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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5369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毅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28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30、3880、3966、3971、4144號;
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3262、5021、5063、5073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023、9024、9025、10069、10594、10712、12351、13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毅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收受之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毅謙依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可預見提供自己金融機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等財產犯罪所得財物匯入、轉帳匯出之工具,藉此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竟基於縱令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4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下稱基隆二信)帳號000-0000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下稱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容任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上開帳戶。
嗣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推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先後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匯款至上開基隆二信或華南銀行之帳戶內,旋經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轉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共同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
嗣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楊瑞新、郭馥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鄧素如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李欣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均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暨阮鈺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高雅珍、陳宥成、許子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劉芊妤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楊惠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陳俊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羅鈺鈞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鄭友宗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以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均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被告陳毅謙於原審審理時業已坦承其提供上開帳戶而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不諱(見原審卷第146頁),且有基隆二信被告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華南銀行111年11月7日函及所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臺幣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930卷第29至38頁、偵3971卷第13至21頁)及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幫助真實身分不詳之人詐取楊瑞新等18人之財物及洗錢,侵害其等之財產法益而各觸犯數相同罪名;
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論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幫助犯,本院綜衡其情,認當與正犯有別,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㈣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於112年6月 14日修正公布。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後者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要件顯然更為嚴苛。
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於原審審理時自白犯行(見原審卷第146頁),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應依法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㈤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附表一編號6至18之部分),與本件起訴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三、撤銷改判及量刑之理由:㈠原審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本案經檢察官上訴後,移送併辦審理(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023、9024、9025、10069、10594、10712、12351、13270號)之如附表一編號10至18所示之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併予審究,原審未及審理,自有違誤。
檢察官上訴指稱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造成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損失,並使此類犯罪層出不窮,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去向,增加檢警機關追查之困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含上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量刑因子),又雖與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之人調解成立(見原審卷第73至74頁),惟未依約賠償(見原審卷第223頁、本院卷第269頁),且未能與其餘告訴人、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各該被害人及告訴人所受損失之數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 ㈠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明定:「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同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其立法理由略稱:我國近來司法實務常見吸金案件、跨境詐欺集團案件、跨國盜領集團案件等,對國內金融秩序造成相當大之衝擊,因其具有集團性或常習性等特性,且因集團性細膩分工,造成追訴不易。
另常習性犯罪模式,影響民生甚鉅,共通點均係藉由洗錢行為獲取不法利得,戕害我國之資金金流秩序。
惟司法實務上,縱於查獲時發現與本案無關,但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無合理來源之財產,如不能沒收,將使洗錢防制成效難盡其功,且縱耗盡司法資源仍未能調查得悉可能來源,而無法沒收,產生犯罪誘因,而難以杜絕犯罪行為。
為彰顯我國對於金流秩序公平正義之重視,而有引進擴大沒收之必要。
所謂擴大沒收,係指就查獲被告本案違法行為時,亦發現被告有其他來源不明而可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之不法所得,雖無法確定來自特定之違法行為,仍可沒收之,爰增列前開規定等旨。
因此,如查獲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實行之洗錢行為,又查獲其他來源不明之不法財產時,於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依個案權衡判斷,該來源不明之財產,實質上較可能源於其他違法行為時,即應予沒收之,以杜絕不法金流橫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6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固無證據證明被告因交付帳戶資料而獲有報酬,然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致如附表所示楊瑞新等18人因受詐騙而將款項匯入,足證該2帳戶是詐欺者作為常習性洗錢之工具,而被告於111年10月4日提供本案基隆二信、華南銀行帳戶時之餘額分別為516元、80元(見偵字第3971號卷第19頁、偵字第2930號卷第31頁),經列警示帳戶後餘額分別為760元、30,371元(見偵字第3971號卷第19頁、偵字第2930號卷第37頁),扣除被告帳戶原有餘額後,被告所有之基隆二信帳戶尚有餘額244元(計算式:760-516=244),華南銀行帳戶則尚有餘額30,291元(計算式:30,371-80=30,291),依被告所陳:其最後一次使用基隆二信及華南銀行帳戶的時間分別是109年、111年8月間等語(見原審卷第136至137頁、偵字第8161號卷第8頁),自堪認上開基隆二信帳戶餘額244元及華南銀行帳戶餘額30,291元,應取自其他違法行為之犯罪所得,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欣恩提起公訴,檢察官張詠涵、洪榮甫、黃冠傑移送併辦,檢察官高永棟提起上訴,檢察官曾文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匯款(實際入帳)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告訴人 楊瑞新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民國111年10月8日以LINE暱稱「Dana黛娜總指導」與楊瑞新交友聊天,並佯稱:操作博弈網站可獲利云云,致楊瑞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毅謙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內。
111年10月 8日 18時42分許 30,000元 1.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930、3880、3966、3971、4144號起訴書(下稱起訴書)附表編號1。
2.楊瑞新之警詢陳述(偵2930卷第9至10頁)。
3.楊瑞新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930卷第11至12、15、25、27頁)。
4.楊瑞新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偵2930卷第17頁)。
5.楊瑞新網路銀行轉帳成功畫面截圖(偵2930卷第19頁左上圖)。
6.楊瑞新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不實貼文、詐騙集團使用之聯絡人畫面截圖(偵2930卷第19至23頁)。
7.陳毅謙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10594卷第27頁)。
2 被害人 賴品璇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25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賴品璇,並以LINE 暱稱「Xuan」與賴品璇交友聊天,向其佯稱:操作投資網站可獲利云云,致賴品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毅謙之華南帳戶內。
① 111年10月10日 14時29分許 ② 111年10月10日 14時43分許 ① 30,000元 ② 20,000元 1.基隆地檢署起訴書附表編號2。
2.賴品璇之警詢陳述(偵3880卷第7至9頁)。
3.賴品璇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880卷第25至28頁)。
4.賴品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偵3880卷第29、33頁)。
5.賴品璇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880卷第37至67頁)。
6.賴品璇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及照片(偵3880卷第53至54頁)。
7.陳毅謙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10594卷第29頁)。
3 告訴人 鄧素如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10日起以LINE暱 稱「WEB3」與鄧素如交友聊天,並佯稱:操作虛擬貨幣買賣可獲利云云,致鄧素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毅謙之華南帳戶內。
111年10月10日 15時14分許 10,000元 1.基隆地檢署起訴書附表編號3。
2.鄧素如之警詢陳述(偵3966卷第9至19頁)。
3.鄧素如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966卷第45至46頁)。
4.陳毅謙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10594卷第30頁)。
4 告訴人 郭馥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初某時許以LINE暱稱「Euro執行總監至ayden」與郭馥萱交友聊天,並佯稱:投資外幣可獲利云云,致郭馥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毅謙之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二信帳戶)內。
① 111年10月10日 17時 4分許 ② 111年10月10日 17時 5分許 ① 100,000元 ② 50,000元 1.基隆地檢署起訴書附表編號4。
2.郭馥萱之警詢陳述(偵3971卷第9至12頁)。
3.郭馥萱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971卷第23至24、37至41頁)。
4.郭馥萱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不實投資網站畫面截圖(偵3971卷第25至35頁)。
5.郭馥萱網路銀行台幣活存明細截圖(偵3971卷第25頁中左、中中圖)。
6.陳毅謙基隆二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3971卷第19頁)。
5 告訴人 李欣如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5日以LINE暱稱「卡爾」與李欣如交友聊天,並佯稱:投資外匯及期貨可獲利云云,致李欣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毅謙之華南帳戶內。
① 111年10月10日 12時34分許 ② 111年10月10日 12時40分許 ① 50,000元 ② 50,000元 1.基隆地檢署起訴書附表編號5。
2.李欣如之警詢陳述(偵4144卷第9至12頁)。
3.李欣如報案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144卷第15至20、31至32、49頁)。
4.李欣如網路銀行台幣轉帳截圖(偵4144卷第55頁右上圖、左下圖)。
5.李欣如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不實投資網站、詐騙團使用之聯絡人畫面截圖(偵4144卷第61至67頁)。
6.陳毅謙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10594卷第28頁)。
6 被害人 陳宜靖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宜靖,並向其佯稱:透過投資平台「領先貨幣交易所」投資外匯期貨可獲利云云,致陳宜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毅謙之華南帳戶內。
① 111年10月10日 14時57分許 ② 111年10月10日 15時 3分 【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應予補充】 ③ 111年10月10日 15時 6分許 ④ 111年10月10日 15時36分許 ① 50,000元 ② 20,000元 ③ 38,000元 ④ 38,000元 1.基隆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62、5021、5063、5073號併辦意旨書(下稱112偵3262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2.陳宜靖之警詢陳述(偵3262卷第19至20頁)。
3.陳宜靖網路銀行轉帳完成、轉帳成功畫面截圖(偵3262卷第49頁上左、上右圖、55頁右上、左下圖)。
4.不實投資網站畫面截圖、陳宜靖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262卷第52至54頁)。
5.陳毅謙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10594卷第29至30頁)。
7 告訴人 阮鈺淇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10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阮鈺淇佯稱:透過投資平台「MOXC」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阮鈺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陳毅謙之華南帳戶內。
① 111年10月10日 12時50分許 ② 111年10月10日 14時36分 ③ 111年10月10日 15時 8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5時5分許,應予更正】 ① 10,000元 ② 20,000元 ③ 30,000元 1.基隆地檢署112偵3262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阮鈺淇之警詢陳述(偵5021卷第9至13頁)。
3.阮鈺淇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事證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021卷第15至16、19至21頁)。
4.阮鈺淇與華軔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之111年10月10日契約協議(偵5021卷第27頁)。
5.阮鈺淇與鑽石商行之111年10月17日虛擬貨幣現貨交易合約書(偵5021卷第29至30頁)。
6.阮鈺淇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5021卷第31至41頁)。
7.阮鈺淇網路銀行交易成功畫面截圖(偵5021卷第42頁)。
8.陳毅謙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10594卷第28至30頁)。
8 被害人 林季瑩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初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林季瑩,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季瑩佯稱:透過外匯經貿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季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毅謙之華南帳戶內。
111年10月10日 11時32分許 16,000元 1.基隆地檢署112偵3262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2.林季瑩之警詢陳述(偵5073卷第19至22頁)。
3.林季瑩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事證府警察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073卷第35至36、65、67、85、87頁)。
4.林季瑩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5073卷第77至84頁)。
5.林季瑩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5073卷第81頁左下圖)。
6.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96號調解筆錄(原審卷第149至150頁)。
7.原審112年10月24日電話紀錄表(稿)(原審卷第223頁)。
8.陳毅謙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10594卷第27頁)。
9 告訴人 高雅珍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高雅珍佯稱:透過網站「http://bitfinet.charlesfinance.xyz」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高雅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毅謙之華南帳戶內。
① 111年10月10日 15時18分許 ② 111年10月10日 15時19分許 ① 100,000元 ② 50,000元 1.基隆地檢署112偵3262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2.高雅珍之警詢、本院陳述(偵5063卷第9至12頁、本院卷第96頁)。
3.高雅珍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063卷第14至15、18至19、30至31頁)。
4.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聯絡人資料畫面、高雅珍與詐騙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不實投資網站畫面截圖(偵5063卷第26、29頁下圖)。
5.高雅珍網路銀行交易成功畫面截圖(偵5063卷第28頁右上、左下圖)。
6.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96號調解筆錄(原審卷第149至150頁)。
7.陳毅謙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10594卷第30頁)。
10 告訴人 陳宥成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陳宥成於111年10月初瀏覽後,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以LINE暱稱「張黎」、「子輝」等名義,向陳宥成佯稱:可於「凱基交易所」(網址:http://c011.kgi888.com)上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宥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毅謙之華南帳戶內。
111年10月8日 18時 5分許 18,000元 1.基隆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712號併辦意旨書(下稱112偵10712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2.陳宥成之警詢陳述(偵10712卷第11至15頁)。
3.陳宥成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712卷第35至36、39、67、69頁)。
4.陳宥成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0712卷第57至58頁)。
5.陳宥成之網路銀行轉上交易結果通知截圖(偵10712卷第59頁下圖)。
6.陳毅謙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10594卷第26頁)。
11 告訴人 許子瀅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社群軟體臉書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許子瀅於111年10月某日瀏覽後,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以LINE通訊軟體向許子瀅騙稱:匯款到指定帳戶或透過幣商購買泰達幣後,可為其代操投資獲利云云,致許子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毅謙之華南帳戶內。
① 111年10月10日 12時45分許 ② 111年10月10日 12時46分許 ③ 111年10月10日 12時47分許 ① 50,000元 ② 50,000元 ③ 17,300元 1.基隆地檢署112偵10712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許子瀅之警詢、本院陳述(偵10712卷第17至20頁、本院卷第96頁)。
3.許子瀅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712卷第73至76、97頁)。
4.許子瀅網路銀行之台幣轉帳交易結果截圖(偵10712卷第81至85頁)。
5.許子瀅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0712卷第87至93頁)。
6.陳毅謙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10594卷第28頁)。
12 被害人 張文蔚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8日在交友軟體「探探」上以暱稱「凱凱」結識張文蔚後,以LINE「凱凱」向張文蔚誆稱:可利用「Shopee商戶專用」(網址:http://www.twshopee.com)之蝦皮購物回饋金賺取蝦皮回饋云云,致張文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毅謙之華南帳戶內。
① 111年10月 8日 17時31分許 ② 111年10月 8日 17時32分許 ① 50,000元 ② 50,000元 1.基隆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023號併辦意旨書。
2.張文蔚之警詢陳述(偵7588卷第29至31頁)。
3.張文蔚報案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7588卷第27、35至43頁)。
4.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LINE聯絡人畫面截圖、張文蔚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張文蔚網路銀行帳戶畫面截圖(偵7588卷第47至69頁)。
5.張文蔚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偵7588卷第73、75頁)。
6.陳毅謙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7588卷第20頁)。
13 告訴人 劉芊妤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1日以透過交友軟體「緣圈」已暱稱「wen賢」之名義結識劉芊妤後,改以LINE通軟體暱稱「賢賢」與劉芊妤聯繫,騙稱:可透過網址「http://funtogopc24.com/lgaddg」賺取現金回饋云云,致劉芊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毅謙之華南帳戶內。
① 111年10月10日 12時 7分許 ② 111年10月10日 12時 8分許 ① 50,000元 ② 4,000元 1.基隆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024、9025、10069、10594號併辦意旨書(下稱112偵9024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2.劉芊妤之警詢陳述(偵6755卷第29至37頁)。
3.劉芊妤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755卷第49至50、69至71、155、157頁)。
4.警方整理之劉芊妤匯款明細一覽表(偵6755卷第9頁)。
5.劉芊妤網路銀行交易結果畫面截圖(偵6755卷第76頁)。
6.劉芊妤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集團使用之聯絡人畫面截圖(偵6755卷第82至153頁)。
7.陳毅謙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10594卷第28頁)。
14 告訴人 楊惠綺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13日在交友軟體上結識楊惠綺後,以LINE通訊軟體向楊惠綺騙稱:可於網站「http://.ghp.localtruds.com」上購買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楊惠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毅謙之二信帳戶內。
111年10月10日 16時48分許 50,000元 1.基隆地檢署112偵9024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楊惠綺之警詢陳述(偵3845卷第65至67、69至71頁)。
3.楊惠綺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845卷第73至74、79至81、97、99頁)。
4.警方整理之楊惠綺匯款明細一覽表(偵3845卷第7、89頁)。
5.楊惠綺網路銀行台幣轉帳交易結果畫面截圖(偵3845卷第94頁中左圖、中右圖)。
6.陳毅謙基隆二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3845卷第58頁)。
15 被害人 劉念慈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初,在交友軟體「探探」上,以「陳紹廷」名義結識劉念慈後,改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王強」向劉念慈佯稱:可透過「APEX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網址http://www.tw至apex至coins至to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並可幫其代操云云,致劉念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毅謙之華南帳戶內。
① 111年10月10日 14時45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20分許,應予更正】 ② 111年10月10日 14時47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57分許,應予更正】 ① 100,000元 ② 100,000元 1.基隆地檢署112偵9024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2.劉念慈之警詢陳述(偵8161卷第15至17頁)。
3.劉念慈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161影卷第61、75至76、107、117、133頁)。
4.警方整理之劉念慈匯款明細一覽表(偵8161影卷第19頁)。
5.劉念慈整理之匯款明細一覽表(偵8161影卷第63頁)。
6.劉念慈網路銀行交易結果畫面截圖(偵8161影卷第125頁下圖、126頁上圖)。
7.劉念慈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8161影卷第135至223頁)。
8.陳毅謙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10594卷第29頁)。
16 告訴人 陳俊元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2日以不詳交友軟體暱稱「球球」結識陳俊元,並向其框稱:可在「APEXSOINS」(網址:http://p8.apexsoins.net)上投資虛擬貨幣、外匯,以漲跌幅價差進行獲利,並可由LINE暱稱「正規至志宇」等人帶其操作云云,致陳俊元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毅謙之華南帳戶內。
111年10月10日 16時42分許 1,000元 1.基隆地檢署112偵9024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2.陳俊元之警詢陳述(偵10594卷第11至13、15至16頁)。
3.陳俊元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屋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594卷第33至34、39、41頁)。
4.警方整理之陳俊元匯款帳戶一覽表(偵10594卷第9頁)。
5.陳俊元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網路銀行交易名細節圖(偵10594卷第55至59、63頁)。
6.陳俊元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0594卷第71至89頁)。
7.陳毅謙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10594卷第31頁)。
17 告訴人 羅鈺鈞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中旬,在交友軟體「探探」上以暱稱「芷兒」結識羅鈺鈞後,騙稱:可加入LINE社群「全球趨勢理財術」,並在「貨幣趨勢」網站「Zero2richer」(網址:http://w1i2n31tr.top/zer01210)進行操作漲跌投資獲利云云,致羅鈺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毅謙之二信帳戶內。
111年10月10日 17時59分許 10,000元 1.基隆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2351號併辦意旨書。
2.羅鈺鈞之警詢陳述(偵8646卷第19至23頁)。
3.羅鈺鈞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譚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646卷第39至41、51至53、85至89頁)。
4.羅鈺鈞網路銀行之台幣轉帳交易結果截圖(偵8646卷第91頁右上圖)。
5.羅鈺鈞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聊天紀錄(偵8646卷第97至241頁)。
6.陳毅謙基隆二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8646卷第36頁)。
18 告訴人 鄭友宗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社群軟體臉書上刊登不實操作數字貨幣廣告,鄭友宗於111年9月8日瀏覽後,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GMS-VIVI」、「GMS瑜瑜」、「富強」、「BRK-線上客服」、「BRK特約金流」、「境外金融中心」等名義,向鄭友宗騙稱:可透過網站「BRK」(網址:http://brkpro.com/)操作數字貨幣投資獲利云云,致鄭友宗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毅謙之二信帳戶內。
111年10月10日 19時35分許 20,000元 1.基隆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270號併辦意旨書。
2.鄭友宗之警詢陳述(偵13270卷第23至25頁)。
3.鄭友宗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3270卷第31至32、67、69、89、91頁)。
3.不實投資網站畫面、鄭友宗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3270卷第33至46頁)。
4.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偵13270卷第38頁下圖)。
5.陳毅謙基隆二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13270卷第15頁)。
附表二:
金融帳戶 帳號 帳戶所有人 金額(新臺幣) 基隆二信帳戶 000-00000000000號 陳毅謙 244元 華南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號 陳毅謙 30,2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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