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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29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宗翰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為比對或查證、搜尋有利證據,聲請拷貝交付如附表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電子掃描、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或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點亦規定甚詳。
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
據此,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司法院釋字第762 號解釋意旨參照)。
而閱卷制度,正是保障審判階段被告獲悉充分資訊,並據以調整辯護方向的重要機制,故賦予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且辯護人為達有效辯護之目的,並促進法院調查證據之效率,其於審判中之閱卷權,自應包含複製刑事案件卷附證物內容之權利在內。
三、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293號繫屬中。
被告聲請複製發給如附表所列之光碟,並釋明其目的係在確認被告於原審審理中為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核與被告所涉本案被訴之犯罪事實有關,且上開證據資料攸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及辯護人之辯護方向,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足認聲請人業已釋明聲請如附表所示光碟之必要性,本件聲請人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列之光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應依法繳付費用後始得複製並發給光碟,且應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至被告另有聲請拷貝原審111年5月2日準備程序錄音光碟,惟原審於111年5月2日係委由調解委員進行被告與告訴人間之民事調解,有調解紀錄表及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足憑(原審卷第191頁至第193頁),是該日並未進行準備程序,自無錄音光碟可供拷貝。
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聲請拷貝光碟資料證據名稱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號民國110年2月24日法庭錄音光碟 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號民國111年3月23日法庭錄音光碟 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號民國111年12月6日法庭錄音光碟 4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號民國112年1月17日法庭錄音光碟 5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號民國112年1月31日法庭錄音光碟 6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號民國112年3月3日法庭錄音光碟 7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號民國112年3月7日法庭錄音光碟 8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號民國112年4月11日法庭錄音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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