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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6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培晉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6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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