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訴,5581,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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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558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家興



選任辯護人 江蘊生律師
蕭盛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3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41、4252號;
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040、7069、8430、9779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65、4296、4378、5159、5282、5835號),提起上訴,並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88、8389、8472、8692、8693、8694、8695、8696、8697、8698、8699、8996、8997、8998、9064號,113年度偵字第388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董家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董家興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若將金融帳戶相關物件提供予不法集團成員,將可能遭不法集團作為詐欺被害人並指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用,再將該犯罪所得提取轉出,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犯罪所得真正去向而逃避檢警之追緝,經由通訊軟體LINE暱稱「柔兒」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處獲悉出租金融帳戶供火幣買賣使用,可獲取每日每帳戶新臺幣(下同)2,000元、每月10萬元之報酬後,竟基於縱使帳戶被用以收受詐欺贓款、製造金流斷點,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某時,與暱稱「經理」之不詳人士聯繫,以手機APP向將來商業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完成後,復於111年11月3日某時,透過與將來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視訊之方式,完成約定轉帳帳號及最高轉帳金額之設定,旋於同日17時21分許,將其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於該「經理」之人,容任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本案帳戶。

嗣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推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詐騙方式,對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陳軍雄等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額之款項至本案帳戶,旋即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出至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層人頭帳戶,以此方式取得詐欺贓款並製造金流斷點。

嗣陳軍雄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軍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張嘉巽、莊鈞堯、王孝玄、徐瑞斌、陳芳瑩、陳宜隆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吳振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王義友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均報告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暨張舜凱、陳冠宏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岡山分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規定。

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業據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董家興(下稱被告)及辯護人陳明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99至107頁),經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不當情事,因而認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另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上開提供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而容任該人暨所屬詐欺集團使用該帳戶,致如附表所示陳軍雄等被害人受該詐欺集團之詐騙陷於錯誤而將款項轉入本案帳戶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罪事實,均已坦承不諱(本院卷第98、289至293頁)。

又如附表所示陳軍雄等被害人係受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如附表所示詐欺方法,因而陷於錯誤,將如附表所示款項轉入本案帳戶等情,則有如附表證據及出處欄所示證據可資佐證(卷頁詳如附表所示)。

且本案帳號係被告申辦、取得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設定約定轉帳帳號及最高轉帳額度等情,亦有本案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件在卷可稽(偵字第2641號卷第49至56頁)。

足認被告所為上開認罪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

二、雖被告一度辯稱伊係因對方說將帳戶提供給公司綁定做火幣投資,即可獲取每日報酬2000元,伊認為這是投資的機會云云。

惟被告於原審自承,沒有見過交付帳戶的對象,也不知道對方的年籍資料,伊沒有投入任何金錢,對方說就像投資一樣等語(原審金訴卷第111頁),顯係為謀自己之金錢利益,無端容任他人使用自己金融帳戶從事金融活動,本可能遭人以該帳戶隱匿資金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作為詐欺犯罪之不法用途,卻仍將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於真實姓名身份均不詳、自稱「經理」之人,顯見被告將本案帳戶置於其完全無法掌握實際使用情形之人使用,而將該帳戶之掌控權限完全交予陌生之第三人,足認被告對於該帳戶將作為他人詐欺犯罪工具之情,乃可得預見並不違背其本意,而具有容任他人使用該金融帳戶以遂行詐騙犯行之意思,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況使用他人帳戶者之目的,無非欲刻意隱匿款項之去向,製造金流斷點,被告明知可能無法追索本案幣託帳戶內資金之流向,仍配合申辦取得幣託帳號、密碼,自能預見對方有意隱匿真實身分始使用他人金融帳戶,極可能用於從事隱匿金流之洗錢等不法行為,卻仍任由不詳身份之人使用該帳戶,可見被告對於幫助洗錢之犯行亦已有所預見而不違其本意,而具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是被告上開所辯,顯非可採,應以其前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認罪自白為可信,而堪採憑。

三、從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而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12月16日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見解,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二、本案被告將本案帳戶提供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容任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該人及其成年同夥得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如附表所示陳軍雄等被害人實施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轉入款項至本案帳戶而為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主觀上可預見其所提供之帳戶可能作為對方犯詐欺罪而收受、取得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並因此遮斷金流而逃避追緝,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對於加重詐欺要件有所認識),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被告以單一提供金融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詐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之財物,而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檢察官於原審移送併辦(附表編號6至16)、於本院移送併辦部分(附表編號17至26),與起訴部分(附表編號1至5)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另就附表編號1部分聲請移送併辦,乃與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屬同一事實,本院均得併予審究。

三、又被告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再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提供本案帳戶之幫助洗錢犯行為認罪自白,已如前述,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予以遞減其刑。

肆、原判決撤銷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未及審酌檢察官上訴後就附表編號17至26部分移送本院併辦,此部分事實亦為起訴效力所及而應併予審究,尚有未合;

且未及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亦有未洽。

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而幫助詐欺、洗錢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所為係屬詐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犯行,情節與角色均有別於參與共同詐欺犯罪之人,與本案犯罪危害國內金融交易秩序,造成如附表所示多名被害人之財產損失等犯罪所生危害程度,暨與多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部分財產損失(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犯後態度,暨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予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因本案提供帳戶而獲有報酬1萬元,業據其於原審供承在卷(原審金訴字第233號卷第105、112頁),此部分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瑞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立夫、王元隆、李駿逸移送併辦,檢察官馮品捷提起上訴,經檢察官許恭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本案帳戶轉出至第二層人頭帳戶 證據及出處 備註 1 陳軍雄 詐欺集團暱稱「筱筱」之人,於111年10月中,對陳軍雄佯稱:接單後匯款可賣出商品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分別於111年11月9日10時2分許、111年11月10日11時54分許,各轉帳3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1年11月9日10時8分許將左列第一筆款項轉帳至孔玉真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4頁背面) (2)111年11月10日11時54分許將左列第二筆款項轉帳至孔玉真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1頁面) (1)被害人陳軍雄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辦投投警偵0000000000卷第7-8頁) (2)告訴人陳軍雄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ATM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2張(偵字第2641號卷第23至27頁、第30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41號卷第22頁) (4)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偵字第2641號卷第54頁背面、第51頁) (5)手機畫面及轉帳畫面截圖(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卷第9-29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88、8389、8472、8692、8693、8694、8695、8696、8697、8698、8699、8996、8997、8998號移送併辦 (上訴後併辦) 於本院達成和解(本院卷第205頁),履行給付18,130元(本院卷第321、327頁) 2 林上鈞 詐欺集團暱稱「陳嘉蓉」之人,於111年9月初,對林上鈞佯稱:接單後匯款可賣出商品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分別於111年11月9日12時33分許、111年11月10日12時4分許,分別轉帳3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1年11月9日12時34分許將左列第一筆款項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孔玉真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3頁) (2)111年11月10日12時22分許將左列第二筆款項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孔玉真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1頁) (1)被害人林上鈞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ATM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2張(偵字第2641號卷第42至45頁、第45頁背面)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2641號卷第37至38頁) (3)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偵字第2641號卷第53頁、第51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2 於本院達成和解(本院卷第205頁),履行給付18,130元(本院卷第315、343頁) 3 黃育仁 詐欺集團暱稱「鍾瑤」之人,於111年11月,對黃育仁佯稱:儲值經營電商平台可賣出商品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於111年11月9日10時10分許,轉帳5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年11月9日10時26分許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孔玉真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4頁)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252號偵卷第25至26頁) (2)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偵字第2641號卷第54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3 於本院達成和解(本院卷第205頁),履行給付18,058元(本院卷第323、333頁) 4 張嘉巽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對張嘉巽佯稱:儲值經營電商平台可賣出商品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於111年11月10日9時13分許,轉帳2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年11月10日9時18分許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伊世代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2頁背面) (1)告訴人張嘉巽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截圖(第4252號偵卷第33至70、72至78頁、第71頁) (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大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252號偵卷第31至32頁 (3)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偵字第2641號卷第52頁背面) 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莊鈞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對莊鈞堯佯稱:儲值經營電商平台可賣出商品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於111年11月10日11時34分許,轉帳28,147元至本案帳戶。
111年11月10日11時54分許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孔玉真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1頁) (1)告訴人莊鈞堯提供之轉帳截圖(第4252號偵卷第84頁) (2)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252號偵卷第83頁) (3)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偵字第2641號卷第51頁背面) 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賴禹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0日某時許,在交友軟體「surge」以暱稱「J」與賴禹睿結識,後改以LINE暱稱「豪哥」向賴禹睿佯稱:可在PCHOME電商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賴禹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10日10時55分許,轉帳3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年11月10日10時56分許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孔玉真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1頁背面) (1)被害人賴禹睿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7040號卷第20至23頁) (2)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偵字第2641號卷第51頁背面)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040、7069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 7 王孝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日12時許,透過LINE暱稱「鄭美琪」與王孝玄結識,「鄭美琪」復推薦LINE暱稱「loveseal路威塞爾奢侈品國際集團」予王孝玄加為好友,而後「loveseal路威塞爾奢侈品國際集團」向王孝玄佯稱:可藉由銷售商品獲利,惟須先代墊商品款項云云,致王孝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10日14時21分許,轉帳2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年11月10日14時31分許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伊世代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0頁) (1)告訴人王孝玄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字第7040號卷第26至28頁、第29頁) (2)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偵字第2641號卷第50頁)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040、7069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 8 徐瑞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6日某時許,在交友軟體「探探」以暱稱「陳怡慧」與徐瑞斌結識,並佯稱:可在「寶佳優選」APP從事副業賺錢云云,致徐瑞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10日13時49分許轉帳15,660元至本案帳戶。
111年11月10日13時54分許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伊世代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0頁) (1)告訴人徐瑞斌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偵字第7040號卷第32頁、第32頁背面至33頁、第34頁) (2)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偵字第2641號卷第50頁背面)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040、7069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3 於本院達成和解(本院卷第205頁),履行給付7,120元完畢(本院卷第307頁) 9 陳芳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6日某時許,在「SweetRing」戀愛交友APP中以暱稱「林」與陳芳瑩結識,後改以LINE暱稱「林」向陳芳瑩佯稱:可在「Easy Tok國際商城」創業賺錢云云,致陳芳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10日13時33分許轉帳10,015元(含手續費)至本案帳戶。
111年11月10日13時54分許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伊世代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0頁) (1)告訴人陳芳瑩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7040號卷第37頁) (2)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偵字第2641號卷第50頁背面)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040、7069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4 10 陳宜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3日20時許,在交友軟體「Lemo」以暱稱「楊巧微」與陳宜隆結識,後改以LINE暱稱「微微」向陳宜隆佯稱:可在電商網站「LazadaMall」銷售商品賺錢云云,致陳宜隆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9日13時7分許轉帳32,000元至本案帳戶。
111年11月9日13時54分許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孔玉真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3頁) (1)告訴人陳宜隆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網路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7040號卷第46至119頁、第120頁) (2)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偵字第2641號卷第53頁)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040、7069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5 11 吳振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發發奇全球跨境賴商台灣區總代理商」、「台灣區總經理-陳威均」與吳振豪結識,並佯稱:可透過投資賺錢云云,致吳振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年11月9日10時40分許、111年11月9日14時15分許,分別轉帳285,000元、58,000元至本案帳戶。
(1)111年11月9日10時40分許將左列第一筆款項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孔玉真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4頁) (2)111年11月9日14時39分許將左列第二筆款項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伊世代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2頁背面) (1)告訴人吳振豪提供之發發奇跨境賴商代理商合同書、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7069號偵卷第29頁、第30頁、第34至35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7069號偵卷第21頁、第26頁) (3)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偵字第2641號卷第54頁、第53頁)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040、7069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6 於原審調解成立,迄今已履行給付120,000元(本院卷第309、311頁) 12 王義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日晚間11時許,以販售商品先儲值作為保證金為由之詐騙方式,使王義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9日晚間6時27分許,轉帳2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年11月10日0時許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伊世代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2頁背面) (1)告訴人王義友提供之銀行匯款明細擷取畫面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1份(第8430號偵卷第90至99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8430號偵卷第47至48頁) (3)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偵字第2641號卷第52頁背面) 112年度偵字第8430號移送併辦 13 陳柏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1日某時許,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詐騙陳柏諺,致陳柏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①111年11月9日上午9時57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1年11月9日上午9時57分許,匯款5萬元;
③111年11月9日上午10時10分許,匯款3萬元;
④111年11月10日上午10時2分許,匯款3萬元;
⑤111年11月10日上午10時8分許,匯款5萬元;
⑥111年11月10日上午10時9分許,匯款2萬元;
⑦111年11月10日上午10時12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1年11月9日10時8分許將左列第一、第二筆款項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孔玉真渣打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4頁背面) (2)111年11月9日10時26分許將左列第三筆款項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孔玉真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4頁) (3)111年11月10日10時9分許將左列第四至第六筆款項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孔玉真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2頁) (4)111年11月10日10時38分許將左列第七筆款項轉帳至孔玉真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2頁) (1)被害人陳柏諺提供之手機轉帳翻拍畫面1份(第9779號偵卷第59頁背面至61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9779號偵卷第36至38頁) (3)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偵字第2641號卷第54頁背面、第54頁、第52頁)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779號移送併辦 於本院達成和解(本院卷第205頁),履行給付19,566元(本院卷第325、335頁) 14 張舜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日前某時許,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詐騙張舜凱,致張舜凱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①111年11月9日上午10時8分許,匯款6萬元;
②111年11月9日上午11時13分許,匯款10萬元;
③111年11月10日上午10時8分許,匯款8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1年11月9日10時8分許將左列第一筆款項轉帳至孔玉真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4頁背面) (2)111年11月9日11時14分許將左列第二筆款項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孔玉真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3頁背面) (3)111年11月10日10時9分許將左列第三筆款項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孔玉真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2頁) (1)被害人張舜凱提供之手機轉帳翻拍畫面(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171614303號卷第20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171614303號卷第52至53頁、第54至55頁) (3)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偵字第2641號卷第54頁背面、第54頁、第52頁)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96、4265、4738、5159、5282、5835號移送併辦 於本院達成和解(本院卷第205頁),履行給付19,367元(本院卷第319、339頁) 15 陳冠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1日某時許,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詐騙陳冠宏,致陳冠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8日12時1分許匯款297,000元至本案帳戶(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9萬元,應予更正)。
111年11月8日12時3分許轉帳至孔玉真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5頁) (1)被害人陳冠宏提供之手機轉帳翻拍畫面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第4265號偵卷第55頁) (2)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偵字第2641號卷第55頁)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96、4265、4738、5159、5282、5835號移送併辦 16 蔡鳳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底,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詐騙蔡鳳娟,致蔡鳳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9日11時5分許匯款 223,300元至本案帳戶(併辦意旨書誤載為 223,000元,應予更正)。
111年11月9日11時6分許、11時14分許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孔玉真華南、渣打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641號卷第53頁背面至54頁) (1)被害人蔡鳳娟提供之手機轉帳翻拍畫面(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1273054104號卷第41頁背面)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1273054104號卷第32頁) (3)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偵字第2641號卷第54頁)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96、4265、4738、5159、5282、5835號移送併辦 於本院達成和解(本院卷第205頁),履行給付19,299元(本院卷第305頁) 17 王永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下旬,以LINE暱稱「Lydia」與王永華結識,並佯稱:可透過投資賺錢云云,致王永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8日14時46分許匯款32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年11月8日15時12分許將左列款項轉帳至孔玉真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辦112投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2頁) (1)被害人王永華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辦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270316102卷第1-6頁) (2)手機畫面、轉帳畫面截圖(併辦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270316102卷第35-44頁) (3)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2頁)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88、8389、8472、8692、8693、8694、8695、8696、8697、8698、8699、8996、8997、8998號移送併辦 (上訴後併辦) 18 黃翊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0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黃翊晴,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詐騙黃翊晴,致黃翊晴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7日14時21分許匯款100萬元(不含手續費30元)至本案帳戶。
111年11月7日14時46分許將左列款項轉帳至孔玉真華南銀行、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辦112投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4頁) (1)被害人黃翊晴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辦投投警偵0000000000卷第7-8頁) (2)手機畫面、轉帳畫面截圖(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卷第9-23頁) (3)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4頁)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88、8389、8472、8692、8693、8694、8695、8696、8697、8698、8699、8996、8997、8998號移送併辦 (上訴後併辦)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96號移送併辦(於本院辯論終結後併辦) 於本院達成和解(本院卷第205頁),履行給付24,866元(本院卷第303頁) 19 陳軫輝 詐欺集團於網路上架設「shop street」網頁,以販售商品預先繳款再領傭金為由,詐騙陳軫輝,致陳軫輝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9日10時45分許匯款10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年11月9日10時46分許將左列款項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伊世代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辦112投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0頁) (1)被害人陳軫輝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辦偵6324卷第87-90頁) (2)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0頁)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88、8389、8472、8692、8693、8694、8695、8696、8697、8698、8699、8996、8997、8998號移送併辦 (上訴後併辦) 20 劉佩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1日於ROOIT交友網站以暱稱「陳新明」與劉佩欣結識,並稱於easytok3.com網站可以賺取購物價差為由詐騙劉佩欣,致劉佩欣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9日9時57分許匯款10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年11月9日9時58分許將左列款項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孔玉真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辦112投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1頁) (1)被害人劉佩欣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辦投投警偵0000000000卷第8-10頁) (2)手機畫面、轉帳畫面截圖(併辦投投警偵0000000000卷第11-1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網頁截圖資料、存摺封面(併辦南市警善警偵字第1120527026號卷第49-50、51、53、55-58、59頁) (4)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1頁)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88、8389、8472、8692、8693、8694、8695、8696、8697、8698、8699、8996、8997、8998號移送併辦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號移送併辦 (均上訴後併辦) 於本院達成和解(本院卷第205頁),履行給付18,832元(本院卷第327、345頁) 21 徐佳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4日於sweetRing交友軟體以暱稱「陳智鵬」結識徐佳彤,並以佯稱投資網路商城獲利之方式詐騙徐佳彤,致徐佳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9日9時50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年11月9日9時58分許將左列款項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孔玉真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辦112投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1頁) (1)被害人徐佳彤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卷第7-10頁) (2)手機畫面、轉帳畫面截圖(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卷第14-66頁) (3)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1頁)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88、8389、8472、8692、8693、8694、8695、8696、8697、8698、8699、8996、8997、8998號移送併辦 (上訴後併辦) 22 蔡文湶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蔡文湶,並稱投資「利豐貿易代理商購物平台」可以賺取販賣商品之利潤,致蔡文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8日14時42分許匯款15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年11月8日12時43分許將左列款項轉出至孔玉真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辦112投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3頁) (1)被害人蔡文湶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7-9頁) (2)手機畫面及轉帳畫面截圖(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10-12、14-15頁) (3)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3頁)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88、8389、8472、8692、8693、8694、8695、8696、8697、8698、8699、8996、8997、8998號移送併辦 (上訴後併辦) 23 康瓊文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康瓊文,並佯稱加入「WEEK網路黃金期貨交易平台」操作黃金期貨可以獲利,致康瓊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9日10時45分許匯款37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年11月9日10時46分許將左列款項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伊世代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辦112投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0頁) (1)被害人康瓊文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卷第7-8頁) (2)手機畫面及轉帳畫面截圖(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卷第16-28頁) (3)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0頁)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88、8389、8472、8692、8693、8694、8695、8696、8697、8698、8699、8996、8997、8998號移送併辦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8號移送併辦 (均上訴後併辦) 於本院達成和解(本院卷第205頁),履行給付20,352元(本院卷第301頁) 24 紀威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2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佩珊」結識紀威志,並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詐騙紀威志,致紀威志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9日10時32分許匯款11,000元至本案帳戶。
111年11月9日10時40分許將左列款項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孔玉真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辦112投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0頁) (1)被害人紀威志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卷第8-9頁) (2)手機翻拍畫面(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10-19頁) (3)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0頁)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88、8389、8472、8692、8693、8694、8695、8696、8697、8698、8699、8996、8997、8998、9064號移送併辦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064號 (均上訴後併辦) 25 王志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08月15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以「朱晨麗」結識王志清,並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詐騙王志清,致王志清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年11月7日16時26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時02分,應予更正)、111年11月8日11時34分,各匯款48萬元、32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1年11月7日16時27分許將左列第一筆款項轉帳至孔玉真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辦112投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3頁) (2)111年11月8日11時41分許將左列第二筆款項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孔玉真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辦112投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3頁) (1)被害人王志清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卷第10-13頁) (2)手機畫面及轉帳畫面截圖(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卷第18-66頁) (3)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3頁)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88、8389、8472、8692、8693、8694、8695、8696、8697、8698、8699、8996、8997、8998號移送併辦 (上訴後併辦) 26 張剛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08月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coke」結識張剛強,佯稱可透過「英齊財富」投資獲利,致張剛強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年11月8日12時36分、111年11月10日12時42分,各匯款10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1年11月8日12時42分許將左列第一筆10萬元轉帳至孔玉真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辦112投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3頁) (2)111年11月10日12時43分許將左列第二筆10萬元連同其他款項轉帳至孔玉真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辦112投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24頁) (1)被害人張剛強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卷第8-16頁) (2)手機畫面及轉帳畫面截圖(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卷第17-34頁) (3)被告之將來銀行交易明細(併辦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24、33頁)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88、8389、8472、8692、8693、8694、8695、8696、8697、8698、8699、8996、8997、8998號移送併辦 (上訴後併辦) 於本院達成和解(本院卷第205頁),履行給付19,133元(本院卷第317、3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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