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訴,5783,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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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578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韋智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54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21、8321、8470、9134、11179、11457、11867、12494、1333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8249、27690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52、1865、2019、2020、2364、3439、3766、5031、10201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6879、47816、56678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811、1737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董韋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董韋智明知金融機構存摺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時,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用以匯入詐欺贓款後,再利用語音轉帳或以存摺、金融卡提領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使檢、警、憲、調人員與民眾均難以追查該詐欺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欺集團所犯詐欺罪犯罪所得之去向,竟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5日上午1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公園旁,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董韋智前揭中信銀行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施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董韋智之中信銀行帳戶,旋即遭詐集團提領一空,使受理偵辦之檢警不易追查,而以此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告訴人等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等警察機關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或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查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董韋智(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對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意見(見本院卷第131至132、179至180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本院亦認為均應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對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意見(見本院卷第132至136、181至185頁),且其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

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112年8月1日準備程序及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115至119頁,本院卷第130、136、186至188頁),核與證人即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見附表「證據」欄所示偵卷頁數),並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書證或物證等附卷可稽(見附表「證據」欄所示偵卷頁數),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論罪及刑之減輕部分:

(一)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

然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被告將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嗣該人或其所屬詐欺集團某成員持之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係對詐欺集團成員所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罪資以助力,便利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規避檢警機關之追緝,主觀上應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二)被告以一提供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致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騙匯款,為同種想像競合,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三)至原審審理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8249、27690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252、1865、2019、2020、2364、3439、3766、5031、1020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及本院審理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46879、47816、56678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5811、1737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既具有上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四)被告幫助他人遂行一般洗錢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查本件被告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將中信銀行帳戶提供不詳之人使用,而自白其上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之犯行,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三、撤銷改判及量刑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涉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移送併案審理部分所載被害人張滌淞、告訴人廖啟志、黃冠國、郭建和、簡喜瑩、陳淑真遭詐騙匯款至被告中信銀行帳戶之犯罪事實(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46879、47816、56678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5811、1737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即附表編號23至28】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核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原審就此部分,未及審酌,自有未合。

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主張被告雖坦承犯行,惟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損害,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原審量刑過輕等語,揆諸上揭說明,為有理由;

被告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主張從輕量刑云云,則無理由。

又原判決既有上開無可維持之瑕疵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犯行,使詐欺集團成員可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藉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增加附表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破壞治安及金融秩序,所為誠屬不該,惟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前無犯罪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惟本案之被害人或告訴人合計達28人,所受財產上損失甚高,又被告犯後亦未能與被害人或告訴人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失,是其犯罪所生之損害甚鉅;

復衡諸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其於警詢中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廚師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本件被告雖提起上訴,惟檢察官亦就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自無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前段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自得逾知較重於原審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本案卷內證據資料內容,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上開幫助犯行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亦無從認定被告有分得詐欺所得之款項,是被告就本案既無不法利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韋誠提起公訴,檢察官徐明光、廖偉程、鄭博仁、郝中興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寧君提起上訴及檢察官徐明光、郝中興、陳昱璇移送併辦,檢察官張瑞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或 告訴人 詐騙時間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證據資料 詐騙方式 匯款方式 詐騙帳戶 1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21號】 游欣婷 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16日 下午5時10分許 5萬元 ①被害人游欣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21號卷第15-17、19-20頁) ②游欣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對話紀錄暨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21號卷第63-65、83、89-93頁) 佯稱網路投資網站需儲值云云。
網路銀行 董韋智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 2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21號】 郭芮宇 111年8月28日 111年8月16日 上午11時37分許 10萬元 ①告訴人郭芮宇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21號卷第頁) ②郭芮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擷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21號卷第69-81、85-87頁) 佯稱網路投資平台申請帳號需儲值云云。
網路銀行 中信銀行帳戶 3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21號】 林朝棟 111年8月16日前某時 111年8月16日 上午9時57分許 10萬元 ①告訴人林朝棟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21號卷第15-17頁) ②林朝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日盛銀行匯款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21號卷第39、41、51、63、67、71-183、191頁) 佯稱網路投資有價證券,需繳手續費才能提領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470號】 林方容 111年6月20日 111年8月11日 上午11時15分許 75萬元 ①告訴人林方容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470號卷第35-37頁) ②林方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470號卷第41-45頁) 佯稱網路投資有價證券,需繳手續費才能提領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5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34號】 林菓祺 111年6月29日 111年8月15日 上午10時31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林菓祺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34號卷第123-126頁) ②林菓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對話紀錄暨匯款明細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34號卷第127-136、142、146頁) 佯稱網路投資網站需儲值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6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179號】 陳昶成 111年6月中旬 111年8月12日 下午1時18分許 40萬元 ①告訴人陳昶成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179號卷第23-24頁) ②陳昶成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擷圖、永豐銀行匯款收執聯(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179號卷第25-29、37頁) 佯稱網路投資有價證券,需繳手續費才能提領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7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457號】 周佳佳 111年6月30日 111年8月15日 上午9時20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周佳佳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457卷第13-19頁) ②周佳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郵政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457卷第31-39、71頁) 111年8月15日 上午9時22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15日 上午9時24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15日 上午9時25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15日 上午9時29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15日 上午9時30分許 5萬元 佯稱網路投資網站需匯款操作云云。
網路銀行 中信銀行帳戶 8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457號】 邱美舒 111年7月25日 111年8月9日 下午1時2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時18分,應予更正】 18萬元 ①告訴人邱美舒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457號卷第21-23頁) ②邱美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對話紀錄暨匯款收執聯影本(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457號卷第41-47、85頁) 佯稱網路投資網站需匯款操作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9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867號】 張宏瀚 111年5月19日 111年8月15日 上午11時5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9時20分,應予更正】 5萬元 ①告訴人張宏瀚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867號卷第59-64頁) ②張宏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對話紀錄暨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867號卷第65-66、73-74、81-87、91頁) 佯稱網路投資網站需儲值云云。
111年8月15日 上午11時7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9時22分,應予更正】 5萬元 網路銀行 中信銀行帳戶 10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494號】 王士豪 111年7月27日 111年8月10日 上午11時52分許 300萬元 ①告訴人王士豪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494號卷第25-27頁) ②王士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494號卷第35、49、67-77、85-87頁) 佯稱網路投資網站需匯款操作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11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336號】 賴心慧 111年6月中旬 111年8月9日 上午10時15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賴心慧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336號卷第7-11頁) ②賴心慧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暨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336號卷第17-25、41頁) 111年8月9日 上午10時16分許 5萬元 佯稱網路投資網站需匯款操作云云。
網路銀行 中信銀行帳戶 12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64號】 劉宗鑫 111年7月上旬 111年8月17日 上午9時58分許 200萬元 ①告訴人劉宗鑫於警詢中之供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72581604號刑案卷宗第51-52頁) ②劉宗鑫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72581604號刑案卷宗第53-54、62、104頁) 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益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13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249號】 黃詔苓 111年8月9日某時許 111年8月16日 16時20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黃詔苓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249號卷第15-16頁) ②黃詔苓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LINE交友封面翻拍暨IG對話紀錄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249號卷第17-19、49-57頁) 111年8 月16日 16時23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16日 12時55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11分,應予更正】 50萬元 佯稱投資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14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65號】 張清和 111年5月23日 111年8月8日 下午1時5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許,應予更正】 30萬元 ①告訴人張清和於警詢中之供述(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北警海刑字第1113994781號刑案卷宗第1-3頁) ②張清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新台幣提款交易憑證、LINE帳號資訊記詐騙APP使用介面擷圖(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北警海刑字第1113994781號刑案卷宗第19-、22-23、26、28-29頁背面) 佯稱至指定之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15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66號 楊智程 111年6月底 111年8月9日 上午10時7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楊智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72780103號刑案卷宗第42-44頁) ②楊智程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暨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780103號刑案卷宗第46-50、55-56、65頁) 111年8月9日 上午10時9分許 3萬元 佯稱下載指定手機應用程式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網路銀行 中信銀行帳戶 16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39號 許銘堂 111年6月1日 111年8月9日 上午10時49分許 30萬元 ①告訴人許銘堂於警詢中之供述(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警蘆刑字第1114464275號刑案卷宗第1-2頁背) ②許銘堂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對話紀錄、郵局及華南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警蘆刑字第1114464275號刑案卷宗第9頁背面至10、13、21-24、26頁) 佯稱至指定之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17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31號 蘇保吉 111年8月5日 111年8月12日 上午11時58分許 52萬元 ①告訴人蘇保吉於警詢中之供述(見雲林警察局斗六分局雲警六偵字第1121001353號刑案卷宗第1-4頁) ②蘇保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芳苑鄉農會匯款回條、復華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對話紀錄擷圖(見雲林警察局斗六分局雲警六偵字第1121001353號刑案卷宗第21、27-28、57、62-68頁) 佯稱至指定之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18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20號 張萬紀 111年6月9日 111年8月12日 下午12時13分 60萬元 ①被害人張萬紀於警詢中之供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643105號刑案卷宗第42-44頁) ②張萬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對話紀錄擷圖(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643105號刑案卷宗第45-46、56、59、60-62、63-65、69頁) 111年8月12日 下午2時8分許 60萬5,170元 佯稱至指定之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19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號 陳明清 111年6月中旬 111年8月16日 下午1時47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陳明清於警詢中之供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72667305號刑案卷宗第42-51頁) ②陳明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擷圖、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華南銀行及郵局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667305號刑案卷宗第56-60、62-63、66-74頁) 佯稱下載指定手機應用程式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20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52號】 沈麗芳 111年7月10日 111年8月17日 上午10時54分許 40萬元 ①告訴人沈麗芳於警詢中之供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567903號刑案卷宗第42-43頁) ②沈麗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清水區農會匯款申請書、LINE帳號頁面記詐騙APP介面擷圖(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567903號刑案卷宗第45、47、52、57、59-61頁) 佯稱下載指定手機應用程式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21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690號】 陳義衡 111年6月1日 111年8月15日 上午10時6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陳義衡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690號第17-19頁) ②陳義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對話紀錄暨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690號第29、33-34、49-50、55-79頁) 111年8月15日 上午10時8分許 3萬1,000元 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網路銀行 中信銀行帳戶 22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201號】 黃雯靜 111年7月4日 111年8月12日 上午11時36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31分許,應予更正】 20萬元 ①告訴人黃雯靜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201號第5-10頁) ②黃雯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擷圖(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201號第11-12、15-16頁)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23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678號】 張滌淞 111年5月28日 111年8月11日 上午11時37分許 65萬元 ①告訴人張滌淞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678號第15-23、25-29頁) ②張滌淞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擷圖、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678號第75-79、81-98、113頁) 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2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879號】 簡嘉瑩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6日 下午16時24分許 1080元 ①告訴人簡嘉瑩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293號第15-23頁) ②簡嘉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293號第67-68、69-73、75-109頁) 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
網路銀行 中信銀行帳戶 25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811、17379號】 廖啟志 111年5月6日 111年8月8日 下午14時15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時50分許,應予更正】 20萬元 ①告訴人廖啟志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811號第95-97頁) ②廖啟志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警察局北港分局北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擷圖(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811號第101-195、203、215-324、325-327頁) 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併辦意旨書誤載為網路銀行轉帳,應予更正】 中信銀行帳戶 26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811、17379號】 黃冠國 111年6月初 111年8月15日 下午12時58分許 100萬元 ①告訴人黃冠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700811號第5-7頁) ②黃冠國之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單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700811第31、101-141頁) 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27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811、17379號】 郭建和 111年4月初 111年8月16日 上午10時21分許 74萬5,898元 ①告訴人郭建和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700811號第11-18、19-22頁) ②郭建和之聯邦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匯款單據、LINE對話內容擷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700811第42、47-58、143-169頁)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28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816號】 陳淑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8月8日 上午14時50分許 100萬元 ①告訴人陳淑真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853號第15-17頁) ②陳淑真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匯款單據、LINE對話內容擷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853號第77、81-82、19-21頁)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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