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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0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閎盛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羅天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77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572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閎盛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閎盛經本院訊問,認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未遂,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12年11月15日裁定羈押,至113年2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經原審認定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未遂,處有期徒刑4年5月,已詳述判決理由,足認犯罪嫌疑確實重大。
通訊對話截圖顯示,被告得知共犯遭查獲,曾計畫要搭機出境,且經本院判處4年4月有期徒刑,在重罪追訴、處罰壓力下,有事實足認被告有畏罪逃亡而規避審判、執行之高度可能性。
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仍有羈押必要,裁定自113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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