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38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柏力
指定辯護人 姚宗樸律師(義務辯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健延
指定辯護人 鄭光評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93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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