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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4532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柏豪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2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55、2758、3528、3973號;
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5074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97、7698、7699、7700、7701、7858、8361、8858、10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錢柏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收受之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錢柏豪依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可預見提供自己金融機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等財產犯罪所得財物匯入、轉帳匯出之工具,藉此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竟基於縱令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19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下稱基隆二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下稱本案帳戶資料),以通訊軟體Telegram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容任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上開帳戶。
嗣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推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先後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匯款至上開基隆二信或彰化銀行之帳戶內,其中附表一編號4所示張玉淇遭詐騙匯入之款項,因該帳戶列為警示圈存,因而未及提領或轉出,其餘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則經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轉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共同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
嗣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蘇靖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游鵑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張玉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蔡家榛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
陳冠錡、陳靖淳、葉妤希、蔡純華、楊雅婷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黃金棋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胡瑞婷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劉丞峻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錢柏豪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見原審卷第71頁、本院卷第201頁),且有彰化銀行士林分行111年10月24日函及所附被告帳戶資料、存款交易查詢表、基隆二信111年10月31日函及所附被告帳戶資料、客戶存提明細查詢表(見偵字第2755號卷第11至23頁、偵字第4619號卷第17至40頁)及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既遂及未遂罪(其中附表編號4為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幫助真實身分不詳之人詐取蘇靖惠等14人之財物及洗錢,侵害其等之財產法益而各觸犯數相同罪名;
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論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幫助犯,本院綜衡其情,認當與正犯有別,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㈣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於112年6月 14日修正公布。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後者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要件顯然更為嚴苛。
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見原審卷第71頁、本院卷第201頁),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應依法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㈤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附表一編號5至14之部分),與本件起訴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三、撤銷改判及量刑之理由:㈠原審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本案經檢察官上訴後,移送併辦審理(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97、7698、7699、7700、7701、7858、8361、8858、10663號)之如附表一編號5至14所示之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併予審究,原審未及審理,自有違誤。
檢察官上訴指稱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造成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損失,並使此類犯罪層出不窮,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去向,增加檢警機關追查之困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含上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量刑因子),又雖與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人調解成立(見原審卷第73至74頁),惟僅各給付1期款項共計4,500元後,即未再依約賠償(見原審卷第73至74頁、本院卷第104、207頁),且未能與其餘告訴人、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各該被害人及告訴人所受損失之數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雖於原審審理時與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告訴人、被害人調解成立,然未能與其餘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相較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所肇致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受損金額,賠償比例已屬偏低,況被告除各賠償1期款項予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外,未依約給付賠償金額,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尚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事,自不宜為緩刑宣告。
四、沒收之說明: ㈠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明定:「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同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其立法理由略稱:我國近來司法實務常見吸金案件、跨境詐欺集團案件、跨國盜領集團案件等,對國內金融秩序造成相當大之衝擊,因其具有集團性或常習性等特性,且因集團性細膩分工,造成追訴不易。
另常習性犯罪模式,影響民生甚鉅,共通點均係藉由洗錢行為獲取不法利得,戕害我國之資金金流秩序。
惟司法實務上,縱於查獲時發現與本案無關,但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無合理來源之財產,如不能沒收,將使洗錢防制成效難盡其功,且縱耗盡司法資源仍未能調查得悉可能來源,而無法沒收,產生犯罪誘因,而難以杜絕犯罪行為。
為彰顯我國對於金流秩序公平正義之重視,而有引進擴大沒收之必要。
所謂擴大沒收,係指就查獲被告本案違法行為時,亦發現被告有其他來源不明而可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之不法所得,雖無法確定來自特定之違法行為,仍可沒收之,爰增列前開規定等旨。
因此,如查獲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實行之洗錢行為,又查獲其他來源不明之不法財產時,於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依個案權衡判斷,該來源不明之財產,實質上較可能源於其他違法行為時,即應予沒收之,以杜絕不法金流橫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6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固無證據證明被告因交付帳戶資料而獲有報酬,然本案彰化銀行帳戶雖被設為警示帳戶,未辦理結清銷戶,告訴人張玉淇受騙匯至該帳戶內之50,000元未及提領,當屬被告所「取得」對彰化銀行之債權,仍屬其財產上利益,扣除已實際發還附表一編號1至3告訴人、被害人之4,500元後,尚餘45,500元,優先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諭知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追徵其價額。
㈢另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致如附表一所示蘇靖惠等14人因受詐騙而將款項匯入,足證該2帳戶是詐欺者作為常習性洗錢之工具,而被告於111年9月19日前提供本案基隆二信、彰化銀行帳戶之餘額分別為200元、276元(見偵字第2755號卷第21頁、偵字第4613號卷第23頁),經列警示帳戶後餘額分別為345元、70,375元(見偵字第8858號卷第13頁、偵字第4613號卷第29頁),扣除被告帳戶原有餘額及上開告訴人張玉淇受騙匯款之金額後,被告所有之基隆二信帳戶尚有餘額145元(計算式:345-200=145),彰化銀行帳戶則尚有餘額20,099元(計算式:70,375-50,000-276=20,099),依被告所陳:其將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傳給對方使用後,沒有登入使用等語(見偵字第4613號卷第39至40頁),自堪認上開基隆二信帳戶餘額145元及彰化銀行帳戶餘額20,099元應取自其他違法行為之犯罪所得,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愔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照世、周啟勇移送併辦,檢察官曾文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匯款(實際入帳)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告訴人 蘇靖惠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先於民國111年8月底某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暱稱「83.yan」傳訊予蘇靖惠佯稱有工作機會,復於同年8月31日18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AGGIE」、「SANDRA」、「岑媽.最嗨媽咪」等向其謊稱:可利用網址「acclaim.goldvkc.com」平台加入會員參加投資計畫獲利云云,致蘇靖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至錢柏豪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錢柏豪之彰化銀行帳戶)內。
111年 9月20日 15時11分許 50,000元 1.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告訴人。
2.蘇靖惠之警詢陳述(偵字第3528號卷第7至10頁)。
3.蘇靖惠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528號卷第31至39頁)。
4.蘇靖惠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群組記事本、詐騙網站截圖(偵字第3528號卷第41至64頁)。
5.蘇靖惠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第3528號卷第56頁)。
6.錢柏豪彰化銀行帳戶之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偵字第5074號卷第109頁)。
2 告訴人 游鵑如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游鵑如於111年9月14日瀏覽後,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該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志在幣得」、「卡爾」、「波特幣商」、「TRON」等名義向游鵑如謊稱:可透過網站「TRON(網址:http://www.khtron.com)」操作投資及購買USDT出金獲利云云,致游鵑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轉入錢柏豪申設之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錢柏豪之基隆二信帳戶)內。
111年 9月22日 13時58分許 30,000元 1.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告訴人。
2.游鵑如之警詢陳述(偵字第2755號卷第31至33頁)。
3.游鵑如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偵字第2755卷第35至37、51頁) 4.游鵑如與詐騙集團簽立之虛擬貨幣現貨交易合約書影本(偵字第2755號卷第53至54頁)。
5.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帳戶及游鵑如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通知翻拍照片(偵字第2755號卷第55頁)。
6.游鵑如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2755卷第61至83頁)。
7.錢柏豪基隆二信帳戶之客戶存提明細查詢表(偵字第6569號卷第17頁)。
3 被害人 陳威盛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不詳時間在社群軟體IG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陳威盛於111年7月22日瀏覽後,與LINE暱稱「林思潔」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其向陳威勝騙稱:可於投資網站上投資中國福利彩票獲利云云,致陳威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轉入錢柏豪之彰化銀行帳戶內。
① 111年 9月20日 17時20分許 ② 111年 9月20日 17時27分許 20,000元 20,000元 1.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告訴人。
2.陳威盛之警詢陳述(偵字第2758號卷第9至13頁)。
3.陳威盛報案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2758號卷第39至44、69至71頁)。
4.陳威盛網路銀行台幣活存交易明細截圖(偵字第2758號卷第87至88頁)。
5.陳威盛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2758號卷第91至98頁)。
6.錢柏豪彰化銀行帳戶之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偵字第5074號卷第111頁)。
4 告訴人 張玉淇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不詳時間,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刊登不實打工廣告,張玉淇於111年7月30日瀏覽後,與LINE暱稱「小葵Aoi」之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其向張玉淇佯稱:可在「TODU(網址:http://www.todusda.com)」遊戲網站上玩遊戲賺錢云云,致張玉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金額轉入錢柏豪之彰化銀行帳戶內。
111年 9月20日 16時33分許 【實際入帳時間為111年9月21日8時41分許】 50,000元 1.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告訴人。
2.張玉淇之警詢陳述(偵字第3973號卷第9至12頁)。
3.張玉淇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隆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3973號卷第13至19、43頁)。
4.張玉淇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973號卷第57頁)。
5.南投中山街郵局111.09.20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字第3973號卷第60頁)。
6.錢柏豪彰化銀行帳戶之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偵字第5074號卷第113頁)。
5 告訴人 蔡家榛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不詳時間,於社群軟體Facebook上刊登不實打工廣告,蔡家榛於111年8月27日22時13分許前之不詳時間瀏覽後,與LINE暱稱「傑哥」、「CIRCLE-Jenie」等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其向蔡家榛謊稱:可透過「BRK(網址:http://brkshop.com)」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蔡家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操作自動櫃員機現金存款等方式,將右列金額轉入錢柏豪之彰化銀行帳戶內。
① 111年 9月20日 17時48分許 ② 111年 9月20日 17時49分許 ③ 111年 9月20日 18時40分許 ④ 111年 9月20日 18時44分許 ⑤ 111年 9月20日 19時許 ⑥ 111年 9月20日 19時 2分許 50,000元 50,000元 30,000元 30,000元 50,000元 40,000元 1.偵字第50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所示告訴人。
2.蔡家榛之警詢陳述(偵字第5074號卷第11至13頁)。
3.蔡家榛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5074號卷第15至20、25至29頁)。
4.蔡家榛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偵字第5074號卷第38至43頁)。
5.詐騙集團使用之文宣「致富計畫」、蔡家榛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5074號卷第47至87頁)。
6.錢柏豪彰化銀行帳戶之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偵字第5074號卷第111、112頁)。
6 告訴人 陳冠錡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27日起,以LINE暱稱「EE」名義,將陳冠錡拉進LINE群駔「毅鳴創始」,並向陳冠錡佯稱:可加入「BEWITHVC(網址:http://www.bewithvctw.top)」平台操作漲跌、加入繁星計畫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冠錡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轉入錢柏豪之彰化銀行帳戶內。
111年 9月20日 19時 8分許 50,000元 1.偵字第7697至7701、78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所示告訴人。
2.陳冠錡之警詢陳述(偵字第4613號卷45至48頁)。
3.陳冠錡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4613號卷第49至53、81、83頁)。
4.陳冠錡網銀之台幣活存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偵字第4613號卷第59頁)。
5.陳冠錡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4613號卷第61至99頁)。
6.錢柏豪彰化銀行帳戶之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偵字第5074號卷第112頁)。
7 告訴人 陳靖淳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不詳時間在社群軟體Facebook「新竹租屋」社團張貼不實樸石社區房屋出租文章,陳靖淳於111年9月18日21時許瀏覽後,與LINE帳號「0000000」(暱稱「green」)之人聯繫,其向陳靖淳謊稱:9月25日後始能看房,因該屋搶手,需先預付2個月押金32,000元云云,致陳靖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轉入錢柏豪之彰化銀行帳戶內。
111年 9月20日 18時14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8時15分許,應予更正】 32,000元 1.偵字第769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所示告訴人。
2.陳靖淳之警詢陳述(偵字第4616號卷第45至47頁)。
3.陳靖淳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4616號卷第49至55、65、67頁)。
4.陳靖淳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偵字第4616號卷第59頁)。
5.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聯絡人畫面、張貼之租屋貼文、開立之收據及陳靖淳與詐騙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4616號卷第61至63頁)。
6.錢柏豪彰化銀行帳戶之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偵字第5074號卷第112頁)。
8 告訴人 葉妤希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25日11時46分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林翊婷」傳送不實工作訊息予葉妤希,再以LINE帳號「cai_.830225」(暱稱「蔡雅琪」)、暱稱「芸欣」、「謝文誠」等人名義對葉妤希謊稱:可在「http://www.facilityma.com」網站上測試機台、採購機台工作賺錢云云,致葉妤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轉入錢柏豪之彰化銀行帳戶內。
111年 9月20日 14時37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9月5日22時52分許,應予更正】 25,000元 1.偵字第769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所示告訴人。
2.葉妤希之警詢陳述(偵字第4617號卷第45至51頁)。
3.葉妤希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五分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4617號卷第53至63、73、75頁)。
5.葉妤希轉帳畫面截圖、其與詐騙集團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4617號卷第67至71頁)。
6.錢柏豪彰化銀行帳戶之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偵字第5074號卷第109頁)。
9 告訴人 蔡純華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不詳時間,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鄒珮綺」名義,在「我是五股人」社團上張貼不實工作貼文,蔡純華於111年9月20日12時22分前某時瀏覽後,與該詐騙集團聯繫,其向蔡純華誆稱:可透過某APP操作機台或投資機台獲取額外收入云云,致蔡純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金額轉入錢柏豪之彰化銀行帳戶內。
111年 9月20日 12時22分許 【實際入帳時間為同日13時32分許】 150,000元 1.偵字第769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所示告訴人。
2.蔡純華之警詢陳述(偵字第4618號卷第45至46頁)。
3.蔡純華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4618號卷第47至57、65、67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11.09.20匯出匯款憑證影本(偵字第4618號卷第59頁)。
5.蔡純華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4618號卷第61至63頁)。
6.錢柏豪彰化銀行帳戶之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偵字第5074號卷第108頁)。
10 告訴人 楊雅婷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初某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唐雅涵」張貼不實徵才文章,楊雅婷瀏覽後,加入LINE帳號「cucu_1210」(暱稱「姿婷」)之人,其向楊雅婷謊稱:可在「CTO-科技總監(max-虛擬貨幣交易所)」上投資虛擬貨幣,並下載「im Token電子貨幣錢包」軟體,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楊雅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轉入錢柏豪之彰化銀行帳戶內。
① 111年 9月20日 14時 5分許 ② 111年 9月20日 14時 6分許 ③ 111年 9月20日 14時 7分許 ④ 111年 9月20日 14時 7分許 5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1.偵字第769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所示告訴人。
2.楊雅婷之警詢陳述(偵字第4619號卷第49至57頁)。
3.楊雅婷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大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偵字第4619卷號第59至65、71至73、91至98、131至135頁)。
4.楊雅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4619號卷第105至109頁)。
5.楊雅婷手寫整理之匯款明細(偵字第4619號卷第111頁)。
6.楊雅婷與詐騙集團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4619號卷第113至129頁)。
7.錢柏豪彰化銀行帳戶之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偵字第5074號卷第108、109頁)。
11 告訴人 黃金棋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不詳時間,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林凱凱」名義,在「我是大林人」社團上張貼不實求職貼文,黃金棋於111年8月30日13時許瀏覽後,與LINE暱稱「郭漢」、「芸欣」等人聯繫,其向黃金棋騙稱:可在「http://www.facilityma.com」網站上測試機台賺取薪資、投資機台獲利云云,致黃金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金額轉入錢柏豪之彰化銀行帳戶內。
111年 9月20日 13時30分許 【實際入帳時間為同日13時35分許】 350,000元 1.偵字第769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所示告訴人。
2.黃金棋之警詢陳述(偵字第7858號卷第33至37頁)。
3.黃金棋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7858號卷第39至40、45至47、51、83、85頁)。
4.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臉書及LINE帳號、於臉書上張貼之不實徵才貼文、對話紀錄、詐騙網站截圖(偵字第7858號卷第53至81頁)。
5.臺灣銀行屏東農科園區分行111年9月20日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字第7858號卷第77頁下圖)。
6.錢柏豪彰化銀行帳戶之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偵字第5074號卷第108頁)。
12 被害人 施麗淑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28日11時37分許起,透過網站「Immortality」與施麗淑結識後,以LINE暱稱「Immortality 線上客服」、「王芷筠」等名義,向其騙稱:可於「PSGB(網址:http://fiscalmoonlinght.fiscalbnan)」網站上投資虛擬通貨獲利云云,致施麗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轉入錢柏豪之基隆二信帳戶內。
111年 9月21日 0 時34分許 700,000元 1.偵字第836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所示被害人。
2.施麗淑之警詢陳述(偵字第6569號卷第7至8頁)。
3.施麗淑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6569號卷第19至20、25、41、45、47頁)。
4.錢柏豪基隆二信帳戶之客戶存提明細查詢表(偵字第6569號卷第15頁)。
13 告訴人 胡瑞婷 胡瑞婷於111年9月22日11時許,點擊不實投資網站與LINE暱稱「小琳助理」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其向胡瑞婷謊稱:可參加計畫投資獲利云云,致胡瑞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及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轉入錢柏豪之基隆二信帳戶內。
① 111年 9月22日 11時36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37分許,應予更正】 ② 111年 9月22日 11時38分許 ③ 111年 9月22日 11時43分許 50,000元 30,000元 30,000元 1.偵字第8858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所示告訴人。
2.胡瑞婷之警詢陳述(偵字第8858號卷第23至25頁)。
3.胡瑞婷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8858號卷第27至33、45、47頁)。
4.胡瑞婷之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8858號卷第37、39頁)。
5.胡瑞婷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偵字第8858號卷第41至43頁)。
6.錢柏豪基隆二信帳戶之客戶存提明細查詢表(偵字第6569號卷第15頁)。
14 告訴人 劉丞峻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30日以通訊軟體「WooTalk吾聊」暱稱「婉晴」名義與劉丞峻結識後,於同年7月2日以LINE暱稱「婉晴」、「銘昕科技專員」對劉丞峻佯稱:可在「皇都娛樂(網址:http://imperialcapit.com/mb/index.html?superior=AZ0000000000#/)」博奕平台上,由專員代操投資獲利云云,致劉丞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轉入錢柏豪之彰化銀行帳戶內。
111年 9月20日 18時22分許 130,000元 1.偵字第8858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所示告訴人。
2.劉丞峻之警詢陳述(偵字第10663號卷第5至11頁)。
3.劉丞峻報案之苗栗縣警察局北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0663號卷第13至19、45至77頁)。
4.劉丞峻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對帳單明細(偵字第10663號卷第104頁)。
5.劉丞峻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0663號卷第107至111頁)。
6.劉丞峻網路銀行之台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截圖(偵字第10663號卷第113頁右下圖)。
7.錢柏豪彰化銀行帳戶之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偵字第5074號卷第112頁)。
附表二:
金融帳戶 帳號 帳戶所有人 金額(新臺幣) 彰化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號 錢柏豪 45,500元 20,099元 共計65,599元 基隆二信帳戶 000-00000000000號 錢柏豪 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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