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訴,4412,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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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4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思瑀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張雅婷律師
鍾亦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30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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