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6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臧○○
選任辯護人 張宸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2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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