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⑭109年9月12日16時26分 8,139元 ⒈被告黃士浩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55至60頁、第71頁、第79至84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⒉被告施志達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92至101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⒊被告陳信宏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52至154頁、偵16195卷二第70至71頁) ⒋證人朱建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26至31頁、第39至41頁、第44頁、偵16195卷二第217至219頁) ⒌證人即告訴人耿皖楓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296至298頁) ⒍耿皖楓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偵16195卷一第303頁) ⒎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被害人匯款清單(偵16195卷二第364至365頁) 同上 陳信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貳月。
6 告訴人王思勻(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16)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4時52分許,假冒Dr.Wu保養品公司網站人員來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批發商條碼,而誤扣批發商款項,需依指示處理云云,致王思勻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冠晉) ⑮109年9月12日15時47分 4萬9,989元 ⒈被告黃士浩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55至60頁、第79至84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⒉被告施志達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92至101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⒊被告彭少郡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08至 117頁、偵1695卷二第239至241頁) ⒋被告張茟傑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39至142頁、偵16195卷二第71至73頁) ⒌被告陳信宏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52至154頁、偵16195卷二第70至71頁) ⒍被告溫志強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26至130頁、偵16195卷二第242至243頁) ⒎證人朱建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26至31頁、第39至40頁、偵16195卷二第217至219頁) ⒏證人即告訴人王思勻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274至276頁) ⒐王思勻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16195卷一第278頁) ⒑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被害人匯款清單(偵16195卷二第362至363頁) 同上 陳信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⑯109年9月12日15時50分 4萬9,989元 7 被害人高育嘉(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5時30分許,假冒Dr.Wu保養品公司網站人員來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每月扣款,需依指示始能取消云云,致高育嘉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冠晉) ⑰109年9月12日16時14分 4萬1,033元 ⒈被告黃士浩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55至60頁、第79至84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⒉被告施志達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92至101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⒊被告彭少郡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08至117頁、偵16195卷二第239至241頁) ⒋被告張茟傑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39至142頁、偵16195卷二第71至73頁) ⒌被告陳信宏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52至154頁、偵16195卷二第70至71頁) ⒍被告溫志強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26至130頁、偵16195卷二第242至243頁) ⒎證人朱建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26至31頁、第39至40頁、偵16195卷二第217至219頁) ⒏證人即被害人高育嘉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284至286頁) ⒐高育嘉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6195卷一第289頁) ⒑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被害人匯款清單(偵16195卷二第362至363頁) 同上 陳信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告訴人賴怡靜(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20、23)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1日19時54分許,佯裝東森購物網站人員來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取消云云,致賴怡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⑱109年9月12日16時31分 3萬元 ⒈被告黃士浩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55至60頁、第71頁、第79至84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⒉被告施志達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92至101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⒊被告彭少郡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08至117頁、偵16195卷二第239至241頁) ⒋被告張茟傑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39至142頁、偵16195卷二第71至73頁) ⒌被告陳信宏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52至154頁、偵16195卷二第70至71頁) ⒍被告溫志強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26至130頁、偵16195卷二第242至243頁) ⒎證人朱建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26至31頁、第39至41頁、第44至46頁、偵16195卷二第217至219頁) ⒏證人即告訴人賴怡靜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244至245頁) ⒐賴怡靜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6195卷一第261至262頁) ⒑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被害人匯款清單(偵16195卷二第358至359頁) ⒒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被害人匯款清單(偵16195卷二第355至357頁) 同上 陳信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⑲109年9月12日17時11分 2萬8,000元 ⑳109年9月12日17時13分 2,000元 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㉓109年9月12日16時51分 3萬元 9 告訴人張卉彣(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22、24)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0日17時41分許,假冒東森購物網站人員來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購買黃金會員,需依指示取消訂單云云,致張卉彣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㉑109年9月12日16時41分 2萬9,985元 ⒈被告黃士浩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55至60頁、第71頁、第79至84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⒉被告施志達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92至101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⒊被告彭少郡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08至117頁、偵16195卷二第239至241頁) ⒋被告張茟傑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39至142頁、偵16195卷二第71至73頁) ⒌被告陳信宏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52至154頁、偵16195卷二第70至71頁) ⒍被告溫志強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26至130頁、偵16195卷二第242至243頁) ⒎證人朱建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26至31頁、第39至41頁、第44至46頁、偵16195卷二第217至219頁) ⒏證人即告訴人張卉彣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226至231頁) ⒐張卉彣之臺灣銀行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郵局彙總登摺明細(偵16195卷一第239至241頁) ⒑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被害人匯款清單(偵16195卷二第358至359頁) ⒒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被害人匯款清單(偵16195卷二第355至357頁) 同上 陳信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㉒109年9月12日16時52分 2萬9,985元 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㉔109年9月12日17時1分 1萬3,985元 10 告訴人姜宜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7時20分許,假冒美妝購物網站人員來電,佯稱因簽收商品資料有誤導致設定為批發商資格,需依其指示取消否則將強制扣款云云,致姜宜均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㉕109年9月12日17時48分 2萬9,985元 ⒈被告黃士浩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55至60頁、第71頁、第79至84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⒉被告施志達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92至101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⒊被告彭少郡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08至117頁、偵16195卷二第239至241頁) ⒋被告張茟傑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39至142頁、偵16195卷二第71至73頁) ⒌被告陳信宏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52至154頁、偵16195卷二第70至71頁) ⒍被告溫志強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26至130頁、偵16195卷二第242至243頁) ⒎證人朱建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26至31頁、第39至41頁、第45至46頁、偵16195卷二第217至219頁) ⒏證人即告訴人姜宜均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198至201頁) ⒐姜宜均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6195卷一第231頁) 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被害人匯款清單(偵16195卷二第355至357頁) 同上 陳信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告訴人翁于婷(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5時54分許,假冒洛基大飯店人員來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訂為團體旅行住房,需依指示取消云云,致翁于婷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㉖109年9月12日18時51分 1萬7,089元 ⒈被告黃士浩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55至60頁、第71頁、第79至84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⒉被告施志達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92至101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⒊被告彭少郡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08至117頁、偵16195卷二第239至241頁) ⒋被告張茟傑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39至142頁、偵16195卷二第71至73頁) ⒌被告陳信宏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52至154頁、偵16195卷二第70至71頁) ⒍被告溫志強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26至130頁、偵16195卷二第242至243頁) ⒎證人朱建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26至31頁、第39至41頁、第45至46頁、偵16195卷二第217至219頁) ⒏證人即告訴人翁于婷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209至211頁) ⒐翁于婷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6195卷一第221至222頁) ⒑告訴人翁于婷與詐欺集團通話紀錄(110偵16195卷一第218頁) ⒒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被害人匯款清單(偵16195卷二第355至357頁) 同上 陳信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告訴人黃亭毓(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29)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7時8分許,假冒購物網站人員來電,佯稱因之前購買商品未取遭設定為團體客戶將扣10筆款項,需依指示解除付款云云,致黃亭毓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兆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暄淓) ㉗109年9月12日18時14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8時12分,應予更正) 4萬9,980元 ⒈被告黃士浩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55至60頁、第71頁、第79至84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⒉被告施志達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92至101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⒊被告彭少郡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08至117頁、偵16195卷二第239至241頁) ⒋被告張茟傑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39至142頁、偵16195卷二第71至73頁) ⒌被告陳信宏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52至154頁、偵16195卷二第70至71頁) ⒍被告溫志強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26至130頁、偵16195卷二第242至243頁) ⒎證人朱建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26至31頁、第39至41頁、第46至47頁、偵16195卷二第217至219頁) ⒏證人即告訴人黃亭毓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264至266頁) ⒐黃亭毓之網路郵局交易明細截圖、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截圖(偵16195卷一第269至271頁) ⒑告訴人黃亭毓與詐欺集團通話紀錄(偵16195卷一第272頁) ⒒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被害人匯款清單(偵16195卷二第360至361頁) 同上 陳信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㉘109年9月12日18時18分 2萬8,980元 ㉙109年9月12日18時20分 3萬8,980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及經過 匯入金融機構帳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清單 行為人(角色) 原審罪名及宣告刑 1 告訴人王威迪(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9時33分許假冒486網路購物來電,佯稱因設定錯誤而多付款,需依指示才能取消,致王威迪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周莉萍) ①109年9月5日21時11分 2萬9,987元 ⒈被告黃士浩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55至60頁、第71頁、第79至84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⒉被告施志達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92至101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⒊被告彭少郡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08至117頁、偵16195卷二第239至241頁、) ⒋被告張茟傑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39至142頁、偵16195卷二第71至73頁、) ⒌被告陳信宏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52至154頁、偵16195卷二第70至71頁、) ⒍被告溫志強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26至130頁、偵16195卷二第242至243頁) ⒎證人朱建星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16至24頁、第35頁、偵16195卷二第217至219頁) ⒏證人即告訴人王威迪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162至164頁) ⒐王威迪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兆豐銀行存摺截頁、郵政儲金簿截頁(偵16195卷一第169至173頁) ⒑王威迪匯款清單及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6195卷二第374、377頁) 朱建星(提款車手,已判決) 黃士浩(第一層收水) 施志達(第二層收水) 彭少郡(第三層收水) 溫志強(第三層收水,已判決) 張茟傑(招募車手彭少郡、溫志強) 陳信宏 陳信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②109年9月5日21時29分 2萬9,985元 2 告訴人廖偉宏(即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3~9)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6時27分許,假冒BIC購物平台客服來電,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疏失而多訂購,需依指示取消云云,致廖偉宏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冠儒) ③109年9月5日17時1分 4萬9,985元 ⒈被告黃士浩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55至60頁、第71頁、第79至84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⒉被告施志達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92至101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⒊被告彭少郡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08至117頁、偵16195卷二第239至241頁、) ⒋被告張茟傑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39至142頁、偵16195卷二第71至73頁、) ⒌被告陳信宏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52至154頁、偵16195卷二第70至71頁、) ⒍被告溫志強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26至130頁、偵16195卷二第242至243頁) ⒎證人朱建星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16至24頁、第35頁、偵16195卷二第217至219頁) ⒏證人即告訴人廖偉宏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176至181頁) ⒐廖偉宏之王道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玉山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郵政郵政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台北富邦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偵16195卷一第187至194頁) ⒑廖偉宏匯款清單及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6195卷二第375、378頁) ③至⑤ 朱建星(提款車手,已判決) 黃士浩(第一層收水) 施志達(第二層收水) 彭少郡(第三層收水) 溫志強(第三層收水,已判決) 張茟傑(招募車手彭少郡、溫志強) 陳信宏 陳信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④109年9月5日17時4分 4萬9,989元 ⑥至⑨ 朱建星(提款車手,已判決) 黃士浩(第一層收水) 施志達(第二層收水) 彭少郡(第三層收水) 溫志強(第三層收水,另為免訴判決) 張茟傑(招募車手彭少郡、溫志強) 陳信宏 ⑤109年9月5日17時16分 4萬9,985元 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冠儒) ⑥109年9月5日17時26分 4萬9,985元 ⑦109年9月5日17時28分 6,105元 ⑧109年9月5日17時52分 2萬7,003元 ⑨109年9月5日18時24分 4萬7,003元
附表三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金額 (不含手續費) 1 109年9月5日16時34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金龍門市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2萬元 2 109年9月5日16時36分 9,000元 3 109年9月5日16時52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全家超商湖捷店 3萬元 4 109年9月5日16時55分 3萬元 5 109年9月5日17時15分 8萬元 6 109年9月5日18時2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 陽信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2萬元 7 109年9月5日18時3分 2萬元 8 109年9月5日18時4分 2萬元 9 109年9月5日18時4分 1萬元 10 109年9月5日18時16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統一超商德福門市 2萬元 11 109年9月5日18時17分 2萬元 12 109年9月5日18時18分 2萬元 13 109年9月5日17時9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成功分行自動櫃員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元 14 109年9月5日17時9分 2萬元 15 109年9月5日17時10分 2萬元 16 109年9月5日17時11分 2萬元 17 109年9月5日17時11分 1萬9,000元 18 109年9月5日17時27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內湖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9 109年9月5日17時27分 2萬元 20 109年9月5日17時28分 1萬元 21 109年9月5日18時25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5萬元 22 109年9月5日19時17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華南銀行內湖分行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元 23 109年9月5日19時18分 2萬元 24 109年9月5日19時19分 2萬元 25 109年9月5日21時16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金龍門市 2萬元 26 109年9月5日21時17分 1萬元 27 109年9月5日21時4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全家超商湖捷店 2萬元 28 109年9月5日21時42分 9,000元 29 109年9月12日15時4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金龍門市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10萬元 30 109年9月12日15時41分 1萬2,000元 31 109年9月12日15時49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德福門市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元 32 109年9月12日15時50分 2萬元 33 109年9月12日15時51分 2萬元 34 109年9月12日15時53分 2萬元 35 109年9月12日15時54分 2萬元 36 109年9月12日16時16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全家超商湖捷店 2萬元 37 109年9月12日16時17分 2萬元 38 109年9月12日16時18分 1,000元 39 109年9月12日16時3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成功分行自動櫃員機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8,000元 40 109年9月12日16時38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3萬元 41 109年9月12日16時49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3萬元 42 109年9月12日16時55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超商自動櫃員機 2萬元 43 109年9月12日16時56分 1萬元 44 109年9月12日17時17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統一超商德福門市自動櫃員機 3萬元 45 109年9月12日17時4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成功分行自動櫃員機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2萬元 46 109年9月12日17時5分 2萬元 47 109年9月12日17時5分 3,000元 48 109年9月12日17時54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自動櫃員機 2萬元 49 109年9月12日17時55分 1萬元 50 109年9月12日19時4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 1萬8,000元 51 109年9月12日18時22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銀行自動櫃員機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3萬元 52 109年9月12日18時23分 3萬元 53 109年9月12日18時24分 3萬元 54 109年9月12日18時25分 2萬7,000元 55 109年9月12日18時26分 2萬7,000元 56 109年9月12日18時3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全聯超市自動櫃員機 2萬元 57 109年9月12日18時31分 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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