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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3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MONTAUTI FRANK JOSEPH
選任辯護人 陳苡瑄律師
黃逸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ONTAUTI FRANK JOSEPH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MONTAUTI FRANK JOSEPH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除在台並無居所外,其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衡以一般人趨吉避凶、畏懼重罪審判執行之正常心理,客觀上有畏罪逃亡以規避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並於113年2月29日延長羈押。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3年4月28日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在台並無居所,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4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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