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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0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WONG WAI KI WARWICK T(中文名:黃緯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17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73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WONG WAI KI WARWICK T(中文名:黃緯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WONG WAI KI WARWICK T(中文名:黃緯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裁定羈押,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13年1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所犯上開罪嫌仍屬重大,且為香港籍,在台並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已符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
經綜合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法、對社會秩序所生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等情,認依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3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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