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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0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柏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柏瑋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柏瑋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自承於民國112年4月間為4次擔任車手之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12年11月14日執行羈押,至113年2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13年1月25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硯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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