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7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慶臨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0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