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7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VU TIEN THI 武氏進女 (
指定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法扶律師)
主 文
VU TIEN THI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VU TIEN THI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除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外,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3年1月24日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