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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50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揚竣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81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2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起訴事實認上訴人即被告黃揚竣基於販賣之意圖,持有附表一編號1、2、7至11、14、15、18、20及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業經原判決不另為免訴諭知;
又起訴事實認被告基於販賣之意圖,持有附表一編號1、4、7至9、11、15、16、18、19所示含有第四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粉末及藥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罪嫌部分,則業經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
上開不另為免訴諭知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皆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而被告僅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本件上訴,是本件審理範圍即不及於原判決不另為免訴諭知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先予敘明。
二、犯罪事實:黃揚竣知悉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苯基乙基胺己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27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價格購入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及附表二編號1至3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粉末及藥錠而持有之。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偵訊、原審中坦承不諱(參偵卷第10至13、52、53頁、原審訴卷第82頁、原審訴緝卷第102、103頁),並有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即附表二編號1至3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粉末及藥錠扣案可憑(參偵卷第34至38、40至45、原審訴卷第51至54、103、104頁),而上開毒品經分別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尖端生技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各經檢出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及附表二編號1至3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合計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以上,此各有台灣尖端先進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7月27日刑鑑字第1100051509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110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在卷可佐(參偵卷第67、68、74至78、83至87、95、96、99至110),足徵被告前開具任意性之自白犯罪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從而,本件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與量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檢察官雖就就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及附表二編號1至3之部分,認被告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惟查:⑴被告固於110年4月27日下午3時許經警查獲,而扣得其所持有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及附表二編號1至3之第三級毒品,然此僅能證明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就被告主觀上是否有販賣扣案前開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而基於販賣之意圖持有該等第三級毒品,仍須積極證據以證明之。
⑵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均一致堅詞否認有何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意思,辯稱均係供己施用。
稽之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亦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法院判決處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有施用毒品之惡習。
而扣案附表一編號1、2、7至11、15、18及附表二1至3之毒品咖啡包、藥錠及粉末,經鑑驗結果,均檢出混合有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復經扣得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則被告所辯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及附表二編號1至3之第三級毒品皆係供己施用,顯非毫無依據,難認全屬子虛。
⑶又本件被告雖有一併遭扣得電子磅秤、咖啡包空袋及空夾鍊袋等物品,然因一般施用毒品者經查獲時,復多有遭查扣上開物品之情,被告是否為係便於保管或藏匿,而有再以上開物品將前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予以分裝之打算,亦非毫無可能,則被告縱使持有上開物品,亦不得遽為其主觀上有販賣毒品意圖之佐證。
⑷至被告手機內固有翻攝手寫:「妹子:等等我台中朋友蘋果1000包(箱)我一樣16,5000不變,至於妹各怎麼分配我不過問,諾是可以我就連絡上來拿,他會座高鐵上來板橋車站,時間我會告訴你」等語紙條之翻拍照片(參偵卷第30頁),然被告否認該紙條內容係其所書寫,並辯稱係其朋友要詢問該價錢是否合理,其翻拍後要詢問朋友價格等語,檢察官並未提出積極證據以證明該紙條內容係由被告書寫,且被告所辯係用以詢問價錢等語,亦非全然無稽,自難據此而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遽認被告主觀上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意圖。
⑸另被告手機內之通訊軟體微信於110年4月5日晚間5時許,雖有傳送語音訊息2則給暱稱「步」之人,語音訊息之內容各為:「你有加了嗎」、「還是我們視訊聊天也是可以啊,我寫字給你就好」等語(參偵卷第30頁),然該等訊息未見有何討論毒品交易之相關事宜,僅係詢問聯絡方式,且依原審勘驗筆錄及附件圖片所示,被告與暱稱「步」之人於當日再無任何其他對話紀錄或視訊(參原審訴卷第163至169頁),是亦難據此佐證被告係出於販賣意圖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⑹又被告手機內之通訊軟體微信與暱稱「江鑫」之人之對話紀錄略以:「那裡有計算機嗎?有,我什麼都有」、「板橋中正路432號對面嗎?」「342號」、「人家在等」、「沒有 速度怎麼搞」、「那梅片是2級的」、「我在新莊等你?」「有問了嗎?」「你那有酒喝嗎?有一罐」、「你要飲料嗎」、「舒服嗎」、「000000000000000,匯兩千」等語(參偵卷第31至33頁)等語,2人所討論「酒」、「飲料」、「舒服」等字語,所指是否係扣案之前開第三級毒品,亦未見檢察官提出任何積極證據佐證之,是尚不足僅憑上開訊息內容,即逕認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係基於販賣之意圖。
⑺本件被告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部分,因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販賣意圖,而難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惟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與持有法定數量以上之第三級毒品,雖係以行為人主觀上犯意而為認定之依據,然其犯罪構成要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分別規定於第5條第3項與第11條第5項,應為獨立之不同犯罪構成要件,而非屬高低度行為或事實擴張、減縮,因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並經原審諭知上開罪名(參原審訴緝卷第103頁),應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
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參照)。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9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1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然衡酌其前案之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犯罪型態、原因及侵害法益,均屬不同,復無何關聯性,無從執此逕認被告有何特別之惡性,或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之情,本院認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
㈣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致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以為判斷。
查被告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之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件被告所持有第三級毒品數量非微,就全部犯罪情節以觀,被告犯本案查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本院認並無何情輕法重而有刑罰過苛之憾,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之餘地。
五、駁回上訴之說明:㈠原判決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認定其犯有前揭罪名,審酌被告明知毒品非但戕害自己身心,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竟仍持有相當數量之第三級毒品,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對於持有毒品之犯行坦認不諱,持有毒品之數量雖多,但係因供己施用之目的而持有,尚無證據證明有持以另犯他罪之意,並審酌被告有公共危險之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不佳,兼衡被告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粗工、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月,另說明扣案附表一編號1、2、7至11、15、18及附表二編號1至3之毒品咖啡包、粉末及藥錠,均含第三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且皆混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從分離析出第二級毒品而單獨沒收銷燬,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所殘留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沒收;
至附表一編號3至6、12、13、16、17、19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第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粉末及藥錠,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留有毒品殘渣,難以析離,應併予沒收,除就盛裝附表一編號1、2、7至11、15、18及附表二編號1至3之毒品咖啡包、粉末及藥錠之包裝袋,因無法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相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原判決記載為「沒收」,略有微疵外,均稱妥適,且上開未洽之部分,自原判決全部意旨判斷,仍可知悉係應一併沒收銷燬之意,原判決應屬明顯之誤寫,僅屬無害瑕疵,而所為科刑係在法定刑度之內,依據刑法第57條所揭示之量刑原則,審酌該條各款所列量刑因子等一切情狀,充分評價犯行惡性與結果嚴重性,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無恣意或濫用裁量可言,應予維持。
㈡被告提起上訴,主張原判決量刑過重,且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為不當等語。
惟法官於有罪判決如何量處罪刑,甚或是否宣告緩刑,均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
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之外,並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
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原判決已詳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予以審酌說明,客觀上並無明顯濫用自由裁定權限或輕重失衡之情形,殊難任意指摘原判決就本案所處之刑有何量刑過重之違誤。
且被告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業經本院敘明於前。
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作成本判決。
八、本案經檢察官何克凡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淑姿於本院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於新北市○○區○○街000號被告住處所扣得之物品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報告 備註 1 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6包(總毛重92.01公克【起訴書誤載為91.62公克,應予更正】、包裝總重約18.9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553-1號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偵卷第83頁正面);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7月27日刑鑑字第1100051509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二,偵卷第95頁正反面)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檢體編號:A1至A16 2 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苯基乙基胺己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3包(總毛重20.94公克、包裝總重約5.63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驗前總純度淨重約0.61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553-2號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83頁反面);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7月27日刑鑑字第1100051509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三,偵卷第95頁反面)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檢體編號:B1至B3 3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包(總毛重13.03公克、包裝總重約4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驗前總純度淨重約0.1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553-3號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84頁正面);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7月27日刑鑑字第1100051509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四,偵卷第95頁反面)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檢體編號:C1、C2 4 含有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毒品一粒眠(橘色圓形藥錠)210顆(總毛重59.82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8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554-1號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74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61.9216公克、淨重59.3227公克、純度65.1%、純質淨重38.6191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偵卷第101頁);
同醫院110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㈤(偵卷第108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檢體編號:C0000000-0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64.4471公克、淨重61.2125公克、純度82.5%、純質淨重50.500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㈢(偵卷第102頁);
同醫院110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㈤(偵卷第108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檢體編號:C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C0000000-0,應予更正) 7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淡黃色粉末1包(毛重54.31公克、包裝重2.66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2.06公克;
硝西泮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1.03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553-9號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85頁反面);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7月27日刑鑑字第1100051509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五,偵卷第95頁反面、第96頁正面)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檢體編號:D1 8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淡黃色粉末1包(毛重21.58公克、包裝重1.11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0.81公克;
硝甲西泮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4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553-5號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85頁正面);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7月27日刑鑑字第1100051509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六,偵卷第96頁正面)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檢體編號:D2 9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起訴書漏載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應予補充)、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黃棕色(起訴書記載淡黃色)粉末1包(毛重24.25公克、包裝重1.11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0.92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0%、驗前純質淨重約9.25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553-4號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84頁反面);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7月27日刑鑑字第1100051509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七,偵卷第96頁正面)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檢體編號:D3 10 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灰色粉末1包(毛重2.47公克、包裝重1.11公克;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50%、驗前純質淨重約0.68公克;
愷他命純度約6%、驗前純質淨重約0.0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553-6號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86頁反面);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7月27日刑鑑字第1100051509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九,偵卷第96頁反面)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
檢體編號:F1 11 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淡綠色橢圓藥錠1包(淨重15.81公克、驗餘淨重15.32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553-7號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87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7月27日刑鑑字第1100051509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偵卷第96頁反面)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檢體編號:G1 1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7.1328公克、淨重14.6233公克、純度78.5%、純質淨重11.479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㈢(偵卷第102頁);
同醫院110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㈥(偵卷第109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
檢體編號:C0000000-0 1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毛重3.5850公克、淨重1.4871公克,純度81%,純質淨重1.2046公克【起訴書誤載為1.4475公克,應予更正】;
毛重1.0365公克、淨重0.6306公克、純度84.1%、純質淨重0.530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㈣(偵卷第103頁);
同醫院110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㈥(偵卷第109頁);
同醫院110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㈦(偵卷第110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
檢體編號:C0000000-0 、C0000000-0 1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2.8公克、淨重0.937公克、驗餘淨重0.936公克;
起訴書附表1編號12欄位,重複記載同附表編號17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4.05公克、淨重0.506公克】,應予刪除)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3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554-2號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6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 15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黃棕色粉末5包(總毛重2.5公克、包裝總重約1.05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4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9%,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6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553-8號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86頁正面);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7月27日刑鑑字第1100051509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八,偵卷第96頁正反面)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
檢體編號:E1至E5 16 含有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橘色圓形藥錠1顆(毛重0.4公克;
起訴書漏載上開毒品,應予補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8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554-3號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75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 17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黃色圓形藥錠1顆(毛重0.40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3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554-7號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78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 18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綠色三角形藥錠2顆(總毛重1.22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3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554-4號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76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 19 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毒品一粒眠(橘色圓形藥錠)17顆(總毛重6.13公克;
硝甲西泮純度1.2%、總純質淨重0.04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8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554-5號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7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 2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4.05公克、淨重0.506公克、驗餘淨重0.49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3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554-6號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68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 21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 22 咖啡包空袋(樣式:蘋果)1批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 23 空夾鏈袋1批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 24 電子磅秤2台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 25 iPhone 8 plus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1支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 26 Realme RMX2020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
附表二:於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之物品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報告 備註 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0包(毛重50.0598公克、淨重38.0767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0.072%、純質淨重0.0274公克;
硝甲西泮純度0.13%、純質淨重0.0495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見偵卷第100頁);
同醫院110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見偵卷第104頁);
同醫院110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㈢(偵卷第106頁) 檢體編號:C0000000-0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5包(毛重74.1535公克、淨重58.4965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0.064%、純質淨重0.0374公克;
硝甲西泮純度0.098%、純質淨重0.057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見偵卷第100頁);
同醫院110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見偵卷第104頁);
同醫院110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㈢(偵卷第106頁) 檢體編號:C0000000-0 3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5包(毛重72.8870公克、淨重57.0230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0.053%、純質淨重0.0302公克;
硝甲西泮純度0.10%、純質淨重0.057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偵卷第101頁);
同醫院110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㈡(偵卷第105頁);
同醫院110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㈣(偵卷第107頁) 檢體編號:C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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