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4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宇賢
(現於法務部○○○○○○○○觀察勒戒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95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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