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3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柏力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何皓元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豪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律師
戴宇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93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等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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