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訴,5049,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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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0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明宗





選任辯護人 李德正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明宗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柯明宗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執行羈押,至113年2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原判決認被告被訴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6年。

經本院於113年1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衡以人性脫免罪責不甘受罰,重罪經常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性,且其有多次通緝紀錄,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被告隨機持刀砍人,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害,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硯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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