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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7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榮輝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賴文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6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435、2273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榮輝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榮輝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裁定羈押,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13年1月9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所犯上開罪嫌仍屬重大,且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復經本院於113年1月10日判決駁回上訴(尚未確定),依一般人畏懼重罪執行之正常心理,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已符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
經綜合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法、對社會秩序所生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等情,認依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3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至被告雖另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經綜合前述各項情狀,認仍無從以具保替代羈押,所請尚無可採,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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