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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5198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昇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8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544號、第39255號、第44182號、第46491號、第4694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412號至第4419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45389號、第62643號、112年度偵字第8457號、第10024號、第10394號、第11133號、第11495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同署112年度偵字第56590號、第56591號、第59834號、第79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昇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昇峰預見提供其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予不明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不明人士遂行詐欺取財之工具,且於有受騙者將款項匯入該金融帳戶,再由不明人士將贓款提領轉出,即可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之追訴,並藉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製造金流斷點,卻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收款帳戶,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底某日,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謝廷亨」成年男子,以此方式幫助「謝廷亨」或其共犯詐騙者(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使用。
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實施詐術之時間,向張如婷、呂恬儀、王玉麟、陳志成、賴祈甫、黃俊瑋、陳沛玉、邱秀貞、洪添輝、董祐麟、張靜茹、熊穗華、呂庭美、張壯明、王美雅、黃千鳳、張業群、莊智凱、施麗華、陳家蓁、戴文忠、林世昌、王裕芳、周耀祥、周以瑋、黃百道、楊佳期、陳虹吟、張銘桔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聽從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匯款(轉帳)時間,匯入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持提款卡提領或以網路銀行轉出一空,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嗣經張如婷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李昇峰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金訴卷第155頁),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各被害人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見附表「證據卷頁」欄各編號之①所示卷頁),並有附表「證據卷頁」欄所示各項證據資料附卷可佐(詳附表「證據卷頁」欄各編號②以下所示證據名稱及卷頁)。
是被告前開所為任意性自白,既有上開客觀事證資為補強,可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犯行,已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比較新舊法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該條項規定:「犯前2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規定。
(二)認定罪名、罪數及減刑事由之說明⒈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於正犯實行犯罪之前或犯罪之際,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予以助力,使之易於實行或完成犯罪行為之謂。
所謂以幫助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正犯犯罪之實現者而言,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者(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97年度台上字第191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金融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用以作為收受詐欺所得財物及洗錢之犯罪工具,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客觀上有何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其所為充其量僅足認定係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
且其主觀上亦難遽認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所犯意聯絡,而有參與或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
本案既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認被告所為之犯行,僅止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幫助犯行為。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⒉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分別詐騙附表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且此一提供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⒊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及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為幫助犯,爰衡酌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⒋被告就其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之洗錢事實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自白不諱,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⒌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5389號、第62643號、112年度偵字第8457號、第10024號、第10394號、第11133號、第11495號移送原審併案審理即附表編號18至25部分,及同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9834號、第56590號、第56591號、第79985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即附表編號26至29部分,與已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之附表編號1至18部分有想像競合上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或與附表編號18部分為同一事實,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幫助犯洗錢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被告幫助犯附表編號26至29所示犯行,因與上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於原審移送併辦審理,並經原審判處有罪之犯行間(即附表編號1至25)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未及就被告此部分犯行併予審理,尚有未洽。
檢察官循告訴人呂恬儀請求,以被告犯後未與該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量刑顯屬過輕為由,雖無理由,然檢察官另以原審未及審酌附表編號26至29所示被害人匯款至本案帳戶內等情執為上訴理由,則為有理由,是原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五、量刑 爰審酌被告擅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附表所示各被害人因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先後匯款、轉帳至被告本案帳戶,而受有金錢上之損失,並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及贓款流向,對交易秩序有所危害,又本案告訴人、被害人雖達29人,惟此乃屬偶然因素,自難僅以告訴人、被害人之人數及金額多寡而認被告所犯情節重大或具有較重惡性,兼衡被告於原審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僅與告訴人張壯明成立調解,然未依調解內容履行(見本院卷第251頁),暨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餐飲業工作,與祖父母及父親同住等生活狀況(見原審金訴卷第156頁),及告訴人關於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被告所經宣告之有期徒刑,雖不得易科罰金,惟被告仍得於本案確定後,於檢察官指揮執行程序中,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由執行檢察官依職權卓處,特予說明。
六、不予沒收之說明本案告訴人、被害人之受騙款項匯入後,隨即遭人提領或轉出,被告既非洗錢罪之正犯,並無證據證明其實際持有該等詐騙犯罪所得及洗錢之標的款項,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因此獲有報酬或其他不法所得,是無依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及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作成本判決。
九、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佑瑜提起上訴,檢察官李秉錡、陳錦宗、賴建如、黃偉移送併辦,檢察官王亞樵於本院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 號 被 害 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實 施詐術時間及方式 匯款(轉帳) 時間及金額 證據卷頁 備註 1 張 如 婷 於110年11月1日,以簡訊發送訊息予張如婷,並佯稱可使用鑫盛資產管理網頁投資獲利云云,致張如婷陷於錯誤,依指示使用網路銀行轉帳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1月23日 9時47分許、1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如婷於警詢之指訴(見偵21501卷第9至12頁) ②手機擷圖、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偵21501卷第136、137、139至141頁) ③報案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1501卷第81至87、101、107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1501卷第21、29頁) 起訴書 110年11月23日 9時48分許、5萬元 2 呂 恬 儀 於110年10月9日,以LINE「思蕊」加入呂恬儀好友,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穩賺不賠云云,致呂恬儀陷於錯誤,依指示使用網路銀行轉帳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1月23日 9時47分許、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恬儀於警詢之指訴(見偵46947卷第17至19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手機擷圖(見偵46947卷第129、137、139頁) ③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偵46947卷第113、115、125、127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6947卷第61、64頁) 同編號1起訴書 110年11月23日 9時51分許、5萬元 3 王 玉 麟 於110年9月18日,以簡訊發送訊息予王玉麟,並佯稱可使用「WinPlus」APP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王玉麟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1月23日 9時48分許、3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玉麟於警詢之指訴(見偵28688卷第19至21頁) ②存摺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對話紀錄、手機擷圖(見偵28688卷第55至57、59、61至71頁) ③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8688卷第25至30、35、45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8688卷第75、79頁) 同編號1起訴書 4 陳 志 成 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思蕊」加入陳志成好友,並佯稱可使用鑫盛資產管理網頁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陳志成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1月23日 9時58分許、1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志成於警詢之指訴(見偵21051卷第15至17頁) ②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手機擷圖、對話紀錄(見偵21051卷第59至61、79頁) ③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1051卷第63至67、71、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1501卷第21、30頁) 同編號1起訴書 5 賴 祈 甫 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思瑤」加入賴祈甫好友,並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致賴祈甫陷於錯誤,依指示使用網路銀行轉帳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1月23日 10時1分許、4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祈甫於警詢之指訴(見偵38544卷第23至25頁) ②手機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8544卷第151、157頁) ③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8544卷第131、141、147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544卷第41、47頁) 同編號1起訴書 6 黃 俊瑋 於110年10月19日,以LINE暱稱「思蕊」加入黃俊瑋好友,並佯稱可使用鑫盛Win+投資賺錢云云,致黃俊瑋陷於錯誤,依指示網路轉帳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1月23日 10時12分許、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俊瑋於警詢之指訴(見偵28745卷第15至16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偵28745卷第77至79頁) ③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8745卷第35至36、39、41、49、53至55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8745卷第21、23頁) 同編號1起訴書 7 陳 沛 玉 於110年9月8日,以LINE暱稱「思瑤」加入陳沛玉好友,並佯稱可註冊鑫盛投資平台投資云云,致陳沛玉陷於錯誤,依指示網路銀行轉帳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1月23日 10時32分許、1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沛玉於警詢之指訴(見偵44182卷第15至21頁) ②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見偵44182卷第59至63、67頁) ③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三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44182卷第23、27至29、35、47、69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4182卷第91、105、106頁) 同編號1起訴書 110年11月23日 10時37分許、6萬元 8 邱 秀 貞︵ 未 提 告 ︶ 於不詳時間,以LINE暱稱「Angel Lee」加入邱秀貞好友,並佯稱可使用WinPlus投資股票云云,致邱秀貞陷於錯誤,依指示使用網路銀行轉帳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1月23日 11時54分許、3萬元 ①證人即被害人邱秀貞於警詢之指訴(見偵46947卷第21至24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網站擷圖、手機擷圖(見偵46947卷第163、165、169至173頁) ③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46947卷第145至147、151、159、161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6947卷第61、64頁) 同編號1起訴書 110年11月23日 11時55分許、3萬元 9 洪 添 輝 於110年9月22日,以LINE傳送訊息予洪添輝,並佯稱可用鑫盛資產管理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洪添輝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1月23日 13時19分許、2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添輝於警詢之指訴(見偵32435卷第11至12頁)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見偵32435卷第23、28至35頁) ③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寮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2435卷第16、17、58、59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2435卷第133、138頁) 同編號1起訴書 10 董 祐 麟 於110年9月16日,以LINE暱稱「洪天峰」加入董祐麟好友,並佯稱可投資股票、外匯云云,致董祐麟陷於錯誤,依指示使用網路銀行轉帳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1月24日 9時41分許、1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董祐麟於警詢之指訴(見偵46947卷第25至27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偵46947卷第187至191頁) ③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46947卷第175至179、183、185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6947卷第61、65頁) 同編號1起訴書 110年11月24日 9時45分許、10萬元 110年12月6日 11時5分許、7萬元 11 張 靜 茹 於110年9月6日20時53分許,以手機發送簡訊予張靜茹,可使用VIPOTOR網站投資云云,致張靜茹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1月25日 12時32分許、6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靜茹於警詢之指訴(見偵46947卷第29至31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對話紀錄、手機擷圖(見偵46947卷第201至205頁) ③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見偵46947卷第183至199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6947卷第61、65頁) 同編號1起訴書 12 熊 穗 華 於110年8月4日,以LINE暱稱「陳怡婷」加入熊穗華好友,並佯稱可用「MT4」APP投資操作黃金期貨指數云云,致熊穗華陷於錯誤,依指示使用網路銀行轉帳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1月25日 17時40分許、21,112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熊穗華於警詢之指訴(見偵46491卷第9至25頁) ②對話紀錄、手機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見偵46491卷第103至117、123至139、147至153頁) ③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46491卷第29至36、49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6491卷第155、170頁) 同編號1起訴書 13 呂 庭 美 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林曉蕾」加入呂庭美好友,並佯稱可用U-TRADE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呂庭美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1月29日 10時12分許、4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庭美於警詢之指訴(見偵34705卷第23至24頁) ②單據、手機擷圖、對話紀錄(見偵34705卷第27、28至37頁) ③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34705卷第21至22、41、43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4705卷第13、15頁) 同編號1起訴書 14 張 壯 明 於不詳時間,以LINE傳送訊息予張壯明,並佯稱可投資理財云云,致張壯明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2月1日 10時22分許、10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壯明於警詢之指訴(見偵32060卷第9至11頁) ②大溪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手機擷圖(見偵32060卷第23至44頁) ③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32060卷第53至54、71、73、83、85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2060卷第47、49、52頁) 同編號1起訴書 110年12月6日 13時44分許、180萬元 15 王 美 雅 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張泊」加入王美雅好友,並佯稱可投資股票與外匯云云,致王美雅陷於錯誤,依指示使用網路銀行轉帳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2月2日 15時37分許、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美雅於警詢之指訴(見偵39255卷第54至56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偵39255卷第86、119至163頁) ③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39255卷第57、62、71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9255卷第15、36頁) 同編號1起訴書 16 黃 千 鳳 於110年7月9日12時許,以LINE暱稱「謹瑜 lee」加入黃千鳳好友,並佯稱可以美金兌換多國貨幣賺取匯差云云,致黃千鳳陷於錯誤,依指示網路轉帳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2月2日 15時50分許、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千鳳於警詢之指訴(見偵23265卷第7至9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訊息、手機擷圖、對話紀錄(見偵23265卷第19、22至25頁) ③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3265卷第13、16頁) 同編號1起訴書 17 張 業 群 於不詳時間,以LINE暱稱「關詩婷」加入張業群好友,並佯稱可使用外匯平台交易美股云云,致張業群陷於錯誤,依指示使用網路銀行轉帳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2月2日 17時13分許、1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業群於警詢之指訴(見偵31874卷第9至15頁) ②對話紀錄、手機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1874卷第65至108、111、120頁) ③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1874卷第51至52、57、59、123、125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1874卷第21、40頁) 同編號1起訴書 18 莊 智 凱 於110年11月底某日,以LINE暱稱「楊珮珊」加入莊智凱好友,並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致莊智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2月2日 17時30分許、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莊智凱於警詢之指訴(見他5167卷第365至371、373至377頁、偵46947卷第33至39、41至45頁) ②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網站擷圖(見他5167卷第11至78頁、偵46947卷第239至251、253、259、261頁) ③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他5167卷95頁、偵46947卷第207至213、231、235、237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他5167卷第165、170頁) 同編號1起訴書及111年度偵字第6264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12月2日 17時31分許、5萬元 110年12月2日 17時32分許、5萬元 110年12月2日 17時33分許、5萬元 19 施 麗 華 於110年9月底某日,以LINE暱稱「李珍珍」加入施麗華好友,並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致施麗華陷於錯誤,依指示網路轉帳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1月23日 10時48分許、1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施麗華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0394卷第9至11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見偵10394卷第13頁) ③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0394卷第57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10394卷第21、30頁) 112年度偵字第8457號、第10024號、第1039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0 陳 家 蓁 於110年7月中旬某日,以LINE暱稱「林曉蕾」加入陳家蓁好友,並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致陳家蓁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1月24日 10時57分許、22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家蓁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0024卷第13至19頁) ②網站畫面、對話紀錄、存摺交易明細(見偵10024卷第131至146、151、157頁) ③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0024卷第159至163、167至168、177頁) ④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0024卷第101、117頁) 同編號19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12月8日 10時32分許、95萬元 110年12月8日 11時4分許、35萬元 21 戴 文 忠 ︵ 未 提 告 ︶ 於110年9月中旬某日,以LINE暱稱「林偉奇」加入戴文忠好友,並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致戴文忠陷於錯誤,依指示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2月2日 21時11分許、28,000元 ①證人即被害人戴文忠於警詢之指訴(見偵8457卷第55至57頁) ②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8457卷第63至67、91頁) ③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8457卷第97、145至149、177至181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8457卷第45至46頁) 同編號19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12月2日 21時13分許、28,000元 110年12月2日 21時29分許、2,000元 110年12月2日 21時30分許、2,000元 22 林 世 昌 於110年10月2日16時,以LINE暱稱「陳雅婷」加入林世昌好友,並佯稱可代操作股票獲得高額報酬云云,致林世昌陷於錯誤,依指示使用網路銀行轉帳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2月2日15時50分許、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世昌於警詢之指訴(見偵45389卷第9至12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見偵45389卷第53頁及反面) ③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5389卷第12至15、34、37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5389卷第55、65頁反面) 111年度偵字第4538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12月2日15時51分許、5萬元 23 王 裕 芳 於110年7月26日,以LINE加入王裕芳好友,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王裕芳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網路轉帳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1月26日 9時50分許、20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裕芳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1495卷第7至8頁反面) ②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匯款明細(見偵11495卷第10頁反面、11頁) ③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11133卷第13、20頁反面) 112年度偵字第11133號、第1149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12月6日9時38分、20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款項,本院逕予) 110年12月6日 9時39分許、20萬元 24 周 耀 祥 於110年10月4日,以LINE暱稱「許雯琦」加入周耀祥好友,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周耀祥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2月2日 15時51分許、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耀祥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1133卷第30至31頁) ②對話紀錄、存摺交易明細(見偵11133卷第63至71、78頁) ③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員警工作紀錄簿、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見偵11133卷第32、33至35、36、37、98、107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11133卷第13、23頁反面) 同編號23移送併辦意旨書 25 周 以 瑋 ︵ 未 提 告 ︶ 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林曉蕾」加入周以瑋好友,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周以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1月30日13時4分許、70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12月6日9時38分許、20萬元) ①證人即被害人周以瑋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1495卷第13至14頁反面) ②永豐銀行匯款單據(見偵11495卷第16頁) ③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11133卷第13、22頁) 同編號23移送併辦意旨書 26 黃百道 於110年10月5日,以臉書暱稱「林曉蕾」加入黃百道好友,並佯稱為英國某投顧公司助理,可投資外匯基金獲利云云,致黃百道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2月1日10時許、12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百道於警詢之指訴(見偵59834卷一第17至18頁) ②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LINE通訊軟體聊天紀錄擷圖(見偵59834卷卷二第22、24至147頁) ③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9834卷一第458頁) ④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59834卷一第357頁) 112年度偵字第5983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7 楊佳期 於110年8月底某日,以簡訊發送LINE投資群組「籌碼分析研究社8」訊息予王玉麟,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楊佳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2月2日17時10分許、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佳期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5022卷第4至5頁) ②轉帳紀錄、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5022卷第31、35至42頁) ③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吉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5022卷第7頁及反面、14、25至28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0099卷第31、43頁) 112年度偵字第56590號、第565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12月2日17時11分許、2萬元 110年12月2日17時21分許、3萬元 28 陳虹吟 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陳文婷」向陳虹吟推薦「U-Trade」投資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虹吟陷於錯誤,依指示使用網路銀行轉帳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2月2日17時45分許、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虹吟於警詢之指訴(見偵20099卷第6至9頁) ②轉帳紀錄、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0099卷第14至17、25頁及反面) ③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0099卷第31、43頁反面) 同編號27移送併辦意旨書 29 張銘桔 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向張銘桔推薦「U-Trade」投資APP,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銘桔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而為右揭財物之交付。
110年11月25日10時28分許、67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銘桔於警詢之指訴(見偵79985卷第11至13頁)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見偵79985卷第59頁) ③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79985卷第35至37、59、63、65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79985卷第15、17、22頁) 112年度偵字第7998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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