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原判決關於黃鈺真犯如附表二編號5、6、8、14所示之罪及
- 二、楊家豪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2、3、10、11、1
- 三、陳均翰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8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 四、黃鈺真犯如附表二編號5、6、8、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 五、其他上訴駁回。
- 事實
- 一、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蔡昇翰(經檢察官另行通緝)、
- 二、嗣因「八爺」時常遲延給付柬埔寨不詳買方所給付之買賣人
- 三、嗣因A30、B26、B27、B28、B29、B30經救援返臺
- 四、案經A11、A15、B4、B10、B11、B15、B20、B
- 理由
- 壹、上訴人即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雖稱: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 貳、檢察官於原審111年12月22日審判程序所為更正及補充如下
- 一、起訴書第3頁、第4頁關於本案第一集團之敘述,因起訴書論
- 二、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係先記載被告之分工,附表所示則是依
- 三、起訴書補充為:核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
- 四、起訴被告9人私行拘禁部分,係指在國內收走護照並要求被
- 壹、證據能力
- 一、證人即被害人B20、B30、B31、B38於警詢所為之證述,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 (二)查,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爭執證人B20、B38於警詢之證述,
- 二、證人A11、B53、B55於偵訊證述,有證據能力:
-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 (二)查A11、B53、B55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係以證
- 三、除上述外,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 四、又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並
- 貳、實體部分:
-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 (一)被告黃鈺真、楊家豪部分:
- (二)如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被害人,客觀
- (三)被告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林晉宇、陳均翰、鄭學鴻、
- 二、論罪及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 (一)被告等人所犯之罪:
- (二)刑之減輕說明:
- (三)移送併辦部分:
- 三、駁回上訴(被告李振豪、林晉宇、陳思瑋、黃炫逢、鄭學鴻
- (一)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iPhoneXR白色手機各1支
- (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iPhoneXR手機1支,為被告
- (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iPhoneXR手機1支,據被告
- (四)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24所示之iPhoneXR、iPho
- (五)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SAMSUNGS21+手機1支,
- (六)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1所示之SAMSUNG手機1支(含門號0
- (七)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之手機1支,據被告李振豪陳稱為
- (八)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9所示空白借據1本,據被告鄭學鴻陳稱
- (九)其餘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難認與本案犯行相關,爰均
- (十)查第一集團之「開發」(介紹)者可獲得3萬元或5萬元之報
- (十一)第二集團之分工項目與報酬金額如「分紅表」所示,前已
- 四、撤銷改判部分(原判決關於被告黃鈺真如附表二編號5、6、
- (一)原審認被告楊家豪、黃鈺真就如附表二編號5、6、8、14所
- (二)科刑及定應執行刑:
- (三)沒收:
- 一、公訴意旨另以: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李振豪等人另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
- 四、經查:
- 五、綜上,依卷內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李振豪等9人另構成檢察
- 六、原審同此認定,就被告等人此部分被訴犯行於理由內說明不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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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振豪
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律師
陳敬豐律師
張太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晉宇
選任辯護人 蔡育銘律師
王捷拓律師
李嘉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思瑋
選任辯護人 連思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炫逢
選任辯護人 莊華瑋律師
魯忠軒律師
張進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家豪
指定辯護人 張衛航律師(義務辯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學鴻
指定辯護人 林俊吉律師(義務辯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均翰
選任辯護人 羅亦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鈺真
選任辯護人 劉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契文
指定辯護人 余嘉勳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392號、第21456號、第21631號、第21632號、第21949號、第21950號、第21951號、第26101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5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黃鈺真犯如附表二編號5、6、8、14所示之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暨楊家豪、陳均翰有罪部分,均撤銷。
二、楊家豪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2、3、10、11、12、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2、3、10、11、12、13「本院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9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陳均翰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8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3、8至13「本院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0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拾肆萬叁仟柒佰壹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黃鈺真犯如附表二編號5、6、8、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5、6、8、14「本院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拾柒萬陸仟叁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蔡昇翰(經檢察官另行通緝)、鄭學鴻、黃炫逢等6人(暱稱或綽號詳如附表四),自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時許起,與位在柬埔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八爺」、「筱白白」等人,共同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買賣人口犯罪組織(下稱第一集團),其等意圖營利,共同基於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及買賣人口之犯意聯絡,由陳思瑋與位在柬埔寨之「八爺」、「筱白白」聯繫,並從事被買賣人口者之招募、接送、辦護照、訂機票以及統計、製作帳冊報表等事宜,林晉宇、楊家豪負責招募、接送被買賣人口者,鄭學鴻協助林晉宇處理其業務,黃炫逢則協助招募,且提供本票令被買賣人口者簽立,被買賣人口者抵達柬埔寨後,由「八爺」、「筱白白」或其指派之人在柬埔寨機場接應,再將被買賣人口者交付予位在柬埔寨之不詳買方,招募者就每位抵達柬埔寨之被買賣人口者可獲得新臺幣(以下未標示幣別者均為新臺幣)3萬元或5萬元之報酬,辦理護照者另可獲得每人800元(結案時可領取之3,000元-辦理護照規費2,200元)之報酬。
林晉宇等人以上開分工方式,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方法,使A11、A15、A3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一集團另有販賣多人至柬埔寨,非本案起訴範圍)陷於錯誤而同意由林晉宇等人安排前往柬埔寨,林晉宇等人即以美金17,000元至18,000元不等之價格將A11等3人賣予位在柬埔寨之不詳買方,A11等3人抵達柬埔寨後方知被騙,被迫為詐欺集團從事網路電信詐欺工作(A11等人遭詐欺及出國經過、抵達柬埔寨後之遭遇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3「被害人遭詐騙出國之過程、遭受之待遇」欄所示),嗣A11、A15、A30經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3「返臺情形」欄所示方式返臺。
二、嗣因「八爺」時常遲延給付柬埔寨不詳買方所給付之買賣人口價金,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蔡昇翰、鄭學鴻、黃炫逢等6人遂自111年2月間某日時許起,改與李振豪、陳均翰、黃鈺真(111年2月底某日時加入)、王契文(111年4月中旬前之4月某日時加入)(暱稱或綽號詳如附表四),以及位在柬埔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買賣人口犯罪組織,並由李振豪主持、指揮此組織(下稱第二集團)。
第二集團以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7為據點,分工方式係由李振豪負責與在柬埔寨之成員對口接洽、議定人口買賣之價格、分派及指揮在臺組織成員分工及任務,並召開會議討論人口販運相關事宜;
黃炫逢擔任總會計,負責統整第二集團帳務、資金調度,並核發支應人口買賣之各項支出,及保管第二集團之團體公共基金;
陳思瑋負責被買賣人口者之辦護照、訂機票事宜,並擔任小會計,管理第二集團零用金、協助發放報酬及代墊款,以及計算人口買賣之各項支出後,回報李振豪、黃炫逢俾利其等進行獲利核算及分潤事宜;
招募人員則由林晉宇、鄭學鴻、楊家豪、黃鈺真、王契文擔任,鄭學鴻有時亦與陳均翰負責帶被買賣人口者前往醫院進行出國前之PCR核酸檢測,陳均翰並與蔡昇翰一起送機確保被買賣人口者順利登機出國(惟每件買賣人口個案之詳細分工仍有不同,詳如附表二所示),被買賣人口者抵達柬埔寨後,由「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或其他本案第二集團不詳成員於柬埔寨機場接應後交付予柬埔寨之不詳買方,李振豪、陳思瑋、林晉宇、鄭學鴻、楊家豪、黃鈺真、王契文、陳均翰等人分別可分得如附表五所示之報酬,黃炫逢則可獲得每週約12,000元之報酬。
李振豪、林晉宇等人以上開分工方式,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方法,使B4、B10、B11、B15、B16、B17、B20、B26、B27、B28、B29、B30、B31、B38、B46、B53、B55、B56、B57(真實姓名年籍均詳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二集團另有販賣多人至柬埔寨,非本案起訴範圍)陷於錯誤而同意由林晉宇等人安排前往柬埔寨。
除B31因被限制出境而未能成功搭機前往柬埔寨,以及B55、B56、B57於出國前即因警方對林晉宇、陳思瑋、黃鈺真執行拘提而未前往搭機外,李振豪、林晉宇等人以美金17,000元至18,000元不等之價格將B4、B10、B11、B15、B16、B17、B20、B26、B27、B28、B29、B30、B38、B46、B53等15人賣予位在柬埔寨之不詳買方。
除B20外,B4等14人抵達柬埔寨後方知實際工作內容與在臺被告知的內容不同,被迫為詐欺集團從事網路電信詐欺工作;
B20則是在柬埔寨遭限制自由之情形下工作一段時間後,發現薪資與債務處理等情形與在臺被告知者不同,方知受騙(B4等19人遭詐欺及出國經過、抵達柬埔寨後之遭遇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19「被害人遭詐騙出國之過程、遭受之待遇」欄所示),嗣B4、B10、B11、B15、B16、B17、B20、B26、B27、B28、B29、B30、B38、B46、B53經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12、14至16「返臺情形」欄所示方式返臺。
三、嗣因A30、B26、B27、B28、B29、B30經救援返臺後報警,及B38與警聯繫救援事宜,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並於111年5月5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對林晉宇、黃鈺真、陳思瑋執行拘提及附帶搜索,復於同年7月5日持原審法院搜索票執行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且其後B4、B10、B11、B15、B16、B17、B20、B38、B46陸續經救援返臺,而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A11、A15、B4、B10、B11、B15、B20、B26、B27、B28、B29、B30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本院審理範圍:
壹、上訴人即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雖稱: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所示被害人A30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此部分應為不受理判決等語。
查,本案偵查中在被告陳思瑋之手機內查得如起訴書非供述證據編號56「柬埔寨報表」、標號57「分紅表」、標號61「陳思瑋Gmail截圖」等證據,由前揭證據及被告陳思瑋於本案之供述、本案其他共同被告與被害人之證述,足認被告陳思瑋與本案其他共同被告同屬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買賣人口之組織成員(詳下述),而前列柬埔寨報表、分紅表、Gmail截圖及證人之證述等,均為嘉義地檢署111年度3359號案件中未查得之證據,且被告陳思瑋除被害人A30部分外,另涉及本案多位被害人遭施以詐術出國之事,亦為前案未發現之事實。
雖上開「柬埔寨報表」、「分紅表」中未記載被害人A30,惟被害人A30遭詐騙出國之模式、流程與本案眾多被害人相同,是本案所查得之「柬埔寨報表」、「分紅表」及共犯、被害人之證述並非與被害人A30被害之事實無關。
據上,本案就被害人A30部分確有查得新事實及新證據,檢察官於本案就被害人A30部分對被告陳思瑋提起公訴,於法並無不合。
貳、檢察官於原審111年12月22日審判程序所為更正及補充如下(見原審重訴字卷三第11至12頁):
一、起訴書第3頁、第4頁關於本案第一集團之敘述,因起訴書論罪法條並無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一集團提及人口販運之部分,均更正為買賣人口罪。
二、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係先記載被告之分工,附表所示則是依被害人陳述,與被害人有接觸過之被告,才會列出。
然因上訴人即被告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林晉宇等,未必均與被害人有所接觸,予以列入係因為其等屬組織之高層(詳後述)。
三、起訴書補充為:核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黃炫逢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同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詳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犯法條欄所示);
被告李振豪、林晉宇、陳思瑋、黃炫逢、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王契文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第6項之買賣人口既遂及未遂、同法第297條第1項、第2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既遂及未遂、同法第302條第1項、第2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既遂及未遂、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主持及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詳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犯法條欄所示)。
四、起訴被告9人私行拘禁部分,係指在國內收走護照並要求被害人住在飯店,及國外限制被害人自由等行為,屬接續一罪。
綜上,檢察官前揭補充並未逸脫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罪名,並未擴張或減縮犯罪事實,本院自應一併審理。
乙、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證人即被害人B20、B30、B31、B38於警詢所為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復按刑事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係屬憲法第16條所稱人民基本訴訟(防禦)權之一種,亦為同法第8條關於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
而共同被告就被告自身而言,仍屬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中,自應給予其對於共同被告(或共同正犯)、證人在審判外所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之反對詰問機會,固為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文所明白揭示,但該解釋理由書第4段中,尚指出此係謂「除客觀上不能受詰問者外,於審判中,仍應踐行詰問程序」,亦即倘有客觀上無從進行詰問時,不在此限,以切實際。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即寓此相同法理,是依舉輕明重、舉重明輕原則,於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陳述之後,如有上揭客觀上不能於審判中接受被告為反對詰問之情形,既屬客觀上無從進行詰問之情形,自不生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遭不當剝奪之問題。
(二)查,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爭執證人B20、B38於警詢之證述,被告陳思瑋、陳均翰爭執B30、B31、B38於警詢之證述,被告李振豪、陳思瑋、陳均翰爭執B28於警詢之證述,然上開證人均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不到(見本院卷三第145、305、385、470、476頁、卷四第39、55、77頁),亦無在監、押,確有傳喚不到之情形,而其等所述與本案構成要件事實相關,且為證明被告陳思瑋、陳均翰、李振豪有罪與否之必要證據方法,而上開證人於接受警方詢問時,應屬記憶最清晰之時,陳述內容亦較無受他人干預之可能,所述情節應較為符合其當時之記憶,該筆錄亦詳為記載問答,末並將筆錄交付其等確認無訛始簽名,是從其等接受詢問之外部客觀情狀看來,確實具有足以取代交互詰問之特別可信之處,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之規定,上開證人警詢證詞,應例外認有證據能力。
又揆諸前揭說明,顯有上揭客觀上無從於審判中踐行詰問、對質之情形,自不生被告李振豪、陳思瑋、陳均翰之訴訟防禦權遭不當剝奪之問題。
二、證人A11、B53、B55於偵訊證述,有證據能力: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蓋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屬性甚高;
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
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296號判決意旨參照)。
從而,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皆得為證據。
(二)查A11、B53、B55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係以證人之身分,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經其具結,而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所為,係經以具結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
又其等於檢察官訊問時,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被告黃炫逢、李振豪、王契文及其等辯護人均未具體指明上開證人於偵訊時,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之外部情況,有何不可信之事由,參酌上開所述,自無從認定該等證人於偵訊時所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A11、B53、B55於偵訊之證述,既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自有證據能力。
至A11、B53於偵訊之證述,固屬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之傳聞證據,惟未經被告行使詰問權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應屬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非謂無證據能力。
再A11、B53於本院審理時已經傳喚到庭作證,並經檢察官及被告之辯護人充分之實質詰問,本院既已賦予被告黃炫逢、李振豪交互詰問及對質之機會,補正未經被告交互詰問及對質之瑕疵,參酌前揭所述,A11、B53於偵訊之陳述已屬完足調查之證據,即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被告黃炫逢之辯護人主張A11、李振豪、王契文之辯護人主張B53於偵訊之證述無證據能力等語,並非可採。
又被告王契文及其辯護人均未聲請傳喚證人B55到庭作證,而證人B55於檢察官訊問時經具結之證述,並無證據足認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被告王契文及其辯護人對於證人B55經具結之證詞既未附具體理由爭執其證據能力,復自行放棄詰問證人B55,自無被告王契文之訴訟防禦權遭不當剝奪之問題,是依上開規定,證人B55於偵訊時經依法具結所為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三、除上述外,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經查,檢察官、被告等9人就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423至441頁、卷三第11至28頁),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
經本院審酌本案供述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證明力亦無明顯過低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作為證據。
四、又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經訊問被告李振豪等9人,楊家豪、黃鈺真就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其餘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及罪名坦承部分、否認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要旨分列如下:1.被告李振豪略稱:對於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罪名均否認。
我認識林晉宇、陳思瑋、黃炫逢、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
我知道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黃鈺真、鄭學鴻、陳均翰在做人力仲介。
我有創立微信「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林晉宇、陳思瑋、黃炫逢、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均在此群組裡。
我是因為陳均翰而認識所有人,陳均翰是我認識很久的朋友,是陳均翰介紹這些人給我認識,我們會一起喝酒、聚餐。
認識之後我有跟黃炫逢週轉現金,我有做地下博奕,黃炫逢做六合彩,我做球版、百家樂,都做博奕項目不同,我跟黃炫逢互相佔客人的輸贏,如果客人贏10萬,我們一人佔5成,就是一人輸5萬,我跟黃炫逢算是合夥,沒有上下線關係。
我會在微信「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這個群組聊天,提醒他們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要做,我把他們當家人才會在這個群組,但我沒有分配任務,也沒有獲利等語。
被告李振豪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略稱:⑴就施用詐術使人出國部分,李振豪並沒有參與詐術使人出國,也沒有施用詐術,至於其他共同被告有無施用詐術,也不會向李振豪報告,李振豪自無法得知其他共同被告所為犯行,主觀上亦無犯意聯絡之可能。
⑵就妨害自由部分,本案告訴人、被害人所證稱在柬埔寨之遭遇不實,被害人可以自由行動、對外聯絡,甚至可以撥電話叫櫃台說他現在被人身自由限制,也可以報警,但沒有任何一個被害人這樣做,黃鈺真甚至可以一次顧兩個人,顯然不可能有妨害自由問題。
⑶B53所為係錯誤指認,此外,其餘證人均未指認李振豪涉案,李振豪不是第二集團的老闆、首腦或核心成員,透過共同被告的證詞可以證明李振豪不是老闆、首腦。
李振豪無指揮共同被告遂行犯罪或是分派任務之行為,也未曾代表本案第二集團跟柬埔寨方接洽或議價,透過共同被告證詞可以證明主要係由林晉宇、陳思瑋與「八爺」聯繫。
⑷微信「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只是作為聚會、聊天之用,至於「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李振豪並不在這個群組裡面,如果李振豪身為這個集團的首腦、主持或主要分配任務的人,他怎麼可能不在「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的群組裡面分派任務,顯見李振豪自始就不是第二集團的首腦、老闆或核心成員。
⑸李振豪沒有使用暱稱「小新」加入Telegram,李振豪是使用「李振豪」,或「鑫豪娛樂」加入Telegram,至於「小新」可能是有其他人認為「小新」這個名字較好使用,在社會地位可能稍微高一點,所以有人會冒用他的名字,而鄭學鴻亦供稱他使用「小新」、「新哥」的名義,因為他認為使用李振豪名義跟林晉宇、其他被告或柬埔寨方的人接洽會比較方便,所以他才偷偷地使用「小新」的名義,但事實上該人並非李振豪本人。
⑹李振豪沒有製作分紅表、柬埔寨報表、人力損益表。
分紅表、柬埔寨報表等,經過陳思瑋的陳證可以證明主要都是「八爺」在第一集團留下來的,且繼續沿用「八爺」的指示,分配的百分比也是「八爺」給他們的,李振豪如果真的是主謀,他應該要去做分配,應該要從中抽取一大部分獲利,但李振豪卻沒有如此,而是當時陳思瑋詢問李振豪說可否借他電腦使用,所以李振豪幫陳思瑋開通電腦使用權限,以利陳思瑋進去記載,顯然李振豪沒有指揮陳思瑋等人製作報表及分配獲利。
⑺李振豪並未獲利,如果李振豪為首腦、老闆,他應該會從中獲取極大獲利,再把剩下的錢分散給其他共同被告,但分紅表上均無李振豪的代號或名稱。
且觀之全案卷證,李振豪並沒有跟柬埔寨之任何人對接,僅係介紹其柬埔寨友人給其他共同被告。
而就人口買賣部分,綜觀全卷均無事證顯示李振豪與柬埔寨方之人員議定價格,自無犯罪之可能等語。
2.被告黃炫逢略稱:我認識被告李振豪、陳思瑋、林晉宇。
我只是借錢給陳思瑋,我問他借錢要幹嘛、有什麼證明的東西,他就傳送報表給我看,我必須評估有沒有辦法借給他這麼多錢。
我跟陳思瑋簽有本票,可知黃炫逢確實借給陳思瑋10萬元,且從扣案本票觀之,上面均無被害人的名字,黃炫逢確無借款給被害人,且令其等簽本票之犯罪事實。
而資金流向均係陳思瑋控制,黃炫逢並非人力仲介集團的會計,也不是金主等語。
被告黃炫逢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略稱:⑴黃炫逢所有之Samsung21+手機經刑事警察局科技研發科之採證後,並無發現黃炫逢於任何通訊軟體中有使用阿笨、money作為暱稱。
是以,既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告黃炫逢係屬暱稱為阿笨、money之人,即不得徒憑其他共同被告之指述,認定黃炫逢即屬暱稱為阿笨、money之人,亦無從認定分紅表中之「笨」係屬黃炫逢。
⑵就黃炫逢加入微信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部分,本案所有被告均一致謂微信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係群組内成員為聯絡感情,平常用於閒聊之用,並非用於討論博弈或人力仲介之業務内容;
且群組内之成員亦非均涉有從事人力仲介業務之行為,是以,尚不得以此認定黃炫逢有為起訴書所指摘之犯行。
⑶就黃炫逢手機内之雲端硬碟app進入後,有檔案「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之excel表部分:本案除其餘共同被告均無供稱黃炫逢有涉入人力仲介之業務外,黃炫逢亦有解釋謂:「之所以會請李振豪等人提供渠等之支出明細(即分紅表),係因黃炫逢要了解為何渠等需要借那麼多錢,避免自己受到不能被清償之損失。
自己僅有點擊進檔案中大致瀏覽、確認一下開銷之金額,並未留意檔案名稱為何,且僅有觀看過檔案一次,似因以手機瀏覽雲端硬碟後會有暫存瀏覽紀錄之功能,警方才於黃炫逢手機内發現該檔案,惟自己並無參與編輯,更只有略為瀏覽而已」等語,與一般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出供其判斷還款能力之資料之常情並未相違,尚不得以此認定黃炫逢有為起訴書所指摘之犯行。
⑷依A11所證,本票係陳思瑋要他簽的,不是黃炫逢,足見A11在偵查所述不實,不得作為不利於黃炫逢之認定。
⑸扣案分紅表當中並未記載黃炫逢,黃炫逢每週獲得1萬2,000元,係因為黃炫逢借款予陳思瑋,黃炫逢並未獲得任何利益,顯見無任何動機及犯意,應為無罪判決等語。
3.被告陳思瑋略稱:我承認詐術使人出國罪、加重詐欺取財未遂及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但我沒有買賣人口,只有參與仲介被害人出國工作。
被害人在柬埔寨之工作狀況應該屬於柬埔寨公司跟被害人間之問題,與仲介者無關。
被害人到柬埔寨之後,甚至自己還有再招募自己比較親近的女朋友、朋友一起出國去柬埔寨工作等語。
被害人A11部分:我有讓A11簽本票,因為他欠車貸的款項,契約我沒有印象。
我有帶A11去做PCR,我應該有去送機,這個部分我有點忘記。
被害人A15部分:我有去睡臺北旅店,我們會在那裡抽菸,我沒有向A15講解工作內容,也沒有要他簽約。
我不確定有無對A15送機,如果A15說有,應該就有。
被害人A30部分:我有送A30到睡臺北旅店南亞分店去住,110年12月31日我有去送機。
被害人B4部分:我有接送B4去做PCR,B4自己進去做PCR。
被害人B10、B11部分:我有陪同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護照。
被害人B10、17、20、26部分:我是去辦理護照。
被害人B56部分:是黃鈺真跟我說B56要借錢,我拿錢過去給B56,我只有給B56簽立本票,是借款本票,不是出國工作的本票。
當時去旅館出來要去便利商店影印,我有拿走B56的身分證件。
被害人B57部分:我有辦理護照,我沒有拿走B57護照、駕照、身分證,我辦完護照後,拿給叫我去辦護照的招募,我現在忘記那位招募是誰。
我帶被害人去辦護照,都是當事人也在現場,辦完之後,我用我的證件幫他們代領。
我做的事情大部分是去辦理護照與接送。
我沒有受僱於何人,我女朋友家裡做旅行社,所以周遭朋友要辦理護照都會來問我,我會代辦護照。
辦護照部分,1本護照收650元代辦費。
付我錢之人一開始是「八爺」,招募有林晉宇、鄭學鴻、黃鈺真、楊家豪、王契文,我有幫王契文之案件辦理護照,但我沒有見過他本人。
接送機、接送入住旅店及做PCR等行為,可獲得之報酬金額不一定,是招募叫我做的,報酬可能3千至5千元,機場接送是2千到3千元。
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略稱:⑴被害人出境至柬埔寨之後,陳思瑋不是負責招募之人,只負責辦護照,偶爾會有PCR檢測,他不知道被害人到柬埔寨後之實際工作狀況,對於柬埔寨公司之管理營運,亦非陳思瑋可置喙。
除此之外,有的被害人在柬埔寨仍可使用手機或上網與臺灣親友聯繫,則被害人在柬埔寨人身自由是否已經遭到嚴格控制,仍需其他證據證明。
⑵陳思瑋最初與「八爺」認識時,其當時所認識出境到柬埔寨工作是合法之博奕工作,才會協助介紹臺灣人至柬埔寨工作,且初期並沒有人反映過在那邊發生人身自由被控制之情況,當時陳思瑋並不知道後續會演變為被害人在柬埔寨開始從事詐欺機房,亦無證據可以證明陳思瑋確實有和柬埔寨那邊的公司達成買賣人口的合意,陳思瑋對本案相關收入的認知是人力仲介佣金,並非把人當成物品賣掉。
至於人口販運防制法的部分,因陳思瑋未參與被害人在柬埔寨方之工作管理狀況,所以其並不知悉有無勞力剝削。
⑶依被害人A30所證,當陳思瑋知道他在柬埔寨之狀況時,陳思瑋有跟其父親聯絡,並將A30之位置訊息傳送給A30父親。
然買賣質押人口必須要把被害人物化,而且主觀上必須要對被害人以及是類似一個商品、這是一個物品的客觀狀況有所故意,主觀有所認知,但本案被害人在臺灣或是說出國之過程中,陳思瑋會幫被害人購物、支出各種費用,甚至還有性交易的費用,如果要獲利最大化,陳思瑋等人不可能支出這些費用,足見陳思瑋主觀上無買賣質押人口罪之犯意。
⑷如認有罪,被告等人在網路上招募人力前往柬埔寨工作,他們當時認為此屬人力仲介,係基於概括犯意,在一定時間內為複數行為,每次之招攬仲介,具有反覆性和延續性,應屬集合犯而論處一罪。
4.被告林晉宇略稱:我承認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組織罪,但否認刑法第296條之1買賣、質押人口罪及人口販運等罪。
我有放款給A11,我有說可以到柬埔寨做遊戲客服,半年可以回來,是A11的哥哥還是誰打電話給我,要我去接A11的,我載他去睡臺北旅店南雅分店。
我沒有跟陳思瑋帶A11做PCR。
我有讓A11簽本票、契約。
我不爭執有陪A11、A15做PCR跟送機。
我幾乎都是做招募的工作,我有帶人去過旅館,我有叫B4去板橋。
我有在B4入住時去看過他,我要拿生活費給他。
被害人B15是我招募的。
B15、B20、B27、B38、B46的客觀事實部分,我承認。
被害人B53其實是王契文招募的,丟給我的。
B53來找我,我就帶他去旅館入住,講說如何辦理出國、出國後工作內容,是被告王契文講的,不是我講的。
我只有帶B53去旅店及給他生活費。
我有跟B55說是要去東南亞拍A片。
被害人B57是我招募的,有人介紹過來的。
被告林晉宇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略稱:⑴就刑法第296條之1買賣、質押人口罪部分,其實林晉宇本身不知悉也無從過問被害人到柬埔寨工作的內容及工作的環境,所以林晉宇在柬埔寨時並沒有把被害人移置於他的實力支配之下的行為,而且林晉宇所收的都只是仲介費,並沒有辦法證明林晉宇跟買方之間,就被害者有價金為合致的意思表示,這部分應該不會構成刑法第296條之1的買賣、質押人口罪。
⑵林晉宇主觀上認為他招募的人到柬埔寨去,是從事線上博奕工作,並不知悉被害人到柬埔寨後之工作情形,被告林晉宇與柬埔寨詐騙集團之間並沒有犯意聯絡,檢察官無法證明柬埔寨詐騙集團之真實性,亦無客觀證據足以證明,故本案事證尚無從推論林晉宇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5.被告鄭學鴻略稱: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12、15、19所載的行為,均不爭執。
就犯罪事實(一)的部分,我全部否認。
事實(二)部分,就詐術使人出國、加重詐欺、組織犯罪條例部分坦承犯行。
就買賣人口、妨害行動自由部分,否認犯行等語。
被告鄭學鴻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略稱:⑴有關第一集團部分,鄭學鴻雖陪同林晉宇為被害人開房間,但是當時鄭學鴻是因為遭林晉宇招募前往柬埔寨從事博弈工作,當時因為心繫家人而未前往,所以鄭學鴻在第一集團時仍然認為前往柬埔寨是從事博弈工作,公訴意旨雖然說被害人沒有接觸鄭學鴻,但因為在組織內屬於高層,而將鄭學鴻列入,仍鄭學鴻在第一集團時只是陪同林晉宇開房間,無任何獲利,故將鄭學鴻列為第一集團之共同被告,顯屬無稽。
⑵有關第二集團部分,鄭學鴻主要負責的工作幾乎都是接送PCR,對於告訴人等出境到柬埔寨之後到底實際上是從事什麼工作,他不是很清楚,雖然事後鄭學鴻知道好像跟當初招募的工作不一樣,但他也不知道到柬埔寨那邊實際的工作情況是否會被私行拘禁或虐待的情形,大部分的被害人到柬埔寨之後也曾經跟鄭學鴻聯絡,也向鄭學鴻表示沒有受虐,不能以其他被害人在那邊有受到所謂的私行拘禁,就認為鄭學鴻也涉有此情。
再者,鄭學鴻並沒有跟柬埔寨方有接觸,遑論他可以依人力仲介費用或者是相關的費用,就可以直接將被害人如同物品一般的出售,又或者是否有層層轉賣的情形,這些都是鄭學鴻所不知道的,不能僅憑被害人的說法,就認為鄭學鴻涉有人口販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買賣人口等罪。
6.被告陳均翰略稱:我承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3、8、9、10、11、12、13所載之客觀事實,惟我否認犯罪。
被告陳均翰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略稱:⑴陳均翰承認有從事客觀行為,無非是陳均翰有從事本案起訴書所稱被害人的接送服務,接送服務內容主要是送他們去做PCR以及後續送機的工作,陳均翰在本案之前就已從事Uber司機之工作,係因蔡昇翰邀約才加入接送被害人做PCR及送機,但陳均翰所獲得之每件報酬頂多幾千元,與之前從事防疫計程車司機之報酬差不多,陳均翰曾經在載送途中的車上跟被害人說,去如果好好做,可能都可以賺到一桶金,就可以回來了等語,係因為朋友在本案事發的前一陣子也前往柬埔寨,也是從事類似賭場的服務生工作,確實有賺到一筆錢,所以陳均翰認為他載送的人確實就是去柬埔寨從事類似博弈、賭場服務生之工作,陳均翰在主觀上根本無從認知到有施用詐術使人出國,甚至有人口販運之情形。
⑵陳均翰加入「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的群組,是當初蔡昇翰邀約陳均翰來做這份工作時,就把他拉進這個群組裡面,這個群組都是在講跟接送有關之工作,其餘跟陳均翰沒有關係。
7.被告王契文略稱:被害人B46部分:我有在臉書張貼徵才的文,我有用MESSENGER聯繫他,我也有介紹林晉宇給B46認識,要他跟林晉宇詳談工作內容,這些部分客觀事實沒錯。
在臉書上張貼廣告,不可能直接在上面寫說要做詐騙,一開始我曉得是做詐騙,我只是要介紹給林晉宇。
B46跟林晉宇見面後,林晉宇有跟B46說過去是做詐騙工作,B46自己也同意過去。
B46所述部分不實在。
被害人B53部分:我有大概跟B53說去東南亞要做男優的工作,之後是林晉宇跟B53講的。
我不知道B53到國外是做什麼工作,但是有聊到東南亞那邊有做男優這個項目。
我認為B53過去確實要做男優的工作,後面有新的擔任男優的項目出來。
被害人B55部分:我也是說要做男優的工作,林晉宇後來有說有做男優的工作。
我主觀上也認為B55是要去做男優的工作。
我否認犯罪,我只是介紹人。
我否認參與犯罪組織,我只有跟林晉宇聯絡。
我會去做這個工作,林晉宇有說是詐騙,我們在網路上不可能跟人家說要過去做詐騙。
當時其實沒有想跟他們做,後來因為身邊朋友詢問那邊有無出國做詐騙而開始。
一個叫吳竑毅(音同)他問我小額放款還有沒有缺,後來問我要不要一起過去做詐騙,我沒有過去,就認識林晉宇。
我透過吳竑毅認識林晉宇。
因為林晉宇有出國做詐騙的工作,後來我就開始介紹人給林晉宇,林晉宇詳談工作內容,也要他們同意才能出國。
我跟要出國的人講的工作內容講的都是真實的,但我不知道為什麼他們回來要這樣隨便亂講。
被告王契文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略稱:⑴王契文對於組織成員、牟利性、結構性均無認識,僅認識林晉宇,連陳思瑋也從未與王契文見面。
王契文主觀認知不可能超脫林晉宇之認知,王契文之資訊都來自林晉宇,既然林晉宇說人力仲介係從事博奕工作,也不知道被害人後續會受到行動自由之剝奪及從事詐欺犯行,王契文自亦無從知悉,王契文在本案僅係基於情誼關係協助林晉宇介紹求職者。
王契文雖承認拿到3萬元,但名義是什麼,沒有講清楚,這在性質上至多是一種民法的贈與,並非意圖營利之對價關係。
⑵犯罪所得部分,王契文曾經供稱拿過3萬元,然倘認王契文有罪,應審酌王契文在本案犯罪極其輕微,跟其他的共同被告犯行顯然有別,屬最邊陲、邊陲之地位,最多應該要評價成幫助犯,應再依照刑法第57條、第59條減刑等語。
經查:
(一)被告黃鈺真、楊家豪部分: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鈺真、楊家豪坦承不諱,並經如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證述明確(筆錄出處詳見附表六所示),亦據被告李振豪、陳思瑋、林晉宇、陳均翰、鄭學鴻、王契文供承在卷(見偵21456卷第25頁反面、第62頁;
偵14392卷一第210頁反面、第211頁、第337頁反面;
偵14392卷二第12、13頁;
偵21631卷第62頁反面;
偵21632卷第107頁反面;
偵21949卷第46頁;
他3717卷二第19頁),並有告訴人A11與林晉宇(「銀行代辦-阿虎」)、陳思瑋(「Nick」、「思」)、蔡昇翰(「發哥」)之對話紀錄、證人A11-1與告訴人A11之對話紀錄、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三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外交部緊急連絡中心(領事事務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提供協尋在海外失聯親友通報單、A15與林晉宇(「銀行代辦-阿虎」)之對話紀錄截圖、A15與在柬埔寨親友之對話紀錄截圖、A30與「筱白白」、「Nick」之對話紀錄截圖、臉書「偏門工作」社團招募廣告之截圖、A30上車之監視器畫面、臉書「借錢網」社團借錢訊息之截圖、告訴人B15、B17與「翁明軒」之對話紀錄、B16與「林溫妮」、「David」、「MVP」之對話紀錄及其位於柬埔寨之位置截圖、告訴人B26與證人B26-1之對話紀錄、證人B26-1與「KK」、「MVP」之對話紀錄、告訴人B27與「翁明軒」(即LINE暱稱「MVP」之人)之對話紀錄、西門航棧商旅外及電梯內之監視器畫面、桃園機場於111年3月16日之監視器畫面、○○飯店之監視器畫面、被害人B38與警方之對話紀錄、被害人B38與證人B38-1等人之對話紀錄、被害人B53與證人B53-1之對話紀錄、被害人B55與「李裕凱」、「柯基文」、「Tiger」之對話紀錄、臉書「偏門工作」社團招募廣告之截圖、被害人B56 與「林溫妮」之對話紀錄、被害人B56簽署之大西洋娛樂集團僱用契約書、借據及本票、被害人B57與「MVP」、「林溫妮」之對話紀錄、林晉宇以「翁明軒」為名在臉書之貼文、黃鈺真以「陳庭婷」及「林惠柏」為名在臉書之貼文、「林溫妮」之LINE主頁、鄭學鴻以「鄭經理」為名在臉書之貼文、「鄭經理」之LINE主頁、鄭學鴻扣案手機內備忘錄記載招募流程及廣告之翻拍照片、楊家豪扣案手機內備忘錄記載招募廣告之翻拍照片、微信「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之對話紀錄、LINE「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對話紀錄、林晉宇與暱稱「小新」之人的Telegram對話語音蒐證錄音檔暨檢察官111年8月11日勘驗筆錄、林晉宇與鄭學鴻「阿鴻」之LINE對話紀錄、林晉宇與王契文「柯基文」之LINE對話紀錄、「柯基文,幽默,Tiger」群組之對話紀錄、陳思瑋與李振豪「新仔」微信對話紀錄、黃鈺真與陳思瑋「Nick」之LINE對話紀錄、自陳思瑋扣案手機查獲之「柬埔寨報表」及「分紅表」、自黃炫逢扣案手機查獲之「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表、「柬埔寨人力」表、Google帳戶首頁、電子郵件信箱、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4日易旅字第111051號函、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資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年7月15日、8月12日函暨附件名單及護照申請書等在卷可稽(見他3717卷一第72至73頁、第75至81頁、第83至84頁、第113至115頁、第119至124頁反面、第128至138頁、第147至153頁、第164至169頁、第212至230頁、第250至271頁、第328至332頁、第353至362頁、第377至379頁、第401至402頁反面、第416至419頁、第420至441頁;
他3717卷二第73至76頁、第84頁、第87至96頁、第98至100頁、第113至115頁、第225至229頁、第231頁反面至第237頁反面、第253至262頁、第292頁反面;
偵26101卷一第516至520頁、第633至666頁、第668至670頁、第779至781頁;
偵26101卷二第37至40頁、第83至87頁、第461至465頁、第475至481頁、第501至527頁、第531至533頁、第539至785頁、第792至828頁、第843至847頁;
偵26101卷三第223至225頁;
偵21949卷第68至74頁;
偵14392卷一第124至130頁、第256至265頁、第340至355頁反面;
偵21631卷第70頁反面至78頁;
偵21632卷二第52至56頁;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3359卷第32至62頁),且有被告李振豪、陳思瑋、林晉宇、陳均翰、鄭學鴻之供述可參(見偵21456卷第25頁反面、第62頁;
偵14392卷一第210頁反面、第211頁、第337頁反面;
偵14392卷二第12、13頁;
偵21631卷第62頁反面;
偵21632卷第107頁反面;
偵21949卷第46頁;
他3717卷二第19頁),足認被告黃鈺真、楊家豪前揭承認犯罪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如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被害人,客觀上由被告林晉宇、陳思瑋、王契文、黃鈺真、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等人招募及安排出國所需證件、保險之辦理、核酸檢測、住宿及送機等(個別是由哪位被告負責何種事務,詳見附表六所示各被害人之證述),除附表二編號13所示被害人B31因被限制出境而未出境,以及編號17至19所示被害人B55、B56、B57因警方對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黃鈺真執行拘提而並未出境外,其餘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110年12月至000年0月間出境至柬埔寨;
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黃鈺真、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王契文為前開行為均可獲得報酬等情,為被告林晉宇等7人坦承在卷(見原審重訴字卷二第30、40、51、101、109;
重訴字卷一第202、205頁;
偵14392卷一第232頁反面至第233頁;
偵21949卷第65頁反面;
偵14392卷二第68頁反面至第69頁),且經如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證述明確(筆錄出處詳見附表六所示),並有告訴人A11與被告林晉宇(「銀行代辦-阿虎」)、被告陳思瑋(「Nick」、「思」)、被告蔡昇翰(「發哥」)之對話紀錄、證人A11-1與告訴人A11之對話紀錄、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三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外交部緊急連絡中心(領事事務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提供協尋在海外失聯親友通報單、A15與被告林晉宇(「銀行代辦-阿虎」)之對話紀錄截圖、A15與在柬埔寨親友之對話紀錄截圖、A30與「筱白白」、「Nick」之對話紀錄截圖、臉書「偏門工作」社團招募廣告之截圖、A30上車之監視器畫面、臉書「借錢網」社團借錢訊息之截圖、告訴人B15、B17與「翁明軒」之對話紀錄、B16與「林溫妮」、「David」、「MVP」之對話紀錄及其位於柬埔寨之位置截圖、告訴人B26與證人B26-1之對話紀錄、證人B26-1與「KK」、「MVP」之對話紀錄、告訴人B27與「翁明軒」(即LINE暱稱「MVP」之人)之對話紀錄、西門航棧商旅外及電梯內之監視器畫面、桃園機場於111年3月16日之監視器畫面、○○飯店之監視器畫面、被害人B38與警方之對話紀錄、被害人B38與證人B38-1等人之對話紀錄、被害人B53與證人B53-1之對話紀錄、被害人B55與「李裕凱」、「柯基文」、「Tiger」之對話紀錄、臉書「偏門工作」社團招募廣告之截圖、被害人B56 與「林溫妮」之對話紀錄、被害人B56簽署之大西洋娛樂集團僱用契約書、借據及本票、被害人B57與「MVP」、「林溫妮」之對話紀錄、被告林晉宇以「翁明軒」為名在臉書之貼文、被告黃鈺真以「陳庭婷」及「林惠柏」為名在臉書之貼文、「林溫妮」之LINE主頁、被告鄭學鴻以「鄭經理」為名在臉書之貼文、「鄭經理」之LINE主頁、被告鄭學鴻扣案手機內備忘錄記載招募流程及廣告之翻拍照片、被告楊家豪扣案手機內備忘錄記載招募廣告之翻拍照片、微信「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之對話紀錄、LINE「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對話紀錄、被告林晉宇與暱稱「小新」之人的Telegram對話語音蒐證錄音檔暨檢察官111年8月11日勘驗筆錄、被告林晉宇與被告鄭學鴻「阿鴻」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林晉宇與被告王契文「柯基文」之LINE對話紀錄、「柯基文,幽默,Tiger」群組之對話紀錄、被告陳思瑋與被告李振豪「新仔」微信對話紀錄、被告黃鈺真與被告陳思瑋「Nick」之LINE對話紀錄、自被告陳思瑋扣案手機查獲之「柬埔寨報表」及「分紅表」、自被告黃炫逢扣案手機查獲之「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表、「柬埔寨人力」表、Google帳戶首頁、電子郵件信箱、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4日易旅字第111051號函、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資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年7月15日、8月12日函暨附件名單、護照申請書等在卷可稽(見他3717卷一第72至73頁、第75至81頁、第83至84頁、第113至115頁、第119至124頁反面、第128至138頁、第147至153頁、第164至169頁、第212至230頁、第250至271頁、第328至332頁、第353至362頁、第377至379頁、第401至402頁反面、第416至419頁、第420至441頁;
他3717卷二第73至76頁、第84頁、第87至96頁、第98至100頁、第113至115頁、第225至229頁、第231頁反面至第237頁反面、第253至262頁、第292頁反面;
偵26101卷一第516至520頁、第633至666頁、第668至670頁、第779至781頁;
偵26101卷二第37至40頁、第83至87頁、第461至465頁、第475至481頁、第501至527頁、第531至533頁、第539至785頁、第792至828頁、第843至847頁;
偵26101卷三第223至225頁;
偵21949卷第68至74頁;
偵14392卷一第124至130頁、第256至265頁、第340至355頁反面;
偵21631卷第70頁反面至78頁;
偵21632卷二第52至56頁;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3359卷第32至62頁),首堪認定。
又卷附之通訊軟體對話、臉書刊登文章中被告9人及蔡昇翰所使用之暱稱或綽號如附表五所示,經被告9人均坦承不諱(見他3717卷二第25頁反面至第27頁反面;
偵14392卷一第120頁反面、第210頁反面、第211頁、第223頁反面、第230頁、第364頁;
偵14392卷二第11頁反面;
偵21456卷第14頁反面;
偵21950卷第15頁反面、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
偵21949卷第9頁反面;
偵21632卷第22頁、第90頁反面、第107頁反面;
偵21631卷第14頁反面;
偵21951卷第15至16頁、第24頁;
本院聲羈143卷第97頁、第131頁);
被告等人在通訊軟體對話中所稱之「公司」或「辦公室」,是指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7等情,亦據被告李振豪、陳思瑋、林晉宇、楊家豪、陳均翰、鄭學鴻、黃鈺真坦承不諱(見偵21456卷第25頁反面、第62頁;
偵14392卷一第210頁反面、第211頁、第337頁反面;
偵14392卷二第12、13頁;
偵21631卷第62頁反面;
偵21632卷第107頁反面;
偵21949卷第46頁;
他3717卷二第19頁),是此部分亦可認定。
(三)被告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林晉宇、陳均翰、鄭學鴻、王契文部分:㊀被告李振豪:被告李振豪雖辯稱其與本案犯行無涉(見本院卷二第419頁、卷三第10頁、卷四第313頁),惟查:1.觀諸微信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之對話內容:在被告李振豪所創立之微信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有如附圖2至附圖7、附圖9至附圖19-1之對話(附圖出處為偵21631卷第70至第75頁;
偵21632卷第19頁、第45頁、第114頁反面至117頁反面;
偵14392卷一第262頁;
偵14392卷二第17頁至第25頁;
偵21456卷第102至110頁;
偵21949卷第68頁至73頁反面),內容如下:⑴附圖2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5日稱:「各部門 安全到家 群組回報」,接著「(暱稱)草莓頭」、被告陳均翰接連回覆:「安全」、「收」,同日稍後被告陳均翰回覆:「到家」、蔡昇翰回覆:「到家」、被告黃炫逢回覆:「safe」(附圖3)。
⑵附圖4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8日稱:「盡量 把手機對話刪除 通訊錄刪除」,被告楊家豪即回覆:「收」。
⑶附圖5、6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2日2時15分稱:「大家不要胡思亂想了,Andy的中人是用來帶帳的,也是用來保護人的,我剛剛跟他通過電話了,今天人不見,我們一定要對Andy,Andy一定會給交代,所以那個人有交代的能力,等於Andy這個人是給自己買保險」,被告楊家豪、鄭學鴻均回覆:「收到」。
⑷附圖7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2日15時23分稱:「總會,幾點到公司」,被告黃炫逢於當日16時30分回覆:「路上了」,被告李振豪又稱:「小會計,起床沒」,被告陳思瑋即回覆:「路上」,被告李振豪即稱:「11樓集合」。
⑸附圖9、10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3日18時23分稱:「@陳翰晚上年輕人緊急會議,等我回來」,被告陳均翰答稱:「是,我在樓上」;
同日22時27分被告李振豪稱:「@蔡百萬禮拜三那一批要多帶10個鍵盤,跟我算錢喔」,蔡昇翰答稱:「好」。
⑹附圖11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6日稱:「@所有人 這禮拜放鬆回來,我要開始雞巴了,所有人事物都要上軌道,先提前告知」,被告陳均翰、鄭學鴻、陳思瑋、楊家豪接連回覆:「收」、「收」、「好」、「ok」。
⑺附圖12、13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8日13時45分稱:「誰醒著 群組先讓我知道 速度」,被告陳思瑋、陳均翰、黃炫逢接連回覆:「我」。
被告李振豪於同日13時47分稱:「@小思 先key帳,@陳翰 先打聽當鋪地址,@炫風 你先繼續休息」,被告陳均翰即回覆:「收」,被告陳思瑋回覆:「好」。
被告李振豪於同日13時58分稱:「我的初稿,以後所有出國的人,開發回來我來面試,所以用什麼方式開發的要跟我說」。
⑻附圖14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8日14時18分稱:「@所有人 有關人力仲介的所有人,晚上21:00公司集合,包括那個妹妹也要到」(按「妹妹」為被告黃鈺真),被告陳均翰、黃炫逢即均回覆:「收」、被告陳思瑋回覆:「好」,被告李振豪接著稱:「重要會議,沒到我會發火」,被告鄭學鴻即回覆:「收到」,蔡昇翰亦回覆:「收」。
⑼附圖15、16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8日18時42分稱:「各部門思考今天發生的事情,然後檢討各部門自己可否更縝密的想法與作法,晚上21:00公司開會討論」;
復於同日23時38分稱:「@所有人 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
我有兩個想法1.別人想弄我們 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被告陳均翰、鄭學鴻即回覆:「收」。
⑽附圖17、18中,被告李振豪於4月22日稱:「沒事了,快篩確認沒事,從今天開始,送機、會計這兩組,同部門,不准兩個人都在辦公室,要分開。
收到回覆。
@所有人」,被告陳均翰、林晉宇、鄭學鴻、陳思瑋即接連回覆:「收」。
⑾附圖19中,於5月5日(按即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黃鈺真被拘提之日)17時40分,被告陳均翰於群組中稱:「本機收回刪掉~已在處理中」,被告李振豪旋即於同日19時50分將被告陳均翰移出群組。
⑿附圖19-1中,被告陳均翰在群組中稱:「@所有人 哥說等等算帳領錢時大家都要到」,蔡昇翰回覆:「賀」,被告鄭學鴻回覆:「收」。
被告陳均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這句話中我領的錢是我送人去機場會拿到的錢,我是跟鄭學鴻或陳思璋拿錢。
哥是指李振豪,當時李振豪叫我邀大家來領錢,為何是他叫我邀大家來領錢的原因我也不知道。
(見偵21631卷第64頁)。
由上開群組對話,可見被告李振豪係對群組成員發號施令之人,不但要求群組成員刪除對話紀錄及通訊錄,且命令與人力仲介相關之所有人至公司開重要會議,包括未在上開群組內之被告黃鈺真亦須到場,被告李振豪並強調「沒到我會發火」,被告李振豪對於群組內的人也有「總會」、「小會計」的稱呼,對話中並有「這禮拜放鬆回來,我要開始雞巴了,所有人事物都要上軌道」、「我的初稿,以後所有出國的人,開發回來我來面試,所以用什麼方式開發的要跟我說」、「各部門思考今天發生的事情,然後檢討各部門自己可否更縝密的想法與作法,晚上21:00公司開會討論」、「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送機、會計這兩組,同部門,不准兩個人都在辦公室」等內容,均係與將被害人等送至柬埔寨之事務有關之命令,且於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黃鈺真遭執行拘提之日,隨即在被告陳均翰表示已在處理本機收回刪掉後,將被告陳均翰移出群組,是被告李振豪確有參與柬埔寨「人力仲介」之事,且為主導者,至為灼然。
是被告李振豪辯稱其與本案犯行無關云云,顯非可採。
2.證人即被告林晉宇於偵訊具結證稱:「(問:為何要發這些(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廣告?)招募人,請他們去柬埔寨工作,一開始跟八爺合作,八爺說是去柬埔寨做博奕,我還有去找我的好朋友去,他也回報確實是在做博奕。
後來八爺說一人3萬元,都沒有如實給,陳思瑋才去接洽別人,我們有被騙機票,就是人過去一落地就跑了,被黑吃黑,所以我們跟小新聊天聊到後就再跟小新合作,我不知道小新當時有沒有在做,但是他在柬埔寨那有認識的人,我們跟小新開始做是111年2月開始」;
「微信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暱稱『新仔』是被告李振豪 ,就是我說的『小新』,沒有其他暱稱,他跟柬埔寨方有認識,他是臺灣端的接洽人」(見偵14392卷一第210頁反面、第211頁);
「(問:【提示111偵21456卷附圖56.57】你手機中telegram中聯絡人暱稱「小新」是否為李振豪?)是。
(問:【提示圖57】暱稱『小新』於3月17日13:11、13:12、13:18分別傳送3段錄音檔案給林晉宇,經當庭撥放並勘驗。
勘驗結果:男性說話者於第1段語音内容為『你幫那個誰你廣告發一下發那個…ok我等一下打給你我等一下…』;
第2段語音内容為『不是你…你…你…發一下廣告我們要徵會英文的人,名額有限,薪水優渥ㄟ…對名額有限、薪水優渥,發一下廣告想一下文宣拉,對阿去國外工作會英文的人』;
第3段語音内容為『阿你們玩得開心嗎?』,其聲音音質、音調、音色與被告李振豪相似。
對上開勘驗結果,有何意見?)是李振豪跟我說的話。
(問:當時李振豪在說什麼?)我幫他在發文、發徵人廣告,類似發在偏門工作這樣的社團。」
、「(問:【提示圖58】你手機中之telegram「TJ」群組,暱稱「小新」也是李振豪?)是。」
、「(問:TJ群組裡本案被告只有你跟李振豪?)應該是,我忘記了。
我不認識武男兄。
『已刪除帳戶(DA)』好像是刪除帳號都會這樣顯示,我是被加入,我忘記是誰拉我進去的,不確定是不是李振豪拉我進去的。」
、「(問:【提示圖60.61.62】『TJ』群組,於3月23日你們在群組内討論B29、B26等人經救援回臺灣的事,暱稱『武男』並貼出B29在臺灣簽的本票,復於3月23日17:14說『要不要搞這幾個臺灣人在這裡坐牢?』。
『小新』於17:15回答:『可以嗎?可以就搞他們如果確實在柬埔寨坐牢我們再來討論賠付的問題不能所有承擔責任都是我們,然後葫蘆那邊一點是也沒有』。
暱稱『武男』、『葫蘆』分別是誰?你們在討論要讓B29他們回不了臺灣嗎?)『武男』應該是柬埔寨方的人,我不知道是不是臺灣人。
『葫蘆』應該是柬埔寨那邊的老闆,我也不知道是不是臺灣人。
我不知道李振豪為何會打這句話,但我沒有加入討論這個話題。
(問:【提示圖63】你手機中之telegram中『山酥線』群組,暱稱『小新』是李振豪?)是。
(問:上開『山酥線』群組暱稱『小新』於3.1發訊息說『前陣子臺灣端出點事情,所以我們把聊天軟體的刪除了,重辦,所以會失聯。
抱歉給@bosscai老闆添麻煩了』。
這個群組『山酥線』是做什麼的?『山酥』是誰?臺灣出甚麼事,為何刪聊天軟體?)山酥應該是柬埔寨方的人,我不知道他跟『武男』、『葫蘆』是否為同一公司,但聊天聊起來我覺得他們應該認識。
3月我印象中好像沒有出什麼事,我不知道他們到底發生什麼事,在我印象中3月那時候沒有刪除東西,都正常。」
、「(問:如何稱呼黃炫逢?)『阿笨』、『阿逢』」(見偵14392卷二第62頁反面至第63頁反面);
「(問:【提示柬埔寨報表、分紅表】你之前稱原本跟八爺合作,因為八爺錢常不正常回來,才換找李振豪,是在何時的事?)我記憶中是在今年過完年後,大約111年2月。
柬埔寨報表就八爺時期的報表,因為我要拿錢,我想說為何錢都一直不給我,所以跟陳思瑋對帳,陳思瑋跟我說錢八爺還沒給,並給我看柬埔寨報表,當時我才會看過這個表,我後來也因為一直沒有拿到錢我就沒再做八爺這部分,另外我沒有看過分紅表。
我看經提示的分紅表上我介紹的人,此時期應該就是我跟李振豪配合。
(問:送一個人過去集團總獲利多少錢?)八爺時期,介紹1人過去3萬,沒有所謂大家一起的獲利或公基金。
李振豪時期,介紹1人過去6、7萬,因為比八爺那邊高,又因為疫情關係,所以我覺得他我就繼續招募看看,我不知道如何得出6、7萬之獲利。」
等語(見偵14392卷二第68頁反面)。
綜觀被告林晉宇上開證述及卷附之通訊軟體Telegram「TJ」群組、「山酥線」群組對話內容(參見附圖48至61,出自偵21456卷第115至第116頁),足認被告李振豪確實有從事柬埔寨「人力仲介」,且與柬埔寨方之共犯聯繫本案買賣人口之事宜。
⒊至被告林晉宇雖於原審證稱:我們有應徵到人,都是直接貼上群組,再來會對到陳思瑋那裡,就是對陳思瑋拿錢,因為我們錢都是跟陳思瑋請的,沒有所謂誰主使等語(見原審重訴字卷三第24至25頁),惟此部分證述內容不僅與其前於偵訊所證及被告陳思瑋於偵訊之證述(詳下述)不符,亦與前述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扞格;
且被告林晉宇於原審作證時,就與被告李振豪有關之問題時,明顯有遲疑不回答,或問題很明確但卻無法回答之情形,如:「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請求提示111年度偵字第14392號卷1第331頁111年7月19日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問『李振豪是你們老闆?』,你回答『不是。
因為他年紀比較大,知道東西比我們多,所以大家加減會聽他意見。』
,是否實在?證人林晉宇答:(證人約過20秒後回答問題)就是加減問一下他意見。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請求提示111年度偵字第14392號卷1第331頁111年7月19日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關於群組裡說開會的事情,你曾回答『李振豪才會說開發回來要面試,但實際上他也沒有面試過,當天9點開會也是因為這個原因,開會主要重點就是不要再被騙機票生活費、住宿費。』
,是否實在?證人林晉宇答:我看一下喔,(證人約過25秒後續答)不好意思,實在的意思是指?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當時你提到群組裡李振豪請大家開會,有人到柬埔寨之後自己跑掉,他要提醒大家這些事情,說要回來面試等內容。
剛才你說李振豪與這個案子都無關,他為何會提到這些?證人林晉宇答:(證人未答)。」
(以上筆錄內容見原審重訴字卷三第25頁)是觀諸被告林晉宇於原審之作證情形,其就關於被告李振豪是否涉及第二集團犯行之問題有遲疑或不敢(或不願)回答之情況,本院審酌其於偵訊陳述,距本案發生時較近,記憶自較深刻清晰,且於當時應較無心詳加考量供詞對自己或他人所生之利害關係,時間上亦不及權衡利害及取捨得失,較無來自被告李振豪在場所生有形、無形之壓力,而為出於迴護被告李振豪之供證,其於原審之證述與偵訊之證述內容不符部分,自難採信,當不能僅憑被告林晉宇於原審之證述內容為對被告李振豪有利之認定。
⒋被告陳思瑋於偵訊具結證稱:「(問:公司有在做人力仲介?何人在做?分工?)我、李振豪、陳均翰、蔡昇翰、黃炫逢、鄭學鴻、楊家豪、林晉宇、黃鈺真,另外還有八爺。
還有其他人我知道綽號,可能不知道真名。
…後因為林晉宇跟八爺有爭吵,他才改找李振豪問柬埔寨有沒有認識的,所以才開了另一條線,在這之前,我都是聽八爺說要辦哪個人的護照。
之後林晉宇就透過李振豪接觸到ANDY(安迪)。
後看招募的人說有誰要辦護照我就帶去辦護照。
陳均翰、蔡昇翰本來做八大的少爺、酒店幹部,但因為疫情無法做,我們就請他們來做送機的。
黃炫逢有在做小額借貸,錢放在他那大家比較放心,所以大家都叫他總會,像是介紹人去柬埔寨的佣金,ANDY會透過虛擬貨幣打錢到臺灣私人的幣商,我們再有人跟幣商拿錢交給黃炫逢,有時黃炫逢比較忙,就會請我整理錢發給大家,我不知道他們怎麼給錢、方式如何,錢來了ANDY會通知林晉宇,林晉宇可能會通知我或黃炫逢,再有人去找幣商拿錢,找幣商部分都是林晉宇處理,我也不清楚。
…鄭學鴻、黃鈺真也是做開發,他們是林晉宇帶進來的。
楊家豪也是做開發。
林晉宇主要是開發,也會跟ANDY聯絡。
八爺時期,有一個LINE群組,招募人員會各自跟八爺聯絡。
八爺是馬來西亞人,我跟他在臺灣認識的,是因為他打電話給我,我才知道他在柬埔寨。
…(問:【提示圖8、9】李振豪在群組一直說的ANDY,是你說的ANDY嗎?)是。
ANDY是臺灣人,現在人在柬埔寨,我沒有見過他,但他們有說他也是臺灣人。
(問:【提示圖10】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3月12日15:23『新仔』說『總會幾點到公司』,『炫風』回答『路上了』『新仔』接著問『小會計起床沒』你回答『路上』。
『新仔』說『11樓集合』你回答『好』後於同日16:51說『哥,到了』,為何你叫小會計?為何炫風是總會?當天相約做何事?)黃炫逢電腦不太好,他會叫我用電腦報表,所以我才會被叫小會計。
為何炫風是總會如前述。
當天相約原因我忘記了。
11樓是原本的辦公室,後面租6樓後都在6樓了。
有時候約朋友來會在11樓,但正確誰在使用不清楚。」
、「(問:【提示圖23】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3月16日12:30『新仔』標註所有人說『這禮拜放鬆回來我要開始雞巴了,所有人事物都要上軌道,先提前告知』,你回答『好』,其他人回『收』、『OK』,在說什麼事情上軌道?)他應該指的是所有的事情,例如放款、博奕、仲介。」
、「(問:【提示圖25、26】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3月18日13:45『新仔』說『誰醒著群組先讓我知道速度』,你馬上回『我』,陸續有暱稱『陳翰』回『我』,暱稱『炫風』回『我』,同日13:47『新仔』標註你說『先key帳』,你回答『好』,甚麼帳?)『先key帳』就如圖45,開發會給我支出項目的數字,我就key在雲端的EXCEL檔上,所有雲端在八爺那時候就有了,後續就沿用改格式而已。
我會丟連結給其他人,他們就可以上來看。
表格是他們叫我KEY,我就KEY,主要給誰看我不知道,可能是ANDY吧,大家也都可以去看。
(問:【提示圖27】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3月18日14:18『新仔』標註所有人說『有關人力仲介的所有人晚上21:00公司集合包括那個妹妹也要到』『重要會議沒到我會發火』,你回答『好』,暱稱『陳翰』回答『收』、暱稱『炫風』回答『收』,暱稱『阿鴻』回答『收』,暱稱『蔡百萬』回答『收』,當天要討論何事?)那個妹妹是黃鈺真。
幾次開會好像都是有人到柬埔寨後跟自己對接的人離開,騙我們幫他付機票錢。
(問:【提示圖28、29】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3月18日18:42『新仔』說『各部門思考今天發生的事情,然後檢討各部門自己可否更縝密的想法與做法,晚上21:00公司開會討論』,23:38『新仔』又標註所有人說『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我有兩個想法1.別人想弄我們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何意?)當天到柬埔寨落地後跟人離開的人應該是鄭學鴻介紹的,因為鄭學鴻喜歡亂報堂口亂講話,所以李振豪才會這樣講。
『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應該是對開發說的。」
、「(問:【提示圖36】微信暱稱『新仔』與你的對話,新仔是李振豪嗎?)是。
(問:【提示圖36】5月1日19:57『新仔』發6秒的語音,說『可以刪除了』、『要分3月4月』,你回『好』,並說『哥,月支出等我一下喔』,在說甚麼?是什麼月支出?為何叫你製作?可以刪除甚麼?)因為從11樓搬到6樓,他要我搬家支出用到的東西都記下來。
我忘記我傳什麼,好像是KEY好的帳,刪除是李振豪的習慣。
(問:【提示圖39】『新仔』接續說:『還有幫我問一下這幾個人是誰的』,並貼如圖40、41兩張圖,何意?李振豪要叫你問誰?為何要叫你問?這些人又是誰?上面數字的意思?)這是開發給數字叫我KEY的表格,跟圖45一樣,李振豪是要叫我去問誰是開發,讓他們告訴我每一個項目支出了哪些。
(問:【提示圖43】『新仔』接續說『4月的你也要算一下等等可以key5月的』又於5月2日10:39說『團機總共要給我60200我總共要給你230000』,你回答『對』。
『新仔』則說『0000000-00000=170000下午叫阿翰拿給你』你回答『好,謝謝哥』,這是甚麼錢?團機是何意?為何你要給他錢,他又要給你錢?)團機應該是他代墊的費用。
23萬要給我的我不確定是幹嘛的,有可能是博奕,有可能是其他的錢。
(問:【提示圖44、45】『新仔』在5月2日20:30貼表格截圖【如圖45】你說『謝謝哥可以收回』,該圖上面有寫公司付Andy 3160u,然後還有B51下方的一些明細,何意?Andy是誰?)Andy就是柬埔寨的對口,要付他虛擬貨幣。
B51的一些明細是開發給我的支出金額。
(問:不是應該Andy給你們錢,為何變成你們付給Andy虛擬貨幣?)也許在柬埔寨那邊有代墊款。
(問:為何李振豪要截圖傳給你報表?不是你製作的嗎?)表格是開發也可以自己KEY,所以不一定是我製作。
從圖46到49可以看出,我不知道為何當時我的GMAIL被移除沒有辦法KEY,所以我才會把後續開發給我「B52」、「B53」的支出傳給李振豪。
(問:【提示圖46、47、48、49】你於5月4日14:50說『哥,我要key帳可以麻煩幫我開一下權限嗎』『新仔』回『你現在在哪?你的gmail我刪除了你貼細帳給我吧我晚點做』你則回『在公司那我貼給哥』然後你就貼B52及B53許多帳目細項。
B52及B53是誰?你為何會有這些帳目細項?李振豪要開甚麼權限?)B52及B53是要去柬埔寨的人,我不知道誰開發,細節項是開發傳給我的。
409號6樓的辦公室其中有一台是李振豪的電腦,只有那台有GMAIL,所以我想跟李振豪借電腦,才請他開權限。
(問:【圖50、51、52、53】5月4日『新仔』傳遞很多訊息後收回,並說『先儲存』『都存到了?』你回答『少宋的』新仔則稱『我再傳一次』,並問『有沒有看不懂的』、『最後一頁也看得懂?』你說『懂匯差給大家的』。
當時是傳什麼叫你存?匯差給大家是指誰?)當時李振豪收回的就是111偵14392卷的56到57頁反面(即本判決附圖38、39、40、41所示)。
57頁反面上面有寫3萬5是匯差。
(問:乘以0.7為何意思?)我不知道,李振豪傳給我的數字我照KEY。
我不知道是否為李振豪手寫。
(問:【提示圖46至53】你們對話一直在『回收』、『刪除』的是甚麼資料?)就是類似上述111偵14392卷的56到57頁反面的資料。
(問:【提示圖65】你是在5月5日晚間被拘提,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隨即於5月5日17時40分許由『陳翰』發言『本機收回刪掉』,為何?)我不知道,可能是被抓吧。
(問:【提示柬埔寨報表】那些項目、數字來源?)柬埔寨報表都是八爺提供,開發的人支出的數字就是開發的人提供的。
這個EXCEL也是在雲端,大家可以看。
(問:【提示圖49分紅表】你是屬於領哪個部分的錢?)我辦護照拿外交部百分之5的部分,公司的百分之30我不知道是給誰,剛剛檢察官問的手寫計算式為何要乘0.7,就是這個部分,我們拿到的時候就已經被扣掉了。
開發到的人的百分之30就是給招募人員。
會計百分之5我不知道給誰,因為我平常也沒有在對我拿到的跟報表有沒有一致,我只能確定我有拿到外交部的部分。
核酸檢測百分之5就是看誰帶人去就誰拿。
機場百分之10就是蔡昇翰、陳均翰,還有鄭學鴻。
團體百分之15就是一直放在黃炫逢那,有需要臨時代墊款可以請款。」
(見偵14392卷二第12至15頁反面)、「(問:提示『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左側表格經核對與你手機扣案的分紅表「15%團體」欄位數額相符(僅百位後捨去),跟你之前所述15%團體由黃炫逢保管也一致,有何意見?)15%的計箅是林晉宇、李振豪、八爺他們會傳總獲利數字給我,EXCEL表格已經設定好計算式,記入後會自動算好。」
、「(問:通常是拿給你錢?)李振豪、林晉宇、鄭學鴻都曾經拿錢給我讓我去分。」
等語(見偵14392卷二第44頁反面)。
由被告陳思瑋上開證述及被告李振豪、陳思瑋之對話內容(對話截圖見本判決附圖20至41),併佐以被告陳思瑋之手機所查得「李振豪(00000000000000000.com)」於111年5月1日透過Google試算表與被告陳思瑋共用試算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足見被告李振豪不但代墊「人力仲介」事務費用,甚至指導被告陳思瑋作帳、計算分利,且在被告陳思瑋無法輸入帳目明細時協助被告陳思瑋輸入明細,並多次刪除、收回所傳送之帳目明細,無非係為隱匿與此有關之紀錄,被告李振豪確實有參與柬埔寨「人力仲介」之事,至為明確。
至被告李振豪雖否認使用「00000000000000000.com」之電子郵件,惟前揭電子郵件於申辦時登記之備用電話為被告李振豪配偶簡湘庭申登之手機號碼,且於111年6月25日17時27分16秒(格林威治時間西元2022年6月25日9時27分16秒)之IP位址對應使用之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手機號碼為被告李振豪所申登,上開電子郵件於111年7月4日登入之IP在林森北路409號6樓之12(即與「公司」同樓層之處)等情,有GOOGLE SUBSCRIBER INFORMATION(即上開電子郵件帳戶資料與活動紀錄)及IP查詢資料等在卷可考(見他3717卷二第271至第278頁反面),足認上開電子郵件應係被告李振豪所申辦,且至111年6、7月間仍由被告李振豪所使用,是與被告陳思瑋共用試算表之「李振豪(00000000000000000.com)」應係被告李振豪無誤。
被告李振豪空言否認該電子郵件帳號是其所使用,惟未提出任何合理說法與佐證,所辯自不可採。
⒌至被告陳思瑋於原審雖證稱:被告李振豪沒有對我你發號施令或指示我做什麼事,除了我之外,林晉宇會與柬埔寨聯繫,111年度偵字第26101號卷1第670頁之分紅表是我製作的,分紅表記載的「公司」在柬埔寨那邊來的時候就是這樣。
柬埔寨那邊是30%,「開發」是招募人員,「會計」是公司的會計人員,「核酸」是去送PCR的人員,「機場」是送機的人員,「外交部」是辦理護照,「團體」是多出來保出來保管的,由我保管。
李振豪不可以使用團體15%,招募人員可以使用。
我未曾向李振豪領薪水,招募人員把錢拿回來發的時候,我就會把屬於我的報酬扣起來,林晉宇叫我再拿給表單上該給的人。
我有加入「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但我參加時開會沒有特別做什麼等語(見原審重訴字卷三第161至166頁),惟被告陳思瑋上開證述非但與其自身及被告林晉宇偵訊之證述內容不一致,更與前揭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完全背離,尚難憑採,應以其於偵訊所證較為可採,被告陳思瑋於原審所為證述尚難為有利於被告李振豪之認定。
⒍另查,在微信「家人」群組中,被告李振豪(暱稱「新仔」)於111年5月30日稱:「律師交代,大家還是要小心點,法院沒這麼快動作」,隨即包含被告黃炫逢在內的4個人回稱:「收」,被告李振豪接著說:「搜尋一下 白狼 柬埔寨,他超厲害的,我要去跟他,自導自演,把人送出去,再接回來,就可以上新聞耶」(見附圖19-2、19-3)。
而被告鄭學鴻於偵訊具結證稱:「家人」群組是「新仔」即李振豪創的,成員「小鬼」是我,「大勝」是黃炫逢。
「家人」群組是「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沒了之後才創的,5月5日當時,他們被抓後,我們大家都被李振豪退出「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
在群組對大家說「律師交代」、「大家還是要小心」、「法院沒這麼快動作」,接著大家回覆「收」,應該是在討論陳思瑋、林晉宇他們被抓的事情,叫我們大家要小心一點,我不知道李振豪的律師是誰。
李振豪在「家人」群組對大家說「搜尋一下白狼柬埔寨」、「他超厲害的我要去跟他」、「自導自演把人送出去再接回來就可以上新聞耶」,就是討論把人家送出國的事情。
我不知道為何說白狼自導自演,應該是要提醒大家注意一點。
白狼救回來的那幾個人確實都是我們送去柬埔寨的等語(見偵21632卷第129頁反面至第130頁)。
若被告李振豪與本案買賣人口犯行無涉,何以其於本案為警查獲後,即將原本「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的成員均退出群組,並創設另一個「家人」群組,且在「家人」群組發出上開「律師交代,大家還是要小心點,法院沒這麼快動作」等訊息,甚要求群組成員搜尋「白狼 柬埔寨」之相關資訊,且被告李振豪所傳上開群組訊息亦經被告鄭學鴻證述是在討論本案共同被告被抓、把人送出國、提醒大家小心一點等語。
綜上各種事證,均顯示被告李振豪確有參與本案犯行。
⒎被告李振豪雖辯稱:我沒有使用「小新」這個名字加入Telegram,而是使用「李振豪」,或是「鑫豪娛樂」,至於「小新」這個名字,可能是有其他人因為「小新」這個名字較好使用,在社會地位可能稍微高一點,所以有人會冒用我的名字,在經過交互詰問程序之後,被告鄭學鴻當庭也自白說是他使用「小新」、「新哥」的名義云云,惟被告李振豪確有「小新」這個暱稱、綽號,業據被告林晉宇、陳均翰、楊家豪、鄭學鴻、黃炫逢分別證述明確(見偵14392卷一第211頁;
偵14392卷二第62頁反面至63頁反面、偵21631卷第42頁、第63頁反面、第110頁;
偵21949卷第48頁反面;
偵21950卷第55頁反面;
原審重訴字卷三第141頁),又被告林晉宇業已證稱上開Telegram「TJ」、「山酥線」中暱稱「小新」之人為被告李振豪,且被告李振豪以「小新」之名傳送3段錄音檔案(即語音對話)予被告林晉宇,被告李振豪於檢察官當庭勘驗上開錄音後,亦表示「這聽起來像是我,但我忘記我何時講過這個話了」等語(見偵21456卷第100頁反面),足認Telegram暱稱「小新」之人確為被告李振豪。
至被告鄭學鴻雖在原審具結證稱自己以「小新」為暱稱使用Telegram,假冒用被告李振豪的語氣講話,理由是「我在這裡做的時候一開始比較常被罵,用李振豪的名義和林晉宇接洽,希望林晉宇比較照顧我,也是偷偷的用」,其有印象有以李振豪名義加入「TJ」及「山酥線」群組,有時以李振豪的語氣去講一下話而已,李振豪沒有加入人力仲介集團,也沒有指示我,或聊到關於人力仲介的業務,李振豪在群組好像有說要開會,但我不清楚開會是什麼意思,李振豪只是做博奕;
並稱:之前沒有提到有使用Telegram,是因為「他們沒有問我,他們當時只問我有無使用LINE及微信,我說我都有」云云(見原審重訴字卷三第198至201頁),惟111年8月10日檢察官訊問被告鄭學鴻時,已明確問及「通訊軟體LINE、TELEGRAM、臉書、微信暱稱?」,被告鄭學鴻答稱:「LINE、微信叫阿鴻,臉書是鄭經理」(見偵21632卷第107頁),顯然檢察官已問過被告鄭學鴻之Telegram暱稱,並非如被告鄭學鴻所稱未曾被問及有無使用Telegram之情形,是被告鄭學鴻於原審作證時方突然改稱Telegram中暱稱「小新」之人是其冒用被告李振豪名義所使用,實難採信。
況被告鄭學鴻於111年7月5日警詢中稱:「新仔」全名我不知道,我都叫他「小新」,他並不是組織之老大云云,對於警方詢問前揭「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中被告李振豪所發出之訊息內容是否有關「人力仲介」,一概回答不清楚、不知道,連「咖」是指何人,都回答「應該是指博奕的會員」,於斯時尚否認「何必問」、「鄭經理」是自己使用的暱稱,並否認被告林晉宇有介紹其從事「人力仲介」(見偵21632卷第21至37反面),嗣於同年7月6日警詢及同年7月7日原審聲押審查庭中仍否認自己及被告李振豪從事「人力仲介」,並於警詢辯稱:「我在小新旗下只做博奕工作,並沒有接觸人力仲介的部分」(見偵21632卷第38至40反面),然被告鄭學鴻於111年8月10日檢察官訊問時,開始鬆口供稱自己有在做柬埔寨「人力仲介」、被告李振豪在群組發的訊息是在講柬埔寨「人力仲介」之事(見偵21632卷第107至111頁反面),於111年8月24日檢察官訊問時,更供稱:「我願意坦承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參與組織。
另外,就接送部分的人我知道他們是要去國外做詐騙,不是去辦貸款、博奕,他們來的時候以為自己要辦貸款或做博奕,我不敢跟要被送出國的人說,怕把他們嚇跑,怕他們聽到事實就不做了」等語(見偵21632卷第142頁),且於111年9月2日原審訊問時稱:「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是李振豪創立的,我是後來才加入的,在群組裡面不一定討論跟本案有關的事實,但有些有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第202至203頁)。
綜觀上情,被告鄭學鴻於原審作證前從未提及自己有使用Telegram或有冒充為被告李振豪與人對話之情事,且於原審作證前業已提及被告李振豪在「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所為指令、言論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卻在原審改稱被告李振豪只有做博奕,沒有加入本案第二集團,對於被告李振豪在群組中說要「開會」的意思,表示不清楚,甚而證稱自己有冒用被告李振豪之名義使用Telegram與被告林晉宇、TJ群組及山酥線群組成員講話,然此部分證述內容與其之前所為供述及證述均不一致,亦與被告林晉宇前揭所證有所出入,亦無法解釋傳送語音訊息給被告林晉宇的「小新」聲音為何與被告李振豪相似,是被告鄭學鴻上開原審審理中之證詞,顯係迴護被告李振豪之詞,無從據為對被告李振豪有利之認定。
⒏再綜觀「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該EXCEL表以不同顏色表示「結案」、「Andy付」、「新付」(見偵21950卷第82至82-1頁),其中標示「Andy付」顏色之項目,為「簽證」、「簽證+保險」、「接機」、「匯差」、「疫苗卡小費」等;
標示「新付」之項目,則為「機票」、「核酸」、「護照」、「借支」、「生活費」、「住宿」、「行李箱」、「治裝」、「延長線」、「網卡」等。
足認「Andy付」、「新付」係指Andy負責支付被害人出國及入境該國有關的費用,而被告李振豪則係負責被害人出國前在臺灣境內所需之費用與借支,此亦顯示被告李振豪確有參與本案「仲介」被害人出國之事。
⒐被告李振豪之辯護人雖辯稱:若被告李振豪是老闆,怎可能沒有分得任何利潤(因分紅表上沒有被告李振豪之名稱或代號),故被告李振豪並非第二集團之首腦云云,然分紅表上分紅的第一個欄位為「公司」,依本案全卷資料所示,此代號所指稱之人並非本案其他共同被告,且「公司」隱含有「總」、「頭」之意;
又此「公司」所分得之成數(30%)與被告李振豪傳給被告陳思瑋之手寫算式有「× 0.7」之記載相符(見附圖38、39),被告陳思瑋亦證稱:「公司的百分之30我不知道是給誰,剛剛檢察官問的手寫計算式為何要乘0.7,就是這個部分,我們拿到的時候就已經被扣掉了」等語(見偵14392卷二第15頁正反面),以被告李振豪就柬埔寨「人力仲介」之事務,實際上能對其他共犯發號施令並指導被告陳思瑋記帳,堪認「分紅表」上所載「公司」欄之金額,即係指被告李振豪可分得之利潤。
是辯護人以「分紅表」上並無被告李振豪之姓名或其代號為辯,並非可採。
⒑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決定接受被告等人安排出國之過程、出國後發現實際工作內容、薪資條件等與被告等人所述不同等情,經被害人分別證述如下(各被害人之詳細證述內容及筆錄出處參見附表六):⑴被害人B4:我當時在臉書找工作的社團看到徵人廣告,内容為打字客服,月薪5萬以上,工作期間為半年,地點在柬埔寨。
我聯繫臉書的PO文者,他說他叫「J」(林晉宇),我加他的LINE,他的暱稱就是「J」,我當天就坐車去板橋車站,他來載我去板橋的1間飯店住了一週。
我到柬埔寨的金邊中國城才發現被騙,公司的人講工作内容,說他們是做感情詐騙聊天的,我就說我不想做,想回臺,他們就把我關在小黑屋,有時不讓我吃飯,只讓我喝水,護照也被他們收走,不到一星期,他們問我到底要不要做,若不做,要叫家人匯2萬美金,才能回臺。
發現被騙後,在第一家公司時要聯絡J,已經聯絡不到了,對方未讀未回,且後來手機就被收走了,第一家公司就沒有再還我。
我只有J的聯絡方式。
⑵被害人B10:我從臉書「偏門工作」看到徵才廣告,徵才廣告說5到6萬高薪,我就找臉書P0文者暱稱「王承學」,「王承學」叫我加LINE暱稱「David」(楊家豪),約在天祥街路邊見面,他車停在路邊,我上車他跟我講解,第一時間是我自己應徵,他說的工作内容我忘記了,他說很輕鬆、用電腦工作,公司性質是電腦公司。
在柬埔寨第一天,我們先被送到西港的酒店住宿,第二天被送到金邊的公司,公司跟我講解工作内容時,我就發現是要做詐騙,當時有打電話給David,但他都不接還封鎖我。
⑶被害人B11:B10從臉書「偏門工作」看到徵才廣告,徵才廣告說高薪、做博奕、去柬埔寨可以包吃包住,後來聯繫臉書PO文者,原本第一次是B10跟該臉書PO文者約,後來又約一次,我就一起聽,我當時問了很多問題,工作内容只知道是做博奕公司,細節忘記了,對方說去那裡會有人教我們,說半年就可以回來。
當時是LINE暱稱David(楊家豪)向我們講解。
在柬埔寨下飛機後,我們被接到機場對面的酒店,被交給中國人,就被帶到西港,到柬埔寨第二天我才發現被騙,傳訊息給David,他都要回不回,那時是B10傳訊息給David,我在旁邊看,我們問他是不是騙我們,為何訊息都不回。
⑷被害人B15:我在臉書「偏門工作」的社團上面看到臉書名稱「翁明軒」刊登「代償外債,免利息缺人幫我做事情、不用戶頭、不用做車手」之廣告,我就去私訊「翁明軒」,對方說不用臺灣的帳戶,要去柬埔寨當地開戶、辦貸款,15天就可回臺。
後來「翁明軒」用LINE暱稱「J」(林晉宇)聯繫我,我從屏東開車上新北市板橋聯合醫院找「鄭經理」(鄭學鴻)會合,鄭經理陪我到做核酸檢測,檢測完J叫我先到板橋千嘉旅店休息,J晚上才來找我,我隔天就飛柬埔寨,由J叫白牌車送我去機場,J在機場等我,司機應該是有配合的,因為有下車跟J講話,但沒有一起到機場大廳。
我有問J柬埔寨銀行怎麼會讓我貸款,J說公司會用好資料,讓我用我的名義貸款,只是以後不要再進去柬埔寨,J可以從我貸款到的金額抽成,例如我貸款30萬,要分他7萬,貸款下來會先到J那,他說我回國後,再拿給我。
在柬埔寨我被他們送到園區,一開始在公司樓下,我說我不是來工作,我就被阻擋在樓下,J跟我通話叫我跟公司說我是來工作,不要說我是來貸款,後來我先照J叫我說的,公司才讓我上樓,上樓後因為他們要收我的護照跟手機,我有詢問他們為何要收,他們說來工作的人都要收手機,我就回他們我不是來工作的,他們回覆我說你剛剛已經說你是來工作了,我就打給J,J就裝忙並一直說你是不是被接錯了,現場大陸人就把我手機搶過去問J你還有什麼問題,J就說叫我好好工作,掛電話就再也聯絡不上了,我就發現我被騙了。
⑸被害人B16:我去柬埔寨前,B19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找到這個工作,並且瞭解、詢問,他覺得是正常的,就像是去澳洲打工那樣而已,他跟我分享這份工作,當時因有其他官司、開店賠錢等金錢上需求,所以想說跟他一起去國外工作重新開始。
我跟B17透過B19找他一直在聯絡的KK(鄭學鴻),KK當時說是新美高梅園區打字工作,薪水有4萬5到5萬,我當時覺得B19有出國工作過,且跟KK有認識一陣子,應該沒有問題,我就沒有多問公司性質的細節,只知道我跟B17去柬埔寨是做打字工作。
到柬埔寨時,有中國人帶我們去吃飯後,又帶我們去西港面試了四家公司,面試第一間時,他說我們就是被騙來做詐騙的,必須做1年,不然就要賠錢,跟臺灣當時講的有出入,想要聯絡KK,都聯絡不上,後來有聯絡暱稱「林溫妮」的女生(黃鈺真),她說以臺灣為主,不要理會柬埔寨說的,當時我們就覺得講的不一樣,想回臺灣,但我們身上沒有多餘機票可以回來。
後又被帶去第二間,直到第四間,他們都講說都是做詐騙,薪水都是只有800美金,詢問「林溫妮」,她還是說不要理會柬埔寨,薪水差額公司會再補給我們,我當時是一起問,詐騙部分,她沒有多做解釋,她說等我找到公司進去後再聯絡她,她也說她聯絡不上KK。
MVP(林晉宇)說KK捲款跑路,辦護照的胖男生(陳思瑋)聽完說這不是他工作範圍,再幫我詢問,後這些人都消失。
因為聯繫KK、「林溫妮」都沒有人理,才聯繫David。
⑹被害人B17:去柬埔寨是因為我朋友B19介紹,他在網路找的打字工作,一月薪水5萬,他沒有跟我解釋在哪裡找的工作,說是他認識的朋友在國外工作,但我想B19也是看著招募廣告跟我說工作條件,因為當時我工作不穩定且有債務,所以我就答應跟B19一起去。
B19是跟一位叫KK(鄭學鴻)的聯絡,我跟B16、B19一起跟KK見面,KK跟一位女生(黃鈺真)來桃園載我跟B16一起到板橋的「千嘉旅店」住4天,直到去搭機。
到柬埔寨後,有臺灣人接機,把我們交給中國人,中國人再帶我們去面試,去面試了4家公司,面試第一間時,我們就發現不對勁,因為對方說我們是被用3萬元美金賣過來,必須做詐騙做滿一年才能走,跟原先說的工作内容不同,我們聯繫臺灣方招募人員KK都聯繫不上。
當時,我們一起去的5人有我、B16、B19、B20,另外一個人叫「阿金」,但我不知道真名,其中B20一直被面試公司認為怪怪的,所以我們才會一直面試到第四間,但第四間也不要B20,只要我們4人,後來第四間公司告訴我們,你們應該知道自己是被賣過來的,叫我們好好在那裡做,做滿1年才能走,我們不敢反抗,只好先做,再聯繫臺灣仲介為何柬埔寨公司會說要做詐騙,為何說是賣過來且要做滿1年,不是半年。
聯繫KK都聯繫不上,當時很緊張、恐慌,不知如何是好。
我有聯絡KK的其他同事,他們說KK捲款逃走,感覺是在替KK說謊,後來他的同事也都聯絡不上了。
⑺被害人B20:我在今年(按指111年)3月初看到臉書有兼職廣告訊息,經我使用臉書通訊軟體與對方聯繫,是從事九州網路賭博遊戲操控分數員,說因在臺灣從事賭博工作是違法的,所以工作地點在泰國從事該工作,我有跟對方提起我在臺灣有酒駕罰金及債務,尚須還款10幾萬元,有問對方可否先幫我繳納,我再去那裏打工還債。
於是我於111年3月7日搭乘下午的火車前往臺北火車站,到達後一名外號「KK」(鄭學鴻)的男子駕車帶我前往「○○旅館」住宿,後來住宿期間一名外號「David」(B20指認為林晉宇)之男子來飯店告訴我會幫我處理我在外的債務及罰金,要我先前往泰國工作,然後這段期間還有一外號「小胖」(陳思瑋)之男子幫我代辦我過期的護照。
後來我便於同年月11日由一名不詳之男子駕車帶我去桃園機場,我後來才知道搭乘飛機是飛往柬埔寨而不是泰國。
在當地是從事九州電玩操分員的工作、泊車小弟及司機的工作。
沒有做詐騙工作。
他們有將我控制在住宿的房間,下班就是要在房間内不可以離開,且有人在房間外看守。
原本說月薪約在8萬至15萬之間,會每個月月結,直至當年4月中旬時,對方都一直沒有給我薪水,我向他們質問後發現他們沒有與當初的約定幫我處理我的債務及罰金,所以我要求他們還我護照,我自己回臺灣處理,當下他們怕我回臺灣報警,便叫那些外籍人士好幾個人打我,並把我棄置在1間飯店的倉庫裡面,我不知道我昏迷了多久,我醒來後便自己逃出來,不知身在何處,便流浪在西港街,直到當地台商發現我後協助我就醫並聯絡我臺灣的家人及回到臺灣。
⑻被害人B26:當初我在臉書看到「出國賺錢、包吃、包住」的廣告,點進去就連結到「偏門工作社」社團,我就私訊P0文的人,我已經忘記那個人在臉書的稱呼是什麼,他叫我加「林溫妮」(黃鈺真)的LINE。
加LINE後,「林溫妮」才跟我說是博奕的事業,是線上博奕,且在柬埔寨很常見。
他說公司會給我們客戶名單,我們跟對方聯繫、幫對方儲值,底薪4萬5,加上抽成每月最少10萬。
「林溫妮」是招募,加了「林溫妮」後他跟我111年3月6日約在板橋「○○旅館」見面,當時KK(鄭學鴻)也在,當天講了報酬、工作内容、合約也讓我審閱,所以我們當天就談成了,我還有簽12萬元的本票,他說要擔保用,因為花了簽證、機票、護照費用,怕我們去柬埔寨前就不見了,過程中大部分事情是KK在跟我談,隔天就加了KK的LINE,之後都是幾乎都是跟KK聯繫,他會跟我說我今天要辦什麼事情,也會問我還有生活費嗎之類的。
一到當地柬埔寨機場,就有自稱是當地旅遊社的人帶我們去我們公司,過程中,他們有一個臺灣人跟我們說,很多臺灣人都會遇到問題,但都照著臺灣合約走,在車上還沒到公司,就有聽到口音聽起來是中國人的人跟我們說至少要做1年,到公司第一天我們都在向該臺灣人質疑半年、1年的工作期限。
詳細工作内容是到公司隔天找我們到他們辦公室才談,要去一些社群網站養帳號,找網路上女生照片,假扮成那些女生,再去找一些有在玩虛擬貨幣圈子的且在那圈子具影響力的人,追蹤他們的人,再從中找中年男子聊天,看對方能不能使用我們公司虛擬貨幣錢包APP來做投資,如果他們用這個公司APP,公司就可以監控他們錢包内的虛擬貨幣。
他們還有教戰守則,如果客戶已經釣上來了,他們還會說有什麼活動,例如高利息,讓客戶將其他的錢換虛擬貨幣轉進錢包,直到那些客戶想要收手時,公司會把這些錢佔為己有,也就是讓客戶無法在錢包中將虛擬貨幣轉出。
我知道是做詐騙後,用LINE聯絡「林溫妮」跟KK。
他們說先做做看,聽起來也沒有想要處理。
他們不否認柬埔寨在做詐騙,他們還說這就跟做資金盤、博奕差不多。
我跟他們說不一樣,我想要回臺灣,我認知博奕是客戶自願把錢投入且輸有赢,但柬埔寨公司說要做的是讓我把他們的錢騙進來。
後面因為KK他們推託跟公司談談看,之後又都不予回應,所以我就聯繫媽媽報警。
⑼被害人B27:在111年3月初時,我在FB的『偏門工作』社團發文找工作,後有一位「翁明軒」私訊我,他說有一份工作可以介紹我,他跟我說是客服人員的工作,底薪6萬,其他細節有點忘記了,太久了,他後面才跟我說要出國去柬埔寨,3月9日或3月10日他轉錢給我坐高鐵到臺北辦理護照。
我在上臺北辦護照前,開始用LINE跟對方聯繫,當時LINE暱稱是MVP(林晉宇),我覺得MVP跟「翁明軒」是同一人,因為通話時聲音聽起來一樣。
有一位主管跟我們說他們是做虛擬貨幣投資,講工作内容是介紹客戶投資虛擬貨幣及每月薪水800美元,薪水跟之前講的不一樣,且本來跟我們說去半年就好了,但當地的人跟我們說我們要待1年,所以我們聽到後就有聯繫各自介紹人,我聯絡MVP,當天沒有聯絡上,有些其他人有聯絡到自己介紹人,他們的介紹人都叫他們做看看,我們本來去是要做博奕客服的工作,因為介紹人跟我們說柬埔寨當地博奕合法,且我們也有查過是合法。
第二天,上班時間我們就去上班了,第二天他講詳細工作内容,我們才知道他是加密貨幣,但是詐騙對方給對方一個網址,只要對方點了網址,登入自己的虛擬貨幣錢包,他的虛擬貨幣錢包就會被控管,我不清楚網址是否是假的,但他們跟我們說流程就是這樣。
他一開始叫我們去臉書、IG等所有社群軟體都設一個女生帳號,叫我們找一些追蹤人數沒有那麼多的歐美IG,複製照片、編輯假資訊並用GOOGLE翻譯每日發一篇英文的文章,把帳號做的像是真實有人在使用的帳號,再用這個帳號去找男生聊天,博取他們信任。
我們發覺不對,是詐騙,跟原本博奕性質不同,我們先去找主管談,主管是一位大陸口音的人,他說如果我們想要回台的話,要一人付1萬7美金,就放我們出園區,自己想辦法回來,我們當時想說我們是被騙去的。
我到公司隔天有聯絡到MVP,他就叫我做看看,跟同行其他介紹人講的一樣。
B26聯絡賠付金等事項期間,我也有聯絡MVP,跟他說我真的想回來,他說他會想辦法讓我回來,但後來都沒有消息。
之後就是我回到臺灣隔天,他才主動問我是否安全,我猜那邊公司沒有拿到賠付金,所以跟仲介講。
⑽被害人B28:在臉書偏門、做工的社團,有刊登前往柬埔寨做博奕客服工作的徵人廣告。
我去聯繫刊登人,當時聯繫的人是David(楊家豪),聯繫當天我就坐火車上台北,對方就開一台白色轎車在台北火車站載我到在西門町的「○○商旅」,我先住在○○,之後有兩天回高雄,因為有債務問題,所以被債主抓到,我女友幫我還錢,我打給David,David叫我跟我女友到409號,我女友將還錢收據交給David,David就把錢給我女友,我女友離開後,我就住在409號3天左右,後又回○○,前後總共6天。
在柬埔寨一下機有臺灣人來接應,把我們載到西港,到園區,第二天早上他們跟我們說工作内容時我們發現被騙,跟臺灣講好的完全不同。
柬埔寨方說要做詐騙,騙別人的虛擬貨幣,叫我們要養臉書、IG、TWITTER、WECHAT帳戶,叫我們去投資股票的版找人聊天,聊到一個程度會推薦對方要不要投資我們這裡的網站,這個網站是柬埔寨公司自己設計的,裡面的虛擬貨幣數字都可以自己手動調整,如果有人把虛擬貨幣投進來,可能就會被公司領走,但我還沒有做到這個程度,所以我不知道後續細節,我在那邊做到的程度就是推薦投資網站,我們鎖定對象都是歐美國家的人,公司叫我們用GOOGLE翻譯跟對方聊天。
在臺灣時說薪水是4萬5底薪、綁半年、做博奕客服,但到柬埔寨時說是每月800美金、綁1年、做虛擬貨幣,我們就覺得奇怪,我有質問David,David說按照臺灣合約走,他們會再跟柬埔寨溝通,不要去理柬埔寨方。
第二天我再質問David時,他就沒有回了。
第三天,我們就跟公司說要回臺灣。
⑾被害人B29:我跟B30一起去,經由B30軍中朋友透過FB聯繫介紹,他軍中朋友說自己也在柬埔寨,但現在都沒有消息。
該軍中友人介紹David(楊家豪)給我們兩人,去柬埔寨事宜都是跟David聯繫。
David說去柬埔寨是做處理電腦賭博的客服人員,月薪6萬,不含獎金,要做半年。
第一天到柬埔寨,去他們園區,晚上帶我們去找他們的幹部,幹部跟我們說明工作内容是要騙別人的加密貨幣,我們覺得跟David講的完全不一樣,當下就有懷疑,但不敢做表示,後他們叫我們回去宿舍休息時我才聯繫David,David一直安撫我們說這只是學習,後會調去其他地方做客服,我們就覺得不對勁了,只有第一通聯繫到,之後就聯繫不上David。
⑿被害人B30:111年1月28日我當兵同梯朋友「小凱」告訴我去柬埔寨做博弈,並且介紹了一個臺灣的接頭人給我,他叫我加那個接頭人的LINE,暱稱是「David」(楊家豪),我都用LINE與David聯絡。
我與「David」見過一次面,111年3月15日凌晨0點5分至15分我們相約在臺北市○○區○○○○○○○○○市○○區○○路○段000號)的一樓,再一起上8樓的商旅,用跟我一起去柬埔寨的B29的名字登記,我們住到3月16日早上4點半離開,「David」有跟我一起進房間。
「David」在我們見面前在LINE内就有跟我們講工作内容是做博弈客服,並且有說明薪水底薪是5至6萬元,業績做得好還有抽成,抽多少他沒講,1個月是放4天,工作環境是在柬埔寨的小型渡假村。
抵達柬埔寨時,有人接機,有大概6個人來接我們,有臺灣人有中國人也有柬埔寨人。
帶我們去柬埔寨西港一個外觀像是廢棄工廠,還有2棟約7-8樓高像是一般辦公大樓的工作園區。
我抵達後,護照被收走,但是手機沒有,他們說手機正常是要收走,因為我們剛到所以把手機留給我們向家人報平安。
柬埔寨工作園區的人有說明工作内容,與我在臺灣聽「David」說的内容不同。
園區的人要我們在臉書、IG 、Telegram、WhatsApp内建立美女帳號,要我們盜取美女圖,貼在帳號上,向歐美人士推銷虛擬貨幣投資,有告訴我說這個是詐騙,等歐美人士將虛擬貨幣投入,他們也拿不回去。
因為我發現工作内容與約定的不同,而且是違法的詐騙,所以我有表達不想繼續工作,想回臺灣。
他們的反應一開始用軟的跟我說叫我留下來,這邊福利很好,看我們不接受就開始用恐嚇的語氣,說我們人在柬埔寨,臺灣法律不能對他們怎麼樣,也跟我說他們可以花錢買通柬埔寨警察把我抓去關,也恐嚇說柬埔寨每天都有人被活埋。
後來他們說我要走的話,要賠1.7萬美元,不給的話就不讓我走。
柬埔寨詐騙集團有跟我們說,已經以1個人頭1.7萬美金的價格匯款給臺灣這邊的招募人,我們算是他們的人,我們本來在臺灣說好是做博弈半年,但是實際到柬埔寨後,當地詐騙集團成員跟我們說要做詐騙1年,就我所知做得好就算是1年到,他們也不會讓你走,做得的不好,他們會想辦法賣給其他的仲介商或詐騙集團,或是要求付1.7萬美金才能離開,就是要在你身上獲得利益,就是會一直轉賣轉賣,環境會越來越差,完全沒辦法回來臺灣。
⒀被害人B38:我是於111年4月間從桃園國際機場出境。
因為我看見臉書求職社團上有刊登「國外打工薪資優渥」之廣告,就以手機加廣告上的LINE,後來與暱稱「林柏憲」(按依B38提供給警方之LINE帳號資料,應係「林溫妮」,而被告黃鈺真用來張貼廣告之另一暱稱為「林惠柏」,B38之警詢筆錄記載「林柏憲」可能是誤載或B38口誤)女子聯絡,對方稱他們是從事電子遊戲行業,前往打工有含機票、住宿及伙食費用,我便向她表達有意願前往,我於111年4月5日在臺北高鐵站跟她見面,見面後她帶我去補辦護照,但是她將我的身分證沒收,並將找人將我控制在商務旅館,於111年4月10日護照辦好之後,她就幫我訂機票,機票訂好後,她就叫另外一名男子控制我,一同前往桃園國際機場,等到我要坐的飛機到之後,該男子就直接叫我一個人獨自搭飛機前往柬埔寨。
到達柬埔寨機場後就有一名身高矮小的臺灣男子來接機,到達工作地點後,我發現工作内容與當初談的不同,詐欺集團成員(都是大陸人士)把我的護照沒收並限制行動,不從者便施以毆打,並恐嚇如不依其指示工作,要轉賣給他人拔除器官,如要贖身需支付美金2萬元才會獲得釋放,他們是要我們在通訊軟體instagram及WhatsApp騙取不特定人,以投資虛擬貨幣或假投資手法隨機施詐牟利。
暱稱「林柏憲」女子只跟我說一個月薪水有1,500元美金,工作内容就是操作遊戲機臺,沒有提到任何工作期程或是賠償事宜,但有提到說如果我覺得不適合就可以馬上離開。
我到達柬埔寨後,他們就要求我做MT5詐騙(假交友、並要求對方假投資),跟我當時要出境時所想不一致。
我發現工作内容不符時,有詢問為何是做詐騙,但一問就被用甩棍打身體,後來我就不敢問了。
因為我剛下飛機手機就被收走並把聊天軟體刪除,所以我也沒有辦法問暱稱「林柏憲」之女子。
⒁被害人B46:我於111年4月20日直飛柬埔寨金邊,111年4月27日回國。
當初出國的原因是臉書暱稱「李裕凱」(王契文)私訊我,我在臉書有加很多徵才、打工社團,他可能在同一個社團看到我進而主動聯繫我,他問我有沒有興趣出國打工,並跟我講工作時間短期1月想走就可以走,工作内容是現場荷官或線上賭博平台客戶開發。
「李裕凱」有給我看當地賭場現場的照片,111年4月中旬約在林森北路、錦州街口麥當勞,當天我見到MVP及另一位姓名、暱稱不詳的男性,見面前「李裕凱」有叫我加MVP(林晉宇)的LINE。
MVP臉書叫「翁明軒」。
那天,他們叫我寫意願確認書,有大概介紹工作期間約1月,沒有特別講内容,因為内容「李裕凱」、MVP在臉書及LINE已經有講。
後來000年0月00日下午2、3點MVP叫我跟1個女生(黃鈺真)在前述麥當勞門口見面,我被帶到林森北路的「○○商旅」準備出發,MVP跟前述另一位不詳男性有來商旅看我一下,直到出發前這段期間都是這名女生陪我,我最後111年4月20日早上6點多出發,那個女生聲稱怕我會睡過頭,我當時有覺得被監視的感覺。
我有跟那個女生聊天,也有再聊一次去那的工作内容,她說她以前也有去過2個月,在園區進出都沒有受限制,那裡環境很好,且拿她手機内與其他已經去柬埔寨的人的房間、工作環境照片給我看,但實際去卻不是這樣。
到柬埔寨後,有柬埔寨當地人舉牌子接應我們出機場,並將我們轉交給兩位臺灣人。
後又有3個臺灣人跟我們會合,所以總共有6位臺灣人。
我跟其中兩位被送到西港,另外3位不知道被送到哪。
到西港後,他們帶我去見1個大陸人,大陸人又換車將我們載到他的園區。
到園區後,他們老闆問我是否知道工作内容,因為MVP跟我說過去都是臺灣人在柬埔寨工作,我看到大陸老闆,心裡當時就覺得怪怪的了,但還是闡述臺灣這邊的人講的資訊,大陸老闆跟我們說來這裡是做詐騙的,有殺豬盤及資金盤,我們3人當下就跟他說跟臺灣方講的不一樣,想要回臺灣,他就要求我們1人付1萬7美金才能離開,他說因為我們是被MVP以每人1萬7美金賣過來的。
他說隔天再帶我們看工作環境、上工。
殺豬盤是跟人聊感情,以此騙取錢財,資金盤是做假投資網站藉以吸引人投資,再把網站收掉。
我們隔天有跟那邊的老闆說,我們跟他也沒有簽約,想離開,結果老闆毆打我們其中最先講話的B47給大家看,用拳頭搥他的頭,並用電擊棒電他的肚子、手臂。
我用臉書跟MVP(「翁明軒」)、「李裕凱」講工作内容不一樣,他們都回答不知道為什麼,說再去問問看,「李裕凱」說那你就在那邊好好工作。
「李裕凱」、MVP都把我臉書封鎖、刪除,我就看不到與他們的訊息了,且我手機在離開園區時被公司沒收。
我在柬埔寨期間,不能離開園區,我看到出入口都有保安拿電擊棒守著門口。
工作環境實際上也跟MVP、「李裕凱」及那位女生講的不一樣。
⒂被害人B53:我於111年5月4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17日回台,因為當時家裡經濟不好,所以我去柬埔寨幫忙家裡賺錢,對方跟我說去柬埔寨會有人接我到緬甸做AV男優。
這份工作是我在網路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我忘記臉書跟我接洽的人,但我聯繫後,對方就派人來帶我到指定地點討論是否確定要出國,討論後才開始弄機票相關事宜。
出發柬埔寨前,我先被接去林森北路的「○○飯店」,現場有接我過來的那位男性LINE暱稱叫「Tiger」(林晉宇)和一位女性(黃鈺真),Tiger跟我講工作内容是AV男優,每月6萬,每天都要工作,3天後出發柬埔寨,談定後叫我簽英文合約。
我到柬埔寨後,我就認接應牌號碼VIP1688,先有柬埔寨的人接應我,後有兩名大陸人接應我,他們帶我吃飯後就帶我去一個園區,我到園區後,老闆跟我說這裡是做詐騙,用微信讓對方加值,我才知道是詐騙,跟原本應徵的是不一樣的工作。
發現被騙後,我有用LINE聯絡介紹人「柯基文」(王契文)、「Tiger」,他們都沒有回我。
我在第一家公司發現被騙時,就有跟老闆談想回來,但老闆說要把賠付清完,沒跟我說要多少,直到我被轉賣到第二家公司前,我聽到他們談論我的賠付金是1萬8美金,到第二家公司,老闆說如果我要離開,就是要賠付2萬元美金。
嗣於本院亦為與前揭偵訊所證一致之證述內容(見本院卷二第178至197頁),至辯護人所辯關於B53於警詢所為之指認無證據能力乙節,惟本院未將B53於警詢所為指認作為認定被告李振豪有罪之依據,故不再贅述證據能力有無,附此敘明。
⒃被害人B31:我是在臉書看到社團廣告,廣告内容是去柬埔寨當博弈後台客服,我看了之後想嘗試看看,於是在3月10日時候去臉書社團詢問,之後就有一位叫David(楊家豪)的人和我加LINE。
這些訊息原本是PO在臉書的社團,但是我和David加完LINE之後,臉書就被封鎖了,那個臉書應該是社團廣告,疑似為假帳號詐騙廣告。
David算是招募者,後來就由David用LINE和我聯絡,先解暸工作內容,再約出來談細節。
我和David是3月11日約在台北市○○店的85度C見面,之後3月13日我們約在西門「○○商旅」,費用據David說都是由公司付,費用總共是13萬,所以我們簽了兩張本票,1張為12萬、1張為1萬(1萬是因為我們有預支生活費)。
我有問David工作内容,他跟我說,就是去國外的渡假村,做博弈的後台客服。
他說工作12小時,早上10點到晚上10點,中間休息2小時,要會電腦基本操作,打字不能太慢,是要用電腦和客人聊天,底薪為5萬元,業績抽成,工期至少半年起跳,所有費用包含機票、住宿、吃飯、還有檢測PCR、防疫旅館費用,均由公司負擔。
David有說他有去旅店付錢,我從13日入住,15日前往做PCR,David說是公司派另一位人員帶我去採PCR。
3月16日出國的時候也是這位員工帶我們去機場。
去機場時,有2台車,共計6個人一起出國。
我因為防疫罰款80萬沒繳完,被限制出境,所以被移民署的人攔下來,我沒有去成柬埔寨。
⒄被害人B55:我在網路上看到「李裕凱」(王契文)有丟徵工作拍AV的資訊,因為我本來就有從事相類工作,我就主動詢問他,他叫我加他的LINE,LINE暱稱「柯基文」(王契文)拉「Tiger」(林晉宇)進對話群組,我事後知道「Tiger」跟B57講他叫MVP,000年0月0日下午4點見面,見面時只有「Tiger」,還有一個女生矮矮的、肉肉的,有染頭髮,他有加我LINE,暱稱「AMY」,他當時只有跟我說去東南亞,我後來用LINE問他去哪裡,他說去緬甸。
他們說的薪水是保底8萬。
「李裕凱」在「偏門工作」的臉書社團發文,我當初是看到「李裕凱」發文才主動私訊他。
111年5月4日我把護照交給「Tiger」,他拿護照跟在場一位女生說拿去辦保險、買111年5月6日飛緬甸的機票,所以我昨天去○○飯店,本來「Tiger」說今天有人會來接我去桃園機場搭飛機。
從頭到尾跟我接洽主要就是「Tiger」。
昨天進「○○飯店」房間後我要跟「Tiger」預支2萬元,他說他要去拿本票跟合約,後警察就來說他被抓了。
⒅被害人B56:我是到臉書「偏門工作」粉絲頁找工作,看到「線上客服1個月10萬以上簡單,20-30萬靠自己努力不是夢」,上面寫「保底7萬元」,我從111年4月30日起跟「林溫妮」(黃鈺真)聯繫,「林溫妮」與我通話時說去柬埔寨是做博弈線上客服,她有跟我說在臺灣會被抓,因為是賭博罪。
如果知道去柬埔寨是從事詐騙工作,我不會去。
⒆被害人B57:我會去○○飯店是MVP(林晉宇)叫我去的,MVP是我朋友曾柏祥(綽號「自由」)介紹認識的。
我在「○○飯店」等辦護照,準備000年0月0日出國去柬埔寨工作,MVP說工作是打字員,他有買一個鍵盤給我,說要讓我去那邊當主管,沒有說任職在哪一個公司,只有說公司在柬埔寨,到柬埔寨後會有人帶我們去公司報到。
工作薪水是打底10萬。
我住在「○○飯店」1星期。
MVP、「林溫妮」、胖胖的男生3人都有遇到,還有MVP朋友「何必問」,我除了胖胖的男生以外都有他們的LINE(按被害人B56、B57是於111年5月5日警方對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黃鈺真執行拘提時,在「○○飯店」被警方找到)。
⒒以上除被害人B20及尚未出國的被害人B31、B55、B56、B57之外,其他14位被害人均證稱被告等人所告知之工作內容與實際上在柬埔寨被要求之工作內容不同,且在柬埔寨均被要求做詐騙工作,而被害人B20雖未遭遇工作內容不同之狀況,然原本約定去泰國,實際上卻去了柬埔寨,且「David」與被害人B20約定之薪資與答應協助處理之債務,實際上亦未按約定實現,亦有在臺約定工作條件與出國後實際情形不符的情形。
審酌上述被害人僅有B10與B11、B16與B17、B29與B30原本即為朋友關係,其餘被害人均互不相識,亦無動機誣陷被告等人,卻均一致證稱其等在臺被告知之工作內容、薪資、環境條件等,與抵達柬埔寨後的實際情形不同,且與卷附被害人B15與「翁明軒」(林晉宇)之對話紀錄、被害人B16與「林溫妮」(黃鈺真)、「David」(楊家豪)、「MVP」(林晉宇)對話紀錄、被害人B26與證人B26-1之對話紀錄、證人B26-1與「KK」(鄭學鴻)、「MVP」(林晉宇)之對話紀錄、被害人B27與「翁明軒」(林晉宇)之對話紀錄、被害人B38與警方之對話紀錄、被害人B53與證人B53-1之對話紀錄互核相符(見他3717卷一第75至80頁、第113至115頁反面、第212至230頁、第328至332頁、第361至362頁;
偵26101卷二第461至464頁反面),足認以上有出國的15位被害人確實係遭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黃鈺真等人以不實之話術吸引,上當受騙始依照其等之安排出國工作。
且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黃鈺真就附表二部分,均坦承以詐術使被害人出國(見原審重訴字卷一第200頁、第412頁、重訴字卷二第40頁、第30頁、第109頁、第237頁;
偵21632卷第142頁;
本院卷二第419至420頁、卷四第313頁),足認上開15位被害人確係被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而出國。
而被害人B31、B55、B56、B57雖尚未出國,而未能確認其等倘出國後之實際工作內容、薪資條件,惟B31、B55、B56接觸到被告等人所安排之出國行程,與絕大多數本案被害人如出一轍,均是從網路上看到被告等人張貼之工作資訊,再由被告等人接洽並安排到旅館住宿、辦理護照、PCR檢測、買機票、送機等程序,且均未被告知工作為非法之詐騙行為,上開情形除被害人B31、B55、B56上開證述外,並有被害人B55與「李裕凱」(王契文)、「柯基文」(王契文)、「Tiger」(林晉宇)之對話紀錄、臉書「偏門工作」社團招募廣告截圖、被害人B56與「林溫妮」(黃鈺真)之對話紀錄、被害人B56簽署之大西洋娛樂集團雇用契約書、被告林晉宇、黃鈺真、鄭學鴻張貼之招募廣告截圖在卷可佐(見他3717卷一第119至124頁反面、第164至169頁、卷二第73至76頁、第233至237頁),是被害人B31、B55、B56所遭遇之情形顯然與上開已出國之被害人為同一模式,足認被告等人亦係被以不實之工作內容、薪資條件吸引被害人B31、B55、B56答應前往柬埔寨工作。
至被害人B57雖不是從網路廣告而被招募,惟其係由被告林晉宇招募,經告知工作內容是打字員,關於工作細節、任職公司、公司性質均未說明,顯然與一般仲介工作之情形不同,薪水為10萬元,亦明顯較常情為高,是難認被告林晉宇告知被害人B57之工作內容、條件與實情相符。
而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黃鈺真等人亦不否認被害人B31、B55、B56、B57均係遭其等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是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關於出國工作之事均有被施以詐術之情形,堪可認定。
⒓關於買賣人口犯行部分:⑴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均係被告李振豪等人以買賣之方式安排前往柬埔寨,分敘如下:①被害人B4證稱:我到柬埔寨的金邊中國城才發現被騙,公司的人講工作内容,說他們是做感情詐騙聊天的,我就說我不想做,想回臺,他們就把我關在小黑屋,時不時不讓我吃飯,只讓我喝水,護照也被他們收走,不到1星期,他們問我到底要不要做,若不做,要叫家人匯2萬美金,才能回臺,我跟家人聯絡,但家人沒有辦法,後來他們拿我沒輒,就把我賣去別家公司。
第二家公司一開始裝得很好讓我休息,因為第一家公司有被嚇到、精神有受創,1星期後,他們問我要不要開始工作了,我回我不想做,想回臺,他們說要賠3、4萬美金,我無法支付,一開始我要求生存,想存錢逃回臺灣,有配合做1個月左右,某天,他們又將我關到小黑屋,用鐵鍊拴著、用手銬銬著還拳打腳踢,我問為什麼把我關起來,他們說看我不爽、沒有跟我說原因,公司内有持搶、拿電擊棒的保全,我也不敢隨意跑。
3月中時,我受不了就打給我爸,說我被騙到柬埔寨,我爸說他去報警,還找立法委員,但是沒有結果,我當時手機被收走了,我是偷偷用跟我一起被關在小黑屋的人的手機辦一個LINE帳號,再找我爸的LINE聯絡他。
我爸說他要想辦法,後他透過關係在5月左右聯絡到白狼,白狼再透過他的管道把我救回來,直到被救以前,我都被第二家公司關在小黑屋。
不做或做不好的話,他們說會把我賣到柬埔寨的七星潭,那裡就是人家說會賣器官的地方等語。
由被害人B4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4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只要表示不想在那裡工作,就被要求給付高達美金2萬元至3、4萬元才能回臺,而且被關在小黑屋,不正常給食物,甚至還被銬著、拳打腳踢,也被第一間公司賣給第二間公司,還被威脅會被賣到賣器官的地方,如此的客觀情形,被害人B4顯然已被物化並恣意買賣。
②被害人B10證稱:柬埔寨公司叫我們騙歐美人士,我因為績效不好有被打過、被電擊棒電、被關進小黑屋3到5天,被放出來後,績效再不好再繼續打,之後就跟B11一起被轉賣到緬甸的KK園區。
今年5月左右才知道我是被賣的,要賠錢才可以回來,後來緬甸方說他們是用每人1萬8美金跟柬埔寨買我們,到緬甸時要賠200多萬才能回來。
在柬埔寨、緬甸,如果我不想做就是叫家人拿錢出來賠,若拿不出來就抓我去賣器官,若留在那做不好就會被打或被電擊棒電。
柬埔寨是只能在公司那棟樓,對外大門用鎖頭鎖住,住的宿舍也在那棟大樓裡,有人在大樓外看守,我剛進去時可以到一樓,下去時看到看守的人帶著電擊棒,被轉賣前就沒有辦法下一樓,我、B11一起被關在自己的房間。
我在柬埔寨、緬甸都沒有拿到薪水,買手機錢是從臺灣偷偷帶過去的。
柬埔寨是晚上10點到隔天早上12點,緬甸工作時間是晚上11點到隔天中午12點,兩個地方中間都有1小時讓我們吃飯休息等語。
由被害人B10所述其在柬埔寨、緬甸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10並無離開柬埔寨、緬甸公司的自由,且被從柬埔寨轉賣到緬甸,被要求給付200多萬元才能離開,遭威脅若拿不出贖金就抓去賣器官,業績不好就被打或被電擊棒電,被害人B10工作亦未拿到任何薪水,如此之客觀情形,被害人B10顯然已被物化並恣意買賣。
③被害人B11證稱:若不做詐騙或做不好,會被電擊或被打。
B10因為業績不好,常被打。
公司那時給B10很多機會,但就是學不會,我們當時就想離職,並跟公司提出,結果公司跟我們說我們是被用每人1萬8美金賣過來,離職的話就要付賠付金2人共3萬6美金,當時我們就開始向臺灣家人求救,在這之前怕會有危險,我們都先乖乖的做。
那時有1個臺灣人的哥哥在緬甸上班,那個哥哥說在緬甸上班不錯,很快賺到一定的錢就可以回臺灣,當時我還有跟媽媽通話,我們想說拼一波,看能不能快點來臺灣,當時我們還不知道我們是被賣到緬甸,一開始柬埔寨公司把我們送到柬埔寨警局,柬埔寨公司以為是我們報警,不知道他們怎麼講一講就把我們丟在那了,當時一群人有4個臺灣人,其中1位就是剛剛所說哥哥在緬甸上班的,就有派人來接我們搭飛機去泰國轉緬甸,當時我們身上的護照都交給那位聯絡哥哥的臺灣男生,那位臺灣男生最後也跟我們一起去到緬甸。
公司的人會叫我下班後陪他去喝酒,我都拒絕躲在房間。
我在柬埔寨沒有被電,但在緬甸因為我沒有達到業績,所以有在太陽底下做深蹲,在緬甸大家做不好時,女生都要深蹲、男生都要學鴨子走路或伏地挺身;
若有逃跑或頂撞主管會被手銬銬起來或被電擊電到出血,我不敢看,但聽人說都還要去清理血。
柬埔寨的園區是在金邊,只能在公司那棟樓,不能跑出去,對外大門用鎖頭鎖住,且外面有保全,身上有電擊棒。
緬甸進去園區,有1個軍人的哨站,我們被人接去1間辦公室簽合約,當時合約上記載我們每人的賠付金是13萬人民幣。
在園區内行動只能在園區内超商買東西,且不能逗留,公司有限時間,要回宿舍,他們會查房。
在柬埔寨、緬甸都沒有拿到薪水。
緬甸工作時間是晚上11點30到隔天中午12點,中間有1小時讓我們吃飯休息。
柬埔寨也是晚上,我忘記了等語。
由被害人B11所述其在柬埔寨、緬甸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11並無離開柬埔寨、緬甸公司的自由,且被從柬埔寨轉賣到緬甸,不願做詐騙或做不好就會被電擊棒電擊或被毆打,在緬甸也曾因未達到業績而必須在大太陽下做深蹲,且被迫簽下賠付金高達13萬元人民幣之合約,在柬埔寨、緬甸工作亦均未拿到薪水,此般客觀情形,被害人B11顯然已被物化並恣意買賣。
④被害人B15證稱:我有用柬埔寨公司的手機偷偷跟臺灣的女友聯繫,有被他們發現,原本要被他們轉賣掉,因為我是女生,才沒有打我,跟我一起過去的男生因為學不來、打字太慢、上班不專心而被打,也被賣掉了,一樣是被賣過去的,但我不知道是誰。
加我有2個男生、2個女生,我們1男1女分開賣,我們是最後一組被賣的,在西哈奴克,前一組人在比較城市的地方被賣。
我到的那間公司有一個自願過去的臺灣人,那時我在柬埔寨已經想要自殺了,有寫幾張紙麻煩他如果有回台,請他幫我帶回家,他叫我不要想不開,後我跟公司說我家裡有老人家、家裡真的有急事,能不能先讓我回台,我再請我媽媽給他們錢,那個臺灣人幫我做擔保、幫我出機票錢讓我先回臺灣,我回台後在隔離期間,我媽媽用飛機軟體跟他們聯絡,跟對方約在桃園機場碰面幫我付了30萬,對方拿了就走,我們覺得應該是另外找的人。
我媽媽的想法是對方都知道我們家住在哪裡,所以付錢,以免又被抓走,且柬埔寨公司應該跟臺灣騙我的人是不一樣的,我工作時有試著去了解,也有懷疑那個柬埔寨遇到的臺灣人是不是跟臺灣方騙我的人是一起的,後來發現他們有個群組會有人PO護照上去,說這個人誰要買,而我待的那家公司剛好買了我,這是自願過去的那個臺灣男生跟我說的,我跟他也不認識,他可能是看我每天哭、想自殺,單純幫忙幫我。
我在柬埔寨用公司電腦偷跟女友聯絡被公司看到,他們帶我去辦公室拿電擊棒在我面前晃來晃去,說信不信我抽你,我跟他們說我真的沒有報警,我只是跟家人報平安,他們跟我說要不是我是女生,我早就被吊在那邊打。
園區内有好幾棟樓,我們那棟樓就有4、5間公司,光我們公司就有近百人,跟我同房的女生是高雄人,他是不同公司,說他們是做博奕短期,就是騙人家儲值,等對方儲值多了再封鎖對方,他也是被騙過去的。
園區最外圍有人持電擊棒、槍。
有一個中國人也是被賣來曾經向中國報警,就被帶到小房間,被電擊棒電,還被打的頭破血流後轉賣等語。
由被害人B15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15是被柬埔寨公司買下,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且因偷偷與臺灣友人聯繫,即被威脅要以電擊棒抽,並要被轉賣,也看見他人因報警而被帶到小房間,被電擊棒電擊,還被打得頭破血流後轉賣,足認被害人B11是處於被恣意傷害其身心健康、生命及隨時會被買賣之處境。
⑤被害人B16證稱:我進的公司在西港的皇樂園區,公司叫我們透過臉書、交友網站做陌生開發騙歐美人士。
公司請我們一直跟對方用GOOGLE翻譯聊天,如果聊的很好,後續就會由其他人接手,其他人接手後,類似資金盤,一開始叫對方投資某個網站,例如30美元,等對方投資很多之後再收掉網站。
我大概在詐騙公司園區待了3個月,一開始我們就有跟公司吵著要回臺灣,談賠付問題,公司一直不講金額,請我們好好做,後來B17請他姐姐在臺灣報警說我們被販賣到柬埔寨,透過刑事局國際科及另外一位回臺被害人協助,聯絡西港省長及國際救援隊,後透過西港省長叫當地警方跟公司要人成功回臺。
就我所知,比較不好的公司,都會在警方要人時,把人移轉到別的公司。
我不是心甘情願做詐騙的,到那邊有聽大陸同事說如果反抗,會被打或賣到其他公司,所以我就乖乖聽話。
到公司時,我護照就被沒收,且不能出園區。
我當時只有柬埔寨號碼,沒有臺灣的號碼,所以只能透過網路對外聯繫,上班時,需要把手機交出去保管。
柬埔寨公司主要的控制就是沒收護照、不出園區,且西港離機場要7、8小時車程。
當時聯絡不上臺灣仲介時,柬埔寨公司就跟我們明講是被賣過來,一人3萬美金,叫我既然被賣來這裡,好好做1年就可以回臺等語。
由被害人B16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16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亦無法自由聯繫外界,還被柬埔寨公司告知是被以3萬元美金賣到那裡,足認被害人B16已被物化並恣意買賣。
⑥被害人B17證稱:到柬埔寨後,有臺灣人接機,把我們交給中國人,中國人再帶我們去面試,面試了4家公司,面試第一間時,我們就發現不對勁,因為對方說我們是被用3萬元美金賣過來,必須做詐騙滿1年才能走,跟原先說的工作内容不同,我們聯繫臺灣方招募人員KK都聯繫不上。
當時,我們一起去的5人有我、B16、B19、B20,另外一個叫「阿金」,其中B20一直被面試公司認為怪怪的,所以我們才會一直面試到第四間,但第四間也不要B20,只要我們4人,後來第四間公司告訴我們是被賣過來的,叫我們好好在那裡做,做滿1年才能走,我們不敢反抗,只好先做,再聯繫臺灣仲介為何柬埔寨公司會說要做詐騙,為何說是賣過來且要做滿1年。
聯繫KK都聯繫不上,當時很緊張、恐慌,不知如何是好。
我有聯絡KK的其他同事,他們說KK捲款逃走,感覺是在替KK說謊,後來他的同事也都聯絡不上,我們只能繼續先做這份工作,期間我一直在找方式求救回臺,我先聯繫我姐姐說我被賣來柬埔寨,看警方能有什麼方式救我回去,直到認識詹警官,他介紹我一些通路,我覺得行不通,後來介紹一位被害人成功回台的個案,依這位被害人的指示,經由他介紹省長救我及B16,省長請警察把我們救到柬埔寨移民局,移民局的警察又說要把我們賣掉,索要5千美金,我談妥3千美金,後是由柬埔寨當地的潮州幫老大幫我們支付、接我們到他家住,再由他聽白狼的指示及安排回台。
在柬埔寨做詐騙過程中有被威脅,他們說如果沒有做出業績或態度不好,就要把我轉賣掉,像「阿金」就被轉賣掉,因為每天都工作16小時,工時不合理,一整個月都沒有休假,我也有看到有人被打,用拳頭打他的頭、肚子,我看到覺得很恐怖,不敢不做,當時我有聽到我要被轉賣掉,好在柬埔寨警察隔天就來帶我等語。
由被害人B17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17一開始即被柬埔寨公司告知是被用3萬元美金賣過去,並無離開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還被公司威脅如果沒有做出業績或態度不好,就要被轉賣掉,甚至也已計畫要將被害人B17轉賣掉,此等客觀情狀,足認被害人B17已被物化並恣意買賣。
⑦被害人B20證稱:我於111年3月初看到臉書有兼職廣告訊息,經我使用臉書通訊軟體與對方聯繫,是從事九州網路賭博遊戲操控分數員,說因在臺灣從事賭博工作是違法的,所以工作地點在泰國從事該工作,我有跟對方提起我在臺灣有酒駕罰金及債務,尚須還款10幾萬元,有問對方可否先幫我繳納,我再去那裏打工還債。
於是我於111年3月7日搭乘下午的火車前往臺北火車站,到達後一名外號「KK」的男子駕車帶我前往「○○旅館」住宿,後來住宿期間一名外號「David」之男子來飯店告訴我會幫我處理我在外的債務及罰金,要我先前往泰國工作,然後這段期間還有一外號「小胖」之男子幫我代辦我過期的護照。
後來我便於同年月11日由一名不詳之男子駕車帶我去桃園機場,我後來才知道搭乘飛機是飛往柬埔寨而不是泰國。
機票是對方幫我買的。
到達柬埔寨後當地的工作人員(臺灣籍及當地籍的人都有)就先收走我的護照,並帶我到當地很像遊戲場的地方開始從事九州網路賭博遊戲操分員工作及兼泊車小弟、司機等工作。
工作期間他們固定當天給我當天餐費及提供我住宿,他們有將我控制在住宿的房間,下班就是要在房間内不可以離開,且有人在房間外看守。
原本說月薪約在8萬至15萬之間,每個月月結,直至當年4月中旬時,對方都一直沒有給我薪水,我質問後發現他們沒有依當初約定幫我處理債務及罰金,所以我要求他們還我護照,我自己回臺灣處理,當下他們怕我回臺灣報警,便叫那些外籍人士好幾個人打我,並把我棄置在一間飯店的倉庫裡面,我不知道昏迷了多久,醒來後自己逃出來,不知身在何處,便流浪在西港街,直到當地台商發現後協助就醫,並連絡我臺灣的家人而回到臺灣等語。
由被害人B20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20一開始即被欺騙要前往泰國,抵達柬埔寨後無行動自由,且依照指示工作後,未取得薪資,亦未依約定為其處理債務與罰金,反應且要求返還護照後,竟被毆打致失去意識並遭棄置倉庫,不管其生死,足認被害人B20是被物化而賣至柬埔寨。
⑧被害人B26證稱:一到當地柬埔寨機場,就有自稱是當地旅遊社的人帶我們去公司,在車上還沒到公司,就有聽到口音聽起來是中國人的人跟我們說至少要做1年,到公司第一天我們都在向該臺灣人質疑半年、1年的工作期限。
實際工作内容是要去一些社群網站養帳號,找網路上女生照片,假扮成那些女生,再去找一些有在玩虛擬貨幣圈子的且在那圈子具影響力的人,追蹤他們的人,再從中找中年男子聊天,看對方能不能使用我們公司虛擬貨幣錢包APP來做投資,如果他們用這個公司APP,公司就可以監控他們錢包内的虛擬貨幣。
他們還有教戰守則,如果客戶已經釣上來,他們還會說有活動,例如高利息,讓客戶將其他的錢換虛擬貨幣轉進錢包,直到那些客戶想要收手時,公司就把這些錢佔為己有,也就是讓客戶無法在錢包中將虛擬貨幣轉出。
在取信客戶過程中,一開始客戶還可以領出小額,也會給利息,公司會教我們養大客戶胃口,如果客戶不想再轉錢進來了,公司就會叫我們將該客戶轉到後台處理,我一聽就覺得是詐騙,所以並沒有走到這一步,我不想做,但也不敢跟他們說,所以我就裝作很認真在找對象,並且聊天給主管看,但都沒有進入叫他們使用公司APP的階段。
剛開始他們說我們剛到這裡,要跟家人聯繫,有給我們自由使用手機,通話、訊息都可以,但說不能拍照、錄影,拍照要罰錢。
後來我們跟他們表達想離開,隔天就表示要把我們手機收走,我們問為何要收手機,他們說前幾天已經讓我們聯繫家人,且正常程序是要收我們手機再給我們不能拍照的工作機,後來我們以還要跟家人討論是否繼續做為藉口拖延收手機時間,他們說給我們最後一天聯繫,所以我就利用拖延的那一天(大概111年3月19日)跟我媽求救,跟我媽說快沒時間了。
從KK跟我媽111年3月20日聯繫後,KK就都沒有再回我訊息了,柬埔寨公司的人用嘲諷語氣跟我們說「臺灣這邊的人都已經不管你們了、把你們賣了」,要我們看是要繼續做,還是要賠償每人1.7萬美金。
當時只有我說要回臺灣,所以他們軟硬兼施,威脅恐嚇說臺灣法律管不到柬埔寨,且說可以把我們退給仲介,讓仲介再把我們賣給其他公司,還說「我看你們怎麼回臺灣」。
有一個公司的人說我報警,所以就巴我頭、踢我出氣,我擋不住,我們那時5人自111年3月23日中午開始被關在小房間裡,不讓我們出去,也不用出去工作了,他們在等贖金,我當時不敢反抗等語。
由被害人B26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26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不繼續依要求工作,就要給付美金1.7萬元贖金,柬埔寨公司亦欲收走被害人B26之手機,不願讓被害人B26自由聯繫外界,還告知被害人B26是被賣到那裡,並威脅再退給仲介賣給其他公司,因認被害人B26報警,就毆打被害人B26,並將其關進小房間,足認被害人B26是處於無行動自由、被恣意傷害其身心健康、生命及隨時會被買賣之處境。
⑨被害人B27證稱:在西港第一天晚上集合去公司看一下,有一位主管跟我們說他們是做虛擬貨幣投資,工作内容是介紹客戶投資虛擬貨幣、每月薪水800美元,薪水跟之前講的不一樣,且本來跟我們說去半年就好了,但當地的人跟我們說要待1年,我們聽到後就各自聯繫介紹人,我聯絡MVP,當天沒有聯絡上,有些其他人有聯絡到自己的介紹人,他們的介紹人都叫他們做看看,我們本來去是要做博奕客服的工作,因為介紹人跟我們說柬埔寨當地博奕合法,且我們也有查過是合法。
第二天,上班時間他講詳細工作内容,我們才知道是加密貨幣,給對方1個詐騙網址,只要對方點了網址,登入自己的虛擬貨幣錢包,他的虛擬貨幣錢包就會被控管,我們發覺是詐騙,跟博奕不同,就先去找主管談,主管是1位大陸口音的人,他說如果我們想要回臺,1人付1萬7美金就放我們出園區,但要自己想辦法回臺,他說我們這筆賠付金費用就是我們坐飛機的錢及其他辦護照、簽證一些費用以及給臺灣仲介的仲介費。
我們當時想說我們是被騙去的,同行過去的B26用LINE打給他媽媽,他媽媽有去跟介紹人談,介紹人也是說要給錢,B26有跟那邊主管及老闆說我們這群人要賠錢以拖延時間,同時他媽媽有去報警,但柬埔寨這邊報警是沒有用的,後我們裡面B28的媽媽請張安樂幫忙,張安樂透過關係請一位在柬埔寨發展的中國人把我們從西港的公司帶出來。
那位中國大哥以及他介紹的聯絡人「文哥」有先跟我們要資料去兵營報警,因為當地警察比較小,軍人比較大。
後來,他有拿我們傳的資料問我們為何報警,他們一群人就把我們手機收起來了。
我們說要付賠付金,對方說下午4點以前要付,不然要把我們送回當地仲介,威脅說仲介會把我們送到哪裡不知道,可能是環境更差的地方。
他們本來以為B26媽媽要交賠付金過來,一直催催催,直到後來他們要把我們賣掉了,他們把我們帶下樓,還有踹B26、動手打B26,有一個物業說因為我們有報警,所以要把我們帶到憲兵部,我們到憲兵部時才看到張安樂的朋友,說「你們現在安全了」,我們才放心下來,當天在當地警局做完筆錄後,當晚住文哥家,B26媽媽幫我們安排回來機票,隔2、3天搭飛機回國等語。
由被害人B27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27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不繼續依要求工作,就要給付美金1.7萬元之贖金,且因未在期待之時限內收到贖金,即要將被害人B26、27賣掉,還毆打被害人B26,足認被害人B27是處於無行動自由、被恣意買賣之處境。
⑩被害人B28證稱:在柬埔寨一下機有臺灣人來接應,把我們載到西港的園區,在臺灣說薪水4萬5底薪、綁半年、做博奕客服,但到柬埔寨時說是每月800美金、綁1年、做虛擬貨幣,我們就覺得奇怪,我有質問David,第二天實際操作,柬埔寨方說要做詐騙,騙別人的虛擬貨幣,我們發現被騙,跟臺灣講好的完全不同,所以第三天。
我們就跟公司說要回臺灣。
當時我們跟公司說不想做,公司說要用每人1萬8美金贖人,若不贖人我們又不想做,就要把我們轉賣到別的公司。
後來透過B26的媽媽聯繫臺灣的警察,發現我們沒有出境的紀錄,B26的媽媽又請求張安樂協助,最後透過張安樂在柬埔寨的友人將我們救出來。
因為對方發現B26報警,所以B26有被打,我們5人被關在同一個房間裡,直到被救援才離開房間等語。
由被害人B28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28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若不繼續依要求工作,就要給付高額贖金,若不付贖金又不想做詐騙工作,就要將被害人B26、27、28轉賣,還毆打被害人B26,並將被害人B26、27、28關在房裡,足認被害人B28是處於無行動自由、被恣意買賣之處境。
⑪被害人B29證稱:第一天到柬埔寨,去他們園區,晚上時帶我們去找他們的幹部,幹部跟我們說明工作内容是要騙別人的加密貨幣,我們覺得跟David講的完全不一樣,當下就有懷疑,但不敢表示,後他們叫我們回去宿舍休息時我才聯繫David,David一直安撫我們說這只是學習,後會調去其他地方做客服,我們就覺得不對勁,但只有第一通聯繫到,之後就聯繫不上David。
我們報警後,他們就威脅我們說報警沒有用,且有打我們之中報警的那人,又把我們集中在1間房間裡,不准外出,平常是可以出房間,但不能出園區,且我們護照在一下飛機就被收走了。
聽園區的人說,如果我們不聽話,會轉賣我們或賣我們的器官,我們當時本來有要被轉賣,後我們5人中有人聯繫到他媽媽,他媽媽透過白狼讓我們回臺等語。
由被害人B29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29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若不聽話就會被轉賣或賣器官,且當時柬埔寨公司已經計畫要轉賣被害人B29,並把被害人B29關在房裡,足認被害人B29是處於無行動自由、被恣意買賣之處境。
⑫被害人B30證稱:我們抵達柬埔寨時,有大概6個人來接我們,帶我們去柬埔寨西港一個外觀像是廢棄工廠,還有2棟約7-8樓高,像是一般辦公大樓的工作園區。
我們的護照被收走,但是手機沒有,他們說手機正常是要收走,因為我們剛到所以留給我們向家人報平安。
柬埔寨工作園區的人要我們在臉書、IG 、Telegram、WhatsApp内建立美女帳號,要我們盜取美女圖,貼在帳號上,向歐美人士推銷虛擬貨幣投資,有告訴我說是詐騙,等歐美人士將虛擬貨幣投入,他們也拿不回去。
因為我發現工作内容與約定的不同,而且是違法的詐騙,所以我表達不想繼續工作,想回臺灣。
他們的反應一開始用軟的跟我說叫我留下來,這邊福利很好,看我們不接受就開始用恐嚇的語氣,說我們人在柬埔寨,臺灣法律不能對他們怎麼樣,說他們可以花錢買通柬埔寨警察把我抓去關,也恐嚇說柬埔寨每天都有人被活埋。
後來他們說我要走的話,要賠1.7萬美元。
我們幾個一起去的人都是透過B26向他媽媽求援,他媽媽委託張安樂介紹柬埔寨的朋友援救我們,工作園區的人知道後,就過來把我們手機都搶去,並且清除手機内的所有資料,手機當時不還我們,我們都不能用手機,B26用他們的手機與他媽媽聯絡,我們離開園區前我看到有一個會講中文的人,過來對B26施暴,並且罵他為何要報警。
柬埔寨詐騙集團有跟我們說,已經以1個人頭1.7萬美金的價格匯款給臺灣這邊的招募人,我們算是他們的人,我們本來在臺灣說好是做博弈半年,但是實際到柬埔寨後,當地詐騙集團成員跟我們說要做詐騙1年,就我所知做得好就算是1年到,他們也不會讓你走,做得不好,他們會想辦法賣給其他仲介商或詐騙集團,或是要求你付1.7萬美金才能離開,就是要在你身上獲得利益,就是會一直轉賣,環境會越來越差,完全沒辦法回來臺灣,甚至聽到後來救我們出去的當地大哥說,這個集團後來有賣我們這些人的器官,聽說是賣腎、賣肝或賣血,要是死了就埋掉,聽救我們出來的大哥說在當地埋掉一個人只需要幾千塊美金,所以如果沒有人救援又沒有錢的話,會一直被轉賣,完全沒辦法回來臺灣等語。
由被害人B30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30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不繼續做那裡要求的工作就要給付高達美金1.7萬元之贖金才能離開,並被恐嚇可以買通警察將被害人B30抓去關、每天都有人被活埋等,還被收走手機而無法與外界聯繫,足認被害人B30是處於無行動自由、被恣意買賣之處境。
⑬被害人B38證稱:到達柬埔寨機場後就有一名臺灣男子接機,到達工作地點後我發現工作内容與當初談的不同,他們要我們在通訊軟體instagram及WhatsApp騙取不特定人,以投資虛擬貨幣或假投資手法隨機施詐牟利。
詐欺集團成員(都是大陸人士)就把我的護照沒收並限制行動,不從者便施以毆打,並恐嚇如不依指示工作,會被轉賣給他人拔除器官,如要贖身需支付美金2萬元。
如果做錯事會被他們用手銬銬住並用電擊棒威脅,因為我趁詐騙集團成員放我們1天假時,帶我在詐欺機房工作時所認識的6名臺灣男子及2名臺灣女子搭機返台,被毆打過一次。
我胞兄有匯價值美金2萬元的虛擬貨幣給詐欺集團,他們原本收到錢還不想放我回來,直到後來我威脅詐騙集團首腦,要以死相逼,他們才肯讓我回來。
該詐騙集團是以支付贖金作為臺人返國之條件,金額大概在1,500美金至3萬元美金,每個人都不一樣,我當初是支付2萬1,000美金,用虛擬貨幣支付。
由被害人B38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38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遭威脅若不依指示工作就要轉賣給他人拔除器官,須給付高達美金2萬元之贖金才能離開,甚至連被害人B38已付贖金後,柬埔寨公司仍不願放人,足認被害人B38是處於無行動自由、被恣意買賣之處境。
⑭被害人B46證稱:到柬埔寨後,有柬埔寨當地人舉牌子接應我們出機場,並將我們轉交給2位臺灣人。
後又有3個臺灣人跟我們會合,所以總共有6位臺灣人。
我跟其中2位被送到西港,另外3位不知道被送到哪。
到西港後,他們帶我去見一個大陸人,大陸人又換車將我們載到他的園區。
到園區後,他們老闆問我是否知道工作内容,因為MVP跟我說過去都是臺灣人在柬埔寨工作,我看到大陸老闆,心裡當時就覺得怪怪的,但還是闡述臺灣這邊的人講的資訊,大陸老闆跟我們說來這裡是做詐騙的,有殺豬盤及資金盤,我們3人當下就跟他說跟臺灣方講的不一樣,想要回臺灣,他就要求我們1人付1萬7美金才能離開,他說因為我們是被MVP以每人1萬7美金賣過來的。
他說隔天再帶我們看工作環境、上工。
我們隔天有跟那邊的老闆說,我們跟他也沒有簽約,想離開,結果老闆毆打我們其中最先講話的B47給大家看,用拳頭搥他的頭並用電擊棒電他的肚子、手臂。
我用臉書跟MVP(翁明軒)、「李裕凱」講工作内容不一樣,他們都回答不知道為什麼,說再去問問看,「李裕凱」說那你就在那邊好好工作,我說我想離開,他要求我家人拿40萬才能帶我回臺灣,後來我說那我要自行離開,結果「李裕凱」說如果我自己離開他就要去跟我家人要40萬。
在柬埔寨期間我的行動完全沒有自由,那邊有個園區,外面都有警衛鎮守,每棟大樓裡面也有警衛鎮守,我下去樓下一要走出去,警衛就會通知主管;
我整個人身只限制在那棟大樓,甚至去樓下1樓警衛都會通知主管,之後主管就會拿電擊棒詢問我為何要出去等語。
由被害人B46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46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連前往公司一樓都會被以主管持電擊棒詢問為何要出去,並無行動自由,想離開就要給付高達美金1.7萬元之贖金,且柬埔寨公司老闆還明確陳稱被害人B46等人是被以每人1.7萬美金賣過去的,足認被害人B46是被物化而賣至柬埔寨。
⑮被害人B53證稱:我於111年5月4日前往柬埔寨,同年10月17日回臺。
到柬埔寨園區後老闆跟我說這裡是做詐騙,用微信讓對方加值,我才知道是詐騙,跟原本應徵的是不一樣的工作。
不做公司要求的工作或做不好,會扣薪水或當月不給薪水,強制加班,我在那邊業績不好,他們沒有給我工作報酬,因為我說我需要生活費,我只收過1次1千元美金,讓我買生活用品。
我的護照在第一個園區就被沒收,也不能出園區,只能在他們的建築範圍内活動,園區門口有穿軍裝的柬埔寨憲兵在顧。
我有看到別人有被電、被打,我盡量不去觸碰老闆或主管底線。
我本來有想要逃回來,但外面都是憲兵,我跑不了,當時我爸說報警,我嚇得半死,因為別人報警就被轉園區或被關小房間毒打,我當時被發現報警是直接被賣到別的園區,因為我把聊天紀錄全部刪掉,他們只是收到消息我報警,沒有看到證據,所以不能打我,只能在警察來之前,把我賣了。
我在第一家公司發現被騙時,就有跟老闆談想回來,但老闆說要把賠付清完,沒跟我說要多少,是直到我被轉賣到第二家公司前,我聽到他們談論我的賠付金是1萬8美金,到第二家公司,老闆說如果我要離開,就是要賠付2萬元美金等語。
由被害人B53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53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亦無行動自由,長達5個多月的期間僅收到1千元美金供其購買生活用品,並無其他工作報酬,想離開就要給付高達美金1.8萬元至2萬元之贖金,且被從第一家公司賣到第二家公司,此般客觀情形,被害人B53顯然已被物化並恣意買賣。
⑵按所謂買賣人口,係以人身為交易之標的,買受者得以掌控該被買賣標的之被害人之支配、處分權,遭買賣之被害人對於自我之發展與未來則失卻決定權,又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第2項之買賣人口罪,並不以剝奪、限制被害人之人身自由為必要,僅其買賣之行為,貶抑被害人之人格,將被害人視為有價之物品,而與他人為買賣行為,並由買賣雙方之行為人,就被買賣之人口(即被害人)及買賣價金為合致之意思表示,並將被害人移置於買方或他人實力支配下之行為,即屬該當買賣人口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58號判決、第5960號判決意旨參照)。
綜觀被害人前揭證述內容,被害人等在柬埔寨縱然可以在園區自由活動,然其等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之自由,手機、護照均遭沒收,而無法與外界聯繫,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之自由,欲離開園區必須給付高額贖金,柬埔寨公司老闆甚至明確告知被害人是被以一定金額之價格賣去該處,且有遭受電擊、毆打或關小黑屋等不人道對待之情況,足見被告等人係告以不實之工作環境與條件,使被害人出國而將被害人形同物品賣至柬埔寨,將被害人移置柬埔寨買方之實力支配下,柬埔寨賣家甚至可以任意將被害人再轉賣給其他公司,此等均與人力仲介為中介角色,收取買賣雙方之金錢而同時衡量買方、賣方之利益之情況,迥然有別。
被告等人辯稱其等所為只是人力仲介而已云云,實不足採。
⑶再者,依被告陳思瑋、楊家豪、林晉宇之證述(見偵14392卷二第14至15頁反面、第44頁反面、第68頁反面;
偵21949卷第48頁反面至第49頁、第65頁反面)、本判決附圖24、25、28、29、31至33、36至41所示之對話與表格、計算式內容,並比對扣案被告陳思瑋手機內之「分紅表」及被告黃炫逢手機內之「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等內容,足認第二集團就各被害人之利潤金額及各分工者可獲得之分潤計算方式,確如該等「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之記載(見他3717卷二第77至83頁;
偵14392卷一第60至64頁、第247至252頁、偵21632卷第86至88反面;
偵21949卷第40至42反面;
偵26101卷一第663至685頁;
偵21950卷第82至82-1頁)。
依「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資料,自B1至B30、B32至B53之52位被送出國之被害人,幾乎每一位被害人之臺灣端總獲利(已扣除成本)都是20幾萬元至30幾萬元,僅有少數幾位不到20萬元,然亦至少10幾萬元,依一般經驗法則,若僅是正常仲介他人至國外工作,獲利金額應不至於高達數10萬元,蓋國外需求人力者若僅是獲得1位可自由選擇工作與否、可自由決定去留之潛在員工,理應不可能願意花費數10萬元之成本。
「開發」即招募者僅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及聯繫被害人,至多再安排被害人北上之住宿(其他出國前之細項工作有其他項目可分潤,此觀「分紅表」上有「開發30%」、「會計5%」、「核酸5%」、「機場10%」、「外交部5%」等欄位即明),即可獲得總獲利之30%,就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除未成功出國之被害人B31、B55、56、57外,擔任開發之人就每1位出國被害人可獲得3萬多至10萬多元不等之報酬,其餘分工者,即使是分潤比例最低的辦理護照(外交部)、辦理核酸檢測(核酸)、會計,就每位出國者也多可獲得超過1萬元之報酬,此高額報酬顯與參與者所投入之勞力、時間成本不成比例。
益見被告等人主觀或客觀上均非意在人力仲介,而係對被害人等施以詐術並將其等以買賣人口之方式賣至國外。
⑷另參諸被害人多有向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楊家豪、黃鈺真等人反應工作內容與薪資條件等與被告等人所告知者不同,然被告等人並未積極處理,甚至不理不睬、封鎖被害人等情,有被害人之相關證述可證:①被害人B4證稱:「(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在第一家公司時要聯絡J(林晉宇),已經聯絡不到了,對方未讀未回,且後來手機就被收走了,第一家公司就沒有再還我。
我只有J的聯絡方式。」
②被害人B10證稱:「(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第一天,我們先被送到西港的酒店住宿,第二天被送到金邊的公司,公司跟我講解工作内容時,我就發現是要做詐騙,我跟B11討論要怎麼辦,討論結果是先做,再慢慢打電話給家人,當時有打電話給David(楊家豪),但他都不接還封鎖我。
(問:何時打給David?一去就打給David?)沒有。
第二天發現被騙就打給David,他就不接了。
我沒有集團其他人的聯絡方式,所以從頭到尾,只聯絡他。」
③被害人B11證稱:「到柬埔寨第二天我才發現被騙,傳訊息給David(楊家豪),他都要回不回,那時是B10傳訊息給David,我在旁邊看,我們問他是不是騙我們,為何訊息都不回。」
④被害人B15證稱:「(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被他們送到園區,一開始在公司樓下公司不願意收我,J(林晉宇)跟我通話叫我跟公司說我是來工作,不要說我是來貸款。
(問:當下沒有覺得奇怪?)一開始其他兩人說是來工作,期限為半年,但我說我不是來工作,我就被阻擋在樓下,後來我先照J叫我說的公司才讓我上樓,上樓後因為他們要收我的護照跟手機,我有詢問他們為何要收,他們說來工作的人都要收手機,我就回他們我不是來工作的,他們回覆我說你剛剛已經說你是來工作了,我就矇了打給J,J就裝忙並一直說你是不是被接錯了,現場大陸人就把我手機搶過去問J你還有什麼問題,J就說『叫我好好工作』掛電話就再也聯絡不上了,我就發現我被騙了。」
⑤被害人B16證稱:「到柬埔寨時,他們有派一個當地柬埔寨的人,讓我們快速通關核酸檢測等,過程中沒有講到什麼話,後來有中國人帶我們去吃飯後又帶我們去西港面試了四家公司,面試第一間時,他說我們就是被騙來做詐騙的,必須做一年,不然就要賠錢,跟臺灣當時講的有出入,想要聯絡KK(鄭學鴻),都聯絡不上,後來有聯絡上前述另一位女生(黃鈺真),她說以臺灣為主,不要理會柬埔寨說的,當時我們就覺得講的不一樣,想回臺灣,但我們身上沒有多餘機票可以回來。
後又被帶去第二間,直到第四間,他們都講說都是做詐騙,薪水都是只有800美金,詢問臺灣這裡的那位女生,她還是說不要理會柬埔寨,薪水差額公司會再補給我們,我當時是一起問,詐騙部分,她沒有多做解釋,她說等我找到公司進去後再聯絡她,她也說她聯絡不上KK。
我們後來面試進了第四間公司。」
、「我還有跟MVP(林晉宇)跟辦護照的胖男生(陳思瑋)的對話截圖,都是在柬埔寨找他們求救的對話,MVP說KK捲款跑路,辦護照的胖男生聽完說這不是他工作範圍,再幫我詢問,後這些人都消失。」
⑥被害人B17證稱:「到柬埔寨後,有臺灣人接機,把我們交給中國人,中國人再帶我們去面試,去面試了四家公司,面試第一間時,我們就發現不對勁,因為對方說我們是被用3萬元美金賣過來,必須做詐騙做滿一年才能走,跟原先說的工作内容不同,我們聯繫臺灣方招募人員KK(鄭學鴻)都聯繫不上」、「聯繫KK都聯繫不上,當時很緊張、恐慌,不知如何是好。
我有聯絡KK的其他同事,他們說KK捲款逃走,感覺是在替KK說謊,後來他的同事也都聯絡不上了。」
⑦被害人B26證稱:「(問:知道詐騙後,如何處理?)用LINE聯絡林溫妮(黃鈺真)跟KK(鄭學鴻)。
他們說先做做看,聽起來也沒有想要處理。
他們不否認柬埔寨在做詐騙,他們還說這就跟做資金盤、博奕差不多。
我跟他們說不一樣,我想要回臺灣,我認知博奕是客戶自願把錢投入且有輸有赢,但柬埔寨公司說要做的是讓我把他們的錢騙進來。
後面因為KK他們推託跟公司談談看,之後又都不予回應,所以我就聯繫媽媽報警」、「從KK跟我媽111年3月20日聯繫後,KK就都沒有再回我訊息了,柬埔寨公司的人用嘲諷語氣跟我們說『臺灣這邊的人都已經不管你們了、把你們賣了』,要我們看是要繼續做,還是要賠償每人1.7萬美金。」
⑧被害人B27證稱:「薪水跟之前講的不一樣,且本來跟我們說去半年就好了,但當地的人跟我們說我們要待1年,所以我們聽到後就有聯繫各自介紹人,我聯絡MVP(林晉宇),當天沒有聯絡上」、「到公司當天我沒有聯絡到他,但隔天有聯絡到,他就叫我做看看,跟同行其他介紹人講的一樣。
B26聯絡賠付金等事項期間,我也有聯絡MVP,跟他說我真的想回來,他說他會想辦法讓我回來,但後來都沒有消息。」
⑨被害人B28證稱:「在臺灣時說薪水是4萬5底薪、綁半年、做博奕客服,但到柬埔寨時說是每月800美金、綁一年、做虛擬貨幣,我們就覺得奇怪,我有質問David(楊家豪),直到第二天實際操作才知道是詐騙,所以做第三天,我們就跟公司說要回臺灣。
(問:質問David過程,David回應?)David說按照臺灣合約走,他們會再跟柬埔寨溝通,不要去理柬埔寨方。
第二天我再質問David時,他就沒有回了。」
⑩被害人B29證稱:「第一天到柬埔寨,去他們園區,晚上時帶我們去找他們的幹部,幹部跟我們說明工作内容是要騙別人的加密貨幣,我們覺得跟David講的完全不一樣,當下就有懷疑,但不敢做表示,後他們叫我們回去宿舍休息時我才聯繫David,David一直安撫我們說這只是學習,後會調去其他地方做客服,我們就覺得不對勁了,只有第一通聯繫到,之後就聯繫不上David。」
⑪被害人B30證稱:「(問:你於第1次筆錄中提及你是由綽號『David』的男子(楊家豪)招募你去柬埔寨從事博奕工作,當你抵達柬埔寨後發現是並非是博奕工作而是以網路為工具詐騙歐美人士後,你是否有與綽號『David』的男子聯絡,反應這個狀況?若有,他如何回答?)有,他跟我說再過一兩個星期就會換別的工作,後來我再打電話他就不接了。
(問:承上題,你於前次筆錄提及,抵達柬埔寨後被帶往詐騙集團的園區,你的護照是否被收走?是否能隨意離開,自由行動?)我的護照有被收走。
沒辦法離開,他們的園區很像工業區,有大門警衛及巡邏警衛,所以沒辦法自由行動。
(問:承上題,你是否有向綽號『David』的男子反應你不想做,想回臺灣但是護照被當地詐騙集團成員收走並且被限制自由不可任意離開?若有,他如何回答?)有,他那時就不讀不回訊息,電話也都不接,完全聯繫不上。
(問:承上題,綽號『David』的男子是否有協助協調你返台事宜,或是一開始是敷衍安撫,但後來均不理會?LINE是否後來均不讀不回?)他都沒有協助我返台事宜,前面都只是敷衍我們,後來訊息都不讀不回也不接電話。
是。」
⑫被害人B46證稱:「(問:你後續知道是做詐騙後,有無在當地公司或跟臺灣招募人員提出質疑?)我們隔天有跟那邊的老闆說,我們跟他也沒有簽約,想離開,結果老闆毆打我們其中最先講話的B47給大家看,用拳頭槌他的頭並用電擊棒電他的肚子、手臂。
我用臉書跟MVP(翁明軒)、李裕凱講工作内容不一樣,他們都回答不知道為什麼,說再去問問看,李裕凱說那你就在那邊好好工作。
(問:對話紀錄?)李裕凱、MVP都把我臉書封鎖、刪除,我就看不到與他們的訊息了,且我手機在離開園區時被公司沒收。
LINE要調調看,因為我手機被收走。
在剛到柬埔寨接應的兩個臺灣人就已經把我們6人手機刪過一輪,只針對跟李裕凱、MVP聯絡的所有訊息刪除。」
、「最開始我過去我們所說的詐騙園區,進去裡面之後我有去聯繫他們,我說這跟他們講的不一樣,能否讓我離開,他們就說沒辦法,叫我在那邊好好工作,一直重複,過了2、3天之後,我就聯繫不到他們,後面我就顯示被封鎖了」、「我記得當時『李裕凱』在臉書聯繫我時,是用一個叫王什麼的,但不是用『王玄語(音同)』來聯繫我」。
⑬被害人B53證稱:「(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我有用LINE聯絡介紹人『柯基文』、『Tiger』,他們都沒有回我,而我也只有他們兩人的聯絡方式。」
綜上,足見被告等人係將被害人等人賣至柬埔寨方,始會對被害人在柬埔寨之處境均不予理會,此亦與仲介應考量雙方利益之情況,大相逕庭,此等均在在顯示被告等人係基於買賣人口之犯意為前揭犯行。
⑸再細繹被告等人間之互相傳遞之群組訊息內容:①被告黃鈺真(暱稱「林溫妮」)於111年3月16日上午6時1分傳送「全球反詐騙協助」(GLOBALANTI-SCAMORG)網站之截圖到群組中,並在截圖下說「是不是該小心一點……」,而被告黃鈺真傳送之截圖中含有「多少人被詐騙集團困在國外回不來,被迫要做那些騙人的骯髒事,甚至賣身不配合卻被打,要求家人付贖金,可也不知道人回不回得來,這種情況之下,竟沒有任何管道可以尋求協助」內容之留言,此有被告陳思瑋扣案手機數位採證畫面截圖、「GASO」全球反詐騙協助組織網站簡介資料在卷可稽(見偵14392卷一第137至141頁反面),上開留言顯示被害人被置於國外買家之絕對支配之下,被迫做詐騙工作,不配合會被打,被要求付贖金也不一定能離開,被告黃鈺真將含有此留言內容的反詐騙協助組織網站截圖傳到群組中,還說「是不是該小心一點……」,若非被告黃鈺真與群組內成員在從事此類犯罪行為,何需傳這張截圖到群組中,並向群組成員稱是否該小心點,由此可見包含被告黃鈺真在內之群組成員,應均知其等將被害人詐騙出國後,被害人確係受困於國外被迫從事詐騙工作,且被要求付贖金始能返臺,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賣給國外買家。
②被告李振豪於111年3月18日在「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中對所有群組成員說:「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
我有兩個想法1.別人想弄我們 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等語,益徵被告等人確實與柬埔寨方從事人口買賣事實,始於群組提及警察在盯。
③被告鄭學鴻(暱稱「何必問」)於同年3月27日在「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中稱:「所以他們在國外沒有付到半毛錢就回來了喔」,被告林晉宇(暱稱「Tiger」)答:「對,很牛逼」,被告陳均翰(暱稱「小寶」)答:「牛逼到不用隔離」,被告林晉宇復稱:「剛剛阿姨的兒子還打給我耶」,被告陳均翰稱:「這好像真的有背景」(對話截圖見偵14392卷一第261至262頁)。
由此段訊息對話內容,足徵在群組內之被告等人均知悉被害人在柬埔寨若不付錢無法回臺,且一般沒特別勢力或人脈關係之被害人,即難以不付贖金離開柬埔寨買方掌控,此種情形,已明顯係將被害人如物品般賣斷。
④被告林晉宇復於111年4月11日將被害人B37(非本案起訴範圍之被害人,此部分經本院113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審理中)所傳之訊息「不怕下地獄?你都這樣騙人來?啊不是要處理」截圖後傳至「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被告陳思瑋(暱稱「Nick」)回覆「發出反派的笑聲(貼圖)」,被告林晉宇又再傳了數張對話截圖(見偵14392卷一第256至258頁),其中1張對話截圖中,被告林晉宇回覆被害人B37上開訊息時,謊稱:「我現在人也在金邊,我正在了解你為什麼會去西港,另一個也跑去西港」云云(見偵26101卷二第533頁),被告林晉宇在其所傳的上開數張對話截圖下並稱:「我覺得我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黃鈺真即回覆:「我們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陳均翰回覆:「別怕,大家一起」。
若被告林晉宇等人係合法將被害人仲介至國外工作,何需向被害人謊稱他自己也在柬埔寨、在瞭解被害人為何去西港云云,甚至在欺騙、敷衍被害人後,將截圖傳到群組中,並稱覺得自己會下地獄,被告黃鈺真亦稱其等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陳均翰亦跟著回稱:「大家一起」,在在顯示被告等人所為確係買賣人口之行為。
⑤另被告陳均翰於111年5月5日將被害人B43所發之Instagram限時動態截圖傳到上開群組中,該限時動態內容為被害人B43(非本案起訴範圍之被害人,此部分經本院113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審理中)之照片,並記載「我這輩子遺言就給你們看,本人不慎遇到不良公司被抓走賣掉,如同新聞上所說園區非常黑不要被騙,我嘗試逃跑不慎失敗被懲罰,這篇文很危險,我沒打算活著出去,被限制自由被關在這,林森北路409台北東堂各位成員感謝送我來柬埔寨西港,我相信你們一定會遭報應,命我不要了送你們,不奢望誰拿200萬贖我的命,不過當我決定今天自殺,我也是有備而來,看到這篇文不用分享,看到勢必跟我有交集,我只想低調死於今天,感謝各位,○○2個字留在各位心裡」之文字(「○○」詳卷),被告陳均翰於該截圖下稱:「看一下這誰」,被告陳思瑋即回覆:「@Tiger@何必問 情侶啊」,被告鄭學鴻(暱稱「何必問」)回:「?」,被告陳思瑋問:「情侶你都沒有回他嗎」,被告鄭學鴻答稱:「沒打了啊」,被告陳思瑋再問:「你最後不回他?還是?」,此時被告林晉宇回覆了1張奸笑表情的貼圖,被告鄭學鴻回覆被告陳思瑋:「沒回他了」(上開對話內容見偵14392卷一第258至260頁)。
觀之上開對話內容,被告陳均翰、鄭學鴻、陳思瑋、林晉宇等人看到被害人發出如此嚴重的指控與生命、自由遭到危害之內容,竟然完全沒有驚訝或惶恐的樣子,全都淡定以對,被告林晉宇甚至回了奸笑之表情,顯然其等均知悉被害人出國後會面臨此種情況,且該情形並未超出其等預期。
由上開對話亦可知被害人B43曾向被告鄭學鴻反應過問題,被告鄭學鴻卻不理睬,對被害人B43之生死置若罔聞,尚難認其等客觀與主觀上均無將被害人販賣之行為與犯意。
綜觀上述各情,足見遭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等人所屬組織詐騙出國之被害人客觀上確實是被賣到柬埔寨,且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等人主觀上亦有買賣人口之犯意。
而被害人B31、B55、B56、B57雖未遭販賣出國,然其等遭被告等人招募及安排住宿、辦護照、保險、核酸檢測等流程,均與上揭實際上前往柬埔寨之被害人模式如出一轍,足證被告等人亦係基於買賣人口之主觀犯意招募、安排被害人B31、B55、B56、B57出國。
⒔至被告黃鈺真、陳均翰、楊家豪、黃炫逢等人於原審作證時,證詞內容雖有撇清被告李振豪與第二集團關係之情形,惟其等於原審之證述內容與其等於警詢、偵訊所證及其他共同被告於偵訊之證述或供述內容不符,更與上述通訊軟體對話所顯示之客觀證據相違,且本案共同被告於原審作證時,多有將本案集團犯行之主要責任推給被告林晉宇、陳思瑋之情,本院審酌其等於警詢、偵訊之陳述,距本案發生時較近,記憶自較深刻清晰,且於當時應較無心詳加考量供詞對自己或他人所生之利害關係,時間上亦不及權衡利害及取捨得失,較無來自被告李振豪在場所生有形、無形之壓力,而為出於迴護被告李振豪之供證,其於原審之證述與偵訊之證述內容不符部分,自難採信,當不能僅憑被告黃鈺真、陳均翰、楊家豪、黃炫逢於原審之證述內容為對被告李振豪有利之認定。
且被告李振豪於本院審理期日提解其到庭之過程中傳遞紙條予被告林晉宇,據本院法警表示,該紙條在被告林晉宇手上查獲,被告李振豪竟辯稱:「我不知道我們要被隔離,我以為是可以聊天,且我早上身體不舒服,整個背肌及大腿在痛,我剛坐著還抽筋,我請他幫我拿一下,我等一下就要拿回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61頁),然觀之本院法警之職務報告內容略為:提訊被告李振豪、林晉宇等4人,依審判庭指示須採行隔離或戒護方式,經將其4人分別上銬分開提解,並告以同案被告物交談之規定。
於完成點交接及檢身程序,上警備車行進途中發現,李振豪將手中所持之文書丟棄地上,後方之同案人犯林晉宇隨即欲拾起之情形,法警隨即制止該行為並暫予保管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7頁),足見且被告李振豪並非不知悉其須採行隔離或戒護方式,再觀之被告李振豪傳遞之紙條內容,其一整個頁面均在寫「問題集」,內容包括:「八爺是誰?是不是李振豪?答:大陸人,不是」、「犯罪所得分配方式是誰決定的?如果八爺時就這樣,為什麼被告李振豪接手不改?答:國外,他沒參與為何要改」等(詳見本院卷三第200頁),顯見被告李振豪為與被告林晉宇串證而欲傳遞該紙條給林晉宇,此情益徵被告等人於原審改為有利於被告李振豪之證述,實不足為有利於被告李振豪之認定。
⒕綜上各情,足認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被害人確實是遭以被告李振豪為首之共犯集團以詐術拐騙出國且遭賣至柬埔寨方,被告李振豪身為此組織中掌握大權且發號施令之首領,且為聯繫柬埔寨共犯之人,自無不知之理,是被告李振豪就附如表二所示所有被害人遭騙、賣出國之事,與如附表二各編號「參與之行為人」欄內所示之其他共同被告及蔡昇翰、「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人均有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足可認定。
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李振豪於000年0月間開始與被告林晉宇、陳思瑋等人組成多人分工以不實工作內容招募被害人並安排將被害人賣去柬埔寨之集團,其集團內部分為開發(即招募)、會計、核酸、機場、外交部(即辦理護照)等分工項目,每個項目之負責人可獲得高額報酬,而被告李振豪對於集團內成員即被告黃炫逢、陳思瑋、林晉宇、陳均翰、楊家豪、鄭學鴻、黃鈺真等人及集團所為之本案犯行,確係立於首領地位而為命令、指示,且此集團自000年0月間起至同年0月間,持續對多位被害人以相同模式施詐使被害人同意出國,並私下將其等賣至柬埔寨之不詳買家,足見此集團屬具持續性之組織體,並有分工、聯繫、分享報酬之完整結構,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機組成,是堪認本案第二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而該當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且被告李振豪為主持、指揮此犯罪組織者,堪予認定。
⒗被告李振豪雖聲請傳喚證人胡聖鈞,欲證明被告李振豪於「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與其他成員對話內容之細節,然該群組之對話內容與本案相關者,均經本院詳述如上,自無再傳喚胡聖鈞說明之必要。
又其另聲請勘驗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手機通訊軟體微信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LINE群組「有夢最美希望相隨」之成員及通話內容,惟上開群組之對話內容與本案有重要關係者,業經本院詳論如前,自無再行勘驗調查之必要性⒘據上,被告李振豪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㊁被告黃炫逢部分被告黃炫逢雖辯稱其並未參與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等本案犯行(見本院卷二第420頁、卷四第313頁),惟查: A、第二集團部分 ⒈被告黃炫逢於「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中,對於被告李振豪關於本案犯行之命令均有回覆(該群組內被告李振豪所言屬於本案犯行相關對話,前已敘明),且被告李振豪稱其為「總會」(總會計),又於被告李振豪要求群組成員每月交1筆錢出來時,被告黃炫逢不但回覆「收」,嗣亦在群組中要求其他群組成員將此筆錢盡速交給他,並記錄誰已繳錢,被告黃炫逢甚有在群組中向其他群組成員宣布「要開會 」;
其亦有在「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中向被告林晉宇要求交帳給他,並詢問被害人B46到了沒,顯見被告黃炫逢屬於此買賣人口組織之成員之一,相關對話內容分敘如下:⑴附圖2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5日稱:「各部門 安全到家 群組回報」,除其他共同被告有回覆之外,被告黃炫逢亦有回覆:「safe」(附圖3)。
⑵附圖7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2日15時23分稱:「總會,幾點到公司」,被告黃炫逢於當日16時30分回覆:「路上了」,被告李振豪又稱:「小會計,起床沒」,被告陳思瑋即回覆:「路上」,被告李振豪即稱:「11樓集合」。
⑶附圖12、13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8日13時45分稱:「誰醒著 群組先讓我知道 速度」,被告陳思瑋、陳均翰、黃炫逢接連回覆:「我」。
被告李振豪於同日13時47分稱:「@小思 先key帳,@陳翰 先打聽當鋪地址,@炫風 你先繼續休息」,被告陳均翰即回覆:「收」,被告陳思瑋回覆:「好」。
被告李振豪於同日13時58分稱:「我的初稿,以後所有出國的人,開發回來我來面試, 所以用什麼方式開發的要跟我說」。
⑷附圖14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8日14時18分稱:「@所有人 有關人力仲介的所有人,晚上21:00公司集合,包括那個妹妹也要到」(按「妹妹」為被告黃鈺真),被告陳均翰、黃炫逢即均回覆:「收」、被告陳思瑋)回覆:「好」。
⑸附圖42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9日稱:「@所有人 小楊沒有醒之前,群組裡的每個人,每個月給我2000,我統一拿給他老婆」,被告黃炫逢、陳均翰即回覆:「收」,被告陳思瑋回覆:「好」。
附圖43中,被告黃炫逢於4月11日群組中稱:「各位同仁 小羊的錢 請盡速給我 感謝大家配合」,嗣於同日稱:「宇寄5000 星寄5000」,被告李振豪復於同日稱:「大家是一個團隊,出多出少都不要緊,我一個月給小楊5萬,你們補不夠我出」、「心意」。
⑹附圖44中,被告黃炫逢於4月5日稱:「要開會 @所有人」,被告鄭學鴻即回覆:「收」。
⑺附圖45中,被告黃炫逢(暱稱Money)於在「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中稱:「@Tiger你帳先給我啊」、「還有地三性(按指被害人B46)。
到了沒」,被告林晉宇即回覆:「40分鐘後到目的地」,被告陳思瑋(暱稱Nick)又問:「@ 到了嗎」,被告林晉宇回覆:「面試中」。
⒉被告黃炫逢雖否認其有使用「阿笨」、「Money」作為暱稱,惟「阿笨」、「Money」為被告黃炫逢之暱稱或綽號,經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陳均翰、黃鈺真、鄭學鴻分別證述明確(見偵14392卷一第211頁、第231頁、第336頁反面;
偵14392卷二第11頁反面;
偵21631卷第63頁反面;
偵21632卷第110頁),若非被告黃炫逢確有上開暱稱與綽號,何以會有多達5位共同被告如此證述?且上開共同被告證述到此事時,亦有稱不知道被告黃炫逢是做什麼的,顯見上開共同被告並無刻意陷害被告黃炫逢之意,其等所為此部分證述應屬可採,足認「阿笨」、「Money」所表彰之人確為被告黃炫逢;
併佐以被告陳均翰於偵查中證稱:「笨是黃炫逢」(見偵21631卷第63反面、第42頁反面),則「分紅表」中記載的「笨」係指被告黃炫逢無誤。
又被告黃鈺真於原審證稱:被告黃炫逢為「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之成員,這個群組主要是討論有關本案人力仲介的事情(見原審重訴字卷三第48頁);
被告陳思瑋亦於偵訊具結證稱:公司指的就是409號6樓,公司有在做人力仲介的是我、李振豪、陳均翰、蔡昇翰、黃炫逢、鄭學鴻、楊家豪、林晉宇、黃鈺真;
黃炫逢有在做小額借貸,錢放在他那大家比較放心,所以大家都叫他總會,像是介紹人去柬埔寨的佣金,Andy會透過虛擬貨幣打錢到臺灣私人的幣商,我們再有人跟幣商拿錢交給黃炫逢,有時黃炫逢比較忙,就會請我整理錢發給大家,我不知道他們怎麼給錢、方式如何,錢來了Andy會通知林晉宇,林晉宇可能會通知我或黃炫逢,再有人去找幣商拿錢,找幣商部分都是林晉宇處理,我也不清楚等語(見偵14392卷二第12頁正反面)。
觀諸被告黃鈺真、陳思瑋上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黃炫逢確為本案第二集團之一員。
且姑不論被告陳思瑋上開證詞就被告黃炫逢實際上參與本案犯行哪些事務是否有避重就輕之情形(因被告陳思瑋於上開證述後並補充:「其實我們叫黃炫逢「總會」也是因為他原本就在做放款。
其實這個案件他應該算是最沒關係的人,主要是大家都做八大,他是唯一1個錢放在那裡大家可以安心的人」云云),僅以被告陳思瑋上開所述被告黃炫逢所負責之事,已足認被告黃炫逢確實有為本案第二集團處理資金及發放報酬等事務。
⒊再查,被告黃炫逢於偵訊陳稱:「團體」的錢曾經是我保管的,於111年4月18日之前就有出狀況,例如陳思瑋他們請我幫忙保管帳,卻在人送出國後,沒有將請我保管的部分交給我等語(見偵21950卷第125頁),並佐以被告黃炫逢與被告陳思瑋有下列對話(參見附圖46、47),足認被告黃炫逢確實有管理本案犯行相關的帳目與款項,且有分潤:「黃炫逢:可以的話 這兩天 把公司帳 算一下 我對一對 我 要把位置移出來了陳思瑋:我有什麼不對的地方,讓你不舒服嗎?如果有的話 希望你可以直接跟我說,是因為團沒有給你嗎,如 果是的話我跟你解釋一下,因為機票的部分,還要 支出我這邊抓賬比較好出,我都有放起來跟寫起來 ,想說這樣不用跟你一直請款,比較不會亂,如果 讓你不舒服,跟你對不起。
黃炫逢:我知道大家都在講 我爽爽領 什麼事都不用做 都 你在弄 其實我沒這些錢 我一樣可以生活 所以 我 退出來給需要的人 跟做事的人 就這麼簡單而言 你不用想太多」被告黃炫逢雖辯稱其只是讓被告李振豪、陳思瑋調度資金,並非本案犯罪集團之總會計云云,辯護人復以上開對話內容辯稱:「實際上被告也沒有做到任何事情」云云(見原審重訴字卷二第172頁),然上開對話中,被告黃炫逢明確要求被告陳思瑋計算公司帳,被告黃炫逢要「對一對」,並「要把位置移出來」,足見被告黃炫逢有在為「公司」管帳,且有其分工職務,若被告黃炫逢僅是借錢給被告李振豪、陳思瑋,何需要被告陳思瑋把公司帳算好之後讓被告黃炫逢對帳?況被告陳思瑋於上開對話中甚至向被告黃炫逢解釋為什麼沒將屬於「團」的錢給被告黃炫逢,是因為機票部分由被告陳思瑋那裡抓帳比較好出,這樣不用一直向被告黃炫逢請款,比較不會亂,顯見本案被告等人詐騙被害人出國之花費(含機票錢)原則上須向被告黃炫逢請款。
⒋況被告黃炫逢遭查扣之手機內查得「柬埔寨人力」、「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表,亦可證被告黃炫逢有為第二集團管帳之事實。
雖被告黃炫逢之辯護人辯稱:被告黃炫逢看這些資料是因要了解為何需要借那麼多錢,避免自己受到不能被清償之損失,未留意檔案名稱為何云云,惟若僅為放款而擔心將來不能被清償,應係查看貸款人之財力狀況或實質獲利之證明,怎會僅看由貸款人製作之表格瞭解開銷情形,況依辯護人所辯,被告黃炫逢「並未留意檔案名稱為何」,似係欲辯稱被告黃炫逢不知道貸款人在做何事,但被告黃炫逢自稱係為瞭解為何需要借這麼多錢,才瀏覽上開檔案,豈有不清楚貸款人是在做何事之道理。
且從被告黃炫逢與被告陳思瑋上揭對話內容,足見被告黃炫逢有因為「公司」處理帳務相關事宜而分得報酬,若僅為貸款之金主,何以能與貸款人分潤?甚因與貸款人為分潤之事而有不愉快?且被告陳思瑋亦證稱:「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表這些資料是我在409號那裡向李振豪要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看到的,我幫人打支出資料也是會從這個電腦打,連我都沒有帳密登入權限等語(見偵14392卷二第43頁反面至44頁),被告黃炫逢能瀏覽此等機密資料,益徵被告黃炫逢應屬此組織內之核心人物,自不可能不知此組織之買賣人口犯行。
⒌再查,被告陳均翰於偵訊具結證稱:對話紀錄中多次召開會議,黃炫逢有參與會議。
會議内容我不清楚,有時我在裡面時,本案被告幾乎每天都會在409號,我不知道他們何時算是在開會並且講了什麼,但我看到他們在開會黃炫逢是有參與的。
111年3月18日李振豪標註所有人說「有關人力仲介的所有人晚上21:00公司集合 包括那個妹妹也要到」「重要會議沒到我會發火」那天的會議,黃炫逢有參加;
我於111年3月6日標註所有人說「禮拜一下午五點公司開會」、「不能到的先說」那天的會議黃炫逢有無參加,我有點忘記等語(見偵21631卷第88頁反面至89頁)。
由上開群組對話中,被告黃炫逢對於被告李振豪本案相關命令(包含開會)及詢問均有回覆,佐以被告陳均翰、鄭學鴻均證稱被告黃炫逢有參與會議(被告鄭學鴻之證述見偵21632卷第141頁反面),被告黃炫逢亦曾在群組中通知所有群組成員開會、詢問被告林晉宇被害人B46到了沒,前已敘及,凡此均顯示被告黃炫逢確實有參與本案第二集團犯行。
況被告黃炫逢與被告李振豪均以自己只是在做博奕為由,撇清與本案人口買賣犯行之關係,然被告黃炫逢於檢察官偵訊、原審聲押調查庭、移審調查庭、準備程序中均稱自己是被告李振豪之下線、上下層的代理關係(見偵21950卷第55頁反面至第56頁;
原審聲羈212卷第115頁;
原審重訴字卷一第183頁;
原審重訴字卷二第121、122頁),被告李振豪卻稱其與被告黃炫逢算是合夥,沒有上下線關係(見原審重訴字卷二第292頁;
原審聲羈212卷第115頁),顯見被告黃炫逢、李振豪所述並不一致,其等所辯,自非可採。
⒍綜據上情,被告黃炫逢為第二集團資金往來、保管、調度、記帳、分潤等財務事宜之總管理者,足可認定。
而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被害人確實係遭第二集團之共犯以詐術拐騙出國且遭賣至柬埔寨方,前已敘明,被告黃炫逢身為總管帳務之集團核心人物,自與如附表二編號1至19「參與之行為人」欄內所示之其他共同被告及蔡昇翰、「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人均有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之犯意聯絡,均為共犯。
⒎本案第二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而該當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前已敘明。
被告黃炫逢自000年0月間起至第二集團於000年0月間遭查獲為止,為此集團總管帳務,且其身為組織成員聯繫群組之成員及管帳者,顯然知悉第二集團係由本案之共同被告及其他未到案共犯分別負責不同事務而遂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犯行,且各分工者可因此取得報酬,可見被告對其所參與之團體為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組織,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團體,知之甚詳,則其確已參與買賣人口之犯罪組織,堪予認定。
⒏據上,被告黃炫逢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犯行,事證明確,均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B.第一集團部分⒈被害人A11於偵訊具結證稱:我一開始跟1間位在内壢的車行買車,私下分期,由綽號「小宇」(林晉宇)的男子放款22萬,一月純利息要繳1萬多,當下他沒有跟我講清楚,我以為是連本帶利繳一萬多,我繳一兩期後繳不出來後沒有跟對方聯絡,過了兩三個月大約出國去柬埔寨前兩星期12月初,因為我當時在賣車,小宇用他老婆IG帳號聯絡我,說要看1台車,當天他老婆先進我工作的車行,過了兩三分鐘,小宇就帶一群人進來,把我拖去車行旁邊,叫我要碼我把欠他的錢處理掉,要碼出國工作還債,做遊戲客服,半年就可以回來,因為他有作勢要打我,我只好答應他出國工作,過了兩天,小宇過來接我,把我載去板橋好樂迪樓上旅館,我在那裡住到出國。
期間,小宇有帶我去辦帳戶,說要匯薪水,但實際上他是把我的帳戶賣給做詐騙的作為人頭戶,他說要留一本帳戶在臺灣,我覺得他一定是要拿去當人頭戶,所以我一到柬埔寨就打電話到臺灣停用中國信託、永豐銀行帳戶,我當時被迫就是辦了這兩個帳戶,我事後聽說其他跟我一起去以及後面來的人也被用同樣的方式要求辦帳戶,但他們沒有去停用帳戶,就被警示了。
出國前一天Nick(陳思瑋)、小宇叫所有要出國的人簽20多萬的本票,說是怕我們去柬埔寨違約要提早回來,但做滿半年就不會有這筆債務。
另外還有1位胖胖的男生(經證人A11指認為被告黃炫逢),兩三天就會來1次旅館,感覺像他們的股東,我有偷聽到他叫其他人叫我們這些人要簽本票,回來還可以再跟我們收一筆錢,並不是像Nick所說,回來就把本票還我們,後來Nick叫我們簽的本票也是這位胖胖的男生帶來的等語,有證人A11之偵訊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卷可稽(見他字3717卷一第398至400頁、第406至409頁)。
又證人A11於本院亦為一致之證述(見本院卷二第314至346頁),應堪採信。
則依證人A11所述,被告黃炫逢有提供本票並指示被告陳思瑋等人要讓被害人簽本票,則被告黃炫逢辯稱自己與第一集團無涉云云,顯非無疑。
⒉被告黃炫逢於偵訊辯稱:A11本身是我放小額貸款的客人,他跑掉了,讓我無法找到他還款,最後他被林晉宇找到,林晉宇跟我說他在旅館那,請我拿本票過去,所以A11才會看到我拿本票過去。
我只跟A11在借款時碰過一次面,我對他沒有太大印象,只對名字有點印象。
當時我去,並不知道A11準備要出國,是林晉宇、陳思瑋叫我帶本票去,說現場有幾個人都要借款云云(偵21950卷第75頁反面),然依被害人A11上開所述,被害人A11與被告黃炫逢間並無借貸關係,且被害人A11於遭被告林晉宇帶去住旅館之前,並不認識被告黃炫逢,是被告黃炫逢所述顯與被害人A11所述有所扞格。
再被告林晉宇於偵訊證稱:A11是我介紹去柬埔寨的,他是我認識的人。
我跟A11有共通朋友,他跟我有借錢買車,但他沒有如期還款,一期都沒有還,經由別人通知我知道他在車行工作,在車行時A11的哥哥或老闆跟我說叫我讓他去工作還錢,當時我跟A11說那就去柬埔寨做博奕還錢,我當時只有提出意見,A11沒有馬上接受。
後來,A11哥哥或老闆用A11手機打給我,請我直接去車行接A11,他沒有辦法幫A11,因為A11不好好工作,沒有辦法從薪水扣款還我。
本票一開始在買車借貸時就已經簽了。
我忘記借貸金額。
是我的錢借給他的。
黃炫逢跟A11應該不認識,有無借貸關係,我不知道,但應該沒有;
我是最先認識A11的人,其他人應該都是A11要出國工作前要辦理相關事宜才認識等語(見偵14392卷二第63反面至64頁)。
則被告林晉宇與被害人A11均證稱被害人A11是向被告林晉宇借款,且被害人A11不認識被告黃炫逢,審酌被害人A11與被告林晉宇所處立場不同,且利害關係應屬衝突,卻就此節有相符之證述內容,其2人此節所述應較可採。
被告黃炫逢所述被害人A11是其放小額貸款的客人云云,與被害人A11及被告林晉宇所述不符,且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黃炫逢所述為真,自非可採,則被告黃炫逢以此為由辯稱自己與第一集團之犯行無涉,當難採信。
⒊再查,在被告陳思瑋之扣案手機中查得之「柬埔寨人力」報表上,就被害人A22部分(非本案被害人)之「開發」欄位記載「旋風」(見偵14392卷一第246頁),被告陳思瑋就此證稱:在八爺時期,一個人過去柬埔寨工作給開發的錢不是1萬5千元,就是3萬元。
其中,護照欄位3千元是辦護照的錢,介紹欄位記載的是給開發的錢,再看開發有無要分給其他人。
柬埔寨報表上被害人A22的部分有記載炫風,是林晉宇叫我KEY的,因為他說介紹費的錢要拿給黃炫逢等語(見偵14392卷二第45頁)。
審酌被告陳思瑋於偵查曾稱被告黃炫逢應該是與人力仲介最沒關係的人,可認被告陳思瑋並無誣陷被告黃炫逢之意,是以上述「柬埔寨人力」報表之記載及被告陳思瑋上開證述,可認被告黃炫逢有參與第一集團之事務。
⒋據上,被告黃炫逢確有參與第一集團之事務,且其既非原本就與被害人A11有借貸關係,卻於被害人A11出國前在A11住宿的旅館中提供本票並指示其他共犯要求被害人A11簽發本票,被查獲後又以不實之詞為辯,足認被告黃炫逢試圖掩飾其是為了要從被害人身上獲取利益方要求被害人簽發本票之實情,是被告黃炫逢有參與被害人A11被施以詐術出國、買賣人口之事(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A11、A15、A30均遭被施以詐術而出國、買賣人口,且參與之行為人均具有主觀犯意,詳被告陳思瑋部分論述),堪可認定。
⒌經查,被告陳思瑋、林晉宇等人於000年00月間開始與「八爺」配合,以詐術將不特定被害人賣至柬埔寨,被告陳思瑋會依「八爺」指示製作帳表(即柬埔寨報表),且該集團中除招募被害人外,另有提供契約及本票要求被害人簽署、辦理被害人之護照、接送被害人前往旅館住宿、做核酸檢測、機場登機等不同事務,客觀上亦有由不同之被告負責前揭事務,另柬埔寨那裡也有人負責接機並帶被害人前往詐騙園區等情,經本判決認定如各共同被告之理由欄所示。
第一集團既為多人所組成,並以分工方式遂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之犯行,各成員亦可因負責之工作而獲得報酬,足見此集團應屬具持續性之組織體,並有分工、聯繫、分享報酬之完整結構,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機組成,足認第一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而該當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
查被告黃炫逢本案所為係指示組織成員要求被害人A11簽本票,並提供本票供被害人A11簽發,顯然被告黃炫逢知悉此集團是由多人組成;
且被告黃炫逢另亦有參與被害人A22(「柬埔寨人力」表上所載之「出發日期」為111年1月14日)被招募之部分,前已敘及,是被告黃炫逢對其所參與之團體為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組織,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團體,知之甚詳,則其確已參與買賣人口之犯罪組織,堪予認定。
⒍據上,被告黃炫逢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事證明確,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㊂被告陳思瑋部分A.第二集團部分⒈被告陳思瑋就如事實欄及如附表二所示其有參與第二集團之帳務管理、辦理被害人之護照、陪被害人做核酸檢測等情,及其行為涉犯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坦承不諱(見原審重訴字卷二第37頁、第236頁、本院卷二第419至420頁、卷四第313頁),並經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被害人分別證述明確,而前揭被害人均為被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並遭以被告李振豪為首之第二集團共犯組織買賣人口等情,前已詳論,茲不贅述。
⒉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雖辯稱:陳思瑋不知道到了柬埔寨工作的人,柬埔寨公司是否會把他們當作物品一樣層層轉賣,或是把被害人物化,亦無證據證明陳思瑋確實有和柬埔寨方達成買賣人口合意,陳思瑋對本案相關收入之認知就只是人力仲介之佣金云云,然查:⑴第二集團就各被害人之利潤金額及各分工者可獲得之分潤計算方式如上開「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前已敘明。
依「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資料,自B1至B30、B32至B53之52位被送出國之被害人(包含非本案被害人),幾乎每一位被害人之臺灣端總獲利(已扣除成本)高達20至30萬元,僅有少數不到20萬元,然亦均有10幾萬元,依一般經驗法則,若僅是正常仲介人至國外工作,應不至於可獲利高達數十萬元,蓋國外需求人力者若僅是獲得1位可自由選擇是否工作、自由決定去留之潛在員工,何需花費數十萬元之成本來取得這樣不穩定的潛在人力。
「開發」即招募者僅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及聯繫被害人,至多再安排被害人北上之住宿(其他出國前之細項工作有其他項目可分潤,此觀「分紅表」上有「開發30%」、「會計5%」、「核酸5%」、「機場10%」、「外交部5%」等欄位即明),即可獲得總獲利之30%,就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除未成功出國之被害人即B31、B55、B56、B57外,擔任開發之被告就每一位被害人可獲得3萬多至10萬多元不等之報酬,其餘分工者,即使是分潤比例最低之辦理護照(外交部)、辦理核酸檢測(核酸)、會計,就每位出國者也多可獲得超過1萬元之報酬,若僅是正當仲介,此高額報酬顯與參與者所投入之工作勞力、時間不成比例,是參與者主觀上不可能不知其所為並非正當之人力仲介工作,而係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而賣至國外。
況被告陳思瑋身為「分紅表」之記帳者以及經手發放報酬之人,當知悉其集團就每個被害人所獲得之利潤金額以及各分工者所獲得之報酬金額,如此不符常理之高額利潤與報酬,實難認被告陳思瑋主觀上相信被害人僅是被仲介出國工作。
⑵再者,被告黃鈺真於111年3月16日上午6時1分傳遞「全球反詐騙協助」(GLOBAL ANTI-SCAM ORG)網站之截圖到群組中,並在截圖下說「是不是該小心一點……」,可見包含被告黃鈺真在內之群組成員應均知其等將被害人詐騙出國後,被害人係受困在國外被迫從事詐騙工作,且被要求付贖金才能返臺,亦無任何求助管道,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賣給國外買家等情,前已詳敘。
⑶被告李振豪亦於111年3月18日在「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中對所有群組成員說:「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
我有兩個想法1.別人想弄我們 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等語,前已敘及,若被告等人並非從事違法之人口買賣,何必怕被警察盯,而且怎會有「不該問的問題」。
⑷況被害人多有向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楊家豪、黃鈺真等人反應工作內容與薪資條件等與被告等人告知的不同,然被告陳思瑋等人並未積極處理,甚至不理不睬、封鎖被害人等情,足認被告陳思瑋等人主觀上確係基於將被害人賣掉之犯意,前已論及。
⑸被告鄭學鴻(暱稱「何必問」)於同年3月27日在「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中稱「所以他們在國外沒有付到半毛錢就回來了喔」,被告林晉宇(暱稱「Tiger」)答「對,很牛逼」,被告陳均翰(暱稱「小寶」)答「牛逼到不用隔離」,被告林晉宇復稱「剛剛阿姨的兒子還打給我耶」,被告陳均翰稱「這好像真的有背景」(對話截圖見偵14392卷一第261至262頁)。
觀之上開對話內容,可知其等均知悉被害人在柬埔寨若不付錢無法回臺,且一般無特別勢力或人脈關係的人,尚難以不付贖金即脫離柬埔寨買方之掌控,此種情形,無異係將被害人像物一樣賣斷。
被告陳思瑋亦為此群組成員,自可看到前揭對話,是其主觀上不可能不知被害人是面臨如同被賣掉之情況。
⑹被告林晉宇復於111年4月11日將被害人B37(另案被害人,本院113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審理中)所傳之訊息「不怕下地獄?你都這樣騙人來?啊不是要處理」截圖後傳至「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被告陳思瑋竟回覆:「發出反派的笑聲(貼圖)」,被告林晉宇又再傳了數張對話截圖(見偵14392卷一第256至258頁),其中1張對話截圖中,被告林晉宇回覆被害人B37上開訊息時,謊稱:「我現在人也在金邊,我正在了解你為什麼會去西港,另一個也跑去西港」云云(見偵26101卷二第533頁),被告林晉宇在其所傳上開數張對話截圖下並稱:「我覺得我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黃鈺真即回覆:「我們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陳均翰回覆:「別怕,大家一起」。
若被告林晉宇等人係合法將被害人仲介至國外工作,何需向被害人謊稱他自己也在柬埔寨、正在瞭解被害人為何去西港云云?而且在敷衍、欺騙被害人後,尚將截圖傳到群組中,並稱覺得自己會下地獄,被告黃鈺真亦稱其等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陳均翰甚至回稱:「大家一起」,如被告林晉宇等人係正當仲介被害人出國工作,顯然不需要以謊話敷衍被害人,足見被告林晉宇等人確實係在從事買賣人口。
而被告陳思瑋在被告林晉宇傳送上開被害人B37指控「不怕下地獄」之訊息後,竟然「發出反派的笑聲」,顯見被告陳思瑋係原本就知悉被其所屬集團送出國之被害人會陷在發現被騙又無法脫身之處境。
⑺另被告陳均翰於111年5月5日將1張被害人B43(另案被害人,本院113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審理中)所發包含「本人不慎遇到不良公司被抓走賣掉,如同新聞上所說園區非常黑不要被騙,我嘗試逃跑不慎失敗被懲罰,這篇文很危險,我沒打算活著出去,被限制自由被關在這,林森北路409台北東堂各位成員感謝送我來柬埔寨西港,我相信你們一定會遭報應」等內容的Instagram限時動態截圖傳到上開群組中等情,前已敘明,被告陳均翰、鄭學鴻、陳思瑋、林晉宇等人看到被害人發出如此嚴重的指控與生命、自由遭到危害的內容,竟然全都淡定以對,被告林晉宇還回了奸笑之表情,顯然其等均知悉被害人出國後會面臨此情,且未超出預期。
綜觀上述各情,足見遭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等人所屬組織詐騙出國之被害人確實客觀上係被賣到柬埔寨,且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等人亦明知被害人是被「賣掉」。
被害人B31、B55、B56、B57雖然沒成功出國,但其等被被告等人招募及安排住宿、辦護照、保險、核酸檢測等流程,均與上揭實際前往柬埔寨之被害人模式相同,可認被告陳思瑋及其他共犯亦係基於買賣人口的主觀犯意招募、安排被害人B31、B55、B56、B57出國。
⒊綜上各情,足認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被害人確實是遭以被告李振豪為首之共犯集團以詐術拐騙出國且遭賣至柬埔寨方,被告陳思瑋主觀上亦知悉被害人係遭到此種對待,且除了為被害人辦理護照等出國之程序事項外,其身為此第二集團中負責帳務、發放報酬及支出款項之人,自對所有該集團之被害人被害事實均有參與分工,是被告陳思瑋就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被害人遭騙、賣出國之事,與附表二編號1至19「參與之行為人」欄內所示之其他共同被告及蔡昇翰、「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人均有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足可認定。
⒋本案第二集團係以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並買賣人口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而該當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前已敘明。
被告陳思瑋自000年0月間起至第二集團於000年0月間遭查獲為止,為此集團記帳、招募被害人,且其身為組織成員聯繫本案事宜之群組成員及組織之管帳者,顯然知悉第二集團係由本案之共同被告及其他未到案共犯分別負責不同事務而遂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犯行,且各分工者可因此取得報酬,可見被告陳思瑋對其所參與之團體為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組織,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團體,知之甚詳,則其確已參與買賣人口之犯罪組織,堪予認定。
⒌據上,被告陳思瑋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犯行,事證明確,均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B.第一集團部分被告陳思瑋就如事實欄及如附表一所示其有參與第一集團之製作帳表、發放報酬、辦理被害人之護照、接送被害人等情,及其行為涉犯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均坦承不諱(見原審重訴字卷一第194至195頁;
原審重訴字卷二第37、40頁;
原審重訴字卷四第236頁,本院卷第),而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均係遭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並遭賣到柬埔寨,分述如下(被害人之證述出處見附表六):⒈第一集團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部分:⑴被害人A11證稱:被告林晉宇帶一群人進來,把我拖去車行旁邊,叫我要嘛我把欠他的錢處理掉,要嘛出國工作還債,做遊戲客服,半年就可以回來,因為他有作勢要打我,我只好答應他出國工作,過了兩天,被告林晉宇過來接我,把我載去板橋好樂迪樓上旅館,我在那裡住到出國。
去柬埔寨公司就知道工作内容不一樣,那邊主管說工作内容是感情詐騙,作法就是先經營的社交軟體,女性為主,把它經營的真實一點,要發文章之後加歐美人士好友,用GOOGLE翻譯開始跟被害人培養感情,找時機邀請對方投資公司給的投資網站。
錢只要投進來公司網站,錢就會入到公司錢包,出不去了,除非這個對象還有錢就會出金給他一些些之後讓他投入更多的錢。
兩三天後我有跟被告林晉宇、陳思瑋反應,他們騙我說他們會處理,還跟我們說他們也不知道為什麼,當初說做遊戲客服,結果那邊老闆讓我做詐騙,被告陳思瑋就叫我先順著他們,免得他們對我做什麼。
我是因為被告林晉宇才逼不得已去柬埔寨,所以我比較沒有跟被告林晉宇聯絡,不過被告陳思瑋到最後也只有安撫我,也沒實際上做什麼事。
⑵被害人A15證稱:我於110年12月18日左右在臉書社團看到去柬埔寨做博弈服務人員的廣告,廣告上有一個LINE ID,ID我不太記得,我加入該ID後出現了一個暱稱「銀行代辦(虎)」(林晉宇)的人跟我聊天,他先把賭場的照片影片發給我看,他告訴我工作環境很好,薪資底薪每個月有一千美金,如果送茶水客人有給小費,就是我們自己的,而且包吃住,我聽起來覺得不錯想前往,於是與「虎」約見面,我跟他大概是110年12月20日左右約在板橋南雅南路的睡台北旅店樓下見面,見面時「虎」與綽號「Nick」(陳思瑋)、「David」(楊家豪)、「阿瑤」及A11等5人來跟我見面。
「Nick」拿了兩張合約給我看,說覺得可以再簽,内容是工作合約每月底薪1000美金,工作内容就是在賭場送茶水的服務員,内容沒有違約罰則的事項,於是我2張都簽。
(柬埔寨)辦公室我覺得有點怪怪的,因為有很多電腦,不像賭場,跟一開始發給我的賭場照片不一樣,我就懷疑是不是做詐騙,我有看到一個女生的電腦螢幕上面像是投資網站,所以我第一天就有跟我女朋友求救,我覺得我是被騙來,我女朋友叫我開視訊叫我照環境給他看。
我有打電話給「Nick」,我跟他說怎麼跟你們當初所說的博弈不同,我有告訴「Nick」這裡是做詐騙的,「Nick」開始跟我裝傻,「Nick」反問我你確定你們有上對車子嗎?我說是你們安排的你怎麼會問我呢?後來他說他先忙,他就掛我電話,之後就聯絡不到。
⑶被害人A30證稱:一開始在臉書上一名「筱白白」張貼有關開戶賺錢之資訊,表示可以收入20萬元,我便與對方私訊,對方告知我要前往柬埔寨5天,前4天連續開4個帳戶中國大陸銀行的帳戶後,第5天準備回台,而1個帳戶賣給對方可以獲利20萬元,我便答應他,後來我們改以通訊軟體「紙飛機」聯絡,以確認出國資料為主,因為對方要幫我辦理簽證及機票,接著12月28日便由一名暱稱Nick(陳思瑋)的人與另一名暱稱「大衛」(楊家豪)的陌生男子駕駛自小客車前來本市竹圍路與四維路口接我,我便搭乘他們的車前往臺北「睡臺北旅館」住宿,因為對方怕我們跳票逃跑,所以才要我們線上去住,直至12月31日一樣是Nick前來帶我到桃園機場出境,出境後至金邊機場被自稱白白的助理接走,接到西港,先到一家做虛擬貨幣的公司,我在這家公司待一個晚上了解公司狀況,工作内容為招募客戶投資虛擬貨幣,但詳細情形我不清楚,因為我有向他們反應我不是要在這邊工作的,他們便沒有跟我細說,當晚便由一名中國男子接到一間九號會所,據了解這地方疑似從事詐騙,但我在九號會所只是過夜而已,隔天由中國男子再帶我前往第三個點,該地方就是我有正式工作的地方,該地方工作内容負責創建WhatsApp帳號(以女生頭像及身分創建),並且與歐美人士聊天,什麼話題都聊(感情、生活等等),以感情為基礎詐騙對方,但我僅創建帳號並開通後便離開該地方,我實際上沒有跟外國人聊到天。
當初我在嘉義搭上Nick和大衛的車,途中他們兩個人輪替駕駛,在車上主要是Nick跟我講話,工作内容是去到柬埔寨是要去開戶,後來到了機場大衛才跟我講有關去到柬埔寨負責開戶的工作内容,兩個人都自稱有在柬埔寨當地開戶過。
我跟A31抵達柬埔寨後,「筱白白」的助理便說要幫我拿護照,我便將護照交給他,後來就搭載我跟A31前往工作的地方。
我發現不對勁就有先跟「筱白白」聯絡,第二天中午才與Nick聯絡上,Nick安撫我說要幫我處理及聯絡,但是都沒有,後來就跟他們幾乎失聯。
⑷審酌上述被害人A11、A15、A30均互不相識,亦無動機誣陷被告陳思瑋等人,卻均一致證稱其等在臺被告知之工作內容、薪資、環境條件等,與實際情形不同,且其等於本院作證亦為一致之證述(見本院卷二第163至178頁、第314至346頁、第346至362頁),足認上開被害人確係遭被告林晉宇、陳思瑋等人以不實之話術詐騙而決定依照被告等人之安排出國工作。
且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均坦承本案涉犯以詐術使被害人出國之犯行(見原審重訴字卷一第412頁、重訴字卷二第40頁、第30頁、第109頁、重訴字卷四第237頁),是上開3位被害人確係被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而出國,堪認為真。
據上,被告陳思瑋就如附表一所示3位被害人,與如附表一各編號「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共同被告共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足可認定。
⒉第一集團買賣人口部分 ⑴被害人A11證稱:我到柬埔寨公司就知道工作内容不一樣,那邊主管說工作内容是感情詐騙。
我的護照一開始就被收走,我在的電梯大樓只有主管有門禁卡可以上下樓,縱使下樓也無法到一樓,頂多到2樓超商。
我待的地點在金邊,去了2、3個月左右,有換到同個公司的新的園區。
我的部門有30幾人都是從小宇騙過來的,我們公司只收小宇騙來的人,有幾個已經被轉賣,聯絡不到了。
我們公司都是臺灣人,在我之前有10人,後面有來20幾個,小宇先把我們賣給馬來西亞的老闆,他沒有自己的園區,所以把我們轉賣給中國人的園區,該園區内有很多中國人老闆經營不同家公司,用不同的方式詐騙,也雇用不同國家的人。
我有跟Nick講過不想做詐騙,但Nick叫我先不要跟公司講,免得被轉賣。
我剛去第一個園區時,有一次遲到差點被電擊棒電,我有看到有一個比我晚來的臺灣人學得不好,被電、被打後轉賣。
第二個園區時,我有跟老闆反應我已經來半年,當初合約就是說半年可以回去,結果老闆說根本沒有這個合約,主管要求我賠2萬8美金才可以走,後來該公司的大老闆來聽到這件事就打我好幾巴掌、把我關到小房間3天,恐嚇我說不論我有沒有要賠錢,沒有想要讓我回去,看我是要好好繼續做,還是要讓他們把我賣到邊境割腎,並把我的手機沒收。
我從小黑屋出來後,為了保命,又繼續做一樣的工作,後偷偷用工作機登入我自己的臉書跟家人聯絡求救,在這之前雖然也有聯絡家人但怕家人擔心或自做主張導致我更危險,所以都說我很平安,只有跟朋友說我的處境並叫朋友幫忙籌錢。
直到公司說就算我賠錢,也不願意放人,我最後才請家人報警等語。
由被害人A11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A11至柬埔寨時業經轉賣過1次,其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亦無行動自由,想離開公司,竟先被要求給付高達美金2.8萬元才能走,後還因表達想離開而被打、關到小房間3天,並被恐嚇必須繼續做或是被賣到邊境割腎,此般客觀情形,被害人A11顯然已被物化並恣意買賣。
⑵被害人A15證稱:我出境到柬埔寨後到一個金邊的辦公室,辦公室裡有很多人,裡面有個臺灣口音的跟我們講話,這個辦公室我覺得有點怪怪的,因為有很多電腦,不像賭場,跟一開始發給我的賭場照片不一樣,我就懷疑是不是做詐騙,我有看到1個女生的電腦螢幕上面像是投資網站,所以我第一天就有跟我女朋友求救,我覺得我是被騙來,我女朋友叫我開視訊叫我照環境給他看,4天後那個臺灣口音的叫我開始工作,但是我拒絕,我說我肚子痛,他先帶我外出去看醫生,回來之後叫我繼續休息。
我在休息期間我有打電話給Nick,我跟他說怎麼跟你們當初所說的博弈不同,我有告訴Nick這裡是做詐騙的,Nick開始跟我裝傻,Nick反問我你確定你們有上對車子嗎?我說是你們安排的你怎麼會問我呢?後來他說他先忙,他就掛我電話,之後就聯絡不到。
過程中我都待在房間。
臺灣口音的那個有過來跟我要護照,但是我不給,後來就叫同房的其他女生過來騙我說護照要辦簽證叫我交出來,那個女生是泰國來的會講中文,所以我就把護照交出去之後都沒還我。
我女朋友請我家人聯絡在柬埔寨的朋友,那個柬埔寨朋友來園區跟老闆談賠付,一開始談60萬臺幣賠付,後來是殺到35萬臺幣賠付,後來我家人總共付了約36~37萬臺幣,我在抵達的4天後就出園區住在那個柬埔寨友人家住半年處理我護照的事情後才回國等語。
由被害人A15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A15在柬埔寨園區被要求交出護照,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被害人A15只能先稱病以暫時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想離開公司,竟被要求賠付60萬元,經協商後仍付了約36萬元才能離開,此般客觀情形,被害人A15顯然已被物化並賣至柬埔寨。
③被害人A30證稱:我出境後至金邊機場被自稱白白的助理接走,接到西港,先到1家做虛擬貨幣的公司,我在這家公司待1個晚上了解公司狀況,工作内容為招募客戶投資虛擬貨幣,因為我有向他們反應我不是要在這邊工作的,他們便沒有跟我細說,當晚便由一名中國男子接到一間九號會所,據了解這地方疑似從事詐騙,但我在九號會所只是過夜而已,隔天由中國男子再帶我前往第三個點,但詳細位置不清楚,該地方就是我有正式工作的地方,該地方工作内容負責創建WhatsApp帳號(以女生頭像及身分創建),並且與歐美人士聊天,什麼話題都聊(感情、生活等等)以感情為基礎詐騙對方,但我僅創建帳號並開通後便離開該地方。
上述3處據我了解大部分都是不能擅自外出,每個點都有人在管理,且外面都有保全堅守。
不論吃或休息都在裡面。
一開始是中國男子拿走我的護照,他再將護照交給第三個點的老闆保管,後來是透過爸爸在柬埔寨的朋友透過關係協調還我護照帶我出來的。
我有向中國男子反應要回臺,但他說不行,有結清16,000元美金才可以。
我有傳送我的定位給我爸爸,便透過柬埔寨的朋友得知我所在地且有人剛好認識我在那裏的人,協調後便帶我出來。
因為在第一間公司我跟他們說我不是來工作的,所以就叫綽號「白龍」的男子將我接走並前往第二間公司休息,直到第二天晚上綽號「白龍」的男子過來接我並在車上跟我說我是被賣過去那邊工作,他有拿手機對話内容並指給我看,是付給三個人(「筱白白」、「小小」及「Nick」【手機顯示暱稱為「先藍」】)共1萬多塊美金仲介費用,後來我到達第三間公司才知道這3間公司都是從事詐騙工作的等語。
由被害人A30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A30在柬埔寨時護照就被拿走,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無行動自由,欲返臺即被要求給付美金16,000元,且柬埔寨方之共犯亦明確告知被害人A30其是被賣過去那邊工作,此般客觀情形,顯見被害人A30已被物化並賣至柬埔寨。
⑷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陳思瑋根本不知道到了柬埔寨工作的人,柬埔寨的公司是否會把他們當作物品一樣層層轉賣,或是把被害人物化,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陳思瑋確實有和柬埔寨那邊的公司達成買賣人口的合意,被告陳思瑋對本案相關收入的認知就只是人力仲介的佣金,並不是這個錢就一定是把這個人當作一個物品給賣掉了云云,惟綜觀被害人A11、A15、A30之證述內容:①被害人A11證稱:「(問:有無向小宇【林晉宇】、Nick【陳思瑋】提出質疑?)有。
兩三天後有跟小宇、Nick反應,他們騙我說他們會處理,還跟我們說他們也不知道為什麼,當初說做遊戲客服,結果那邊老闆讓我做詐騙,Nick就叫我先順著他們,免得他們對我做什麼。
我是因為小宇才逼不得已去柬埔寨,所以我比較沒有跟小宇聯絡,不過Nick到最後也只有安撫我,也沒實際上做什麼事」。
②被害人A15證稱:「我第一天就有跟我女朋友求救,我覺得我是被騙來,我女朋友叫我開視訊叫我照環境給他看,4天後那個臺灣口音的叫我開始工作,但是我拒絕,我說我肚子痛,他先帶我外出去看醫生,回來之後叫我繼續休息。
我在休息期間我有打電話給Nick,我跟他說怎麼跟你們當初所說的博弈不同,我有告訴Nick這裡是做詐騙的,Nick開始跟我裝傻,Nick反問我妳確定妳們有上對車子嗎?我說是你們安排的你怎麼會問我呢?後來他說他先忙,他就掛我電話,之後就聯絡不到」。
③被害人A30證稱:「我跟A31抵達柬埔寨後,『筱白白』的助理(自稱臺灣人)便說要幫我拿護照,我便將護照交給他,後來就搭載我跟A31前往工作的地方。
我發現不對勁就有先跟『筱白白』聯絡,第二天中午才與Nick聯絡上,Nick安撫我說要幫我處理及聯絡,但是都沒有,後來就跟他們幾乎失聯」。
依被害人A11、A15、A30之前揭證述,可知其等確曾向被告陳思瑋反應工作內容與薪資條件等與被告陳思瑋等人告知的不同,然被告陳思瑋並未積極處理,甚至不理不睬,讓被害人無法聯繫到,等於是置被害人之自由與生死於不顧,足認被告陳思瑋主觀上確係基於將被害人賣至柬埔寨之犯意。
且被害人等在柬埔寨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之自由,手機、護照均遭沒收,而無法與外界聯繫,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之自由,欲離開園區必須給付高額贖金,柬埔寨公司老闆甚明確告知被害人等人是被以一定金額之美金賣過去該處,且有遭受電擊、毆打或關小黑屋等不人道對待之情況,足見被告等人將被害人等賣至柬埔寨後,即將被害人等移置柬埔寨買方之實力支配下,甚至可以再次將被害人等轉賣他方,此等均與人力仲介為中介角色,收取買賣雙方之金錢而同時衡量買方、賣方之利益之情況迥然有別,被告陳思瑋一再辯稱其等實為人力仲介云云,實不足採。
⑸併參被告陳思瑋、林晉宇均供稱送1人出國,介紹者可獲得3萬元報酬(見偵14392卷一第210頁反面、第213頁反面;
偵14392卷二第45頁、第68頁反面;
原審重訴字卷四第238頁),被告陳思瑋、林晉宇並證稱送人出國之各分工者可獲得之報酬如「柬埔寨報表」所示(見偵14292卷一第213頁反面、第364頁;
偵14392卷二第68頁反面)。
而依「柬埔寨報表」所示,「開發」者可獲得「介紹(人頭)」欄位所示之金額即3萬元或5萬元,被告陳思瑋並供稱辦護照之人另可獲得800元(即「柬埔寨報表」所示之3000元扣除辦護照的費用2,200元,見原審重訴字卷四第237至238頁),而「開發」即招募者僅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及聯繫被害人,並安排被害人北上住宿在旅館內,陪同被害人做核酸檢測、至機場搭機,即可獲得3萬元或5萬元,以被告林晉宇為例,其於110年11月有4個經其開發之被害人出國,此部分所記載之「介紹」報酬均為每人3萬元,則被告林晉宇只要介紹4個人出國,1個月即可獲得高達10幾萬元之報酬,而被告陳思瑋於000年0月間開發2名被害人出國,其就每位被害人可獲得5萬元報酬,亦即被告陳思瑋光是在1個月內介紹2人出國,即可獲得10萬元報酬,且若有辦理護照,還可額外獲得每件800元之報酬。
惟此種工作並不需要高度專業,亦非極耗心力,若僅是正當仲介,此高額報酬顯與行為人所投入之工作勞力、時間不成比例,是參與此等工作之被告等人主觀上不可能不知其所為之事並非正當仲介,而是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而賣至國外。
況被告陳思瑋所參與之第一集團與第二集團運作模式幾乎一樣(差別僅在於第二集團有明顯的領導者與較具體之分工),被害人在柬埔寨之遭遇亦相同,僅是因被告林晉宇與「八爺」間有齟齬,而改找有柬埔寨人脈之被告李振豪繼續從事將人騙去柬埔寨之事。
綜上各情,足認被告陳思瑋客觀上所參與之事係將被害人賣至柬埔寨,其主觀上亦知情,是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此節所辯,不足為採。
⒊據上,被告陳思瑋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被害人部分,均與附表一編號1至3「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共同被告共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事證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⒋被告陳思瑋、林晉宇等人於110年11月間開始與「八爺」配合,且被告陳思瑋會依「八爺」指示製作帳表(即柬埔寨報表),且除招募被害人外,另有提供契約及本票要求被害人簽署、辦理被害人之護照、接送被害人前往旅館住宿、做核酸檢測、機場登機等不同事務,客觀上亦有由不同之被告負責前揭事務,另柬埔寨那裡也有人負責接機並帶被害人前往詐騙園區等情,經本判決認定如各共同被告之理由欄所示。
第一集團既為多人所組成,並以分工方式遂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以營利之犯行,各成員亦可因負責之工作而獲得報酬,足見此集團應屬具持續性之組織體,並有分工、聯繫、分享報酬之完整結構,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機組成,足認第一集團係以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而該當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
被告陳思瑋明知其是以上開方式與「八爺」合作將被害人賣出國,仍於110年11月至111年1月間持續共同將數名被害人以此種方法詐騙出國並賣給柬埔寨之買家,可見被告陳思瑋對其所參與之團體為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組織,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團體,知之甚詳,則其確已參與買賣人口之犯罪組織,堪予認定。
⒌據上,被告陳思瑋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犯行,事證明確,均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㊃被告林晉宇部分 A.第二集團部分⒈被告林晉宇就如事實欄及如附表二編號1、4、7、9、14至17、19所示其參與第二集團之被害人招募、接送被害人入住旅館、送機等情,及其行為涉犯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均坦承不諱(見原審重訴字卷二第29至30頁,本院卷二第419頁、卷四第313頁),並經如上揭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證述明確,而前揭被害人均為被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並遭以被告李振豪為首之第二集團共犯組織買賣人口等情,前已詳論,茲不贅述。
⒉被告林晉宇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林晉宇本身不知悉也無從過問這些被害人到柬埔寨工作的內容及工作的環境,所以被告林晉宇在柬埔寨時並沒有把被害人移置於其實力支配之行為,而且被告林晉宇所收的都只是仲介費,並沒有辦法證明被告林晉宇跟買方之間,就被害者有價金為合致之意思表示云云,然查:⑴第二集團就各被害人之利潤金額及各分工者可獲得之分潤計算方式如上開「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前已敘明。
依「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資料,自B1至B30、B32至B53之52位被送出國之被害人,幾乎每一位被害人之臺灣端總獲利(已扣除成本)都是20幾萬、30幾萬元,僅有少數幾位不到20萬元,然亦均有10幾萬元,依一般經驗法則,若僅是正常仲介人至國外工作,獲利金額應不至於高達數10萬元,蓋國外需求人力者若僅是獲得1位可自由選擇是否工作、自由決定去留之潛在員工,何需花費數10萬元之成本來取得這樣不穩定的潛在人力。
「開發」即招募者僅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及聯繫被害人,至多再安排被害人北上之住宿(其他出國前之細項工作有其他項目可分潤,此觀「分紅表」上有「開發30%」、「會計5%」、「核酸5%」、「機場10%」、「外交部5%」等欄位即明),即可獲得總獲利之30%,就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除未成功出國之被害人即B31、B55、B56、B57外,擔任開發之被告就每一位被害人可獲得3萬多至10萬多元不等之報酬,其餘分工者,即使是分潤比例最低的辦理護照(外交部)、辦理核酸檢測(核酸)、會計,就每位出國者也多可獲得超過1萬元之報酬,若僅是正當仲介,此高額報酬顯與參與者所投入之工作勞力、時間不成比例,是參與這些工作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可能不知其所為之事並非正當仲介,而是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而賣至國外。
⑵再被告黃鈺真於111年3月16日上午6時1分有傳「全球反詐騙協助」(GLOBAL ANTI-SCAM ORG)網站之截圖到群組中,並在截圖下說:「是不是該小心一點……」,可見包含被告黃鈺真在內之群組成員應均知其等將被害人詐騙出國後,被害人是受困在國外被迫從事詐騙工作,且被要求付贖金才能返臺,亦無任何求助管道,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賣給國外買家等情,前已詳敘。
⑶被告李振豪亦於111年3月18日在「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中對所有群組成員說:「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
我有兩個想法1.別人想弄我們 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等語,前已敘及,若被告等人並非從事違法之人口買賣,何必怕被警察盯,而且怎會有「不該問的問題」。
⑷況被害人B4、B15、B16、B27、B46、B53曾向被告林晉宇反應工作內容與薪資條件等與被告等人告知的不同,然被告林晉宇等人並未積極處理,甚至不理不睬、封鎖被害人等情,前已敘明,足認被告林晉宇主觀上確實有將被害人賣斷給柬埔寨方之犯意。
⑸被告鄭學鴻(暱稱「何必問」)於同年3月27日在「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中稱:「所以他們在國外沒有付到半毛錢就回來了喔」,被告林晉宇(暱稱「Tiger」)答:「對,很牛逼」,被告陳均翰(暱稱「小寶」)答:「牛逼到不用隔離」,被告林晉宇復稱:「剛剛阿姨的兒子還打給我耶」,被告陳均翰稱:「這好像真的有背景」(對話截圖見偵14392卷一第261至262頁)。
由被告林晉宇與被告鄭學鴻、陳均翰之對話,可見其等均知悉被害人在柬埔寨若不付錢應無法回臺,且無特別勢力或人脈關係之人,是難以不付贖金就離開柬埔寨買方掌控的,此種情形,無異係將被害人像物一樣賣斷,是被告林晉宇主觀上應係基於買賣人口之犯意將被害人賣至柬埔寨方。
⑹被告林晉宇復於111年4月11日將被害人B37(另案被害人,本院113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審理中)所傳的訊息「不怕下地獄?你都這樣騙人來?啊不是要處理」截圖後傳至「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被告陳思瑋竟回覆:「發出反派的笑聲(貼圖)」,被告林晉宇又再傳了數張對話截圖(見14392卷一第256至258頁),其中1張對話截圖中,被告林晉宇回覆被害人B37上開訊息時,謊稱:「我現在人也在金邊,我正在了解你為什麼會去西港,另一個也跑去西港」云云(見偵26101卷二第533頁),被告林晉宇在其所傳上開數張對話截圖下並稱「我覺得我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黃鈺真即回覆:「我們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陳均翰回覆:「別怕,大家一起」。
若被告林晉宇等人係合法將被害人仲介至國外工作,被告林晉宇何需向被害人謊稱他自己也在柬埔寨、在瞭解被害人為何去西港云云?而且在欺騙、敷衍被害人之後,還將截圖傳到群組中,並稱覺得自己會下地獄,足認被告林晉宇原本就知悉被其所屬集團送出國的被害人會陷在發現被騙又無法脫身之處境。
⑺另被告陳均翰於111年5月5日將1張被害人B43(另案被害人,本院113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審理中)所發包含「本人不慎遇到不良公司被抓走賣掉,如同新聞上所說園區非常黑不要被騙,我嘗試逃跑不慎失敗被懲罰,這篇文很危險,我沒打算活著出去,被限制自由被關在這,林森北路409台北東堂各位成員感謝送我來柬埔寨西港,我相信你們一定會遭報應」等內容的Instagram限時動態截圖傳到上開群組中等情,前已敘明,被告陳均翰、鄭學鴻、陳思瑋、林晉宇等人看到被害人發出如此嚴重的指控與生命、自由遭到危害的內容,竟然全都淡定以對,被告林晉宇還在被告鄭學鴻稱沒再回應被害人B43時,回了奸笑的表情,顯然被告林晉宇與共同被告陳均翰等人都知悉被害人出國後會面臨這樣的情況,且未超出預期。
綜觀上述各情,均足見遭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等人所屬組織詐騙出國之被害人確實客觀上係被賣到柬埔寨,且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等人亦明知被害人是被「賣掉」。
被害人B31、B55、B56、B57雖未成功出國,但其等被被告等人招募及安排住宿、辦護照、保險、核酸檢測等流程,均與上揭實際前往柬埔寨之被害人模式相同,可認被告林晉宇及其他共犯均係基於買賣人口之主觀犯意招募、安排被害人B31、B55、B56、B57出國。
⒊綜上各情,足認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被害人確實係遭以被告李振豪為首之共犯集團以詐術拐騙出國且遭賣至柬埔寨,被告林晉宇主觀上亦知悉被害人身陷此種處境,是被告林晉宇就如附表二編號1、4、7、9、14至17、19所示被害人遭騙、賣出國之事,與如附表二編號1、4、7、9、14至17、19「參與之行為人」欄內所示之其他共同被告及蔡昇翰、「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人均有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足可認定。
⒋本案第二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而該當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前已敘明。
被告林晉宇自111年2月間起至第二集團於111年5月間遭查獲為止,持續為此集團招募被害人,且其事實上確與其他共同被告合作完成使被害人出國之流程以及領取報酬,是其顯然知悉第二集團係由本案之共同被告及其他未到案共犯分別負責不同事務而遂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犯行,且各分工者可因此取得報酬,可見被告林晉宇對其所參與之團體為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組織,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團體,知之甚詳,則其確已參與買賣人口之犯罪組織,堪予認定。
⒌據上,被告林晉宇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4、7、9、14至17、19所示犯行,事證明確,均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B.第一集團部分⒈被告林晉宇就如事實欄及如附表一編號1、2(即被害人A11、A15)所示其參與第一集團之被害人招募、講解工作內容、接送被害人等情,及其行為涉犯使詐術使人出國罪、參與犯罪組織罪等均坦承不諱(見原審重訴字卷二第29至30頁,本院卷二第419頁、卷四第313頁),而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均證稱其等在臺灣被告知之工作內容及薪資條件與在柬埔寨實際被迫所為之工作及薪資條件不同,以及其等在柬埔寨處於遭嚴重限制自由且需付贖金才能離開之處境等情,前已敘明。
審酌被害人A11、A15互不相識,亦無誣陷被告林晉宇等人之動機,A11與A15卻均一致證稱其等在臺被告知的工作內容、薪資、環境條件等,與實際情形不同,足認這2位被害人確實係遭被告林晉宇以不實之話術欺騙而決定依被告林晉宇等人之安排出國工作。
且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均坦承本案涉犯以詐術使被害人出國之犯行,是上開2位被害人係被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而出國,堪認為真。
據上,被告林晉宇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2位被害人,與附表一編號1、2「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共同被告共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足可認定。
⒉被告林晉宇之辯護人雖辯稱:林晉宇不構成買賣人口罪云云,惟依被告陳思瑋、林晉宇所述及「柬埔寨報表」所示,「開發」者可獲得「介紹(人頭)」欄位所示之金額即3萬元或5萬元,前已詳敘,而「開發」即招募者僅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及聯繫被害人,然後安排被害人北上住宿在旅館內,陪同被害人做核酸檢測、至機場搭機,即可獲得3萬元至5萬元,依「柬埔寨報表」之記載,被告林晉宇於110年11月有4個經其開發的被害人出國,此部分所記載的「介紹」報酬均為每人3萬元,則被告林晉宇當月僅開發4個人出國,1個月即可獲得12萬元之報酬,而其於111年1月間更開發了6個人出國,即使其中1人之介紹者有2位,在此部分之報酬平分下,被告林晉宇仍可獲得高達16萬5,000元之報酬。
惟此種工作並不需要高度專業,亦無需極耗心力,若僅是正當仲介,此高額報酬顯與行為人所投入之工作勞力、時間不成比例,是參與之被告等人主觀上不可能不知其等所為並非正當仲介。
況被告林晉宇所參與之第一集團與第二集團運作模式幾乎一樣(差別僅在於第二集團有明顯的領導者與較具體的分工),被害人在柬埔寨遭到的待遇也相同,僅是因被告林晉宇與「八爺」間有齟齬,而改找有柬埔寨人脈之被告李振豪繼續從事將人騙去柬埔寨之事。
綜上各情,足認被告林晉宇客觀上所參與者即為將被害人賣至柬埔寨,且其主觀上亦知情,是被告林晉宇之辯護人所辯此節,不足為採。
⒊據上,被告林晉宇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2位被害人部分,均與如附表一編號1、2「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共同被告共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⒋第一集團係以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而該當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經本院認定如前。
被告林晉宇明知其與被告陳思瑋與「八爺」合作將被害人賣出國,仍於110年11月至111年1月間持續共同將數名被害人以此種方法詐騙出國並賣給柬埔寨之買家,可見被告林晉宇對其所參與之團體為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組織,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團體,知之甚詳,則其確已參與買賣人口之犯罪組織,堪予認定。
⒌據上,被告林晉宇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事證明確,均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㊄被告鄭學鴻部分A.第二集團部分⒈被告鄭學鴻就如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12、15、19所示其有參與第二集團之被害人招募、接送被害人去做核酸檢測、前往機場出境以及要求被害人簽立本票等情,以及其行為涉犯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均坦承不諱(見原審重訴字卷二第109頁,本院卷二第420頁、卷四第313頁),並經上揭編號所示被害人分別證述明確,而前揭被害人均為被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並遭以被告李振豪為首之第二集團共犯組織買賣人口等情,前已詳論,茲不贅述。
⒉被告鄭學鴻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鄭學鴻主要負責之工作幾乎都是接送PCR(核酸檢測),其並不知到柬埔寨後實際之工作情況是否會被私行拘禁或虐待或轉賣,且被告鄭學鴻並未與柬埔寨方接觸云云,然查:⑴如前所述,第二集團就各被害人之利潤金額及各分工者可獲得之分潤計算方式係如上開「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依「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資料,自B1至B30、B32至B53之52位被送出國之被害人,幾乎每一位被害人之臺灣端總獲利(已扣除成本)均高達20、30幾萬元,僅有少數幾位不到20萬元,然亦均有10幾萬元,依一般經驗法則,若僅是正常仲介人至國外工作,獲利金額應不至於高達數10萬元;
再者,「開發」即招募者僅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及聯繫被害人,至多再安排被害人北上之住宿,即可獲得總獲利之30%,就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除未成功出國之被害人即B31、B55、B56、B57外,擔任開發之被告就每一位被害人可獲得3萬多至10萬多元不等之報酬,其餘分工者,即使是分潤比例最低之辦理護照(外交部)、辦理核酸檢測(核酸)、會計,就每位出國者也多可獲得超過1萬元之報酬,若僅是正當仲介,此高額報酬顯與參與者所投入之工作勞力、時間不成比例,是參與之被告等人主觀上不可能不知其所為並非正當仲介,而係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而賣至國外。
⑵被告黃鈺真於111年3月16日上午6時1分曾傳送「全球反詐騙協助」(GLOBAL ANTI-SCAM ORG)網站之截圖到群組中,並在截圖下說「是不是該小心一點……」,可見包含被告黃鈺真在內之群組成員應均知悉其等將被害人詐騙出國後,被害人係受困在國外被迫從事詐騙工作,且被要求付贖金才能返臺,亦無任何求助管道,此種情形無異係將被害人賣給國外買家;
且被告李振豪亦於111年3月18日在「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中對所有群組成員說:「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
我有兩個想法1.別人想弄我們 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等語,若被告等人並非從事違法的人口買賣,何必怕被警察盯,而且怎會有「不該問的問題」等情,前已敘明。
被告鄭學鴻身為群組成員,對於上開被告黃鈺真、李振豪所傳送之訊息自均知悉,是其辯稱主觀上不知被害人遭買賣云云,顯非可採。
⑶況被告鄭學鴻(暱稱「何必問」)於同年3月27日在「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中稱:「所以他們在國外沒有付到半毛錢就回來了喔」,被告林晉宇(暱稱「Tiger」)答:「對,很牛逼」,被告陳均翰(暱稱「小寶」)答:「牛逼到不用隔離」,被告林晉宇復稱:「剛剛阿姨的兒子還打給我耶」,被告陳均翰稱:「這好像真的有背景」(對話截圖見偵14392卷一第261至262頁)。
觀之被告鄭學鴻與被告林晉宇、陳均翰之對話,可見其等均知悉被害人在柬埔寨若不付錢應無法回臺,且無特別勢力或人脈關係者,難以不付贖金之方式脫離柬埔寨買方之掌控,此種情形,無異係將被害人像物一樣賣斷,是被告鄭學鴻主觀上確知悉被害人係面臨如同被賣掉之情況。
⑷另被告陳均翰於111年5月5日將1張被害人B43(另案被害人,本院113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案件審理中)所發包含「本人不慎遇到不良公司被抓走賣掉,如同新聞上所說園區非常黑不要被騙,我嘗試逃跑不慎失敗被懲罰,這篇文很危險,我沒打算活著出去,被限制自由被關在這,林森北路409台北東堂各位成員感謝送我來柬埔寨西港,我相信你們一定會遭報應」等內容之Instagram限時動態截圖傳到上開群組中等情,前已敘明,被告陳均翰、鄭學鴻、陳思瑋、林晉宇等人看到被害人發出如此嚴重的指控與生命、自由遭到危害的內容,竟然均淡定以對,被告林晉宇還回了奸笑之表情,顯然被告鄭學鴻等人均知悉被害人出國後會面臨此情,且未超出其等之預期。
由上開對話,可看出被害人B43曾向被告鄭學鴻反應過問題,被告鄭學鴻卻不理睬被害人B43,對被害人B43之生死置若罔聞。
綜觀上述各情,在在顯示遭被告鄭學鴻等人所屬組織詐騙出國之被害人確實客觀上遭賣至柬埔寨,且被告鄭學鴻等人亦明知被害人係遭「賣掉」。
被害人B57雖尚未出國本案即被查獲,但被害人B57係經被告等人招募及安排住宿、辦護照、保險、核酸檢測等流程,均與上揭實際上有前往柬埔寨的被害人模式相同,可認被告鄭學鴻及其他共犯亦係基於買賣人口的主觀犯意招募、安排被害人B57出國。
⒊綜上各情,足認如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12、15、19所示之各被害人確實是遭以被告李振豪為首之共犯集團以詐術拐騙出國且遭賣至柬埔寨,被告鄭學鴻主觀上亦知悉被害人遭受此種對待,是被告鄭學鴻就如附表二1至8、10至12、15、19所示被害人遭騙、賣出國之事,與如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12、15、19「參與之行為人」欄內所示之其他共同被告及蔡昇翰、「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人均有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足可認定。
⒋本案第二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而該當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前已敘明。
被告鄭學鴻自111年2月間起至第二集團於111年5月間遭查獲為止,為此集團招募被害人,且其實際上與其他共同被告合作完成將被害人送出國之流程,並因此獲得報酬,其顯然知悉第二集團係由本案之共同被告及其他未到案共犯分別負責不同事務而遂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犯行,且各分工者可因此取得報酬,可見被告鄭學鴻對其所參與之團體為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組織,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團體,知之甚詳,則其確已參與買賣人口之犯罪組織,堪予認定。
⒌據上,被告鄭學鴻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12、15、19所示犯行,事證明確,均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B.第一集團部分⒈被告鄭學鴻雖否認此部分犯罪(見本院卷二第420頁、卷四第313頁),然就如事實欄所示其向被告林晉宇學習為本案仲介人出國工作之行為、協助被告林晉宇接送被害人等情坦承不諱(見偵21632卷第91頁反面、第141頁反面至第142頁;
原審聲羈212卷第143頁),而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被害人均係遭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並遭賣到柬埔寨等情,前已敘明,是此部分事實堪認為真。
⒉被告鄭學鴻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鄭學鴻在第一集團時仍然認為前往柬埔寨是從事博弈工作,其在第一集團時僅係陪同被告林晉宇開房間,亦未獲得任何報酬,所以第一集團將被告鄭學鴻列為共同被告顯屬無稽云云。
惟查:⑴被告林晉宇於偵訊具結證稱:鄭學鴻負責做開發、招募人,跟我做的事情一樣;
參與第一集團的人有我、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蔡昇翰,鄭學鴻都是陪我帶人去開房間,比較常跟我一起行動等語(見偵14392卷一第211頁、第364頁);
被告陳思瑋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鄭學鴻也是做開發,他是林晉宇帶進來的等語(見偵14392卷二第12頁)。
並佐以被告鄭學鴻自陳其確實向被告林晉宇學習做本案「人力仲介」,並協助被告林晉宇接送被害人至旅館或機場等,可認被告鄭學鴻於第一集團時即參與被告林晉宇等人將被害人以詐術賣出國之事,且以被告林晉宇所為招募被害人工作為學習目標。
而被告林晉宇就第一集團所涉犯行構成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罪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鄭學鴻身為被告林晉宇身旁的助手與「學生」,實難認其不知道被告林晉宇之手法,及其因此種犯行可獲得之不正常高額利益;
況被告鄭學鴻與被告林晉宇也一起加入犯罪模式雷同之第二集團,是被告鄭學鴻應知其與被告林晉宇於第一集團時期所為行為係以詐術將被害人騙出國,且將被害人賣斷給柬埔寨之買方。
⑵又被告鄭學鴻於偵查中供稱:「(問:你從何時開始從事人力仲介?)就我所知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他們110年11、12月就開始做。
我先認識林晉宇,是因為他發現我沒有在做車貸了,才開始叫我幫忙接送人,從111年2月左右開始才開始給我報酬,報酬給付如同前述跟陳思瑋、林晉宇拿。
他們在去年11、12月一開始幫忙接人時沒有算錢給我,是到111年2月才開始有計算核酸5%報酬給我,也是林晉宇、陳思瑋他們口頭跟我說獲利5%給我,我不知道他們如何計算。」
、「(問:是否坦承本件犯行?)我願意坦承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參與組織。
另外,就接送部分的人我知道他們是要去國外做詐騙,不是去辦貸款、博奕,他們來的時候以為自己要辦貸款或做博奕,我不敢跟要被送出國的人說,怕把他們嚇跑,怕他們聽到事實就不做了」等語(見偵21632卷第141頁反面至142頁),當時辯護人(與原審審理時相同之辯護人)並稱:「被告已經坦承犯行也配合檢方辦案,希望在起訴時對被告請求從輕量刑,另外希望可以具保停押」等語(見同上卷第142頁),且於111年9月2日原審移審調查庭中,辯護人於開庭前陳稱:有閱卷且有與被告稍微討論一下等語(見原審重訴字卷一第199頁),被告鄭學鴻嗣於當次庭期中稱:「(法官問:對於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有何意見?)犯罪事實的部分我坦承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就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的部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就買賣人口、妨害行動自由我否認犯罪。
(法官問:以上認罪部分是否係基於為了逃避羈押請求交保所為?)不是,因為如果是要逃避羈押請求交保,我就全部都認罪即可。
認罪的部分是出於我的自由意願而且我有跟律師討論過。
(法官問:於本案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是否會再翻供?)不會。」
等語(見同上卷第200頁),辯護人並稱:被告坦承犯行是經過與辯護人討論出於自由意志,我們在偵查中最後一次訊問中,被告也已自白犯罪,對於不認罪的妨害自由部分,他也有在最後一次訊問時跟檢察官表示他對於被害人在臺灣地區的房間内拘禁部分僅是為了提醒被害人應順利搭上飛機,若是可以自動開啟房門則被告不會陪同睡覺,故此部分當時有跟檢察官討論過,有先幫被告做一個自白的記載等語;
被告嗣又供稱:「(法官問:是否知悉使被害人出國之事由與被害人真正在國外從事之事務不符?)對,我是聽林晉宇及在國外的客人講的」等語(見同上卷頁第201頁)。
由上情可知被告鄭學鴻在有辯護人為其辯護之情況下,於偵查中就其所從事之本案行為均坦承構成詐術使人出國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在本案起訴時亦為相同陳述,其辯護人亦表示被告鄭學鴻之認罪係經與辯護人討論且出於自由意志,則其嗣後就第一集團部分全部否認犯罪,顯係臨訟卸責。
辯護人雖稱:「起訴當時因起訴書的被害人均以代號稱呼,當時不知道A11、A15為何人,所以才對附表一的部分為認罪」云云,然觀被告鄭學鴻上開偵查中所述內容,其認罪之範圍,係自110年11月間開始之行為,並非僅就111年2月間之後的行為為認罪表示,且起訴書已明確記載「第一集團」、「第二集團」之起始時間、緣起及各集團之參與者、分工方式,於起訴書附表一、二中亦寫明被害人之被害時間、完整經過流程,是被告鄭學鴻及其辯護人當無可能無法瞭解檢察官所起訴犯行之行為時點及行為內容,是辯護人此節所辯亦屬無據。
⑶綜上各情,足認被告鄭學鴻客觀所參與者確係以詐術使被害人出國並把被害人賣到柬埔寨,且其主觀上亦知情,是被告鄭學鴻所辯不足為採。
⒊據上,被告鄭學鴻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2位被害人均與附表一編號1、2「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共同被告共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⒋第一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而該當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
被告鄭學鴻明知被告林晉宇與被告陳思瑋等人合作將被害人賣出國以牟利,仍於110年12月間持續共同將數名被害人以此種方法詐騙出國並賣給柬埔寨之買家,可見被告鄭學鴻對其所參與之團體為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組織,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團體,知之甚詳,則其確已參與買賣人口之犯罪組織,堪予認定。
⒌據上,被告鄭學鴻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事證明確,均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㊅被告陳均翰部分⒈被告陳均翰雖否認全部犯罪(見本院卷二第420頁、卷四第313至314頁),惟就如附表二編號1、2、3、8至13所示之被害人B4、B10、B11、B26、B27、B28、B29、B30、B31被招募及安排前往柬埔寨之事,確有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2、3、8、9、10、11、12、13所示之事務坦承不諱,並有前揭被害人之證述在卷可考,而前揭被害人均為被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並遭以被告李振豪為首之第二集團共犯組織買賣人口等情,前已詳論,茲不再贅述。
⒉被告陳均翰及其辯護人雖辯稱:陳均翰認為載送之被害人確實就是去柬埔寨從事類似博弈、賭場服務生之工作,其主觀上不知道本案被害人是被施以詐術出國、也不知道被害人在柬埔寨實際工作情形、被限制自由等云云,惟查:⑴被告李振豪在「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中對所有群組成員發布與本案犯行相關之指令,前已敘明,而被告陳均翰在此群組中,對於被告李振豪有關本案犯行之開會及其他指令多有回覆:「收」,甚至還幫被告李振豪向群組成員發布領錢之訊息,若被告陳均翰不知被告李振豪所帶領之組織在做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買賣人口之事,被告李振豪當不可能讓被告陳均翰在群組內能看到這些不能讓局外人看到之機密且可一起參加會議,亦無由被告陳均翰代為宣布領錢訊息之理。
而被告陳均翰於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黃鈺真被拘提逮捕後,於當日在上開群組中稱:「本機收回刪掉~已在處理中」,之後被告李振豪才將被告陳均翰移出此群組,顯然被告陳均翰不可能是對此等過程均不知悉之局外人。
上述對話內容分列如下(被告李振豪在此群組中所為與本案有關之其他指令業已於被告李振豪之理由段落論及,此處不再重複):①附圖2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5日稱:「各部門 安全到家 群組回報」,接著「(暱稱)草莓頭」、被告陳均翰接連回覆:「安全」、「收」,同日稍後被告陳均翰回覆:「到家」、蔡昇翰回覆:「到家」、被告黃炫逢回覆:「safe」(附圖3)。
②附圖9、10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3日18時23分稱:「@陳翰 晚上年輕人緊急會議,等我回來」,被告陳均翰答稱:「是,我在樓上」;
同日22時27分被告李振豪稱:@蔡百萬 禮拜三那一批要多帶10個鍵盤,跟我算錢喔」,蔡昇翰答稱:「好」。
③附圖11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6日稱:「@所有人 這禮拜放鬆回來,我要開始雞巴了,所有人事物都要上軌道,先提前告知」,被告陳均翰、鄭學鴻、陳思瑋、楊家豪接連回覆:「收」、「收」、「好」、「ok」。
④附圖12、13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8日13時45分稱:「誰醒著 群組先讓我知道 速度」,被告陳思瑋、陳均翰、黃炫逢接連回覆:「我」。
被告李振豪於同日13時47分稱:「@小思 先key帳,@陳翰 先打聽當鋪地址,@炫風 你先繼續休息」,被告陳均翰即回覆:「收」,被告陳思瑋回覆:「好」。
被告李振豪於同日13時58分稱:「我的初稿,以後所有出國的人,開發回來我來面試, 所以用什麼方式開發的要跟我說」。
⑤附圖14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8日14時18分稱:「@所有人 有關人力仲介的所有人,晚上21:00公司集合,包括那個妹妹也要到」(按「妹妹」為被告黃鈺真),被告陳均翰、黃炫逢即均回覆:「收」、被告陳思瑋回覆:「好」,被告李振豪接著稱:「重要會議,沒到我會發火」,被告鄭學鴻即回覆:「收到」,蔡昇翰亦回覆:「收」。
⑥附圖15、16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8日18時42分稱:「各部門思考今天發生的事情,然後檢討各部門自己可否更縝密的想法與作法,晚上21:00公司開會討論」;
復於同日23時38分稱:「@所有人 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
我有兩個想法1.別人想弄我們 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被告陳均翰、鄭學鴻即回覆「收」。
⑦附圖17、18中,被告李振豪於4月22日稱:「沒事了,快篩確認沒事,從今天開始,送機、會計這兩組,同部門,不准兩個人都在辦公室,要分開。
收到回覆。
@所有人」,被告陳均翰、林晉宇、鄭學鴻、陳思瑋即接連回覆:「收」。
⑧附圖19中,於5月5日(按即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黃鈺真被拘提逮捕之日)17時40分,被告陳均翰於群組中稱:「本機收回刪掉~已在處理中」,被告李振豪旋即於同日19時50分將被告陳均翰移出群組。
⑨附圖19-1中,被告陳均翰在群組中稱:「@所有人 哥說等等算帳領錢時大家都要到」,蔡昇翰回復:「賀」,被告鄭學鴻回覆:「收」。
⒊如前所述,被告黃鈺真於111年3月16日上午6時1分傳送「全球反詐騙協助」(GLOBAL ANTI-SCAM ORG)網站之截圖到群組中,並在截圖下說:「是不是該小心一點……」,若非被告黃鈺真所處之團體在從事此類犯罪,何需傳這張截圖到群組中,並向群組成員稱是否該小心點,由此明顯可見包含被告黃鈺真在內之群組成員應均知其等將被害人詐騙出國後,被害人係受困在國外被迫從事詐騙工作,且被要求付贖金才能返臺,亦無任何求助管道,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賣給國外買家。
被告陳均翰既為群組成員,顯然可看到被告黃鈺真所傳上開截圖及訊息,自不可能不知道其所送機的被害人是被以詐術拐騙出國且將任人支配其自由與生命、身體安全。
且被告鄭學鴻於同年3月27日在上開群組中稱:「所以他們在國外沒有付到半毛錢就回來了喔」,被告林晉宇答:「對,很牛逼」,被告陳均翰答:「牛逼到不用隔離」,被告林晉宇復稱:「剛剛阿姨的兒子還打給我耶」,陳均翰稱:「這好像真的有背景」,則由其等對話內容,可知其等均知悉被害人在柬埔寨若不付錢無法回臺,且無特別勢力或人脈關係者,難以不付贖金之方式即脫離柬埔寨買方掌控,是被告陳均翰辯稱其不知被害人在柬埔寨實際情形云云,顯非可採。
⒋被告林晉宇於111年4月11日將被害人B37(另案被害人,本院113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案件審理中)所傳之訊息「不怕下地獄?你都這樣騙人來?啊不是要處理」傳至上開群組,被告陳思瑋回覆「發出反派的笑聲(貼圖)」,被告林晉宇又再傳了包含他回覆被害人B37上開訊息時,謊稱「我現在人也在金邊,我正在了解你為什麼會去西港,另一個也跑去西港」之對話截圖,並稱「我覺得我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黃鈺真即回覆「我們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陳均翰則回覆「別怕,大家一起」等情,前已敘明。
若被告林晉宇等人是正當仲介被害人出國工作,顯然不需要以謊話敷衍被害人,且被告林晉宇、黃鈺真還認為自己會下地獄,被告陳均翰還稱「大家一起」,顯然被告林晉宇等人確係將被害人賣至國外,且被告陳均翰亦明知此事。
⒌又被告陳均翰於111年5月5日將被害人B43(另案被害人,本院113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案件審理中)所發關於其被賣到柬埔寨、生命及自由受到危害之Instagram限時動態截圖傳到上開群組中,而被告陳均翰僅在該截圖下方稱「看一下這誰」,對於其他共同被告稱沒有回應被害人B43之回覆,全無任何反應,若被告陳均翰確實不知被其與其他共同被告送到機場出國之被害人在柬埔寨受到自由與生命之危害,實無可能對於被害人B43上開嚴重聲明毫無意外或驚惶之感,顯然被告陳均翰與其他共同被告均知悉被害人出國後會面臨此情,被告陳均翰自不能諉為不知。
⒍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陳均翰在本案所獲得的每件報酬頂多只幾千元,此報酬與之前因為疫情從事防疫計程車司機之報酬差不多,其工作確實如此單純云云,惟依照「分紅表」所示,被告陳均翰負責之工作之一「機場」可分得之總獲利成數為10%,其實際上分得之報酬為每位被害人1萬多元至3萬多元,並非為辯護人所稱「頂多只是幾千元」,且如B26、27、28係同時被送至機場出國(出發地為新北市與臺北市),然就單一位被害人,「機場」欄位記載可分得之金額均為2萬多元,此顯然不符一般計程車從大臺北地區至桃園機場僅需1千多元之車資金額(即使是防疫計程車的報酬亦不會高達上萬元,更何況被告陳均翰搭載本案被害人前往機場出境根本不算防疫計程車),況這3位被害人還是搭同一趟車前往機場,何以可以分開計算每人高達2萬多元之報酬?此顯然不是單純計程車業務所應得之報酬,辯護人此節所辯顯非有據。
被告李振豪等人以詐術招募被害人出國就是為了賺錢,若只是需要單純送被害人到機場的計程車,只需要安排一般收費的計程車即可,何需給付被告陳均翰高於一般計程車車資10倍以上的報酬?遑論被告陳均翰若有載送被害人去做核酸檢測,還可以另外獲得5%之分潤(依分紅表所示,被告陳均翰有涉及之被害人【除B31未出國故未有分潤】就核酸部分可得報酬均各為1萬多元,有些高達1萬6、7千多元),僅是在市區範圍內載送被害人去醫院做核酸檢測,竟然每做一位檢測就可獲得1萬多元之報酬,顯然不符合一般市價行情,堪認被告陳均翰是知悉內幕且會保守秘密之組織成員,方可能獲得此等高額報酬。
⒎綜上各情,被告陳均翰確實知悉第二集團所從事者為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之犯行,仍參與接送被害人至醫院做核酸檢測、載被害人至機場搭機出國等工作,被告陳均翰就被害人B4、B10、B11、B26、B27、B28、B29、B30、B31所為,自構成施詐使人出國罪及買賣人口罪之共同正犯。
⒏本案第二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而該當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前已敘明。
被告陳均翰自111年2月間起至第二集團於111年5月間遭查獲為止,為此集團載送被害人辦理各種出國前之手續,其實際上與其他共同被告合作完成將被害人送出國之流程,並因此獲得報酬,顯然知悉第二集團係由本案之共同被告及其他未到案共犯分別負責不同事務而遂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犯行,且各分工者可因此取得報酬,可見被告陳均翰對其所參與之團體為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組織,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團體,知之甚詳,則其確已參與買賣人口之犯罪組織,堪予認定。
⒐據上,被告陳均翰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8至13所示犯行,事證明確,均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㊆被告王契文部分⒈被告王契文雖否認全部犯罪(見本院卷二第420頁,卷四第314頁),惟就附表二編號15、16、17(即被害人B46、53、55)所載招募及敘述工作內容等事實坦承不諱(見原審重訴字卷二第51頁),並有前揭被害人之證述及相關廣告貼文、對話截圖等在卷可考,而前揭被害人均為被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並遭以被告李振豪為首之第二集團共犯組織買賣人口等情,前已詳論,此處不再贅述。
⒉被告王契文雖辯稱:我只是介紹人,他們討論的內容我根本不知道。
我否認參與犯罪組織,我從頭到尾只有跟林晉宇聯絡。
我會去做這個工作,林晉宇有說是詐騙,我們在網路上不可能跟人家說要過去做詐騙。
我有在臉書張貼徵才的文,我有用MESSENGER聯繫被害人B46,我也有介紹林晉宇給被害人B46認識,要他跟林晉宇詳談工作內容,這些部分客觀事實沒錯。
在臉書上張貼廣告,不可能直接在上面寫說要做詐騙,一開始我曉得是做詐騙,我只是要介紹給林晉宇;
B46跟林晉宇見面後,林晉宇有跟B46說過去是做詐騙工作,B46自己也同意過去。
我有大概跟B53說去東南亞要做男優的工作,後面是林晉宇跟B53講的,我不知道B53到國外是做什麼工作,但是有聊到東南亞那邊有做男優這個項目,我認為B53過去確實要做男優的工作,後面有新的擔任男優的項目出來;
我也是對被害人B55說要做男優的工作,林晉宇後來有說有做男優的工作,我主觀上也認為B55是要去做男優的工作云云。
惟查:⑴B46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當初出國的原因是臉書暱稱「李裕凱」私訊我,他問我有沒有興趣出國打工,並跟我講工作時間短期1月想走就可以走,工作内容是現場荷官或線上賭博平台客戶開發。
「李裕凱」有給我看當地賭場現場的照片,看完照片約了一天出來,111年4月中旬約在林森北路、錦州街口麥當勞,當天我是見到MVP及另一位姓名、暱稱不詳的男性,見面前「李裕凱」有叫我加MVP(林晉宇)的LINE。
MVP臉書叫翁明軒。
那天他們拿1張簡單格式的紙,確認我有無到柬埔寨工作的意願,我簽名並寫住址在上面,他們有大概介紹一下工作期間約1月,沒有特別講内容,因為内容「李裕凱」、MVP在臉書及LINE已經有講。
到柬埔寨園區後,他們老闆問我是否知道工作内容,因為MVP跟我說過去都是臺灣人在柬埔寨工作,我看到大陸老闆,心裡當時就覺得怪怪的了,但還是闡述臺灣這邊的人講的資訊,大陸老闆跟我們說來這裡是做詐騙的,有殺豬盤及資金盤,我們3人當下就跟他說跟臺灣方講的不一樣,想要回臺灣,他就要求我們1人付1萬7美金才能離開,他說因為我們是被MVP以每人1萬7美金賣過來的;
我在園區用臉書聯繫「李裕凱」告知我想離開,他要求我家人拿40萬才能帶我回臺灣,後來我說那我要自行離開,結果「李裕凱」說如果我自己離開他就要去跟我家人要40萬(見他3717卷第282至284頁)。
於原審具結證稱:最開始我進去詐騙園區後有用臉書Messenger去聯繫MVP和「李裕凱」,我說這跟他們講的不一樣,能否讓我離開,「李裕凱」他有回覆我,叫我在那邊工作就好,甚至我之前有傳給他一些比較性感的照片,他有拿來說為何我的大頭貼變成你的照片之類的話,好像要以此威脅的那種感覺。
MVP沒有很多回應,頂多是叫我在那邊好好工作,不然就是打個問號,後面他就漸漸沒有聯繫了。
我記得當時「李裕凱」在臉書聯繫我時,是用一個叫王什麼的,但不是用辯護人所說的「王玄語(音同)」來聯繫我。
過了2、3天之後,我就聯繫不到他們,後面我就顯示被封鎖了。
我於警詢時曾提到「…跟我說要我在那邊工作不要想太多,可是我跟他講我不想做詐騙,他就威脅我說要不然他要來我家,跟我家人拿40萬才能帶我回家」,這是李裕凱跟我說的。
MVP完全沒有講去柬埔寨是做詐騙的工作,也是講非常合法,工作是合法的等語(見原審重訴字卷三第371至398頁)。
而被告林晉宇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柯基文」是是編號12(王契文),他也是做開發,他是過年後2月左右「弘毅」(音同)介紹給我認識,說想要做開發,他是我的下線;
被害人B46是「柯基文」介紹、接洽,我不知道「柯基文」用什麼方式招募,B46最後是去柬埔寨等語(見偵14392卷一第211頁反面、第212頁)。
則被告王契文所稱「B46跟被告林晉宇見面後,林晉宇有跟B46說過去是做詐騙工作,B46自己也同意過去」云云,與被害人B46及被告林晉宇之證述均不符,且被告林晉宇就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一節,坦承認罪,被告王契文僅以一己之詞空言宣稱被告林晉宇有向被害人B46說是去做詐騙工作,被害人B46也同意云云,顯係卸責之詞,無可憑採。
⑵就被害人B53、B55部分,被告林晉宇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提示與柯基文、幽默對話記錄】為何你扣案手機發現暱稱『柯基文』與你、一名暱稱『幽默』於5月1日共組群組,並詢問『幽默』是否要去東南亞從事AV男優,『幽默』出示身分證本名為B53,暱稱『柯基文』並暗示『緬甸小姐幹到爽』,是前往緬甸?經查B53已於5月4日前往東埔寨?)應該是柯基文的話術,後來我見面是跟被害人B53說要去柬埔寨,我跟他說是去做事博奕、上班而已,沒有說是去做詐欺」等語(見偵14392卷一第211頁反面)。
則被告王契文辯稱「後面有新的擔任男優的項目出來」、「林晉宇後來有說有男優這個工作」云云,與被告林晉宇上開證述亦明顯不符,自非可採。
被告林晉宇既已明確證稱男優工作是被告王契文之話術,則被告王契文主觀上即不可能相信被害人B53、B55前往柬埔寨真的是做男優工作。
⑶況被告林晉宇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問:王契文介紹這3人給你之後,王契文有無協助開車、協助住飯店或是相關的分工?)應該說都是王契文先跟他聯絡好以後才會到我這裡,我才會帶他入住飯店」、「(問:王契文跟這些找工作的人介紹工作時要如何講,是你教王契文的嗎?)不是。
(問:你的意思是說,是王契文自己先想如何給要找工作的人一個說法,這些人才來找你,是嗎?)是的。
(問:王契文幫你做介紹人的行為,你會付他錢嗎?)會。
(問:會付王契文多少錢?如何計算?)我們對拆。
(問:介紹一個人大約可以賺多少?如何計算?)大約6、7萬元。
(問:所以王契文介紹一個人,對拆的話是拿3萬多元?)對」等語(見原審重訴字卷三第36頁),則依被告林晉宇之證述,被告王契文是自行發想招募之方法、內容,與被害人達成合意後,才將被害人引介給被告林晉宇去安排後續出國流程,則被告王契文辯稱後續工作內容是由被告林晉宇與被害人談、被告林晉宇有說有男優工作云云,顯屬卸責之詞,均非可採。
⑷再觀如附圖62、63所示被告王契文與被告林晉宇之對話內容(出處見偵14392卷一第267頁):王契文:16可以過去嗎哥林晉宇:他有辦法用到護照嗎?他女朋友王契文:我跟他聊一下林晉宇:有辦法就可以飛王契文:女的有點難林晉宇:男的先來如何王契文:先拐上去。
OK哥林晉宇:(開心拍手之貼圖)王契文:(竊笑之貼圖)他們沒錢併觀之如附圖64、65所示被告王契文與被告林晉宇之對話內容(出處見偵14392卷一第269頁):王契文:(傳送有顯示姓名、個人資料之對話截圖)林晉宇:(震驚表情之貼圖)王契文:這要嗎 哥林晉宇:(回覆上開截圖)這個還要上學欸王契文:叫他找人啊 哥林晉宇:他幾歲?可以騙他說去兩個禮拜就好(笑著流淚之 表情)滿18可以騙由上開對話內容,可見被告王契文、林晉宇均係以欺騙之方式招募被害人出國,則被告王契文辯稱其主觀上無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之犯意,自非可採。
⑸被告王契文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害人B53、B55都是被告王契文使用臉書「李裕凱」,之後再介紹「柯基文」LINE暱稱做聯繫,被告王契文的模式都是這樣,他不會直接用臉書「李裕凱」去做聯繫,是因為被告王契文對於工作內容沒有很了解,他必須要靠被告林晉宇在群組內的詳細說明才有辦法,但被害人B46說詞是被告王契文用「李裕凱」跟他聯繫,這顯然不合後續被害人B53、B55的模式,所以我們主張被害人B46所聯繫的是假的「李裕凱」。
被告王契文是透過王玄語(音同)的臉書帳號跟被害人B46聯繫之後,再透過「柯基文」去做聯繫,並不是透過「李裕凱」,所以被害人B46出國之後,有得到「李裕凱」的回覆說要40萬元的贖金才可以回國,這些行為都不是被告王契文所為,是他人所冒用的云云。
惟被害人B46於原審已證稱:「我記得當時『李裕凱』在臉書聯繫我時,是用一個叫王什麼的,但不是用「王玄語(音同)」來聯繫我等語(見原審重訴字卷三第392頁),足認被害人B46確有憶起被告王契文曾以「王○○」之化名與其聯繫;
而被告王契文與本案其他共同被告均在臉書及其他通訊軟體使用數個不同名稱或暱稱,被害人B46因原本不認識被告王契文,只以網路上暱稱或化名的方式認識及聯繫,若其知悉不同名稱或暱稱背後的使用者是同一人,則其於回憶事件時,均以其印象最深刻的名稱或暱稱來指稱同一人,尚符常情,自不能因被害人B46作證時均以「李裕凱」來指稱被告王契文,即認被害人B46證述的內容有何不可採信之情形,或被害人所述之「李裕凱」實際上非被告王契文。
且被告王契文之辯護人於原審詰問被害人B46時,所問問題是「你在警詢時曾提到『…跟我說要我在那邊工作不要想太多,可是我跟他講我不想做詐騙,他就威脅我說要不然他要來我家,跟我家人拿40萬才能帶我回家。』
,這個訊息是『MVP』跟你說的,還是『李裕凱』跟你說的?」(見原審重訴字卷三第390頁),其問題重點是上開需付40萬元贖金之訊息是被告林晉宇說的,還是被告王契文說的,並非詢問是哪個被告王契文所使用的網路化名向被害人B46傳達上開訊息,則證人B46若認知上開訊息是被告王契文所述,其回答「是『李裕凱』跟我說的」,即屬合理,不能因被告王契文於不同聯繫階段使用不同的網路化名,而認被害人B46所述不實。
況被告王契文根本不需要被告林晉宇之協助,其會自行編造虛構之工作內容以吸引被害人同意接受安排出國,前已敘明,是辯護人所稱「因為被告王契文對於工作內容沒有很了解,他必須要靠被告林晉宇在群組內的詳細說明才有辦法」一節,顯非事實。
再被告王契文於警詢及偵訊均未否認上開需付40萬元贖金之訊息是其向被害人B46所述,其於警詢並稱其是轉達被告林晉宇所述(見偵21951卷第24頁),是辯護人此節所辯,難認與客觀事實相符,自無可憑採。
⑹被告王契文於110年8月26日偵訊中稱:「(問:你之前在警詢及檢察官面前所述都實在?有無需要修改或補充?)都實在。
我對於我犯的罪,我都坦承」,而其於同年7月6日偵訊中稱:「(問:招募人出國的工作地點、工作内容為何?在國外工作的薪資為何?)一開始林晉宇是說安排做博弈後台,但是B46過去後有傳訊息跟我說是做詐騙工作,我就問林晉宇,那B46想回來怎麼辦,林說要賠償40萬才能回來。
我在臉書上招募人的内容是寫工作地點在東南亞國家,工作内容是博弈後台,另一個内容是我自已編的是AV男優,薪資内容我是寫底薪6~8萬,還有業績抽成,博弈工作後台是林晉宇跟我說的,但在我知道他們是做詐騙工作後,我就自己編了招募工作内容是AV男優。
因為我當時缺錢,所以就編了招募内容。
(問:林晉宇跟你說要招募人出國工作的工作地點、工作内容為何?在國外工作的薪資如何計算?)他跟我說是去東埔寨跟緬甸,工作内容一開始是說是博弈後台,因為B46事件後他有跟我坦承是做詐欺。
林是說薪資6~8萬,還有業績抽成。
(問:臉書上偏門工作有關東南亞拍攝AV影片的貼文,是否為你刊登的?)我有曾經發過兩次,但這樣的貼文也有可能被抄襲,這個貼文所招募的人就是B53跟B55。
(問:如果林晉宇跟你說是國外博弈後台缺人,要你幫忙尋找過去工作的人員,而你也相信林晉宇所說的出國工作内容的話,為何你可以自行更改工作内容,在臉書偏門工作刊登的工作内容是『前往東南亞擔任AV男優,拍攝AV影片』?)後面是因為我缺錢,我就自己利用小聰明來更改林晉宇給我的工作内容。
(問:所以招募被害人B55的時候,是否知道招募人出國工作的實際工作地點、工作内容為何?)我知道實際的工作内容是詐騙,但不曉得細節。
(問:為何會有緬甸這個工作地點?)林晉宇有跟我說這個工作地點,我們見面過兩三次,他有跟我提過緬甸也有據點。
詳細真正地點我不知道。
(問:是否知道是要讓被害人B55到柬埔寨的詐騙機房做詐騙?)我知道做詐騙機房,但不知道是去柬埔寨還是緬甸。
(問:被害人B53【暱稱幽默】是否也是你招募的?)是。
(問:如同前述,如果林晉宇只有跟你說是博弈後台客服,為何你招募時可以擅自更改工作地點和工作内容,招募被害人B53時,是否知道是要招募他去柬埔寨做詐騙?)因為我缺錢,我就自己利用小聰明來更改林晉宇給我的工作内容。
我當時知道是要招募B53去做詐騙。
(問:被害人出國後才發現不是做博弈後台客服,而是做詐騙,當然可能會想逃跑,你用不實的工作地點及内容召募人,是否知道被害人到了柬埔寨可能會想逃跑,所以會被限制自由?)我知道。
我承認我錯了。」
、「(問:如何招募到被害人B46?你怎麼跟B46說的?)我是說做博弈後台,我是說到柬埔寨工作。
(問:為何被害人B46到東埔寨,就有40萬元的花費?需要賠償40萬元才能回臺灣?)我不知道,這個金額是林晉宇說的。」
、「(問:依你警詢所述,至遲於B46以FB訊息告訴你,他是到柬埔寨做詐欺,你就知道是幫林晉宇招募人到東埔寨做詐欺,是否如此?)是。
我有跟林晉宇反映,林晉宇說要賠40萬才能回臺灣,我有轉達給B46。
問:介紹B53、B55出國工作時,是否已經知道是招募他們到東埔寨做詐欺?)當時知道是招募他們做詐欺。
我知道錯了。」
、「(問:是否承認買賣人口、詐欺取財、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我全部都承認」等語(見偵21951卷第51至53頁、第79頁反面)。
則被告王契文於偵訊不但承認涉犯買賣人口、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罪,且就犯行細節與動機均清楚說明,其於原審及本院始改口而否認犯罪,然其辯詞與共同被告林晉宇及被害人B46所述不符,亦與自己先前之供述相悖,其於原審及本院否認犯行之辯詞自非可採。
⑺再者,本案招募被害人並安排將被害人送去柬埔寨工作之犯行,各分工者所能獲得之報酬與其所投入之工作勞力、時間不成比例,前已敘明,且依被告王契文及被告林晉宇所述,被告王契文招募每位被害人可得3萬至3萬多元之報酬(見偵21951卷第24頁;
原審重訴字卷三第36頁),足見被告王契文僅在網路上以不實廣告內容引誘被害人,再以通訊軟體與被害人聯繫,講講工作內容並引介被告林晉宇給被害人,即可獲得至少3萬元之報酬,其所付出之心力、時間與可得之報酬顯不成比例,是被告王契文主觀上不可能不知其所為之事並非正當仲介,而是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而賣至國外。
⒊綜上各情,被告王契文確實知悉其與被告林晉宇及其他參與此事之人是以詐術使被害人出國並將被害人賣斷,仍參與招募被害人之工作,是被告王契文就附表二編號15、16、17所示犯行,均與附表二編號15、16、17「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共同被告及「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人構成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及買賣人口罪之共同正犯。
⒋本案第二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而該當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前已敘明。
被告王契文自111年4月中旬前之4月某日起至第二集團於111年5月間遭查獲為止,與被告林晉宇一起招募被害人,雖被告王契文並非第二集團上開2個群組成員,惟招募到被害人後,被害人後續的出國安排及柬埔寨當地接應等,顯然不可能僅靠被告林晉宇1人完成,是衡情被告王契文應知悉被告林晉宇是與其他人合作完成將被害人賣出國之流程。
且依被告王契文及被告林晉宇所述(見偵21951卷第79頁反面;
偵14392卷一第211頁反面),被告王契文係經由他人介紹給林晉宇並表示其要做「開發」,因而開始與被告林晉宇一起從事招募被害人之行為,則被告王契文應知被告林晉宇原即有從事組織中將被害人騙出國之招募行為,且知從事此種行為可獲得報酬,方會表示要加入,足認被告王契文知悉其所從事者是屬於多人分工之集團事務,且此集團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是其確已參與買賣人口之犯罪組織,堪予認定。
⒌據上,被告王契文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5、16、17所示犯行,事證明確,均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及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一)被告等人所犯之罪:⒈按買賣人口罪、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均係為保護個人之自由、身體、生命法益而設,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買賣人口、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犯罪行為,因受侵害之自由、身體、生命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關於行為人買賣人口、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犯罪之罪數評價,自應依法益遭受侵害之被害人人數定之。
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辯稱:「被告他們只是在網路上招募人力前往柬埔寨工作,他們當時認為這也算是人力仲介的業務,既然是在網路上招攬的業務的話,當下應該是基於一個概括的犯意,在一定的時間之內會為一個複數次的行為,所以每次的招攬,應該在客觀上是有反覆性和延續性,這部份我們主張罪數上應該要論以集合犯,而論一罪」云云,並非可採。
⒉被告李振豪等人就附表二編號13、17至19所示被害人B31、B55、56、57部分,業已安排被害人入住旅館,並辦理護照、收取證件,被害人B31部分已購買機票並前往機場準備登機,被害人B55、56、57則均預計於111年5月6日出境至柬埔寨,可認被告李振豪等人業已成功施用詐術使被害人同意出國並接受被告李振豪等人出國前之安排,且被告李振豪等人與柬埔寨買方就買賣被害人之相關條件,亦已議定完成,方安排被害人於特定日期搭機前往柬埔寨,足認被告李振豪等人已開始實行與買賣人口、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構成要件之實現具有必要關聯性之行為,而達著手買賣人口及施詐使人出國階段,僅因被害人B31被限制出境,以及警方於同年月5日執行拘提,未能按照預定計畫使被害人出境前往柬埔寨,始不能真正完成買賣人口及施詐使人出國行為,均應屬未遂犯。
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
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
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買賣人口等罪,係侵害個人自由與身體、生命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本案買賣人口集團之成員皆係為買賣人口牟利,方主持、指揮或參與以買賣人口為目的之犯罪組織。
倘若行為人於主持、指揮或參與買賣人口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買賣人口之行為,因主持、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主持、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與其後之多次買賣人口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主持、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主持、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買賣人口犯行論以主持、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及買賣人口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買賣人口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主持、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是如行為人於主持、指揮或參與同一買賣人口集團之多次買賣人口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以利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亦即以「該案件」中之「首次」買賣人口犯行與主持、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
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主持、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主持、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買賣人口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買賣人口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買賣人口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法益保護之完整性,俾免評價不足。
查被告李振豪等9人被起訴本案以第一集團、第二集團之組織所為數次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買賣人口之犯行中,包含其等所涉以此2組織所為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買賣人口犯行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犯行,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檢察官起訴被告李振豪等9人就本案亦同時構成主持、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本院自應予一併審酌。
再查,被告黃炫逢、陳思瑋、林晉宇、楊家豪、鄭學鴻本案被訴犯行包含參與第一集團及第二集團時期所為犯行,而第一集團與第二集團之成立時間有其先後,且組織架構與成員並不完全相同,足認確為2個獨立之犯罪組織,被告黃炫逢、陳思瑋、林晉宇、楊家豪、鄭學鴻參加第一集團與第二集團顯係基於分別參與2個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應分別各論1次參與犯罪組織罪。
各被告參與本案犯罪組織之首次犯行分列如下:被告李振豪: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B4部分。
被告黃炫逢:(第一集團)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A11部 分,(第二集團)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B4 部分。
被告陳思瑋:(第一集團)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A11部 分,(第二集團)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B4 部分。
被告林晉宇:(第一集團)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A11部 分,(第二集團)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B4 部分。
被告楊家豪:(第一集團)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A11部 分,(第二集團)附表二編號2所示被害人B10 部分。
被告鄭學鴻:(第一集團)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A11部 分,(第二集團)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B4 部分。
被告陳均翰: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B4部分。
被告黃鈺真:附表二編號5所示被害人B16部分。
被告王契文:附表二編號15所示被害人B46部分。
上列各被告最早著手之犯行,被告李振豪部分同時構成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其餘被告係同時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
⒋被告李振豪:⑴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及指揮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二編號2至12、14至16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二編號13、17至19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之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2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未遂等罪。
⑵被告李振豪與附表二編號1至19「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昇翰與「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被害人部分之犯行(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二編號1、2、3、5、6、8至13所示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⑶被告李振豪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及指揮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
被告李振豪就附表二編號2至12、14至16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
就附表二編號13、17至19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之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2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未遂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未遂罪。
⑷被告李振豪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⒌被告黃炫逢:⑴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二編號2至12、14至16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二編號13、17至19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之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2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未遂等罪。
⑵被告黃炫逢與附表一編號1「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八爺」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A11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其與附表二編號1至19「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昇翰與「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被害人部分之犯行(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二編號1、2、3、5、6、8至13所示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⑶被告黃炫逢就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
就附表二編號2至12、14至16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
就附表二編號13、17至19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之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2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未遂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未遂罪。
⑷被告黃炫逢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⒍被告陳思瑋:⑴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編號2至12、14至16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二編號13、17至19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之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2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未遂等罪。
⑵被告陳思瑋與附表一編號1、2、3「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八爺」、「筱白白」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一編號1、2、3所示被害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其與附表二編號1至19「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昇翰與「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被害人部分之犯行(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二編號1、2、3、5、6、8至13所示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⑶被告陳思瑋就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
就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編號2至12、14至16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
就附表二編號13、17至19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之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2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未遂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未遂罪。
⑷被告陳思瑋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2、3、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⒎被告林晉宇:⑴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4、7、9、14、15、16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二編號17、19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之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2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未遂等罪。
⑵被告林晉宇與附表一編號1、2「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八爺」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被害人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其與附表二編號1、4、7、9、14、15、16、17、19「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昇翰與「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二編號1、4、7、9、14、15、16、17、19所示被害人部分之犯行(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二編號1、9所示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⑶被告林晉宇就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
就附表二編號4、7、9、14、15、16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
就附表二編號17、19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之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2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未遂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未遂罪。
⑷被告林晉宇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4、7、9、14、15、16、17、19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⒏被告楊家豪:⑴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之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二編號2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編號3、10至12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二編號13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之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2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未遂等罪。
⑵被告楊家豪與附表一編號1、2、3「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八爺」、「筱白白」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一編號1、2、3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其與附表二編號2、3、10至13「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昇翰與「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二編號2、3、10至13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⑶被告楊家豪就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2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
就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編號3、10至12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
就附表二編號13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之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2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未遂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未遂罪。
⑷被告楊家豪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2、3、附表二編號2、3、10至13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⒐被告鄭學鴻:⑴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至8、10至12、15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二編號19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之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2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未遂等罪。
⑵被告鄭學鴻與附表一編號1、2「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八爺」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其與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12、15、19「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昇翰與「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二編號2至8、10至12、15、19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二編號1、2、3、5、6、8、10、11、12所示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⑶被告鄭學鴻就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
就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至8、10至12、15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
就附表二編號19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之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2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未遂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未遂罪。
⑷被告鄭學鴻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12、15、19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⒑被告陳均翰:⑴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二編號2、3、8至12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二編號13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之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2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未遂等罪。
⑵被告陳均翰與附表二編號1至3、8至13「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二編號1至3、8至13所示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⑶被告陳均翰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
就附表二編號2、3、8至12所示被害人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
就附表二編號13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之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2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未遂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未遂罪。
⑷被告陳均翰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3、8至13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⒒被告黃鈺真:⑴就附表二編號5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二編號6、8、14、15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之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2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未遂等罪。
⑵被告黃鈺真與附表二編號5、6、8、14、15、18、19「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二編號6、8、14、15、18、19所示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⑶被告黃鈺真就附表二編號5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
就附表二編號6、8、14、15所示被害人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
就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之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2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未遂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未遂罪。
⑷被告黃鈺真所為如附表二編號5、6、8、14、15、18、19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⒓被告王契文:⑴就附表二編號15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二編號16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就附表二編號17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之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2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未遂等罪。
⑵被告王契文與附表二編號15、16、17「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二編號15、16、17所示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⑶被告王契文就附表二編號15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
就附表二編號16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
就附表二編號17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之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2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未遂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未遂罪。
⑷被告王契文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5、16、17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二)刑之減輕說明: ⒈被告李振豪等9人就上開所犯買賣人口未遂罪部分,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⒉又同一罪刑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罪或刑(包括主刑、從刑、或刑之加重、減輕與免除等項)或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本統一性或整體性之原則,予以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308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鄭學鴻(僅第二集團)、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黃鈺真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對於參與組織之事實均坦承,然既因想像競合而從一重之買賣人口罪名處斷,未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論處,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適用同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然得作為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之事由,附此敘明。
⒊被告陳思瑋、鄭學鴻、王契文、楊家豪、黃鈺真之辯護人雖為其等辯護稱: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
惟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
此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縱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經查,被告鄭學鴻、陳思瑋、王契文本案所涉之買賣人口、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犯行,嚴重侵害被害人之自由、身體、生命法益,渠等之行為是將被害人丟在難以求助、逃跑的陌生國度,任由他人處置被害人,縱被害人最終成功脫離該處,可以想見此種遭遇對被害人之身心仍會造成嚴重負面影響。
被告陳思瑋、鄭學鴻、王契文、楊家豪、黃鈺真僅為牟一己私利,即任意對他人為本案犯行,客觀上難認有何犯罪之特殊原因與環境,其情節並無顯可憫恕之處。
本案買賣人口罪之最低刑度為5年有期徒刑,就被告陳思瑋、鄭學鴻、王契文、楊家豪、黃鈺真本案犯罪情節而言,難認有情輕法重之憾,自均無需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
(三)移送併辦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571號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為同一事實,屬同一案件,本院亦應併予審理。
三、駁回上訴(被告李振豪、林晉宇、陳思瑋、黃炫逢、鄭學鴻、王契文、黃鈺真就如附表二編號15、18、19所示)部分:原審以被告李振豪、林晉宇、陳思瑋、黃炫逢、鄭學鴻、王契文、黃鈺真就如附表二編號15、18、19所示犯行,事證明確,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等於本案案發時均正值青壯,顯有以正當工作謀生之能力,卻不思以正當工作維生,竟為獲取高額利益,即組成跨國性之買賣人口組織,以上述手法侵害多名被害人之自由、身體、生命法益,嚴重危害個人法益及治安,置被害人於惶恐、無助之境而不顧,惡性重大;
並分別衡酌其等就本案之分工與參與程度、各次犯罪所得、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分別量處如原判決附表一、附表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原判決主文所示。
併就沒收部分說明:
(一)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iPhone XR白色手機各1支,均為被告林晉宇所有,且供本案聯繫使用,業據被告林晉宇供承在卷(見原審重訴字卷四第169頁),且有上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iPhone XR白色手機2支均為犯罪行為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iPhone XR手機1支,為被告陳思瑋所有,且供本案聯繫使用,業據被告陳思瑋供承在卷(見原審重訴字卷四第169頁),且有上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iPhone XR手機1支為犯罪行為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iPhone 11 Pro手機1支,雖被告陳思瑋稱與本案無關,然該手機為被告陳思瑋所有,且警方在該手機內查獲本案相關之帳表資料,有被告陳思瑋之警詢筆錄及查獲之手機畫面及帳表資料在卷可憑(見偵14392卷一第47頁、第54頁反面至67頁),足認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iPhone 11 Pro手機亦為犯罪行為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是附表三編號12、13所示之2支手機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iPhone XR手機1支,據被告黃鈺真陳稱非其所有,而是第二集團所有,且供本案聯繫使用(見原審重訴字卷四第170頁),並有上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iPhone XR手機1支為第二集團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15、16所示之本票、借據、僱用契約書均為第二集團要求被害人B56所簽立,亦屬第二集團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如附表三編號27所示監視器1組,據被告鄭學鴻陳稱係架設在第二集團「公司」外面(見原審重訴字卷四第170頁),堪認有躲避查緝、監看進出「公司」之人,以使本案犯行能順利實行之功能,應認屬第二集團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依第二集團之組織架構,對於集團所有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僅集團首領有處分權,是上述扣案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李振豪項下宣告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24所示之iPhone XR、iPhone 7S手機各1支,為被告鄭學鴻所有,且供本案聯繫使用,業據被告鄭學鴻供承在卷(見偵21632卷第21頁反面;
原審重訴字卷四第170頁),且有上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三編號23、24所示之iPhone XR、iPhone 7S手機各1支為犯罪行為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五)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SAMSUNG S21+手機1支,為被告黃炫逢所有,經被告黃炫逢供陳在卷(見原審重訴字卷四第169頁),被告黃炫逢雖否認其有與本案共同被告聯絡,惟上開手機內經查獲「柬埔寨人力」、「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表等資料,顯然上開手機有用於本案犯罪,是此手機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六)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1所示之SAMSUNG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被告王契文所有,且供其本案犯行使用,業據被告王契文供承在卷(見原審重訴字卷四第170頁),且有上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手機為犯罪行為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七)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之手機1支,據被告李振豪陳稱為其被警方查獲當日(111年7月5日)才開始使用,與本案無關等語(見原審重訴字卷四第168至169頁)。
查該手機於警查獲時為重置狀態(見偵21456卷第14頁反面),並未查獲與本案相關之資料,尚難認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八)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9所示空白借據1本,據被告鄭學鴻陳稱係若有被害人於出國前要借錢,要開借據給被害人(見原審重訴字卷四第170頁),則此本借據應係預備於借貸關係使用,非供本案買賣人口、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犯行使用,不予宣告沒收。
(九)其餘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難認與本案犯行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十)查第一集團之「開發」(介紹)者可獲得3萬元或5萬元之報酬,辦理護照者可獲得800元之報酬(即可領得之3,000元扣除辦護照之規費2,200元),其他事務無法獲得報酬;
又第一集團之護照辦理均為被告陳思瑋所負責,故辦理護照之報酬不會與他人平分等情,業據被告陳思瑋、林晉宇供述在卷(見原審重訴字卷四第237至239頁;
偵14392卷一第213頁反面),並有前述「柬埔寨報表」附卷可佐,是第一集團參與者之報酬應以上述原則認定之。
1.依「柬埔寨報表」所示,被害人A11、A15之「開發」均為被告林晉宇,報酬均為3萬元,是被告林晉宇就第一集團部分之犯罪所得為6萬元(計算式:3萬元+3萬元=6萬元)。
被告陳思瑋就被害人A11部分有辦理護照,可獲得報酬800元,此部分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鄭學鴻、黃炫逢就被害人A11、A15部分所為之分工並非「開發」或「護照」,復無證據可證其等就此部分犯行確有獲得報酬,是無從逕認其等就此部分犯行有犯罪所得。
至於被害人A30並未記載在「柬埔寨報表」上,且被告陳思瑋所為之分工屬於被告陳思瑋所稱無法分得報酬之載送被害人入住旅館及送機,亦無證據可證被告陳思瑋就此部分確有犯罪所得,是此部分自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十一)第二集團之分工項目與報酬金額如「分紅表」所示,前已敘明,且依被告陳思瑋所述,如有數人共同執行1分工項目,該項目之報酬係以執行之人數平分之(見原審重訴字卷四第239頁),是第二集團參與者之報酬以上述原則認定之。
1.被告陳思瑋雖稱其是抽「外交部5%」,其不清楚「會計」的5%實際上是誰抽的云云(見原審重訴字卷四第239至240頁),惟被告陳思瑋實際上有負責第二集團之記帳、發放支出或墊款等與帳務相關之工作,前已敘明,顯為第二集團重要之角色,且其既有負責會計事項,當不至於僅能領取辦理護照之5%報酬,且被告楊家豪具結證稱:會計5%是陳思瑋,核酸檢測5%也大多是陳思瑋,外交部5%也是陳思瑋,指辦理護照等語(見偵21949卷第65頁反面),足認「會計5%」之報酬應係由被告陳思瑋所領取。
2.除被告黃炫逢自述其為第二集團保管錢可得之利益為平均1週1萬2,000元(見偵21950卷第125頁),被告就第二集團之分工與獲得之報酬金額如附表五所示。
被告黃炫逢自111年2月16日(即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出國日期)前之2月間某日起至第二集團於111年5月5日遭查獲止,參與第二集團之期間約11週,是其參與第二集團犯行之所得估算為13萬2,000元(計算式:12,000元×11=132,000元)。
3.上述被告李振豪等9人就第二集團所為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被害人B31、B55、B56、B57均未出境,「分紅表」上並未記載就這些被害人部分第二集團有獲利,是此部分無從認定被告李振豪等人獲有犯罪所得。
4.「分紅表」上所載「團體15%」是「一直放在黃炫逢那,有需要臨時代墊款可以請款」,業據被告陳思瑋證述在卷(見偵14392卷二第15頁反面),被告楊家豪亦證稱:團體15%是公司公基金(見偵21949卷第65頁反面),是此部分應屬於未具體分配予參與者之第二集團犯罪所得,共計59萬5,226元(計算式:【B4】52485+【B10】50653.2+【B11】53878.2+【B15】49050+【B16】48525+【B17】44910+【B20】18525+【B26】38460+【B27】38280+【B28】34335+【B29】38055+【B30】38355+【B38】37215+【B46】22320+【B53】30180=595226.4【小數點以下捨棄】)。
被告黃炫逢可得之報酬未見記載其項目於「分紅表」上,依有疑惟利被告原則,應認此「團體15%」之款項尚須支應被告黃炫逢之報酬,是「團體」剩餘總額為46萬3,22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463226),而就此46萬3,226元之犯罪所得有處分權者,應屬第二集團首領即被告李振豪,是此部分未扣案犯罪所得於被告李振豪項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綜上,原審就上開部分,業已詳述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經核其認事用法、量刑及沒收,俱已根據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而詳為說明,並無違誤或不當。
被告李振豪、林晉宇、陳思瑋、黃炫逢、鄭學鴻、王契文上訴猶執前詞否認全部或部分犯行,均為無理由;
被告黃鈺真就如附表二編號15、18、19所示部分上訴泛指原判決量刑過重,惟此部分之量刑基礎無變更,且原審量刑亦稱妥適,其此部分上訴,亦無理由。
綜上,被告李振豪、林晉宇、陳思瑋、黃炫逢、鄭學鴻、王契文、黃鈺真就如附表二編號15、18、19所示部分之上訴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四、撤銷改判部分(原判決關於被告黃鈺真如附表二編號5、6、8、14所示部分及應執行刑,暨楊家豪、陳均翰有罪部分):
(一)原審認被告楊家豪、黃鈺真就如附表二編號5、6、8、14所示、陳均翰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⒈按刑法第57條第9款、第10款所規定之「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為法院科刑時應審酌事項之一,行為人犯後是否坦承其所犯過錯,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其後是否能確實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害,均攸關於法院判決量刑之審酌,應列為有利之科刑因子考量。
查被告黃鈺真、楊家豪上訴後,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所有犯行(黃鈺真於原審即坦承附表二編號15、18、19所示犯行【此部分因量刑因子未變動,故予以駁回,經本院論駁如前】,至本院始坦承如附表二編號5、6、8、14所示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非無悔悟之心。
原審未及審酌量刑基礎變更之上情,就黃鈺真所為如附表二編號5、6、8、14及楊家豪有罪部分之科刑審酌,即有未洽。
⒉原判決漏未就被告陳均翰有罪部分予以論罪,致主文與理由矛盾,容有違誤。
⒊綜上,被告黃鈺真就如附表二編號5、6、8、14所示部分、楊家豪就有罪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均為有理由;
被告陳均翰上訴猶否認犯行,雖不足採,然原判決既有上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而定應執行刑部分因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
(二)科刑及定應執行刑:爰審酌被告黃鈺真、楊家豪、陳均翰於本案案發時均正值青壯,顯有以正當工作謀生之能力,卻不思以正當工作維生,竟為獲取高額利益,組成跨國性之買賣人口組織,以上述手法侵害多名被害人之自由、身體、生命法益,嚴重危害個人法益及治安,置被害人於惶恐、無助之境而不顧,實值非難,併考量其等於本案犯行之參與程度、造成被害人等之損害、各次犯罪所得,並衡酌被告黃鈺真、楊家豪坦承所有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其等之素行、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一、附表二各該編號「本院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又被告黃鈺真、楊家豪、陳均翰就本案所犯之各次犯行,均一段期間內反覆實施,間隔期間甚為接近,雖侵害之財產法益非屬同一人,然其各次犯行之角色分工、類型、行為態樣、犯罪動機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爰考量各罪之間隔期間、受害之人數、金額、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暨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等各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
綜此,審酌被告上開情狀,以此對應其等所為犯行所處之刑,就黃鈺真上開撤銷改判部分及駁回上訴部分及楊家豪、陳均翰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0所示之iPhone 11手機1支,為被告陳均翰所有,且供其與本案共同被告聯繫使用,業據被告陳均翰供承在卷(見原審重訴字卷四第170頁),且有上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手機為犯罪行為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8、49所示之手機2支,被告楊家豪雖於警詢中陳稱此2支手機均為其配偶所有,其中編號48所示手機是因其於111年3月間住院時遺失手機,其配偶購買該手機給其使用,而編號49所示手機是其配偶拿來備份其先前遺失手機內之資料所用云云(見偵26101卷第9頁反面),惟於原審改稱編號49所示手機所含門號及手機本身均為其所有(見原審重訴字卷四第169至170頁)。
查如附表三編號49所示手機中確有查獲與本案人口販賣相關之對話內容(見偵21949卷第32至36頁),足認此手機為供本案犯罪之用,被告楊家豪既自陳此手機為其所有,即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而附表三編號48所示手機,既無證據可證為被告楊家豪所有,自無從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手機1支,據被告黃鈺真陳稱並無用於本案犯行(見原審重訴字卷四第170頁),復無在此手機內查獲與本案相關之證據,難認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收。
⒋犯罪所得:查第一集團之「開發」(介紹)者可獲得3萬元或5萬元之報酬,辦理護照者可獲得800元之報酬(即可領得之3,000元扣除辦護照之規費2,200元),其他事務無法獲得報酬;
又第一集團之護照辦理均為被告陳思瑋所負責,故辦理護照之報酬不會與他人平分等情,業據被告陳思瑋、林晉宇供述在卷(見原審重訴字卷四第237至239頁;
偵14392卷一第213頁反面),並有前述「柬埔寨報表」附卷可佐,是第一集團參與者之報酬應以上述原則認定之。
被告楊家豪、黃鈺真、陳均翰就第二集團之分工與獲得之報酬金額,則如附表五所示。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第一集團部分:被告陳思瑋、林晉宇、楊家豪、鄭學鴻、黃炫逢於參與第一集團時,除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外,並彼此協助監視尚未送出國並住在指定地點之被買賣人口者,且與買受被買賣人口者之柬埔寨買方對於被買賣人口者在柬埔寨遭拘束人身自由之部分亦為共犯,因認另均構成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
另被告陳思瑋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被買賣人口者在柬埔寨將從事詐欺工作,故對於被買賣人口者在柬埔寨從事詐欺取財工作部分,因認亦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㈡第二集團部分:被告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林晉宇、楊家豪、陳均翰、鄭學鴻、黃鈺真、王契文於參與第二集團時,除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外,並彼此協助監視尚未送出國並住在指定地點之被買賣人口者,且與買受被買賣人口者之柬埔寨買方對於被買賣人口者在柬埔寨遭拘束人身自由之部分亦為共犯,因認另均構成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
另被告李振豪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被買賣人口者會遭柬埔寨各該不詳買家沒收護照、不定時檢查手機內容或沒收手機、由持槍或電擊棒之詐欺集團成員於詐騙園區出入口站崗看守等方式,剝奪被買賣人口者行動自由,買家復強迫被買賣人口者從事電信詐騙工作,倘有不從或詐騙業績不佳者,則以毆打、電擊、關入密閉空間、要求高額贖金、向其恫稱柬埔寨每天都有人賣器官、被活埋等語恐嚇,甚或以轉賣至柬埔寨或緬甸等其他環境更惡劣之詐騙園區及公司等方式,致應徵者不能、不敢或難以對外求助,縱有對外求援,亦因我國與柬埔寨無邦交,在柬埔寨未設駐外館處,僅由我國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兼轄,而增加救援難度,故被告李振豪等人對於附表二所示除B20以外之被害人被迫在柬埔寨從事詐欺取財工作部分,因認亦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等罪嫌;
就被害人B20部分則構成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嫌。
㈢被告李振豪就附表二編號2至19所示犯行,亦均構成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嫌;
被告林晉宇就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4、7、9、14、15、16、17、19所示犯行,被告陳思瑋就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編號2至19所示犯行;
被告黃炫逢就附表二編號2至19所示犯行,被告楊家豪就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編號3、10、11、12、13所示犯行,被告鄭學鴻就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至8、10至12、15、19所示犯行,被告陳均翰就附表二編號2、3、8至13所示犯行,被告黃鈺真就附表二編號6、8、14、15、18、19所示犯行,被告王契文就附表二編號16、17所示犯行,亦均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告訴人之指述,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李振豪等人另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李振豪等9人之供述及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所引用之證據為其依據。
四、經查:㈠主持、指揮或參與組織罪部分:為避免重複評價,僅就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最早犯行論以主持、指揮或參與組織罪,前已敘明。
本案就被告李振豪等9人應一併論以主持、指揮或參與組織罪之犯行已盧列如上,其餘經認定有罪之犯行即無再重複論以主持、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之餘地,是檢察官就被告李振豪所為如附表二編號2至19所示犯行主張亦構成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就被告黃炫逢、陳思瑋所為如附表二編號2至19所示犯行、被告陳思瑋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犯行、被告林晉宇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4、7、9、14、15、16、17、19所示犯行、被告楊家豪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編號3、10、11、12、13所示犯行、被告鄭學鴻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至8、10至12、15、19所示犯行、被告陳均翰所為如附表二編號2、3、8至13所示犯行、被告黃鈺真所為如附表二編號6、8、14、15、18、19所示犯行、被告王契文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6、17所示犯行,均主張亦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等語,容有誤會。
此部分既不能認被告李振豪等人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若成罪,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在境內對被害人剝奪行動自由部分:⒈關於尚未出境前,住宿在被告指定地點時有無被剝奪行動自由部分,僅有被害人B4、B46、B53有明確敘述其親身經歷,其餘被害人並未提到自身有經歷到被限制自由之情形,被害人B4、B46、B53之證詞分述如下(B4、B46之筆錄出處參見附表六):B4 :J會時不時來旅館看,有無裝監控設備,我不知道。
B46:「約000年0月00日下午2、3點,MVP叫我跟一個女在前 述麥當勞門口見面,我被帶到林森北路的○○商旅準 備出發,MVP跟前述另一位不詳男性有來商旅看我一 下,而直到出發前這段期間都是這名女生(被告黃鈺 真)陪我,我最後111年4月20日早上6點多出發。
(問:為何那個女生要陪你?)他聲稱怕我會睡過 頭。
(問:當天只有你在商旅嗎?)還有另一位男生 在別間房,有另外一個人在顧。
(問:怕你會睡過 頭,等到你要起床時間在去找你就好,為何要一直在 你旁邊?)我那時沒有特別問,我當時有覺得被監視 的感覺」。
B53:「(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 見面?見過幾次?)有見過,我與上述的男子約在桃 園市○○區○○○路○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碰面, 然後他就開車(車號我不記得了)載我到○○飯店, 我在飯店住了2到3天,辦理護照、購買機票等,然後 再坐飛機前往東埔寨。
該男子沒有住在飯店内,但是 有另外派人看著我。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 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 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有一個男子負責看 守我(嗣經指認為被告鄭學鴻),但是我不知道他的 本名或暱稱。」
(此為警詢筆錄,見原審重訴字卷三 第88頁)⒉由B4、B46前揭證述內容,可知被害人B4部分顯然並無被以強制力限制其自由,被害人B46部分也僅是被告黃鈺真陪同在旅館內,但並無明確限制其自由,且僅被告黃鈺真1人陪著,亦難認有使用不法強制力限制被害人B46之自由,而被害人B46提到之「還有另一位男生在別間房,有另外一個人在顧」,並未明確提及另一名共犯有以強制力限制另一位被害人之自由,自無由以此為對被告李振豪等人為不利之認定。
至被害人B53於警詢雖稱被告鄭學鴻負責看著他,然並未具體敘述被告鄭學鴻有以何方式剝奪其自由之行為,實難認僅被告鄭學鴻在被害人B53身邊看著,被告李振豪等人即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行。
至於其他本案被害人並未證稱自己於出境前有經歷被剝奪行動自由之情形,自無從認為第一集團、第二集團之共犯除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外,另構成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㈢在境外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罪嫌部分:被告李振豪等9人就本案起訴範圍之被害人均構成買賣人口犯行,經本院認定如上,則被告李振豪等人既係基於將被害人出售給買受人之意,將被害人移至買受人實力支配之下後,買受人要對被害人為任何處置,皆非出賣人所關心或能控制者,是若買受人於被害人在其支配下時,對被害人為構成犯罪之行為,均無從認身為出賣人之本案被告與買受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遑論還與被害人因受到買受人實力支配所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是以,不能既論被告李振豪等人買賣被害人,又論被告李振豪等人與位在柬埔寨之買受人共犯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罪,甚至論被告李振豪等人與本案被害人、柬埔寨買受人均構成共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從而,檢察官主張被告李振豪等9人另涉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罪,亦非有據。
五、綜上,依卷內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李振豪等9人另構成檢察官主張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包含境內與境外)、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等罪,此部分既不能認被告李振豪等人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若成罪,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同此認定,就被告等人此部分被訴犯行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
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一)被告等人於警詢、偵查中、原審審理中之供述及證述、被害人等人於警詢、偵查中、原審審理中之證述,以及卷附通訊軟體相關群組對話內容、被告等人相互間及被告與被害人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容及扣案「柬埔寨報表」、「分紅表」、「人力仲介損益帳」等帳冊資料,均可證明被告李振豪等人係基於將被害人出售給買受人之意,將被害人移至買受人實力支配之下前、後,均有與買受人(即柬埔寨不詳詐欺機房)共同意圖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而基於人口販運、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國內外人口,並使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亦有與買受人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為柬埔寨不詳詐欺機房提供從事詐欺之人力資源,身為出賣人之本案被告等人與買受人間,就買受人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罪及買受人使被害人從事詐欺而涉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等罪間,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二)觀諸通訊軟體Telegram「TJ」群組對話紀錄內容,足認本案被告均明知被害人被送至柬埔寨係從事詐欺工作,且柬埔寨並不安全,並於被害人前往柬埔寨後,被害人未配合在柬埔寨不詳機房之指示從事詐騙工作時,被告等人即與柬埔寨不詳機房成員共同謀議欲使被害人無法成功返臺,益徵本案被告等人與柬埔寨不詳詐欺機房買受人相互間,於參與犯罪期間,各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該買受人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罪及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自應擔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原判決此部分適用法律,尚嫌未洽,為此請求撤銷原判決關於不另為無罪諭知之認定,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部分,業經本院就起訴書所列證據及卷內訴訟資料,逐一剖析論證,參互審酌,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並經本院指駁如上,且無新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李振豪等人有前揭犯行。
原審以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均不足為被告李振豪等人此部分有罪認定,因而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
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雯芳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柯學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有罪部分得上訴;
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非依速審法第9條規定,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
第296條之1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7條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第一集團部分
編號 被害人 (姓名詳卷) 被害人遭詐騙出國之過程、遭受之待遇 返臺情形 參與之行為人(此處僅列本案起訴被告) 原審罪名與宣告刑 本院罪名與宣告刑 1 A11 A11於110年12月初,在桃園市中壢區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二手車行購買車輛,並私下由林晉宇放款22萬元予A11,後期因A11無力償還貸款,林晉宇遂向A11佯稱:可至柬埔寨做遊戲客服,出國工作半年即可回來,在柬埔寨賺的錢當成還債,之後不必還錢云云,致A11陷於錯誤,聽從林晉宇之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
林晉宇遂開車接送A11至新北市○○區○○○路0段0號5樓之睡台北時尚旅店南雅夜市館入住,並與A11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護照,再由林晉宇及陳思瑋將A11帶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A11住宿旅店期間,均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看管A11,並由黃炫逢指示林晉宇及陳思瑋強迫A11簽立本票及契約,直至同年月24日,再由林晉宇、陳思瑋、蔡昇翰、楊家豪等4人,將連同A11等共5人載往機場登機出境。
A11抵達柬埔寨後,即由當地工作人員沒收其護照,並將其載往位於金邊之某工作園區,A11之主管表明A11之工作內容為向歐美人士為感情詐騙,A11得知受騙後,遂向陳思瑋及當地詐騙公司反應,當地詐騙公司則向A11表示若不好好工作,須交付美金28,000元始可離開等語,並將A11拘禁在小黑屋中,並恐嚇A11稱不論A11有沒有要賠錢,沒有要想要讓A11回去,看是要好好繼續做,還是要讓他們把其賣到邊境割腎,並把其手機沒收,A11僅能被迫配合工作。
A11向其父親A11-1求救並請A11-1報警,復透過柬埔寨西港省長及相關組織救援返臺。
林晉宇 鄭學鴻 陳思瑋 黃炫逢 楊家豪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其他被告部分,均上訴駁回) 2 A15 A15於000年00月間在臉書某工作社團得知去柬埔寨做博弈服務人員之徵才廣告,經加入廣告上LINE ID後,由林晉宇以LINE暱稱「銀行代辦(虎)」與A15聯繫,向其佯稱至柬埔寨做博弈工作環境好,每月底薪美金1000元,且送茶水客人額外有小費,包吃包住等語,並傳送賭場照片、影片取信於A15,致A15信以為真,即依林晉宇指示於同年月22日至板橋睡台北旅店住宿,並由林晉宇陪同A15至亞東醫院進行PCR核酸檢測,再由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蔡昇翰等4人,於同年月24日將A15及A11、A14等人一起載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A15抵達柬埔寨金邊即由本案第1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接應後,交付當地詐騙集團公司,並遭沒收護照,因拒絕配合從事詐騙工作而遭關押,復經該詐騙集團公司要求需支付新臺幣60萬元始得離開園區,使A15無法離去,而剝奪其行動自由。
A15向其友人A15-1求救並請A15-1報警,復透過A15在柬埔寨親友支付約新臺幣37萬元而救援返臺。
林晉宇 鄭學鴻 陳思瑋 楊家豪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其他被告部分,均上訴駁回) 3 A30 A30於110年12月28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看到暱稱「筱白白」張貼有關開戶賺錢之資訊,收入可達20萬元,A30私訊「筱白白」後,「筱白白」遂向A30佯稱:只要前往柬埔寨5日,前4日連續開立4個大陸銀行之帳戶,第5日即可返臺,出售1個帳戶可獲利20萬元云云,致A30陷於錯誤,聽從對方之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由陳思瑋及楊家豪於同年月28日,開車接送A30至新北市○○區○○○路0段0號5樓之睡台北時尚旅店南雅夜市館入住,直至同年月31日,陳思瑋及楊家豪陪同A30搭乘計程車至桃園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A30抵達柬埔寨後,其護照即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走,並被載至西港某虛擬貨幣詐騙公司瞭解工作內容,接著至九號會所過夜,隔日再被載往實際工作處所,上開3處均有保全看守,不得擅自外出,且經公司管理人員向其表明工作內容即為創建WhatsApp帳號並與歐美人士聊天,再以感情基礎詐騙對方,A30得知受騙後,遂向當地詐騙公司管理人員反映要返臺,管理人員則向A30表示須先支付美金1萬6,000元始可離開,而剝奪其行動自由。
A30傳送其定位予其父親,透過其父親在柬埔寨之友人得知A30所在地,並將被害人A30救援返臺。
陳思瑋 楊家豪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被告陳思瑋部分,上訴駁回)
附表二:第二集團部分
編號 被害人 (姓名詳卷) 被害人遭詐騙出國之過程、遭受之待遇 返臺情形 參與之行為人(此處僅列本案起訴被告) 原審罪名與宣告刑 本院罪名與宣告刑 1 B4 B4於111年2月16日前某時許,在臉書某工作社團得知徵人廣告,工作內容為打字客服,月薪5萬元以上云云,致B4信以為真,聯繫張貼文章之人後,即由林晉宇加入B4之LINE好友,B4當日即依指示搭車前往板橋車站,由林晉宇開車接送B4至新北市板橋區某旅店入住,B4入住該旅店1週,由林晉宇及鄭學鴻陪同B4辦理護照,另由陳思瑋及鄭學鴻陪同B4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111年2月16日再由林晉宇、鄭學鴻、陳均翰及蔡昇翰等4人,將B4等共3人載往機場登機出境。
B4抵達柬埔寨金邊後,即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載往當地詐騙公司(下稱A公司),再由A公司所屬人員向B4表明其工作內容即為感情詐騙,B4得知受騙後拒絕工作,A公司人員不僅取走B4護照,甚將B4拘禁在小黑屋中,未按一般人正常生活所需三餐給予飲食,並見B4一再拒絕工作後,將其轉賣至其他詐騙公司(下稱B公司)。
B公司人員向B4表示若不好好工作,須賠償美金3、4萬元才可返臺等語,B4為求存錢返臺,始被迫配合工作1月,期間僅獲取美金50元、100元不等之零用金,某日B公司人員將B4拘禁在小黑屋中,以鐵鍊、手銬限制其行動自由,再以拳頭、腳踹方式毆打B4,使B4無法離去。
B4遭拘禁在B公司小黑屋時,使用他人之手機向其父親B4-1求救,B4-1透過關係聯繫相關人員,而將B4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鄭學鴻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其他被告部分,均上訴駁回) 2 B10 B10及其女友即B11於111年2月26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得知招募廣告,工作內容為博弈,月薪至少5、6萬元,B10聯繫張貼文章之「王承學」後,即由楊家豪加入告訴人B10之LINE好友,並相約在天祥街路邊見面,當面向B10及B11佯稱:去柬埔寨工作很輕鬆、用電腦工作,公司性質是博奕公司,半年就可以回來云云,致B10及B11均陷於錯誤,聽從楊家豪之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
楊家豪於111年2月26日即開車接送B10及B11至新北市板橋區某旅店入住,B10及B11入住該旅店1日期間,由陳思瑋陪同B10及B11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護照,另由鄭學鴻陪同B10及B11至亞東紀念醫院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27日,再由陳均翰及蔡昇翰將B10及B11載往機場登機出境。
B10及B11抵達柬埔寨後,即由「賈惇銘」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等護照,再將B10及B11載往位於金邊某詐騙園區(下稱A園區),由A園區所屬人員向B10及B11表明其等工作內容即為向歐美人士為感情詐騙及投資詐騙,B11得知受騙後僅能被迫配合工作,期間僅因B10工作表現不合其等之意,A園區所屬人員便以手銬銬住其雙手限制其行動自由,再以電擊棒電擊及腳踹方式毆打B10,並向B10表示若想返臺,須叫家人於3日內每人賠付美金1萬8,000元等語,甚將B10拘禁在小黑屋中,其後又將B10及B11轉賣至緬甸KK園區(下稱B園區)。
B10、B11在B園區被要求簽合約,合約上記載每人賠付金為13萬人民幣,B園區所屬人員向B10及B11表示其等工作內容為向大陸人施以感情詐騙,並向B10恫稱要賣掉其器官,迫使B10配合工作,而剝奪其行動自由,且期間均未獲取任何報酬。
B10向其祖父B10-1及母親B10-2求救,經B10-1籌得新臺幣200餘萬元並依指示交付贖金與不詳集團成員後,將B10及B11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楊家豪 鄭學鴻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其他被告部分,均上訴駁回) 3 B11 B11及其男友即B10於111年2月26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得知招募廣告,工作內容為博弈,月薪至少5、6萬元,B10聯繫張貼文章之「王承學」後,即由楊家豪加入B10之LINE好友,並相約在天祥街路邊見面,當面向B10及B11佯稱:去柬埔寨工作很輕鬆、用電腦工作,公司性質是博奕公司,半年就可以回來云云,致B10及B11均陷於錯誤,聽從楊家豪之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
楊家豪於111年2月26日即開車接送B10及B11至新北市板橋區某旅店入住,B10及B11入住該旅店1日期間,由陳思瑋陪同B10及B11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護照,另由鄭學鴻陪同B10及B11至亞東紀念醫院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27日,再由陳均翰及蔡昇翰將B10及B11載往機場登機出境。
B10及B11抵達柬埔寨後,即由賈惇銘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等護照,再將B10及B11載往位於金邊某詐騙園區(下稱A園區),由A園區所屬人員向B10及B11表明其等工作內容即為投資詐騙,若想返臺,須叫家人每人賠付美金1萬8,000元等語,B11得知受騙後僅能被迫配合工作,嗣A園區又再將B10及B11轉賣至緬甸KK園區(下稱B園區)。
B10、B11在B園區被要求簽合約,合約上記載每人賠付金為13萬人民幣,B園區所屬人員向B10及B11表示其等工作內容為向大陸人施以感情詐騙,期間因B11工作未達規定之業績,遭體罰在太陽下深蹲,且期間均未獲取任何報酬。
B11之男友即B10向其祖父B10-1及母親B10-2求救,經B10-1籌得新臺幣200餘萬元並依指示交付贖金與不詳集團成員後,將B10及B11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楊家豪 鄭學鴻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其他被告部分,均上訴駁回) 4 B15 B15於111年3月3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借錢網」社團得知借錢訊息,該訊息內容稱:「代償外債,免利息 說白了我就是缺人幫我做事情!(要出國)不用戶頭不用做車手!也有短期路,年關到了要錢的快來拼一波」,B15聯繫張貼文章之「翁明軒」後,由林晉宇以暱稱「J」加B15之LINE好友,向B15佯稱:只要前往柬埔寨幫忙貸款開戶,15天即可回臺云云,致B15陷於錯誤,聽從林晉宇之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
B15先於111年3月3日自行開車至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與鄭學鴻會合,鄭學鴻陪同B15於該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後,再由B15自行開車至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千嘉旅店入住,直至翌(4)日5時許,林晉宇再指示B15搭車前往機場,並由林晉宇在機場陪同B15至櫃檯報到後登機出境。
B15抵達柬埔寨後,即被載往某詐騙園區公司,B15依照林晉宇指示向該公司稱其是去工作後,方得以進入該公司,旋由該公司人員收走其護照,並向B15表明其係至該處做詐騙工作,B15向林晉宇反應未果後,始悉受騙,嗣後B15向公司央求讓其回臺,其將請母親給公司錢,並由同公司之員工擔保、出機票錢,B15方得以返臺,且於返臺後由其母親給付30萬元予對方指定之人。
B15在柬埔寨期間,並無對外聯絡與行動之自由。
B15承諾於返臺後支付30萬元,經詐騙園區人員同意後將B15載往機場搭機,嗣B15返臺後,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B15之母親恫嚇:若不付錢,會再派人將B15押至柬埔寨云云,致B15之母親心生畏懼,而在桃園機場交付新臺幣30萬元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鄭學鴻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均上訴駁回) 5 B16 B16於111年3月初某時許,經其男友B17之友人即B19得知可前往柬埔寨工作,並由鄭學鴻向B16等人佯稱:前往柬埔寨工作,工作內容為打字,一個月薪水45,000元至5萬元云云,致B16等人陷於錯誤,同意聽從鄭學鴻之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
B16遂與B17及B19於111年3月8日,由鄭學鴻及黃鈺真開車載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由陳思瑋在場陪同辦理護照,並於同日晚間由鄭學鴻搭載至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千嘉旅店入住,B16等人住宿旅店期間,遭鄭學鴻要求而簽立本票,出國前另由鄭學鴻帶B16等人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11日,由鄭學鴻及蔡昇翰將B16、B17及B19等共5人載往機場登機出境。
B16等人抵達柬埔寨後,即被載往西港某詐騙園區,園區公司人員向B16等人表明其等被以3萬美元賣到那裡,必須做滿1年方得返臺,工作內容為向歐美人士施以投資詐騙,B16等人始悉受騙,B16進入之公司沒收走B16等人之護照,規定不能出園區,並強迫B16等人工作,B16始被迫配合工作。
B16之男友即B17向其胞姊求救並請其報警,由相關人員於111年7月6日將B16及B17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鄭學鴻 黃鈺真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其他被告部分,均上訴駁回) 6 B17 B17於111年3月初某時許,經其友人B19得知可前往柬埔寨工作,並由鄭學鴻向B17等人佯稱:前往柬埔寨工作,工作內容為打字,1個月薪水5萬元云云,致B17等人陷於錯誤,同意聽從鄭學鴻之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
B17遂與B16及B19於111年3月8日,由鄭學鴻及黃鈺真開車載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由陳思瑋在場陪同辦理護照,並於同日晚間由鄭學鴻搭載至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千嘉旅店入住,B17等人住宿旅店期間,遭鄭學鴻要求而簽立本票,出國前另由鄭學鴻帶B17等人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11日,由鄭學鴻及蔡昇翰將B16、B17及B19等共5人載往機場登機出境。
B16等人抵達柬埔寨後,即被載往西港某詐騙園區,園區公司人員向B16等人表明其等被以3萬美元賣到那裡,必須做滿1年方得返臺,工作內容為向歐美人士施以投資詐騙,B17等人始悉受騙,B16進入之公司沒收走B17等人之護照,規定不能出園區,並強迫B17等人工作,並向B17恫稱:若工作未達標或態度不好將被轉賣,B17始被迫配合工作。
B17向其胞姊求救並請其報警,由相關人員將B16及B17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鄭學鴻 黃鈺真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其他被告部分,均上訴駁回) 7 B20 B20於111年3月初某時許,在臉書得知兼職廣告,B20聯繫張貼文章之人後,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向B20佯稱:工作內容為從事九州網路賭博遊戲之操控分數員,因在臺灣從事賭博工作為違法,故工作地點在泰國,月薪8至15萬元云云,並同意代替B20繳納酒駕罰金及償還債務共10餘萬元,致B20陷於錯誤,同意聽從對方之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
B20遂於111年3月7日,依對方指示前往臺北火車站,由鄭學鴻駕車將B20載至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千嘉旅店入住,B20住宿旅店期間,由陳思瑋協助B20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護照,並由林晉宇向B20表示會幫忙處理其罰金及債務,直至同年月11日,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駕車將B20等共5人載往機場登機出境。
B20抵達柬埔寨後,即由當地工作人員沒收其護照,再將B20載往某遊戲場,從事九州網路賭博遊戲之操控分數員、泊車及司機等工作內容,並於B20下班期間,將其控制在住宿房間內,使B20無法離去,而剝奪其行動自由;
直至111年4月中旬,B20均未獲得任何報酬,經詢問後始知悉林晉宇並未處理其在臺債務,因而要求返還護照,當地工作人員便毆打B20,並將其棄置在某飯店之倉庫內。
B20自行從倉庫逃脫後,經西港當地臺商發現,當地臺商協助B20就醫並聯絡其家人,將B20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鄭學鴻 林晉宇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8 B26 B26於111年3月6日,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得知招募廣告,工作內容為前往柬埔寨從事博弈業,B26聯繫張貼文章之人後,即由黃鈺真加入B26之LINE好友,向B26佯稱:工作內容為至柬埔寨從事線上博弈事業,底薪4萬5,000元,另加上抽成,每月最少10萬元云云,並由黃鈺真及鄭學鴻於同日21時15分許,相約B26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千嘉旅店見面並辦理入住,共同向B26佯稱:工作內容是前往柬埔寨做博弈,博弈業在柬埔寨完全合法,只要依公司提供之客戶名單幫客戶儲值即可,不須開發新客戶云云,致B26陷於錯誤,聽從其等之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並依鄭學鴻之要求簽立本票及契約。
B26入住該旅店期間,由黃鈺真及陳思瑋陪同B26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護照,另由陳均翰及鄭學鴻陪同B26及其友人B27至亞東紀念醫院進行PCR核酸檢測,蔡昇翰則至上開旅店為告訴人B26測量衣服尺寸,並提供衣服及行李箱供B26出國使用;
直至同年月16日清晨,鄭學鴻再指示B26及其友人B27、B28等共5人搭車至桃園機場,由陳均翰及蔡昇翰在機場將B26等人送機出境。
B26等人抵達柬埔寨後,即由當地工作人員沒收其護照,再將B26等人載往某西港工作園區,由該園區公司人員向B26等人表明其工作內容即為詐騙,須在臉書、IG、Telegram、WhatsApp等通訊軟體建立美女帳號,再向歐美人士推銷投資虛擬貨幣,B26得知受騙後不敢表明不願做,便裝作很認真在找對象,並且聊天給主管看,但沒有進入叫對象使用公司APP的階段;
嗣因B26表達想離開的意願,翌日公司人員就表示要把B26等人之手機收走,嗣並用嘲諷語氣向B26等人說「臺灣這邊的人都已經不管你們了、把你們賣了」,要B26等人看是要繼績做,還是要賠償每人1.7萬美金。
後因得知B26報警後,便毆打B26出氣,再將B26等人拘禁在房間中,使B26等人無法離去。
B26向其母親B26-1求救,B26-1透過關係聯繫相關人員,並將B26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黃鈺真 鄭學鴻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其他被告部分,均上訴駁回) 9 B27 B27於111年3月1日,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得知招募廣告,B27聯繫張貼文章之人後,即由林晉宇加入B27之LINE好友,並向B27佯稱:工作內容為前往柬埔寨做網路客服,底薪6萬元不含分紅,工作半年云云,致B27陷於錯誤,聽從其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
林晉宇遂指示B27於同年月9日搭乘計程車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由蔡昇翰陪同其辦理護照,再依林晉宇之要求簽立契約,林晉宇另指示B27於同年月13日至至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千嘉旅店入住,另由陳均翰陪同B27至亞東紀念醫院進行PCR核酸檢測,蔡昇翰則提供行李箱供B27出國使用;
直至同年月16日清晨,B27及其友人B26、B28等共5人搭車至桃園機場後,由陳均翰及蔡昇翰在機場將B27等人送機出境。
B27等人抵達柬埔寨後,即由當地工作人員沒收其護照,再將B27等人載往西港某工作園區,由該園區公司人員向B27等人表明其工作內容即為詐騙,須在臉書、IG、Twitter等通訊軟體建立帳號,再向歐美人士推銷投資虛擬貨幣,每月薪水800美元(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美金300元),須待滿1年始得離開等語,B27等人得知受騙後去找公司主管談,該主管表示若B27等人想要回臺,要一人要付17,000美金,就放其等出園。
嗣因公司發現B26報警,公司人員要求下午4點以前要付賠付金,不然要把B27等人送回當地仲介,威脅稱仲介會把B27等人送到哪裡不知道,可能是環境更差的地方。
與B27同行之B26向其母親B26-1求救,B26-1透過關係聯繫相關人員,並將被B27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其他被告部分,均上訴駁回) 10 B28 B28於111年3月1日,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得知招募廣告,B28聯繫張貼文章之人後,即由楊家豪與B28聯繫,並向B28佯稱:薪水是底薪45,000元,綁半年,做博奕客服云云,致B28陷於錯誤,與楊家豪相約見面後,楊家豪開車接送B28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商旅西門館入住,要求B28簽立本票及契約,再收取其護照,並提供衣服供B28出國使用,B28住宿旅店期間,由陳均翰及鄭學鴻陪同B28至亞東紀念醫院進行PCR核酸檢測,蔡昇翰則提供行李箱供B28出國使用;
直至同年月16日清晨,B28及其友人B26、B27等共5人搭車至桃園機場後,由陳均翰及蔡昇翰在機場將B28等人送機出境。
B28等人抵達柬埔寨後,即由當地工作人員沒收其護照,再將B28等人載往西港某工作園區,由該園區公司人員向B28等人表明其工作內容為詐騙,須在臉書、IG、Twitter等通訊軟體建立帳號,再向歐美人士推銷投資虛擬貨幣,B28等人得知受騙後向公司表示要回臺灣,公司稱須以每人17,000美元贖人,若不贖人又不想做工作,就要把B28等人轉賣到別的公司。
公司發現B26報警後,便將B28等5人關在同1個房間裡,使B28等人無法離去。
與B28同行之B26向其母親B26-1求救,B26-1透過關係聯繫相關人員,並將B28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楊家豪 陳均翰 鄭學鴻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其他被告部分,均上訴駁回) 11 B29 B29於111年3月初某時許,經其友人即B30而認識楊家豪,楊家豪向B29佯稱:可至柬埔寨做處理電腦賭博的客服人員,月薪6萬,不含獎金,要做半年云云,致B29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4日自行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西門航棧商旅入住,楊家豪並向B29收取其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再提供行李箱供B29出國使用,另於同年月15日,由陳均翰及鄭學鴻陪同B29至亞東紀念醫院進行PCR核酸檢測;
直至16日清晨,B29及其友人B30等共5人搭車至桃園機場後,由陳均翰及蔡昇翰在機場將B29等人送機出境。
B29等人抵達柬埔寨後,即由當地工作人員沒收其護照,再將B28等人載往西港某工作園區,由該園區公司人員向B29等人表明其工作內容為詐騙,須在臉書、IG、Twitter等通訊軟體建立帳號,再向歐美人士推銷投資虛擬貨幣,B29等人得知受騙後向公司表示不想工作,公司稱若不好好做,就要賠付17,000美元。
公司發現B26等人報警後,便毆打B26,並將B29等5人關在同1個房間裡,不准B29等人出房間。
與B29同行之B26向其母親B26-1求救,B26-1透過關係聯繫相關人員,並將被B29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楊家豪 陳均翰 鄭學鴻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其他被告部分,均上訴駁回) 12 B30 B30於111年1月28日,經其友人小凱結識楊家豪,楊家豪向B30佯稱:可至柬埔寨之小型渡假村做博弈客服人員,薪資約5、6萬元云云,致B30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5日凌晨0時5分許,自行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西門航棧商旅入住,楊家豪向B30收取其身分證、健保卡及護照等證件,並提供行李箱供B30出國使用,另於同年月15日,由陳均翰及鄭學鴻陪同B30至亞東紀念醫院進行PCR核酸檢測;
直至同年月16日清晨,B30及其友人B29等共5人搭車至桃園機場後,由陳均翰及蔡昇翰在機場將B30等人送機出境。
B30等人抵達柬埔寨後,即由當地工作人員沒收其護照,再將B30等人載往西港某工作園區,由該園區所屬人員向B30等人表明其工作內容即為詐騙,須在臉書、IG、Telegram、WhatsApp等通訊軟體建立美女帳號,再向歐美人士推銷投資虛擬貨幣,B30等人得知受騙後因拒絕工作,該園區所屬人員便向B30等人恫稱:伊等可花錢買通柬埔寨警察,將B30等人抓去關,柬埔寨每天都有人被活埋,須先賠付美金1萬7,000元始可離開,沒收到錢可以再將B30等人轉賣給其他公司等語,並指派大門警衛及巡邏警衛看顧B30等人,使B30等人無法離去,而剝奪其行動自由。
與B30同行之B26向其母親B26-1求救,B26-1透過關係聯繫相關人員,並將B30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楊家豪 陳均翰 鄭學鴻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其他被告部分,均上訴駁回) 13 B31 B31於111年3月10日在臉書社團得知招募廣告,B31於該社團詢問工作內容後,即由楊家豪加入B31之LINE好友,相約於同年月11日在臺北市○○區○○街00○0號85度C咖啡店見面,見面後再向B31佯稱:工作內容是去國外渡假村做博弈的後臺客服,每日工作12小時,要用電腦和客人聊天,底薪5萬元云云,致B31陷於錯誤,聽從楊家豪之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
並於同年月13日,自行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商旅西門館並入住,當晚楊家豪要求B31簽立本票及契約,再收取其護照,並提供行李箱供B31出國使用,另由陳均翰於同年月15日,陪同B31至亞東紀念醫院進行PCR核酸檢測;
直至同年月16日清晨,B31及其友人B26、B27等共6人自行搭乘計程車至桃園機場,由陳均翰及蔡昇翰在機場辦理B31等共6人之出國手續,惟B31因未繳納罰鍰而遭限制出境,始未成功出國,並由陳均翰交還其護照後,搭載B31返回○○商旅西門館後離去。
遭限制出境而未出境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楊家豪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其他被告部分,均上訴駁回) 14 B38 B38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看到黃鈺真所張貼之徵人廣告,工作內容為至博弈場所從事顧機臺、發牌及打掃等事,經聯繫後,黃鈺真再向B38佯稱:可協助處理B38之酒駕罰金1萬元云云,並同意B38預支薪水,致B38陷於錯誤,聽從黃鈺真之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
黃鈺真及林晉宇遂接送B38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飯店入住,黃鈺真再向B38收取其身分證,並與1名不詳共犯帶同B38一起前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護照。
黃鈺真與1名不詳共犯嗣於111年4月10日在桃園機場陪同B38辦理登機手續出境。
B38抵達柬埔寨西港後,即由當地工作人員向其表明工作內容即為感情詐騙及投資詐騙,並將其限制在工作場所內,使B38無法離去,而剝得其行動自由,並向其恫稱若工作未達目標值將會被打或賣掉,須先賠付美金2萬元始可離開等語,而剝奪其行動自由。
B38透過我國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及其母親B38-1求救,並以不詳方式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黃鈺真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其他被告部分,均上訴駁回) 15 B46 王契文於111年4月中某日時許,以Messenger主動聯繫B46,詢問B46是否需要出國打工,並向B46佯稱:工作內容是現場荷官或在線上賭博平臺開發客戶,每月薪水加獎金約8至10萬元,工作期間為1個月,想走就可以走云云,並介紹林晉宇予B46認識,再由林晉宇相約B46於同年月19日15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之麥當勞林森三店見面,林晉宇及鄭學鴻與B46見面後,再共同向B46佯稱:工作期間為1個月云云,致B46陷於錯誤,同意聽從對方之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並由黃鈺真於當日將B46帶至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凱微精品旅館入住,直至B46於同年月20日清晨6時許走出旅館上車前往機場前,均由被告黃鈺真陪同住在旅館。
B46與另5名被害人旋於同日搭機前往柬埔寨。
B46等共6人抵達柬埔寨後,即由「賈惇銘」在當地接機並刪除B46等人手機內之相關訊息,再由當地工作人員沒收B46等共6人之護照,再將B46等共3人載往西港某工作園區,由該園區所屬人員暱稱「衝哥」向B46等人表明其等工作內容即為在網路做感情詐騙及投資詐騙,且不得離開大樓範圍,若要離開須先賠付美金1萬7,000元等語,B46等人得知受騙後因拒絕工作,「衝哥」便毆打與B46同行之人即B47,並持電擊棒電擊B47,再向B46等人恫稱:信不信我把你從頂樓丟下去等語,使B46等人而心生畏懼不敢離去,並被迫工作,且大樓均有保安持電擊棒在門口看顧,使B46無法離去。
B46透過臉書向柬埔寨西港省官員求救,再經其友人在柬埔寨親友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王契文 林晉宇 鄭學鴻 黃鈺真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王契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均上訴駁回) 16 B53 B53於000年0月間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AV男優工作之廣告,經聯繫後,由王契文及林晉宇加入B53之LINE好友,並共同向B53佯稱:目前東南亞地區缺7名男優,看身邊有無朋友要一起過去賺錢賺爽,緬甸小姐幹到爽云云,致B53陷於錯誤,聽從其等之指示提供身分證件,並配合陳思瑋辦理護照等出國相關事宜,再依指示於000年0月0日出境。
B53抵達柬埔寨西港後,即由當地工作人員將B53帶至某園區,B53之護照在該處即被沒收,且只能在園區建築範圍內可以活動,園區門口有穿軍裝的憲兵在顧,無法逃走。
該園區公司老闆向B53表示該處是以微信加人好友,聊天、聊感情,最後讓被害人充值、投資,是做詐騙,B53始知受騙,並表達想回臺,惟該公司老闆表示要將賠付清完,B53僅能偷偷以手機聯繫家人求救。
若不做工作或做不好會扣薪水或不給薪水、強制加班,B53在該公司業績不好,只收過美金1,000元讓其購買生活用品;
嗣被發現有報警,便被賣到第二個園區,第二家公司表示若B53要離開,須賠付美金2萬元(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美金3萬元」)。
B53向其父親B53-1求救,B53-1報警,嗣因新聞報導,園區大掃蕩,B53趁被公司安排住在旅館時聯繫B53-1給的警官電話,依警官指示坐車逃離。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王契文 林晉宇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王契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均上訴駁回) 17 B55 B55於111年5月3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得知招募廣告,內容為招募AV男、女優,保證底薪8萬元,須至柬埔寨拍AV影片云云,B55向王契文詢問工作內容後,即由王契文及林晉宇加入B55之LINE好友,由林晉宇相約B55於同年月4日16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85度C咖啡店見面,見面後再向B55佯稱:工作內容是先去緬甸拍AV影片,並會在東南亞一帶四處跑云云,致B55陷於錯誤,聽從林晉宇之指示交付其護照用以辦理出國相關事宜,並於同年月5日17時許,再次與林晉宇相約在上開85度C咖啡店見面,由林晉宇於當日將B55帶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飯店入住,預計於同年月0日出境。
經警於111年5月5日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對林晉宇、黃鈺真、陳思瑋執行拘提,B55始未如期出境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王契文 林晉宇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王契文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均上訴駁回) 18 B56 B56於111年4月30日,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得知招募廣告,內容為招募博弈客服人員及線上打字人員,可先預支5萬元,線上客服月薪至少10萬元云云,B56遂經由該貼文之連結,加入黃鈺真之LINE好友,由黃鈺真向B56佯稱:工作內容是去柬埔寨當博弈線上客服人員,一次去半年,底薪6萬5,000元云云,致B56陷於錯誤,聽從黃鈺真之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
黃鈺真遂相約B56於同年0月0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飯店入住,入住後再由黃鈺真及陳思瑋要求B56簽立本票及契約,由陳思瑋借款4萬元予B56後,再取走B56之身分證、健保卡及護照等證件,並預計於同年0月0日出境至柬埔寨。
經警於111年5月5日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對林晉宇、黃鈺真、陳思瑋執行拘提,B56始未如期出境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黃鈺真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均上訴駁回) 19 B57 B57於111年4月30日前某時許,經其同住友人曾柏祥結識林晉宇,林晉宇遂加入B57之LINE好友,向B57佯稱:可至柬埔寨做主管,保證月入10萬元云云,致B57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30日5、6時許,依林晉宇之指示,自行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飯店,並與鄭學鴻碰面後,由林晉宇及黃鈺真辦理入住,再由鄭學鴻於當日陪同B57至旅店附近之戶政事務所辦理身分證,另由黃鈺真及陳思瑋於同年5月4日,陪同B57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護照,陳思瑋於辦理護照完畢後,即取走B57之護照、駕照及身分證等證件,並預計於同年月0日出境至柬埔寨。
經警於111年5月5日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對林晉宇、黃鈺真、陳思瑋執行拘提,B57始未如期出境。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鄭學鴻 黃鈺真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均上訴駁回)
附表三:扣案物品
編號 扣押物品 單位 數量 所有人或 持有人 備註 1 iPhone 13 Pro手機 支 1 林晉宇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2 iPhone XR手機 支 1 林晉宇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3 iPhone XR手機 支 1 林晉宇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4 iPhone 11手機 支 1 林晉宇 5 借據(10萬元) 張 1 林晉宇 立據人:B12(姓名詳卷) 6 本票(10萬元) 張 1 林晉宇 發票人:B12(姓名詳卷) 7 借據(495,000元。
起訴書附表三誤載為「49萬元」) 張 1 林晉宇 立據人:葉○○(完整姓名詳卷) 8 本票(495,000元。
起訴書附表三誤載為「49萬元」) 張 1 林晉宇 發票人:葉○○ 9 中國信託銀行VISA卡 張 1 林晉宇 卡號447*578*543*23*9號(卡號詳卷) 10 iPhone 11手機 支 1 黃鈺真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 11 iPhone XR手機 支 1 黃鈺真 12 iPhone 11 Pro手機 支 1 陳思瑋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 13 iPhone XR手機 支 1 陳思瑋 IMEI:000000000000000 無SIM卡 14 本票(票號TH000106) 張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15 借據(票號TH000106)) 張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16 僱用契約書 張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17 身分證 張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18 健保卡 張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19 護照 本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20 iPhone 13手機 支 1 李振豪 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 21 吳○○身分證彩色影本(完整姓名詳卷) 份 1 李振豪 22 iPhone XR手機 支 1 鄭學鴻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00000000 23 iPhone XR手機 支 1 鄭學鴻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00000 24 iPhone 7S手機 支 1 鄭學鴻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00000000 25 VIVO Y21手機 支 1 鄭學鴻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 26 僱用契約書文件(共4紙) 份 1 鄭學鴻 27 監視器主機(含電源線及VGA線各1條) 組 1 鄭學鴻 s/n:LTCJ00122 在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7查扣 28 點驗鈔機 臺 1 鄭學鴻 29 借據(流水號000000-000000) 本 1 鄭學鴻 30 行動電話SAMSUNG S21+ 支 1 黃炫逢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 31 ACER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滑鼠) 臺 1 黃炫逢 32 本票(票號000789)、借據 張 1 黃炫逢 33 本票(票號002735)、借據 張 1 黃炫逢 34 本票(票號000792)、借據 張 1 黃炫逢 35 本票(票號001051)、借據 張 1 黃炫逢 36 本票(票號000803)、借據 張 1 黃炫逢 37 本票(票號000303)、借據 張 1 黃炫逢 38 本票(票號000795)、借據 張 1 黃炫逢 39 本票(票號000790)、借據 張 1 黃炫逢 40 本票(票號000808)、借據 張 1 黃炫逢 41 本票(票號000415)、借據 張 1 黃炫逢 42 本票(票號000453)、借據 張 1 黃炫逢 43 本票(票號002753)、借據 張 1 黃炫逢 44 本票(票號002855) 張 1 黃炫逢 45 本票(票號002867) 張 1 黃炫逢 46 本票(票號000793) 張 1 黃炫逢 47 本票(票號000419) 張 1 黃炫逢 48 iPhone 7PLUS手機 支 1 楊家豪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門號00000000000 49 iPhone 11手機 支 1 楊家豪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門號0000000000 50 iPhone 11手機(黑) 支 1 陳均翰 SIM卡門號0000000000 51 SAMSUNG手機 支 1 王契文 SIM卡門號0000000000 52 自小客車 輛 1 黃炫逢 車號:000-0000 53 監視器主機 臺 1 鄭學鴻 在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9查扣
附表四:
暱稱或綽號表
李振豪 新仔、新 黃炫逢 炫風、旋風、大勝 林晉宇 翁明軒、金東佐、MVP、Tiger、虎、阿虎、武小宇、小宇、地藏 陳思瑋 Nick、思、小瑋、小思、MALBORO 楊家豪 DAVID 鄭學鴻 鄭經理、KK、何必問、阿鴻 陳均翰 陳翰、小寶 黃鈺真 陳庭婷、林溫妮、林惠柏 王契文 柯基文、李裕凱 蔡昇翰 蔡百萬、巴斯、發哥
附表五:第二集團犯罪所得計算表
(各項目下之數字均為新臺幣,各項金額若非整數,小數
點後均無條件捨棄)
(被告黃炫逢部分未列入此表)
B4 總獲利 349900 B10 總獲利 337688 B11 總獲利 359188 B15 總獲利 327000 B16 總獲利 323500 B17 總獲利 299400 B20 總獲利 123500 B26 總獲利 256400 B27 總獲利 255200 B28 總獲利 228900 B29 總獲利 253700 B30 總獲利 255700 B38 總獲利 248100 B46 總獲利 148800 B53 總獲利 201200 合計 李振豪 (公司) 104970 (公司) 101306 (公司) 107756 (公司) 98100 (公司) 97050 (公司) 89820 (公司) 37050 (公司) 76920 (公司) 76560 (公司) 68670 (公司) 76110 (公司) 76710 (公司) 74430 (公司) 44640 (公司) 00000 0000000 林晉宇 (開發) 104970 (外交部) 8747 (機場) 8747 (開發) 98100 (機場) 32700 (開發) 76560 (開發) 22320 (開發) 00000 000000 陳思瑋 (會計) 17495 (核酸) 8747 (會計) 16884 (外交部) 16884 (會計) 17959 (外交部) 17959 (會計) 16350 (會計) 16175 (外交部) 16175 (會計) 14970 (外交部) 14970 (會計) 6175 (外交部) 6175 (會計) 12820 (外交部) 6410 (會計) 12760 (會計) 11445 (會計) 12685 (會計) 12785 (會計) 12405 (會計) 7440 (會計) 10060 (外交部) 00000 000000 楊家豪 (開發) 101306 (開發) 107756 (開發) 68670 (開發) 76110 (開發) 00000 000000 鄭學鴻 (外交部) 8747 (核酸) 8747 (機場) 8747 (核酸) 16884 (核酸) 17959 (核酸) 16350 (開發) 97050 (核酸) 16175 (機場) 16175 (開發) 89820 (核酸) 14970 (機場) 14970 (核酸) 6410 (核酸) 5722 (核酸) 6342 (核酸) 0000 000000 陳均翰 (機場) 8747 (機場) 16884 (機場) 17959 (核酸) 6410 (機場) 12820 (核酸) 12760 (機場) 12760 (核酸) 5722 (機場) 11445 (核酸) 6342 (機場) 12685 (核酸) 6392 (機場) 00000 000000 黃鈺真 (開發) 76920 (外交部) 6410 (開發) 74430 (外交部) 6202 (與1名不詳共犯均分) (機場) 12405 (與1名不詳共犯均分) 176367 王契文 (開發) 22320 (開發) 00000 00000 蔡昇翰 (機場) 8747 (機場) 16884 機場 17959 (機場) 16175 (機場) 14970 (機場) 12820 (外交部) 12760 (機場) 12760 (機場) 11445 (機場) 12685 (機場) 00000 000000 註:1.蔡昇翰非本案起訴之被告,為使平分報酬之人明確,故列入本表。
2.被告李振豪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共:0000000+463226(團體餘額)=0000000 3.被告林晉宇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共:60000(第一集團)+382324(第二集團)=442324 4.被告陳思瑋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共:800(第一集團)+295788(第二集團)=296588 ==========強制換頁==========
附表六:被害人之證述
A11(偵訊筆錄,經具結。
他3717卷一第406至408頁反面) 問:去柬埔寨經過? 答:我一開始跟1間位在内壢的車行買車,私下分期,由綽號「小宇」 的男子放款22萬,一月純利息要繳1萬多,當下他沒有跟我講清楚,我以為是連本帶利繳一萬多,我繳一兩期後繳不出來後沒有跟對方聯絡,過了兩三個月大約出國去柬埔寨前兩星期12月初,因為我當時在賣車,小宇用他老婆IG帳號聯絡我,說要看1台車,當天他老婆先進我工作的車行,過了兩三分鐘,小宇就帶一群人進來,把我拖去車行旁邊,叫我要碼我把欠他的錢處理掉,要碼出國工作還債,做遊戲客服,半年就可以回來,因為他有作勢要打我,我只好答應他出國工作,過了兩天,小宇過來接我,把我載去板橋好樂迪樓上旅館,我在那裡住到出國。
期間,小宇有帶我去辦帳戶,說要匯薪水,但實際上他是把我的帳戶賣給做詐騙的作為人頭戶,他說要留一本帳戶在臺灣,我覺得他一定是要拿去當人頭戶,所以我一到柬埔寨就打電話到臺灣停用中國信託、永豐銀行帳戶,我當時被迫就是辦了這兩個帳戶,我事後聽說其他跟我一起去以及後面來的人也被用同樣的方式要求辦帳戶,但他們沒有去停用帳戶,就被警示了。
出國前的核酸檢測是小宇跟Nick兩台車共載5人一起去,辦護照也是小宇帶我去,到了辦護照現場,Nick則是在現場等,核酸檢測做完隔天就出國。
出國當天,巴斯、大衛、Nick、小宇四人一起來送機,因為我是欠債被他們抓過去的,他們比較不怕我知道這些,我有偷聽他們對彼此的稱謂,且他們在旅館時常聚在陽台抽煙開會,我也會假借抽煙偷聽到一些。
另外,出國前一天Nick、小宇叫所有要出國的人簽20多萬的本票,說是怕我們去柬埔寨違約要提早回來,但做滿半年就不會有這筆債務。
另外還有一位胖胖的男生,兩三天就會來一次旅館,感覺像他們的股東,我有偷聽到他叫其他人叫我們這些人要簽本票,回來還可以再跟我們收一筆錢,並不是像Nick所說,回來就把本票還我們,後來Nick叫我們簽的本票也是這位胖胖的男生帶來的。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去柬埔寨公司就知道工作内容不一樣,那邊主管說工作内容是感情 詐騙,作法就是先經營的社交軟體,女性為主,把它經營的真實一點,要發文章之後加歐美人士好友,用GOOGLE翻譯開始跟被害人培養感情,找時機邀請對方投資公司給的投資網站。
錢只要投進來公司網站,錢就會入到公司錢包,出不去了,除非這個對象還有錢就會出金給他一些些之後讓他投入更多的錢。
問:有無向小宇、Nick提出質疑? 答:有。
兩三天後有跟小宇、Nick反應,他們騙我說他們會處理,還跟 我們說他們也不知道為什麼,當初說做遊戲客服,結果那邊老闆讓我做詐騙,Nick就叫我先順著他們,免得他們對我做什麼。
我是因為小宇才逼不得已去柬埔寨,所以我比較沒有跟小宇聯絡,不過Nick到最後也只有安撫我,也沒實際上做什麼事。
問:你當時待在柬埔寨地點?公司規模? 答:在金邊,但去了2、3個月左右,有換到同個公司的新的園區。
我的 部門有30幾人都是從小宇騙過來的,我們公司只收小宇騙來的人,有幾個已經被轉賣,聯絡不到了。
我們公司都是臺灣人,在我之前有10人,後面有來20幾個,小宇先把我們賣給馬來西亞的老闆,他沒有自己的園區,所以把我們轉賣給中國人的園區,該園區内有很多中國人老闆經營不同家公司,用不同的方式詐騙,也雇用不同國家的人。
公司地址我有留,照片、地點我都已經提供給詹警官了。
問:在柬埔寨過程中有被威脅嗎? 答:有。
護照一開始就被收走,我在的電梯大樓只有主管有門禁卡可以 上下樓,縱使下樓也無法到一樓,頂多到2樓超商。
我有跟Nick講過不想做詐騙,但Nick叫我先不要跟公司講,免得被轉賣。
我剛去第一個園區時,有一次遲到差點被電擊棒電,但後來沒有,但我有看到有一個比我晚來的臺灣人學得不好,被電、被打後轉賣。
第二個園區時,我有跟老闆反應我已經來半年,當初合約就是說半年可以回去,結果老闆說根本沒有這個合約,主管要求我賠2萬8美金才可以走,後來該公司的大老闆來聽到這件事就打我好幾巴掌、把我關到小房間3天,恐嚇我說不論我有沒有要賠錢,沒有要想要讓我回去,看我是要好好繼續做,還是要讓他們把我賣到邊境割腎,並把我的手機沒收。
我從小黑屋出來後,為了保命,又繼續做一樣的工作,後偷偷用工作機登入我自己的臉書跟家人聯絡求救,在這之前雖然也有聯絡家人但怕家人擔心或自做主張導致我更危險,所以都說我很平安,只有跟朋友說我的處境並叫朋友幫忙籌錢。
直到公司說就算我賠錢,也不願意放人,我最後才請家人報警。
問:(提示111他3717卷二第21、22頁)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小宇是編號16(林晉宇)。
Nick是編號10(陳思瑋)。
大衛是編號 3(楊家豪)。
他們都分別有介紹人去柬埔寨,因為在柬埔寨被騙去的人都有討論是誰介紹來的,所以我知道前述三人都是從事介紹人去柬埔寨的工作。
編號8是巴斯,他負責聯絡柬埔寨方的老闆,我曾經看過巴斯為了處理前兩批人去柬埔寨出的狀況,而與柬埔寨老闆有聯繫,他也會指使小宇、Nick、大衛做事,例如帶我去核酸、辦護照等,若我們有什麼狀況,他也會派人來解決,我有他的聯絡方式,但他不會主動跟我聯繫。
出國時,是巴斯拉了一個LINE群組,加了一起去的5人及小宇、Nick、大衛,由巴斯跟我們到機場後找誰。
後面我們想聯絡巴斯也沒有時間聯絡,因為工作10個小時,且手機會被收走,我比較有跟Nick聯絡,因為覺得他比較會同情我。
我說的巴斯就是發哥。
問:(提示警詢後附對話記錄第四頁)為何發哥要傳訊息跟你說群組的 收回? 答:其他人是會被限制不能離開旅館,其他人腦袋呆呆的,他們怕其他 人出去會有狀況。
因為我是欠錢且相信我做半年就可以回來了,所以他們不怕我跑走,有讓我可以進出旅館,當時我是在群組報備要出去,發哥就傳訊息來叫我收回訊息,以免讓其他人看到也想出去。
問:陳思瑋稱你是他喝酒認識的朋友,並介紹去柬埔寨做博奕工作到現 在都還有聯繫,甚至請他在蝦皮購物幫忙寄東西去柬埔寨,有何意見? 答:不是。
我會去柬埔寨起初就是因為我跟小宇有債務問題,當時位在 桃園市○○區○○路00號的車行老闆「施碧峻」可以作證,當時有談一個月還款多少,讓他們不要帶我走。
問:你跟林晉宇除了債務關係,是朋友嗎? 答:不是。
只是偶然因為買車貸款而認識。
問:你有曾經回報給小宇你在柬埔寨做的是博奕(按此處「博奕」應係 誤載)嗎? 答:沒有。
他一定知道我在柬埔寨是做詐騙,因為我請Nick去跟小宇說 我是做詐騙,跟他說的不一樣,但他沒有要處理的意思,他把我賣過去後就沒有管事情了。
A11-1(偵訊筆錄,經具結。
他3717卷一第408頁反面) 問:何時接到A11求救? 答:111年7月4日報案前一星期,A11就用臉書跟我聯絡,他說他回不 來,被限制自由,直到我報警後,因為警察詢問,才找到A11的LINE聯絡。
當時我除了報警還跟外交部聯絡,之後我就等消息,我有當時A11跟我求救的對話記錄。
我曾叫A11逃跑,他說外面有槍,他沒有辦法跑。
A15(警詢筆錄,偵26101卷二第831至838頁) 問:你因何事至本局製作警詢筆錄? 答:因警方請我來說明我被介紹去柬埔寨做博弈服務人員,但是到柬埔 寨當地後發現確是做詐騙,我在當地被限制自由並被收走護照,我逃回臺灣來協助調查。
問:可否請你敘述事情的經過? 答:我110年12月18日左右在臉書社團看到去柬埔寨做博弈服務人員的 廣告,廣告上有一個LINE ID,ID我不太記得,我加入該ID後出現了一個暱稱「銀行代辦(虎)」的人跟我聊天,他先把賭場的照片影片發給我看,他告訴我工作環境很好,薪資底薪每個月有一千美金,如果送茶水客人有給小費,就是我們自己的,而且包吃住,我聽起來覺得不錯想前往,於是與「虎」約見面,我跟他大概是110年12月20日左右約在板橋南雅南路的睡臺北旅店樓下見面,見面時「虎」與一個綽號「Nick」、「David」、「阿瑤」、及還有一個綽號我忘記了但是我知道他叫A11,以上5人來跟我見面,見面後含我6個人就上去睡臺北旅店,我才知道他們5人是從睡臺北上面下來找我上去,帶我先進去一個房間這個房間好像是「阿瑤」房間,因為我看到「阿瑤」在收拾他的個人行李,所以我猜「阿瑤」也是跟我一樣要去的人。
「Nick」拿了兩張合約給我看,覺得可以再簽,内容是工作合約每月底薪1000美金,工作内容就是在賭場送茶水的服務員,内容沒有違約罰則的事項,於是我2張都簽,我有問「阿瑤」他是不是也要去,「阿瑤」說他不知道,他是在做人事,我猜「阿瑤」可能是在幫忙招募人,之後我就沒有跟「阿瑤」多講話,另外「David」與A11都有在房間裡聽到我們對話。
「David」與A11沒跟我講到話。
「虎」問我是不是有確定要去柬埔寨工作,我說可以,「虎」就問我有沒有帶護照在身上,我說沒有,「虎」就約我隔天再來睡臺北見面叫我給他護照,他要買機票辦簽證。
隔天我又和「虎」約在睡臺北一樓,我直接將護照交給「虎」我就離開,我們在110年12月22日約在睡臺北,「虎」幫我開了一間房間,叫我住這邊,我住了兩天,中間「虎」有帶我去板橋亞東醫院做核酸PCR,也有看到其他要跟我一起去柬埔寨的人有看到A11、A12、A13、A14還有「阿瑤」,我只有跟A14聊天,A11告訴他有跟「虎」借錢,「虎」有給他簽本票,12月24日出境當天是「Nick」、「虎」還有一個胖胖的男生來送機,「虎」叫A11到柬埔寨後聯絡他,「虎」有交代A11怎麼去找接我們的人,後來我們就出境到柬埔寨後就是A11幫我們找到接頭人帶我們過海關後就帶我們上車,車程10幾分鐘後到一個金邊的辦公室,辦公室裡有很多人,裡面有個臺灣口音的跟我們講話,辦公室後面有房間,叫我們休息幾天,房間是與四個人共用,貴重的護照手機我都一直拿在手上因為我沒有帶包包,吃飯時間我都不敢去吃怕貴重物品不見,這個辦公室我覺得有點怪怪的,因為有很多電腦,不像賭場,跟一開始發給我的賭場照片不一樣,我就懷疑是不是做詐騙,我有看到一個女生的電腦螢幕上面像是投資網站,所以我第一天就有跟我女朋友求救,我覺得我是被騙來,我女朋友叫我開視訊叫我照環境給他看,4天後那個臺灣口音的叫我開始工作,但是我拒絕,我說我肚子痛,他先帶我外出去看醫生,回來之後叫我繼續休息。
我在休息期間我有打電話給「Nick」,我跟他說怎麼跟你們當初所說的博弈不同,我有告訴「Nick」這裡是做詐騙的,「Nick」開始跟我裝傻,「Nick」反問我妳確定妳們有上對車子嗎?我說是你們安排的你怎麼會問我呢?後來他說他先忙,他就掛我電話,之後就聯絡不到,因為在臺灣的時候我問「虎」,他都叫我去找「Nick」,所以我主要都是找「Nick」所以沒有打給「虎」,過程中我都待在房間,另4個跟我一起來的我第一天有跟他們一起吃飯,吃飯時我有跟A14聊天,A14告訴我A11是他們的人,我問他怎麼知道,他說在睡覺時有聽到A11說他知道一開始就是要過來做詐騙,但是A14告訴我,他也是被騙過來,但他也不能確定A11講的是不是真的。
臺灣口音的那個有過來跟我要護照,但是我不給,後來就叫同房的其他女生過來騙我說護照要辦簽證叫我交出來,那個女生是泰國來的會講中文,所以我就把護照交出去之後都沒還我。
我女朋友請我家人請我家人聯絡在柬埔寨的朋友,那個柬埔寨朋友來園區跟老闆談賠付,一開始談60萬臺幣賠付,後來是殺到35萬臺幣賠付,後來我家人總共付了約36-7萬臺幣,我在抵達的4天後就出園區住在那個柬埔寨友人家住半年處理我護照的事情後才回國,回後又再去柬埔寨一次去謝謝那位友人當初救我。
問:警方出示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正嫌疑人未必在指認表内,請問你 前面敘述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指認表内? 答:編號3(楊家豪)的「David」他是角色應該是招募,但是沒有跟我 講到話有來送機,編號8(蔡昇翰)是出國那天來送機的那個胖胖的男生綽號我不知道,編號10(陳思瑋)就是「Nick」他是招募及講述工作合約及送機,編號16(林晉宇)是「虎」負責招募、帶我做核酸PCR及送機。
A30(警詢筆錄,偵26101卷二第55至58頁、第41至45頁) 問:警方因偵辦你父親於111年1月2日向本分局報案稱你於柬埔寨遭扣 留護照限制人身自由,故通知你來製作筆錄,是否屬實? 答:是。
問:請你詳述整個過程。
答:一開始在臉書上一名「筱白白」張貼有關開戶賺錢之資訊,表示可 以收入20萬元,我便與對方私訊,對方告知我要前往柬埔寨5天,前4天連續開4個帳戶中國大陸銀行的帳戶後,第5天準備回臺,而1個帳戶賣給對方可以獲利20萬元,我便答應他,後來我們改以通訊軟體「紙飛機」聯絡,以確認出國資料為主,因為對方要幫我辦理簽證及機票,接著12月28日便由一名暱稱Nick的人與另一名暱稱「大衛」陌生男子駕駛自小客車前來本市竹圍路與四維路口接我,我便搭乘他們的車前往臺北「睡臺北旅館」住宿,因為對方怕我們跳票逃跑,所以才要我們線上去住,直至12月31日一樣是Nick前來帶我到桃園機場出境,出境後至金邊機場被自稱白白的助理(中國人、黑色上衣)接走,接到西港,先到一家做虛擬貨幣的公司,我在這家公司待一個晚上了解公司狀況,工作内容為招募客戶投資虛擬貨幣,但詳細情形我不清楚,因為我有向他們反應我不是要在這邊工作的,他們便沒有跟我細說,當晚便由一名中國男子(照片白色上衣)接到一間九號會所,據了解這地方疑似從事詐騙,但我在九號會所只是過夜而已,隔天由中國男子(照片白色上衣)再帶我前往第三個點,但詳細位置不清楚,該地方就是我有正式工作的地方,該地方工作内容負責創建WhatsApp帳號(以女生頭像及身分創建),並且與歐美人士聊天,甚麼話題都聊(感情、生活等等)以感情為基礎詐騙對方,但我僅創建帳號並開通後便離開該地方,我實際上沒有跟外國人聊到天。
問:承上,你如何得知上述3處所工作内容及係從事詐騙行為? 答:都是在第三個點裡面的員工說的,有些是透過柬埔寨幫助我出來的 人說的。
第一個點做虛擬貨幣詐騙,第二個點則是聽第三個公司的人說是在詐騙臺灣人,以投資股票等名義詐騙,第三個點則是以感情詐騙歐美外國人。
問:警方提供監視器影像供你指認,你是否乘坐該部BEU-7091號自小客 車前往北部? 答:是 。
問:上述3處是否有限制人身自由不得擅自外出?有無人員管理? 答:據我了解大部分都是不能擅自外出,每個點都有人在管理,且外面 都有保全堅守。
不論吃或休息都在裡面。
問:你有提供相關對話内容中,有1張地位照片(702,preah sihanou k),該地位於何處? 答:第三個點的照片。
問:請你詳述上述據點狀況。
答:該處是新建物,多棟大樓,我們在其中一棟的某一層,而住宿也在 同一棟的其他樓層。
問:另外你與Nick對話中有提及一處定位(JGC2+PJ6,PreahSihanouk)該 地為位於何處? 答:這是第二個點,為九號會所,我看像是公寓。
問:上述3處共有多少員工? 答:第一個點大約有近百名員工,都在從事聊天招募投資客戶,第二點 (九號會所)我不清楚,因為我在那住一晚就離開,但我住的那層樓最少也有50幾位員工,第三個點大約有近百名員工,以感情詐騙歐美人士。
問:你如何回國? 答:我有傳送我的定位給我爸爸,便透過柬埔寨的朋友得知我所在地且 有人剛好認識我在那裏的人,協調後便帶我出來,返國後進行14天隔離,直至1月22日才可以出來。
問:何人扣留的護照? 答:一開始是中國男子(照片白色上衣)拿走我的護照,他再將護照交 給第三個點的老闆保管,後來是透過爸爸在柬埔寨的朋友透過關係協調還我護照帶我出來的。
問:你是否有向柬埔寨公司的管理人員反應要回臺? 答:我有向中國男子(照片白色上衣)反應,但他說不行,有結清16,0 00元美金才可以。
問:進入需要扣留手機嗎? 答:大部分好像都是自願過去工作的員工,所以大部分沒有扣手機的問 題。
但我了解像我這種被騙過去的人是不能有手機使用,我可能剛好運氣好沒有被強制扣留。
問:大部分員工國籍為何? 答:第三個點以中國人居多,其次就柬埔寨或馬來西亞等東南亞國家。
問:有無相關人士陪你一起出入境? 答:有1位王○○由暱稱「大衛」協助處理,而我是由Nick協助處理, 我有跟王○○聊天,他說他也是要過去辦帳戶的。
問:現警方提供六人指認表供你指認,請你指認犯嫌,惟犯嫌不一定在 其中。
答:編號四(陳思瑋)就是Nick,100%確定。
問:你於111年1月23日於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製作的第1 次筆錄是否正確? 答:正確。
問:你今(28)日因何事製作警詢筆錄? 答:因警方請我來說明我被人以詐術帶往柬埔寨後,因原本要協助開 戶,後來被強迫從事在網路上以假交友詐欺,因不從遭限制人身自由的案子。
問:續你於111年1月23日的筆錄内容中,陳述於110年12月28日有一綽 號「大衛」及「Nick」的男子來接你,請問你是否有見過前述筆錄中綽號「大衛」及「Nick」的男子(全臉,無口罩)? 答:均有見過。
問:請問在車上綽號「大衛」的男子或綽號「Nick」的男子是否有跟你 講述去柬埔寨的工作性質?或是兩人均有跟你講述柬埔寨的工作情形?講了什麼? 答:當初我在嘉義搭上他們兩人的車,途中他們兩個人輪替駕駛,在車 上主要是Nick跟我講話,工作内容是去到柬埔寨是要去開戶,後來到了機場大衛才跟我講有關去到柬埔寨負責開戶的工作内容,兩個人都自稱有在柬埔寨當地開戶過。
問:就你所見綽號「大衛」及綽號「Nick」的男子是否有講話互動? 答:他們兩人看起來是相互認識一段時間,Nick曾向我提及他是新北市 的人,而大衛住在桃園一帶。
問:你是由何人招募? 答:臉書上暱稱「筱白白」的女生跟我接觸,上一次筆錄中我已經有提 供過該帳號的相關資訊,當初暱稱「筱白白」向我表示她人目前人在柬埔寨,所以沒辦法親自過來接我前往柬埔寨,後來才轉介一個綽號「Nick」的男子搭載我北上至臺北的旅館,在旅館裡綽號「Nick」的男子才跟我加LINE聯絡方式,以後都跟他聯繫即可。
問:你於000年00月00日出國當日,是否有人跟你一起去柬埔寨?若 有,有幾人?叫什麼名字,他是跟你一樣來應徵的人嗎? 答:當初是綽號「Nick」跟我搭乘計程車前往機場,後來綽號「大衛」 的男子帶著A31出現,在機場等候劃位時,綽號「大衛」的男子向我表示旁邊的10來人也是要一同前往柬埔寨的。
問:承上題,A31是誰招募他的? 答:在上飛機前,我有跟A31閒聊,他的狀況跟我一樣,是經由臉書上 暱稱「筱白白」的女生接觸才要前往柬埔寨,他是「大衛」帶來的。
問:依據你的印象,綽號「大衛」男子年齡、特徵為何? 答:身高不到170公分、瘦、戴眼鏡、短髮、年約30歲左右,印象中左 手背面及手臂有刺青。
問:警方出示111年3月15日零時13分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8 樓西門航棧商旅搭乘電梯内部影像擷取畫面,畫面裡有一拉下口罩之男子,手掌背面以刺青,請問此男是否是綽號「大衛」的男子? 答:是 。
問:你是否記得刺青的圖案? 答:有點不記得,但是臉確實是他沒錯。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正犯罪嫌疑人未必存在於本指 認照片内,請問綽號「大衛」及綽號「Nick」的男子是否在紀錄表内? 答:有 ,綽號「大衛」是編號3號(楊家豪) ,綽號「Nick」是編號 10號(陳思瑋)。
問:你在臺北住在商旅的期間,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 答:是「Nick」。
問:你在臺北住宿及前往機場搭機期間,除了綽號「大衛」及綽號 「Nick」的男子,是否還有見到別人?若有,是否在指認紀錄表中? 答:沒有。
問:你抵達柬埔寨後,發現被帶去詐騙園區工作,並被沒收護照並限制 自由,請問你在柬埔寨是否有與「Nick」聯絡表達工作内容與在臺灣不同,而「Nick」有幫你處理嗎?後來是否有失聯?你回臺灣是否有跟他聯絡? 答:我跟A31抵達柬埔寨後,「筱白白」的助理(自稱臺灣人)便說要 幫我拿護照,我便將護照交給他,後來就搭載我跟A31前往工作的地方。
我發現不對勁就有先跟「筱白白」聯絡,第二天中午才與「Nick」聯絡上,「Nick」安撫我說要幫我處理及聯絡,但是都沒有,後來就跟他們幾乎失聯。
問:請問柬埔寨詐欺園區的人,是否有告訴你,你過來後曾經付錢給 「Nick」仲介費用? 答:園區的人並沒有跟我講到這個事情,「筱白白」助理綽號「小小」 (音譯)的男子前來機場接我時,副駕駛座搭載一個綽號「白龍」的男子,後來他們先將A31送到一間酒店,後來就把我送到一個虛擬貨幣的公司後就離開了,因為我跟他們說我不是來工作的,所以就叫綽號「白龍」的男子將我接走並前往第二間公司休息,直到第二天晚上綽號「白龍」的男子過來接我並在車上跟我說我是被賣過去那邊工作,他有拿手機對話内容並指給我看,是付給三個人(「筱白白」、「小小」及「Nick」(手機顯示暱稱為「先藍」))共1萬多塊美金仲介費用,後來我到達第三間公司才知道這三間公司都是從事詐騙工作的。
問:請問你是否認為「Nick」為柬埔寨詐欺園區的人的共犯?若是,你 的原因是什麼? 答:是,因為「Nick」了解我到達柬埔寨的行程,且白龍也有向我表示 有支付給「Nick」等3人仲介費用,所以我更確定「Nick」是詐欺園區的共犯。
問:綽號「大衛」或綽號「Nick」是否曾經送空行李箱給你,若有,行 李箱還在嗎?或叫你下載冰棒App?為了要追蹤你的行縱? 答:沒有。
「Nick」有叫我下載冰棒App,我就是因為這個冰棒App才知 道「Nick」的暱稱就是『先藍』。
一開始他有叫我用LINE發送位置給他,後來我跟他說我要離開回臺灣的時候,他才叫我下載冰棒App,所以他的目的應該是要追縱我的行蹤。
B4(偵訊筆錄,經具結。
他3717卷一第343至345頁) 問:何時去柬埔寨?何時回臺? 答:111.2.16去。
111.7.18回。
問:為何去柬埔寨?經過? 答:當時在臉書找工作的社團看到徵人廣告,内容為打字客服,月薪5 萬以上,工作期間為半年,地點在柬埔寨。
我好像還有臉書對話訊息,我回去找找,提供給詹警官。
我聯繫臉書的PO文者,他說他叫「J」,我加他的LINE,他的暱稱就是「J」,我當天就坐車去板橋車站,他來載我去板橋的一間飯店,附近有一間馬祖廟,住了一週,期間還有一位高高痩痩的男生開車帶我去辦護照、做核酸檢測,辦護照現場有一位胖胖的男生在那邊等,並陪我一起辦護照,做核酸檢測時,J有一起去,痩痩高高男生在過程中好像有稱J為「阿虎」,他身上有刺青。
去機場時,是痩痩高高的男生、J、跟另外一個胖胖的男生(不是前述辦護照的男生),還有一位矮矮痩痩剃光頭的男生一起開兩台車載我跟其他人到機場送機。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我到柬埔寨的金邊中國城才發現被騙,公司的人講工作内容,說他 們是做感情詐騙聊天的,我就說我不想做,想回臺,他們就把我關在小黑屋,時不時不讓我吃飯,只讓我喝水,護照也被他們收走,不到1星期,他們問我到底要不要做,若不做,要叫家人匯2萬美金,才能回臺,我跟家人聯絡,但家人沒有辦法,後來他們拿我沒輒,就把我賣去別家公司。
第二家公司一開始裝的很好讓我休息,因為第一家公司有被嚇到、精神有受創,1星期後,他們也是開始問我要不要開始工作了,我回我不想做,想回臺,他們說要賠3、4萬美金,我無法支付,一開始我要求生存,想存錢逃回臺灣,有配合做1個月左右,某天,他們又將我關到小黑屋,用鐵鍊拴著、用手銬銬著還拳打腳踢,我問為什麼把我關起來,他們說看我不爽、沒有跟我說原因,公司内有持搶、拿電擊棒的保全,我也不敢隨意跑。
3月中時,我受不了就打給我爸,說我被騙到柬埔寨,我爸說他去報警,還找立法委員,但是沒有結果,我當時手機被收走了,我是偷偷用跟我一起被關在小黑屋的人的手機用他的手機辦一個LINE帳號再找我爸的LINE聯絡他。
我爸說他要想辦法,後他透過關係在5月左右聯絡到白狼,白狼再透過他的管道把我救回來,直到被救以前,我都被第二家公司關在小黑屋。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在第一家公司時要聯絡J,已經聯絡不到了,對方未讀未回,且後 來手機就被收走了,第一家公司就沒有再還我。
我只有J的聯絡方式。
我到第二間公司一開始有工作大約一月,他們有給零用錢50、100美金,我有存錢在園區内向中國人買一支手機,後被救時手機也被第二家公司丟掉,他們說怕洩漏公司内的資訊。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我當時精神受創,教學内容我完全聽不懂,當時為了求生存,工作 那一個月我有假裝配合,因為有人不配合,就被電擊棒電。
他們教我時,我有假裝配合,但我一直裝不會,我有操作電腦,我一直問問題,問說怎麼做,後來一直不會做,他們就把我關進小黑屋。
問:你說不會做,不是很快就可以發現你沒有實際操作電腦嗎? 答:可能當時新人沒有管那麼嚴。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 答:他們說會把我賣到柬埔寨的七星潭,那裡就是人家說會賣器官的地 方。
問:介紹人如何確保你在台時有乖乖待在指定旅館或地點,到柬埔寨後 有到指定公司工作?有無做甚麼監控? 答:J會時不時來旅館看,有無裝監控設備,我不知道。
我們到柬埔寨 時,有一個J所說會接我們的人,但接到我們後,就將我們轉交給別人,搭車到公司,車上有3、4個人監控,其中一人穿憲兵的衣服,其他人穿全身黑,把我們包起來。
問:(提示111他3717卷二第21、22頁)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J是編號16(林晉宇)。
載我辦護照、做核酸檢測的人是編號11 (鄭學鴻)。
陪我辦護照的人是編號10(陳思瑋)。
編號16跟11一起陪我做核酸檢測。
編號6(陳均翰)、8(蔡昇翰)、11、16是送機的,編號16、6搭同一台車,編號8、11搭同一台。
問:跟你一起去柬埔寨的被害人有哪些人? 答:加我共3個,另外有一男一女跟我一起去,在到柬埔寨後到第一家 公司前的過程中有遇到轉賣的人,那位女生就被買走了,另一個男生是跟我到同一家公司,我都沒有跟他們聊天,那位男生,我去第一家公司後,就沒有再見到了。
另外,我在旅館有遇到一位被編號16稱為「弟弟」的人,他比我早三天出發。
B10(偵訊筆錄,經具結。
他3717卷一第387至391頁) 問:去柬埔寨經過? 答:我從臉書「偏門工作」看到徵才廣告,徵才廣告說5到6萬高薪,我 就找臉書P0文者暱稱「王承學」,王承學叫我加LINE暱稱「David」,約在天祥街路邊見面,他車停在路邊,我上車他跟我講解,第一時間是我自己應徵,他說的工作内容我忘記了,他說很輕鬆、用電腦工作,公司性質是電腦公司。
第二天David約我到外交部辦護照,我當時與B11一起搭捷運去,到場有一個胖胖的男生帶我進去辦護照,David在外面等,當天晚上我跟B11就去住David指定的板橋旅館,我忘記旅館名稱。
我住一天,隔天一個痩痩的男生開車載我們去做核酸檢測,做完回旅館待到要去出發前,我是凌晨5、6點出發去機場。
David當天說頭痛,沒有跟我去機場,那天有5、6台車在旅館外等,當天只有載我跟B11,我不知道為何有那麼多台車,到機場時是1位胖胖的、頭髮捲捲的男生以及1位瘦瘦的男生帶我去辦登機事宜,這兩位辦登機事宜的人跟前述帶我辦護照、做核酸檢測的男生都不一樣。
帶我去辦登機的人跟我說去柬埔寨會有人拿一個牌子,他拿手機給我看我們兩人是不是應徵者,後來我們就跟1位柬埔寨人、1位大陸人一起走。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第一天,我們先被送到西港的酒店住宿,第二天被送到金邊的公 司,公司跟我講解工作内容時,我就發現是要做詐騙,我跟B11討論要怎麼辦,討論結果是先做,再慢慢打電話給家人,當時有打電話給David,但他都不接還封鎖我。
問:何時打給David?一去就打給David? 答:沒有。
第二天發現被騙就打給David,他就不接了。
我沒有集團其 他人的聯絡方式,所以從頭到尾,只聯絡他。
問:柬埔寨做詐騙過程? 答:公司叫我們騙歐美人士,請我們都要扮成女生,找一些歐美人照 片,用公司已經買好的臉書、TWITTER、IG帳號找人聊天、談感情,叫對方投資公司創的假的幣安網站,他們把虛擬貨幣投入、充值到該網站,虛擬貨幣就會不見。
這都是我問他們怎麼做得知,實際上我都沒有成功過,我因為績效不好有被打過、被電擊棒電、被關進小黑屋3到5天,被放出來後,績效再不好再繼續打,之後就跟B11一起被轉賣到緬甸的KK園區。
問:到緬甸的KK園區後遭遇? 答:公司叫我們先休息一天,第二天開始工作,也是做詐騙,也是騙國 外的,上述方式一樣,我們用「搜狗」翻譯。
問:如何回臺? 答:我跟阿公B10-1及我母親B10-2求救。
問:為何在柬埔寨沒有求救? 答:我有求救。
雖然護照被收走,但當時還沒有覺得有被限制的很嚴 重,後來今年5月左右要被轉賣到緬甸才知道我是被賣的,要賠錢才可以回來,後來緬甸方說他們是用兩人1萬8美金跟柬埔寨買我們,到緬甸時要賠臺幣200多萬才能回來。
我是到泰國時才求救。
問:2到5月你在柬埔寨,你都沒有求救? 答:我都在辦公室上班,我手機被收走了,我有想求救,但不知道怎麼 求救。
後來聯繫到阿公是我後來在柬埔寨叫一個自願到園區的臺灣人偷偷幫我買了一支手機藏起來。
問:在柬埔寨、緬甸過程中有被威脅嗎? 答:如果我不想做就是叫家人拿錢出來賠,若拿不出來就抓我去賣器 官,若留在那做不好就會被打或被電擊棒電。
問:園區設置? 答:柬埔寨是只能在公司那棟樓,對外大門用鎖頭鎖住,住的宿舍也在 那楝大樓裡,有人在大樓外看守,我是剛進去時是可以到一樓的,我下去時看到看守的人帶著電擊棒,被轉賣前就沒有辦法下一樓,我、B11一起被關在自己的房間。
緬甸園區内有商店街賣吃的,我可以在園區内自由活動但出不了園區,因為園區出入口都有軍人站哨。
直到後來我要回來前,在等待B10-1幫我付賠償金時,我就被關在公司那棟樓,當時我跟B11去緬甸公司就被分開了,我不知道B11在緬甸時情形,是到要離職時我們才被關在一起,只能待在房間裡,會有人送食物。
問:(提示111他3717卷二第21、22頁)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David是編號3(楊家豪)。
帶我進去辦護照是編號10(陳思瑋), 帶我去做核酸檢測是編號11(鄭學鴻)。
送機是編號8(蔡昇翰)、6(陳均翰)。
編號5(賈惇銘)是在柬埔寨時,他帶我們去給中國人,流程是我們下飛機由柬埔寨人拿牌子接走,出關後由臺灣人接應,他再帶我們去給大陸人。
問:在柬埔寨、緬甸有無薪水?工時多長? 答:都沒有拿到薪水,買手機錢是從臺灣時偷偷帶過去的。
柬埔寨是晚 上10點到隔天早上12點,緬甸工作時間是晚上11點到隔夭中午12點,兩個地方中間都有1小時讓我們吃飯休息。
B10-1 (偵訊筆錄,經具結。
他3717卷一第388反面至389頁) 問:救援過程? 答:B10在柬埔寨時有打電話跟我聊天,他說他工作沒有辦法做就被 打,有一個臺灣人說可以介紹更好的工作,結果沒想到是被介紹到緬甸,到緬甸後B10就變的求救很頻繁,半夜也打,有時候一天好幾次。
B10媽媽曾經跟緬甸園區的人通話說拜託不要再打他或電擊他,B10的理解跟學習能力不好,所以往往無法做好園區内的事情就會被打,常跟他講過的事情他馬上就忘記。
他求救後,我就跟B10那邊的主管說我會盡量去籌錢,把他們救回來,希望公司不要苛待他們,我有透過一位朋友介紹的緬甸台商的跟緬甸方的公司溝通,對方派了一個人到新北大道跟我收200萬,當時因為是晚上,所以我看不清對方的臉,緬甸方說這200萬 ,他們如果收到就會安排B11、B10所有回臺事宜,我交完錢,隔了2、3天,8月4日他們就回臺。
當時很多人叫我不要給錢,說給了錢,他們也回不來,但我就試試看,只能盡力。
我提供給警方的對話記錄是B10求救最嚴重的期間,前面他的求救,主要是跟他媽媽B10-2,可能要回去跟B10-2確認。
B11(偵訊筆錄,經具結。
他3717卷一第387至390頁反面) 問:去柬埔寨經過? 答:B10從臉書「偏門工作」看到徵才廣告,徵才廣告說高薪、做博 奕、去柬埔寨可以包吃包住,後來聯繫臉書PO文者,原本第一次是B10跟該臉書PO文者約,後來又約1次,我就一起聽,我當時問了很多問題,工作内容只知道是做博奕公司,細節忘記了,對方說去那裡會有人教我們,說半年就可以回來。
當時是LINE暱稱David向我們講解,我們都叫他學哥。
他叫我們先休息幾夫,2月27日再出國,出國前期間有跟很多人接觸,辦護照,後來出國前再做核酸檢測。
辦護照是我跟B10一起去到現場有1個胖胖的男生帶我進去辦護照,David那時好像有事情,我辦完護照他才來接我們。
我跟B10是分開辦護照的,但我辦護照時,B10有陪我去。
1個瘦瘦的男生開車載我們去做核酸檢測,做完核酸檢測就住在板橋南雅夜市附近的旅館,隔天凌晨有兩台白色車子就在旅館前等我們,1台載行李箱,1台載我們去機場,分別是1位胖胖的、頭髮捲捲的男生以及1位瘦瘦的男生,也是這兩位帶我們去辦登機事宜,並跟我們說到柬埔寨會有人舉牌並拿照片跟我們核對,現在已經忘記舉牌内容為何。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下飛機後,有1位接應的人是臺灣人,我們被接到機場對面的酒 店,被交給中國人,就被帶到西港,David有用LINE打電話給我,說我媽媽報警,害他公司樓下都是警察,把我罵的很難聽,那時我還沒有發現被騙,但我媽媽找不到我,所以報警。
是到柬埔寨第二天我才發現被騙,傳訊息給David,他都要回不回,那時是B10傳訊息給David,我在旁邊看,我們問他是不是騙我們,為何訊息都不回。
我上班後幾天才跟媽媽有聯絡我們被騙到柬埔寨,那時還沒有想回臺,因為不知道是被賣過去,我們當時有想回來,但怕求救沒有用、有危險,所以繼續做。
問:有無看到別人求救被怎麼對待? 答:有些人求救被銬手銬、帶去小黑屋打或電擊。
問:柬埔寨做詐騙過程? 答:做資金盤。
先以自己手機到幣安註冊幣安錢包,主管會教我們如何 叫對方用幣安儲值,該幣安網站其實是公司網站,儲值進去就變成公司的。
我們做資金盤對象都是國外的,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古巴,先用飛機聊天,公司主管有傳給我們話術,另外還有1個程式,可以不用打字,就把想傳的話術傳出去,上面都是客人會問的問題及答案。
問:若不做詐騙,或做不好會怎樣? 答:會被電擊或被打。
B10因為業績不好,常被打。
問:為何後來你們被賣到緬甸? 答:公司那時給B10很多機會,但就是學不會,本來有要被賣到柬埔寨 的中國城,後來沒有賣,我們當時就想離職,並跟公司提出,結果公司跟我們說我們是被用每人1萬8美金賣過來,離職的話就要付賠付金2人共3萬6美金,當時我們就開始向臺灣家人求救,在這之前怕會有危險,我們都先乖乖的做。
那時有1個臺灣人的哥哥在緬甸上班,那個哥哥說在緬甸上班不錯很快賺到一定的錢就可以回臺灣,當時我還有跟媽媽通話,我們想說拼一波,看能不能快點來臺灣,當時我們不知道我們是被賣到緬甸,一開始柬埔寨公司把我們送到柬埔寨警局,柬埔寨公司以為是我們報警,不知道他們怎麼講一講就把我們丟在那了,當時一群人有4個臺灣人,其中1位就是剛剛所說哥哥在緬甸上班的,就有派人來接我們去搭飛機去往泰國轉緬甸,當時我們身上的護照都交給那位聯絡哥哥的臺灣男生,那位臺灣男生最後也跟我們一起去到緬甸。
問:到緬甸的KK園區後遭遇? 答:一樣是做詐騙,我們需要先做1個人設、假造學經歷,跟網路上要 詐騙對象談感情。
當時我們都學不會,所以才又打電話給在臺家屬求救,希望可以救我們回去。
前面在柬埔寨做的是比較投資型的詐騙,後面KK園區完全是談感情的詐騙,我們完全做不來。
園區内有分成做華僑、海外的其他國家,當時我們被分做華僑,所以可以用中文聊天,後來因為B10一直都學不會,所以被分到另外一個主管的華僑組別,B10因為看不懂簡體字,常常都還要用「搜狗」翻成繁體字。
問:在柬埔寨、緬甸過程中有被威脅嗎? 答:公司的人會叫我下班後陪他去喝酒,我都拒絕躲在房間。
我在柬埔 寨沒有被電,但在緬甸因為我沒有達到業績,所以有在太陽底下做深蹲,在緬甸大家做不好時,女生都要深蹲、男生都要學鴨子走路或扶地挺身;
若有逃跑或頂撞主管會被手銬銬起來或被電擊電到出血,我不敢看,但聽人說都還要去清理血。
問:園區設置? 答:柬埔寨是在金邊,只能在公司那棟樓,不能跑出去,對外大門用鎖 頭鎖住,且外面有保全,身上有電擊棒。
緬甸進去園區,有1個軍人的哨站,我們被人接去1間辦公室簽合約,當時合約上記載我們每人的賠付金是13萬人民幣。
在園區内行動只能在園區内超商買東西,且不能逗留,公司有限時間,要回宿舍,他們會查房。
問:(提示111他3717卷二第21、22頁)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David是編號3(楊家豪)。
帶我進去辦護照是編號10(陳思瑋), 帶我去做核酸檢測長相我記不清楚,只記得瘦瘦的。
送機是編號8(蔡昇翰)、6(陳均翰)。
編號5(賈惇銘)是在柬埔寨機場時,接我們的人,當時還跟我們聊天說這裡工作很好,半年就可以回臺,也是他帶我們去給大陸人。
問:在柬埔寨、緬甸有無薪水?工時多長? 答:都沒有拿到薪水。
緬甸工作時間是晚上11點30到隔天中午12點,中 間有1小時讓我們吃飯休息。
柬埔寨也是晚上,我忘記了。
B15(偵訊筆錄,經具結。
他3717卷一第364至365頁反面) 問:去柬埔寨經過? 答:我在臉書「偏門工作」的社團上面看到臉書名稱「翁明軒」刊登 「代償外債,免利息缺人幫我做事情、不用戶頭、不用做車手」之廣告,我就去私訊「翁明軒」,一開始我說我剛完刀,要再一陣子才能出國,之後他才跟我聯繫。
對方說不用臺灣的帳戶,要去柬埔寨當地開戶、辦貸款,15天就可回臺。
(庭呈廣告截圖,經檢視後發還)後來,翁明軒用LINE暱稱「J」聯繫我,我從屏東開車上新北市板橋聯合醫院找『鄭經理」會合,鄭經理陪我到做核酸檢測,檢測完J叫我先到板橋千嘉旅店休息,J晚上才來找我,我隔天就飛柬埔寨,由J叫白牌車送我去機場,J在機場等我,司機應該是有配合的,因為有下車跟J講話,但沒有一起到機場大廳。
我有問J柬埔寨銀行怎麼會讓我貸款,J說公司會用好資料,讓我用我的名義貸款,只是以後不要再進去柬埔寨,J可以從我貸款到的金額抽成,例如我貸款30萬,要分他7萬,貸款下來會先到J那,他說我回國後,再拿給我。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被他們送到園區,一開始在公司樓下公司不願意收我,J跟我通話 叫我跟公司說我是來工作,不要說我是來貸款。
問:當下沒有覺得奇怪? 答:一開始其他兩人說是來工作,期限為半年,但我說我不是來工作, 我就被阻擋在樓下,後來我先照J叫我說的公司才讓我上樓,上樓後因為他們要收我的護照跟手機,我有詢問他們為何要收,他們說來工作的人都要收手機,我就回他們我不是來工作的,他們回覆我說你剛剛已經說你是來工作了,我就矇了打給J,J就裝忙並一直說你是不是被接錯了,現場大陸人就把我手機搶過去問J你還有什麼問題,J就說「叫我好好工作」掛電話就再也聯絡不上了,我就發現我被騙了。
問:何時回臺? 答:4月多。
問:柬埔寨公司叫你做何事? 答:一開始做詐騙「金聊」,也就是在網路上扮演單親媽媽或有錢人的 樣子去騙外國人,我沒有做到那邊,因為我在那個部門3天,他叫我創人物,我只做到創人物就被調部門到發文的部門,幫他們用公司創設的IG帳號以英文發吃喝玩樂的文,他們會給我圖片、影片,讓我發到公司100個帳號,帳號應該是公司買來的。
我有用公司的手機偷偷跟臺灣的女友聯繫,有被他們發現,原本要被他們轉賣掉,是因為我是女生,才沒有打我,跟我一起過去的男生就有因為學不來、打字太慢、上班不專心而被打,也被賣掉了,一樣是J賣過去的,但我不知道是誰。
加我有2個男生、2個女生,我們1男1女分開賣,我們是最後一組被賣的,在西哈奴克,前一組人在比較城市的地方被賣。
問:如何回臺? 答:我到的那間公司有一個自願過去的臺灣人,那時我在柬埔寨已經想 要自殺了,有寫幾張紙,有麻煩他如果他有回臺,請他幫我帶回家,他叫我不要想不開,後我跟公司說我家裡有老人家、家裡真的有急事,能不能先讓我回臺,我再請我媽媽給他們錢,那個臺灣人幫我做擔保、幫我出機票錢讓我先回臺灣,我回臺後在隔離期間,我媽媽用飛機跟他們聯絡,跟對方約在桃園機場碰面幫我付了30萬,對方拿了就走,我們覺得應該是另外找的人。
我媽媽的想法是對方都知道我們家住在哪裡,所以付錢,以免又被抓走,且柬埔寨公司應該跟臺灣騙我的人是不一樣的,我工作時有試著去了解,也有懷疑那個柬埔寨遇到的臺灣人是不是跟臺灣方騙我的人是一起的,後來發現他們有個群組會有人PO護照上去,說這個人誰要買,而我待的那家公司剛好買了我,這是自願過去的那個臺灣男生跟我說的,我跟他也不認識,他可能是看我每天哭、想自殺,出於單純幫忙幫我。
問:在柬埔寨過程中有被威脅嗎? 答:有。
我用公司電腦偷跟女友聯絡被公司看到,他們帶我去辦公室拿 電擊棒在我面前晃來晃去,說信不信我抽你,我跟他們說我真的沒有報警,我只是跟家人報平安,他們跟我說要不是我是女生,我早就被吊在那邊打。
我女友曾經有幫我跟臺灣及柬埔寨的外交部求救,他們都說跨國案件不能受理。
問:(提示111他3717卷二第21、22頁)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J是編號16(林晉宇)、鄭經理是編號11(鄭學鴻),裡面其他人 我都沒有遇到,8號有印象,可能是我在機場時,有看到他在車子旁邊跟J等5、6人一起抽煙,但我全程跟他沒有接觸。
問:當地公司規模多大? 答:超過200人,園區内有好幾棟樓,我們那棟樓就有4、5間公司,光 我們公司就有近百人,跟我同房的女生是高雄人,他是不同公司,說他們是做博奕短期,就是騙人家儲值,等對方儲值多了再封鎖對方,他也是被騙過去的。
園區最外圍有人持電擊棒、槍。
有一個中國人也是被賣來曾經向中國報警,就被帶到小房間,被電擊棒電,還被打的頭破血流後轉賣。
B16(偵訊筆錄,經具結。
他3717卷一第322至325頁) 問:去柬埔寨過程? 答:經過B17的朋友B19介紹,B19說他有在國外工作的經歷,但不是在 柬埔寨,我沒有仔細問。
這份工作,他有去臉書「偏門工作」社找,並且瞭解、詢問,他覺得是正常的,就像是去澳洲打工那樣而已,他跟我分享這份工作,當時因有其他官司、開店賠錢等金錢上需求,所以想說跟他一起去國外工作重新開始。
我跟B17透過B19找他一直在聯絡的KK,KK帶我們住板橋南雅夜市附近的一間旅店,做核酸檢測,另外我們第一次見面,KK跟一位女生帶我們去辦護照,因為我護照過期,B17沒有護照,到外交部時,還有一位有胖男生在現場等,由那位胖男生辦護照,那位女生說胖男生比較專業,所以由他來處理辦護照。
3月8日辦護照後,住在旅店3、4天後,3月11日出發到柬埔寨。
住宿期間都是KK在跟我們聯繫看有無需要什麼。
3月11日出發時,我們兩人包含B19共有5人,我們是由另外一個帶金項鍊的胖男生帶我們去機場,其中有一位是另外由KK載來機場,還有2、3位男生有跟我們一起去機場協助搬行李。
問:當時,KK跟你們如何介紹工作? 答:KK當時說是新美高梅園區打字工作,薪水有4萬5到5萬,我當時覺 得B19有出國工作過,且跟KK有認識一陣子,應該沒有問題,我就沒有多問公司性質的細節,只知道我跟B17去柬埔寨是做打字工作。
問:你去柬埔寨發生何事? 答:到柬埔寨時,他們有派一個當地柬埔寨的人,讓我們快速通關核酸 檢測等,過程中沒有講到什麼話,後來有中國人帶我們去吃飯後又帶我們去西港面試了四家公司,面試第一間時,他說我們就是被騙來做詐騙的,必須做一年,不然就要賠錢,跟臺灣當時講的有出入,想要聯絡KK,都聯絡不上,後來有聯絡上前述另一位女生,她說以臺灣為主,不要理會柬埔寨說的,當時我們就覺得講的不一樣,想回臺灣,但我們身上沒有多餘機票可以回來。
後又被帶去第二間,直到第四間,他們都講說都是做詐騙,薪水都是只有800美金,詢問臺灣這裡的那位女生,她還是說不要理會柬埔寨,薪水差額公司會再補給我們,我當時是一起問,詐騙部分,她沒有多做解釋,她說等我找到公司進去後再聯絡她,她也說她聯絡不上KK。
我們後來面試進了第四間公司。
問:後來去了哪間公司?做何事? 答:在西港的皇樂園區。
公司叫我們透過臉書、交友網站做陌生開發騙 歐美人士。
公司請我們一直跟對方用GOOGLE翻譯聊天,如果聊的很好,後續就會由其他人接手。
問:知道公司接手後,會做什麼? 答:類似資金盤,一開始叫對方投資某個網站,例如30美元,等對方投 資很多之後再收掉網站。
問:如何得知此資訊? 答:聽公司他們教怎麼做而得知。
問:在柬埔寨待多久?何時回國? 答:我7月6日回到臺灣,但在6月18日至6月20日間,被從園區救出來。
我大概在詐騙公司園區待了三個月,一開始我們就有跟公司吵著要回臺灣,談賠付問題,公司一直不講金額,請我們好好做,後來B17請他姐姐在臺灣報警說我們被販賣到柬埔寨,透過刑事局國際科及另外一位在臺被害人協助,依照那位被害人方法,聯絡西港省長及國際救援隊,後透過西港省長叫當地警方跟公司要人成功在臺。
就我所知,比較不好的公司,都會在警方要人時,把人移轉到別的公司。
問:在柬埔寨有無被威脅? 答:我不是心甘情願做詐騙的,到那邊有聽大陸同事說如果反抗,會被 打或賣到其他公司,所以我就乖乖聽話。
到公司時,我護照就被沒收,且不能出園區。
我當時只有柬埔寨號碼,沒有臺灣的號碼,所以只能透過網路對外聯繫,上班時,需要把手機交出去保管,會放在手機保管箱,就我所知,他們並沒有檢查手機。
柬埔寨公司主要的控制就是沒收護照、不出園區,且西港離機場要7、8小時車程。
問:(提示111他3717卷二第21、22頁)方才所述KK、與KK一起的女生 (即在柬埔寨聯絡上的女生)、辦護照的胖男生及在機場送機的金項鍊胖男生分別為何人? 答:KK是編號11(鄭學鴻)。
與KK一起的女生是編號18(黃鈺真), 他的暱稱叫林溫妮,後面我都跟著KK叫他「妹妹」。
辦護照的胖男生是編號10(陳思瑋)。
在機場送機的金項鍊胖男生是編號8(蔡昇翰)。
問:你在柬埔寨有無聽說這些人仲介你過去,可以獲得多少錢? 答:好像是每人3萬美金,當時聯絡不上臺灣仲介時,柬埔寨公司就有 跟我們明講我是被賣過來,一人3萬美金,叫我既然被賣來這裡,就好好做一年,就可以在臺。
問:在警詢時,你說你有領3個月的薪水? 答:是。
領美金現金每月800美金,我總共領了2400美金,我在園區那 的生活就花掉了,例如網路每月就要8美金付給公司,他們用微信儲值,也有一些錢是請公司用虛擬貨幣轉回臺灣給朋友代為處理臺灣房租。
問:跟KK和那位女生的對話紀錄還在嗎? 答:還在。
但只有截圖,我LINE有用柬埔寨號碼重辦。
我還有跟MVP跟 辦護照的胖男生的對話截圖,都是在柬埔寨找他們求救的對話,MVP說KK捲款跑路,辦護照的胖男生聽完說這不是他工作範圍,再幫我詢問,後這些人都消失。
我沒有跟KK在臺灣招募的對話紀錄,都是由B19聯繫,我只有在辦護照時加了KK、林溫妮的LINE,主要用於聯繫出國事宜,另外他們有創一個群組處理出國辦護照、核酸檢測,我透過群組加MVP及胖男生、David的LINE。
問:為何聯繫David?與David對話記錄中提到的「介紹費」在說什麼? 提到「負債」是在說什麼? 答:因為聯繫KK、林溫妮都沒有人理,才聯繫David,其中提到介紹 費,是因為他們說如果覺得柬埔寨工作不錯,介紹人就可以領到介紹費,像是B19介紹我跟B17來一樣,但我後來問B19,他沒有拿到任何介紹費。
他們說如果我們有欠小額欠款,可以在我們去柬埔寨前幫忙還清,但事實上只幫我們還了部分,那時我跟B17都各簽3萬元本票,但他們實際上替我們還的錢根本不到3萬元,他們叫我們給他帳號,會幫我們匯,再從薪水扣。
B17(偵訊筆錄,經具結。
他3717卷一第324至325頁) 問:去柬埔寨經過? 答:我朋友B19介紹,他在網路找的打字工作,一月薪水五萬,他沒有 跟我解釋在哪裡找的工作,說是他認識的朋友在國外工作,但我想B19也是看著招募廣告跟我說工作條件,因為當時我工作不穩定且有債務,所以我就答應跟B19一起去。
B19是跟一位叫KK的聯絡,我跟B16、B19一起跟KK見面,KK跟一位女生來桃園載我跟B16一起到板橋的千嘉旅店住4天,直到去搭機,期間KK和前述該女生一起帶我們去辦護照、在辦護照地點有另外一位胖男生協助辦護照;
核酸檢測是KK帶我們去。
後來KK帶我們去機場,送機時有再另外遇到一個高高的、捲髮、有帶金項鍊的男生。
問:到柬埔寨後發生何事? 答:到柬埔寨後,有臺灣人接機,把我們交給中國人,中國人再帶我們 去面試,去面試了4家公司,面試第一間時,我們就發現不對勁,因為對方說我們是被用3萬元美金賣過來,必須做詐騙做滿1年才能走,跟原先說的工作内容不同,我們聯繫臺灣方招募人員KK都聯繫不上。
當時,我們一起去的5人有我、B16、B19、B20,另外一個人叫「阿金」,但我不知道真名,其中B20一直被面試公司認為怪怪的,所以我們才會一直面試到第四間,但第四間也不要B20,只要我們4人,後來第四間公司告訴我們,你們應該知道自己是被賣過來的,叫我們好好在那裡做,做滿1年才能走,我們不敢反抗,只好先做,再聯繫臺灣仲介為何柬埔寨公司會說要做詐騙,為何說是賣過來且要做滿1年,不是半年。
問:聯繫過程? 答:聯繫KK都聯繫不上,當時很緊張、恐慌,不知如何是好。
我有聯絡 KK的其他同事,他們說KK捲款逃走,感覺是在替KK說謊,後來他的同事也都聯絡不上了,我們只能繼續先照著做這份工作,期間我一直在找方式求救回臺,我先聯繫我姐姐說我被賣來柬埔寨,看警方能有什麼方式救我回去,直到認識詹警官,他介紹我一些通路,他有說無法百分之百救回來,我覺得行不通,是到後來介紹一位被害人成功回臺的個案,依這位被害人的指示,經由他介紹省長的方式救我、B16,省長請警察把我們救到柬埔寨移民局時,移民局的警察又說要把我們賣掉,索要5千美金,我談妥3千美金,後是由在柬埔寨當地的潮州幫老大幫我們支付、接我們到他家住,再由他聽白狼的指示及安排回臺,他好像是白狼的朋友。
問:在柬埔寨做詐騙過程中有被威脅嗎? 答:有。
他們說如果沒有做出業績或態度不好,就要把我轉賣掉,像 「阿金」就被轉賣掉,因為每天都工作16小時,工時不合理,一整個月都沒有休假,我也有看到有人被打,徒手用拳頭打他的頭、肚子,我看到覺得很恐怖,不敢不做,當時我有聽到我要被轉賣掉,好在柬埔寨警察隔天就來帶我。
問:你跟臺灣仲介方有無留存對話記錄? 答:主要聯繫的不是我,是B19,但B19被轉賣了,我聽他說他現在在柬 埔寨做博奕盤。
我有質問過臺灣仲介方,電話都沒有接。
問:為何B19沒有回臺灣? 答:B19沒有想要回臺,他想要回印尼找爸爸,他也是一樣被騙去柬埔 寨,他現在過的好好的,他是被原本公司賣到臺灣人開的公司,臺灣老闆幫他付原本公司的賠付金,他想要把賠付金還掉後離開,他說那裡不會打人、也不會賣人。
問:(提示111他3717卷二第21、22頁)方才所述KK、與KK一起的女 生、辦護照的胖男生及在機場送機的金項鍊胖男生分別為何人? 答:KK是編號11(鄭學鴻)。
舆KK一起的女生是編號18(黃鈺真),我 不認識那個女生,我沒有她的LINE,我女友有。
辦護照的胖男生是編號10(陳思瑋)。
在機場送機的金項鍊胖男生是編號8(蔡昇翰)。
B20(警詢筆錄,偵26101卷二第131至133頁) 問:警方因偵辦案件發現你曾被毆打後丟包於柬埔寨,經台商協助後才 順利返台,故請你協助調查製作筆錄,你是否了解? 答:了解。
問:你為何會在柬埔寨遭人毆打後遺留在該處? 答:因為我在今年3月初看到臉書有兼職廣告訊息,經我使用臉書通訊 軟體與對方聯繫,是從事九州網路賭博遊戲操控分數員,說因在臺灣從事賭博工作是違法的,所以工作地點在泰國從事該工作,我有跟對方提起我在臺灣有酒駕罰金及債務,尚須還款十幾萬元新臺幣,有問對方可否先幫我繳納,我再去那裏打工還債。
於是我於111年3月7日搭乘下午的火車前往臺北火車站,到達後一名外號「KK」的男子駕車帶我前往「○○旅館」住宿,後來住宿期間一名外號「David」之男子來飯店告訴我會幫我處理我在外的債務及罰金,要我先前往泰國工作,然後這段期間還有一外號「小胖」之男子幫我代辦我過期的護照。
後來我便於同年月11日由一名不詳之男子駕車帶我去桃園機場,我後來才知道搭乘飛機是飛往柬埔寨而不是泰國。
機票是對方幫我買的。
到達柬埔寨後當地的工作人員(臺灣籍及當地籍的人都有)就先收走我的護照,並帶我到當地很像遊戲場的地方開始從事九州網路賭博遊戲操分員工作及兼趴車小弟、司機等工作。
工作期間他們固定當天給我當天餐費及提供我住宿。
原本說月薪約在新臺幣8萬至15萬之間,會每個月月結,直至當年4月中旬時,對方都一直沒有給我薪水,我向他們質問後發現他們沒有與當初約定的幫我處理我的債務及罰金,所以我要求他們還我護照,我自己回臺灣處理,當下他們怕我回臺灣報警,便叫那些外籍人士好幾個人打我,並把我棄置在一間飯店的倉庫裡面,我不知道我昏迷了多久,我醒來後便自己逃出來,不知身在何處,便流浪在西港街,直到當地台商發現我後協助我就醫並連絡我臺灣的家人及回到臺灣。
問:你是如何前往柬埔寨?為何會前往?去要作何事? 答:我是經打工兼職的人介紹前往的。
我要去打工賺錢。
問:是看到招募廣告還是有朋友介紹你去柬埔寨? 答:我是在臉書看到打工兼職廣告才去的,但我忘記貼文是誰貼的。
問:如果是看到招募廣告,是在哪裡看到廣告,如果是朋友介紹你去柬 埔寨是哪個朋友,是否有真實姓名? 答:是我自己在臉書上看到的。
問:請問你在出國前是否有前往臺北住宿飯店,是誰帶你住宿飯店? 答:有,在臺北的一家「千嘉飯店」住宿約三天,是一名外號「KK」的 男子開車帶我去的。
問:請問你出國到柬埔寨後,是否有被毆打虐待? 答:有 。
問:如果有被毆打虐待,他們為什麼要毆打你? 答:因為他們沒有照原先約定幫我處理債務及罰金,且我在當地工作的 薪水也沒有給我,而我想要拿回護照回臺灣,便起爭執,對方便找人打我並棄置。
問:請問在柬埔寨是不是有被要求做詐騙工作,行動自由是否被限制? 答:我在當地是從事九州電玩操分員的工作、趴車小弟及司機的工作。
沒有做詐騙工作。
他們有將我控制在住宿的房間,下班就是要在房間内不可以離開,且有人在房間外看守。
問:有無他人與你一同前往柬埔寨工作?你是否認識?你到達當地後 與你一同從事工作的人你是否認識?有無其他臺灣人? 答:我知道與我同一班前往柬埔寨的還有另外四個人,但我都不認識他 們。
到達柬埔寨後工作人員就把我們五個人帶分開了。
工作時我不認識其他人,有幾個講中文的人,但我不知道他們是不是臺灣人。
問:警方提供你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中?請問裡面 是誰在臺灣與你碰面,誰送你去機場?做核酸檢測、誰幫你辦理護照? 答:協助我辦護照的人是10號(陳思瑋)外號小胖;
負責帶我去臺北住 宿的外號KK是11號(鄭學鴻);
與我接洽說會幫我處理債務及罰金的是16號(林晉宇)外號David。
指認表内其他的我都不認識。
B26(偵訊筆錄,經具結。
他3717卷一第205至207頁反面) 問:之前警詢講述都實在?是否需要修改? 答:都實在。
問:為何當初在「偏門工作社」找工作? 答:當初我在臉書看到「出國賺錢、包吃、包住」的廣告,點進去就連 結到「偏門工作社」社團,我就私訊P0文的人,我已經忘記那個人在臉書的稱呼是什麼,他叫我加林溫妮的LINE。
問:那時看到的那則廣告還在嗎?廣告有說出國賺的錢工作内容嗎? 答:加LINE後,林溫妮才跟我說是博奕的事業,是線上博奕,且在柬埔 寨很常見。
他說公司會給我們客戶名單,我們跟對方聯繫、幫對方儲值,底薪4萬5臺幣,加上抽成每月最少10萬。
問:為何線上博奕要出國? 答:因為他們說博奕在柬埔寨合法。
問:有說柬埔寨公司名稱?有簽立契約? 答:在旅館有簽約,不是柬埔寨公司合約,是跟臺灣公司,我不記得公 司名稱,但是上面有寫。
合約内容是簽立半年,如果想提早回來要賠付機票錢那些。
問:合約公司是「大西洋娛樂集團」嗎? 答:不大有印象了。
問:「林溫妮」、「KK」角色? 答:林溫妮是招募,加了林溫妮後他跟我111年3月6日約在板橋千嘉旅 館見面,當時KK也在,當天講了報酬、工作内容、合約也讓我審閱,所以我們當天就談成了,我還有簽12萬元的本票,他說要擔保用,因為花了簽證、機票、護照費用,怕我們去柬埔寨前就不見了,過程中大部分事情是KK在跟我,隔天就加了KK的LINE,之後都是幾乎都是跟KK聯繫,他會跟我說我今天要辦什麼事情,也會問我還有生活費嗎之類的。
問:與林溫妮、KK見面幾次? 答:林溫妮部分除了方才的見面,他還有陪我去辦護照,有時也會拿生 活費給我,KK也會拿生活費給我,所以兩人我都見過好幾次,他們一進房間會把口罩拿掉,且兩位都有在我房間抽電子煙。
問:你去柬埔寨發生何事? 答:一到當地柬埔寨機場,就有自稱是當地旅遊社的人帶我們去我們公 司,過程中,他們有一個臺灣人跟我們說,很多臺灣人都會遇到問題,但都照著臺灣合約走,在車上還沒到公司,就有聽到口音聽起來是中國人的人跟我們說至少要做一年,到公司第一天我們都在向該臺灣人質疑半年、一年的工作期限。
詳細工作内容是到公司隔天找我們到他們辦公室才談,要去一些社群網站養帳號,找網路上女生照片,假扮成那些女生,再去找一些有在玩虛擬貨幣圈子的且在那圈子具影響力的人,追蹤他們的人裡面我們在從中找中年男子聊天,看對方能不能使用我們公司虛擬貨幣錢包APP來做投資。
問:為何這跟詐騙有關? 答:因為如果他們用這個公司APP,公司就可以監控他們錢包内的虛擬 貨幣。
他們還有教戰守則,如果客戶已經釣上來了,他們還會說有什麼活動,例如高利息,讓客戶將其他的錢換虛擬貨幣轉進錢包,直到那些客戶想要收手時,公司會把這些錢佔為己有,也就是讓客戶無法在錢包中將虛擬貨幣轉出。
在取信客戶過程中,一開始客戶還是可以領出小額,也會給利息,公司會教我們養大客戶胃口,如果客戶不想再轉錢進來了,公司就會叫我們將該客戶轉到後台處理,我一聽就覺得是詐騙,所以並沒有走到這一步,我不想做,但也不敢跟他們說,所以我就裝作很認真在找對象,並且聊天給主管看,但都沒有進入叫他們使用公司APP的階段。
問:知道詐騙後,如何處理? 答:用LINE聯絡林溫妮跟KK。
他們說先做做看,聽起來也沒有想要處 理。
他們不否認柬埔寨在做詐騙,他們還說這就跟做資金盤、博奕差不多。
我跟他們說不一樣,我想要回臺灣,我認知博奕是客戶自願把錢投入且輸有赢,但柬埔寨公司說要做的是讓我把他們的錢騙進來。
後面因為KK他們推託跟公司談談看,之後又都不予回應,所以我就聯繫媽媽報警。
問:媽媽也有跟KK聯繫嗎? 答:談賠付時,我跟KK、林溫妮說不然你們直接跟我媽談,因為是家人 要幫我付,所以我把KK聯絡方式給我媽,讓他們談。
談賠付金時,KK把MVP、我媽、我都拉進對話串,一開始還希望我繼續留在柬埔寨。
在對話串裡面對話不多,但我媽有再私下聯繫MVP、KK,我事後看他們對話裡,賠付金要2萬美金,1萬由他們支出、1萬由我媽支出。
問:為何柬埔寨讓你們用手機?不怕你們求救? 答:剛開始他們說我們剛到這裡,要跟家人聯繫,就都有給我們自由手 機,通話、訊息都可以,但有說不能拍照、錄影,拍照要罰錢。
後來我們跟他們表達想離開的意願,隔天他們就表示要把我們手機收走,我們詢問為何要收手機,他們說前幾天已經讓我們聯繫家人以讓他們安心,且正常程序是要收我們手機再給我們不能拍照的工作機,後來我們還要跟家人討論是否繼續做為藉口拖延收手機時間,他們說給我們最後一天聯繫,所以我就利用拖延的那一天大概111年3月19日跟我媽求救,跟我媽說快沒時間了。
從KK跟我媽111年3月20日聯繫後,KK就都沒有再回我訊息了,柬埔寨公司的人用嘲諷語氣跟我們說「臺灣這邊的人都已經不管你們了、把你們賣了」,要我們看是要繼續做,還是要賠償每人1.7萬美金。
問:之前警詢有提到柬埔寨公司的人有傳送匯款證明給你母親? 答:他沒多久就收回了,所以我沒有看到,只有我媽有看到,但他沒有 截圖保存對話記錄。
柬埔寨公司的人一直強調他們已經有付仲介費了,他們說仲介沒有跟我們說實話,跟他們沒有關係,因為他們的確付了這些錢。
柬埔寨公司說臺灣公司也沒有跟他們說實話,他們也被臺灣公司騙了,他們以為臺灣公司有跟我們說清楚是來做詐騙,但接機的臺灣人跟我們說一切照臺灣合約走,實際上也沒有照臺灣合約走,所以柬埔寨公司明明就知道。
問:當時跟KK聯繫時,他有說幫你聯絡柬埔寨公司嗎? 答:他們沒有說要幫我聯絡柬埔寨公司,只有說要跟臺灣公司說,且柬 埔寨公司一直回我們找不到仲介,且也說仲介就是一層一層,他們也不知道要找誰。
問:警詢時有說,柬埔寨公司說表現不好的話,要賣到別的公司? 答:是。
當時只有我說要回臺灣,所以他們軟硬兼施,威脅恐嚇說柬埔 寨臺灣法律管不到。
且說可以把我們退給仲介,讓仲介再把我們賣給其他公司,還說「我看你們怎麼回臺灣」。
問:KK人在臺灣還是柬埔寨? 答:我在柬埔寨跟KK聯繫時,他說他人在臺灣,沒有去柬埔寨。
問:為何警詢時,你媽媽說KK在柬埔寨? 答:因為KK跟我媽說他在柬埔寨泡溫泉,之後就不回我媽訊息了,所以 我媽以為他在柬埔寨。
問:最後如何回臺灣? 答:我媽找張安樂總裁,請其在柬埔寨的友人幫忙救援。
因為我們有拍 公司照片還有發定位給我媽,讓他轉給張安樂他們,他們就知道我們所在公司在柬埔寨蠻有名的網投公司,後來張安樂的友人是在當地憲兵部報警,我們公司的人載去憲兵部。
問:警詢時說你有被公司的人施暴,情形如何? 答:因為有一個公司的人說我報警,所以就巴我頭、踢我出氣,我擋不 住,我們那時5人111年3月23日中午開始被關在小房間裡,不讓我們出去,也不用出去工作了,他們在等贖金,我當時不敢反抗。
111年3月3當日天下午5點到6點左右公司就叫我們搭車,沒有說要去哪裡,是到了才說因為我們報警所以要來憲兵部,到了之後就看到張安樂友人文哥,公司的人叫律師來追討錢的問題,文哥跟他們談他們這樣是勞務詐欺、妨害自由,他要告到中國大使館去,他們才收手離開。
問:手機原先資料在何時被清除? 答:在111年3月23日被帶到小房間前,我們5人手機都被重置。
問:(提示對話記錄)這是你跟你媽媽對話紀錄? 答:是。
問:為何當時你請你媽媽去找新竹市刑大? 答:因為之前別的案件有跟警官配合過,想說刑事的東西找刑警比較 好,且我之前去過那個地方。
問:對話中提到你在做「假的加密貨幣錢包」並跟媽媽說「所以你知道 你的比特幣為啥拿不回來了」為何意? 答:因為我媽以前也被騙過,他因為朋友介紹把虛擬貨幣放到錢包的 APP,拿不回來。
假的加密貨幣錢包就是我剛剛說的詐騙手法。
問:你媽問你說「聊LINE會被發現嗎?」你跟你媽媽說「在宿舍不 會」、「但我不知道」,為何意? 答:我也不確定他們有沒有監聽什麼的,但在宿舍只有我們5人,所以 不會被發現,是直到111年3月22日文哥給我當地警察的微信叫我簡單報案,隔天早上帶到小房間前他們就拿著我跟警察的對話記錄來質問我為何報警,但當時他們還沒有檢查我的手機,他們自己講是他們賄賂警察拿到的報案資料,他們的後台是當地的三軍總司令,叫我不要再搞事了,我做什麼他們都知道,法律拿他們沒辦法。
問:護照何時被收走的? 答:我們一到柬埔寨就被自稱旅行社的人收走了,直到我們到憲兵部, 公司的人才交給憲兵部。
B26-1(偵訊筆錄,經具結。
他3717卷一第207頁反面至第208頁反面) 問:111年3月19日是B26第一次聯絡你?通話時間有1分24秒,内容為 何? 答:是。
他跟我說他被騙到柬埔寨去,我當時還不相信。
他只是說他被 騙去的,詳細我忘了,我還覺得他是騙我的,叫他發定位。
問:B26有跟你說他被打嗎? 答:沒有。
是到回到臺灣10天隔離後,我看到他手上有結痂的傷疤一片 才問他情形,他說他最後被接出來前對方憤怒沒給錢所以就被打。
問:為何對話中提到叫B26刪除對話記錄? 答:因為怕柬埔寨方面會檢查他的手機,對他不利。
B26說有看到其他 人被揍、被打,他很害怕。
到後來,B26跟我對話都開擴音,公司的人會在旁邊跟我要錢,還要我傳送人已經去送錢的視頻,111.3.23本來是說1點多要交錢,我跟他說這是一筆大錢,要給我時間,再等我一下,我一直拖延,直到5、6點B26他們才被救出。
目前對話及通話記錄應該只剩下我跟B26的,其他人的都已經被柬埔寨方刪除,到111.3.23他們幾乎都是跟我用通話的方式,我不記得是跟哪個人的LINE通話,且我兒子會跟我打PASS說現在開的是擴音,提醒我不要亂說話,我也怕講錯話,他們小命就不保了。
(經檢察官檢視與B26對話記錄確有111年3月19日迄今連續之對話,諭知截圖後提供) 問:有無跟KK、MVP的對話記錄? 答:有。
與KK、MVP及B26也有成立一個對話串,但KK跟MVP從來沒有回 應,我後來有私加KK、MVP的LINE問他們,KK不理我,MVP有用通話方式說1人1萬美金,但後來我覺得他拿到錢了也不會理我,所以我找張安樂那邊的人。
問:你有試過找官方外交部救援嗎? 答:刁律師有給我外交部電話,外交部跟我說柬埔寨沒有我們的駐外大 使,只有越南有,但我想那麼遠,救得到嗎,所以我就放棄再找其他管道。
問:你有跟MVP通話過? 答:不清楚,要看手機。
但跟我通話都是男性。
問:跟你通話的人有否認是騙他們去的嗎? 答:KK、MVP他們都否認,甚至跟我說他們不是招聘的人,只是中間 人。
他們就只有協商錢,沒有實質上做什麼協助的事情,只有要我給他們1萬美金,讓人回來。
我認為他們可以聯絡得到柬埔寨,因為MVP丟KK的聯絡方式給我說是跟這個人聯繫就可以。
B27(偵訊筆錄,經具結。
他3717卷一第101至104頁反面) 問:在111年3、4月間發生何事?被害經過? 答:在3月初時,我在FB的「偏門工作」社團發文找工作,後有1位「翁 明軒」私訊我,他說有1份工作可以介紹我,他跟我說是客服人員的工作,底薪6萬,其他細節有點忘記了,太久了,他後面才跟我說要出國去柬埔寨,3月9日或3月10日他轉錢給我坐高鐵到臺北辦理護照,我記得我當時坐過站到臺北站,對方還說板橋他比較熟,無法告知我如何搭大眾運輸前往外交部,請我從臺北坐計程車去外交部,MVP他才開BMW黑色跑車到外交部門口,他在車上等,請1位胖胖的人陪我進去辦,辦護照的錢是他拿給那位胖胖的人,辦完後MVP載我回高鐵站搭車。
我在上臺北辦護照前,開始用LINE跟對方聯繫,當時LINE暱稱是MVP,我覺得MVP跟翁明軒是同一人,因為通話時聲音聽起來一樣。
我辦護照後有先回臺中,因為我當時還有其他工作。
我3月16日出國,出國前3天3月13日才到板橋○○旅館住,他叫我到旅館對面全家等待,有1位女生帶我去旅館辦理入住,一直住到我出國那天。
3月14日早上有兩個人,1個瘦瘦、高高的開藍色BMW,另一個外型我有點忘記開白色賓士,他們帶我們一起出國的一群人去做核酸檢驗。
出國前一天MVP開黑色BMW跑車帶我去買衣服,後來把我帶到板橋遠百附近讓我下去,他就回去了。
出國當天,他們好像請白牌司機載我們到機場,我們早上4點多到機場停車場,方才所述瘦瘦高高的男子就來接我們了,一起進去辦出國程序,讓我們上飛機,原本還有前述陪我辦護照那個胖胖的人也有出現。
去到柬埔寨後,有一個人接應我們、協助我們出關並做核酸,做完核酸後,他帶我們找1位白色衣服的人,白色衣服的人帶我們去對面飯店,他說他們是當地旅行社,只負責帶我們到飯店,就離開了。
有3位男子在飯店門口等,其中1位會說中文,他告訴我們要先買菸,因為園區内的菸很貴,所以他就先花錢先買菸給我們,之後我們就上了停在門口的兩輛車,一輛是廂型車、另一輛是TOYOTA,上車後就載我們到他們的西港園區,我們到的時候我有打開手機訂位,他顯示我們位置在西哈魯克(音譯)。
問:手機LINE訊息還在嗎? 答:出國前手機LINE訊息都在從柬埔寨回來前都被刪掉了,他們將我們 所有人手機全部重設、格式化,回復到原廠設定,但臉書翁明軒傳給我的訊息還在。
問:在西港發生何事? 答:我們進去後消毒、找房間,在房間休息,晚上某個時間點集合去公 司看一下,有1位主管跟我們說他們是做虛擬貨幣投資,講工作内容是介紹客戶投資虛擬貨幣及每月薪水800美元,薪水跟之前講的不一樣,且本來跟我們說去半年就好了,但當地的人跟我們說我們要待1年,所以我們聽到後就有聯繫各自介紹人,我聯絡MVP,當天沒有聯絡上,有些其他人有聯絡到自己介紹人,他們的介紹人都叫他們做看看,我們本來去是要做博奕客服的工作,因為介紹人跟我們說柬埔寨當地博奕合法,且我們也有查過是合法。
第二天,上班時間我們就去上班了,第二天他講詳細工作内容,我們才知道他是加密貨幣,但是詐騙對方給對方一個網址,只要對方點了網址,登入自己的虛擬貨幣錢包,他的虛擬貨幣錢包就會被控管,我不清楚網址是否是假的,但他們跟我們說流程就是這樣。
他一開始叫我們去臉書、IG等所有社群軟體都設1個女生帳號,叫我們找一些追蹤人數沒有那麼多的歐美IG,複製照片、編輯假資訊並用GOOGLE翻譯每日發1篇英文的文章,把帳號做的像是真實有人在使用的帳號,再用這個帳號去找男生聊天,博取他們信任。
問:GOOGLE翻譯的内容不會奇怪嗎?他們會教你們要上傳的内容? 答:他們有先給我們交戰守則一個資料夾用那裡的文句開頭,但是其他 聊天也是用GOOGLE翻譯去翻。
問:在那裡待幾天?如何回來? 答:我們發覺不對,是詐騙,跟原本博奕性質不同,我們先去找主管 談,主管是1位大陸口音的人,他說如果我們想要回臺的話,要1人要付1萬7美金,就放我們出園區,自己想辦法回來,我們當時想說我們是被騙去的,有同行過去的人B26用LINE打給他媽媽,他媽媽有去跟介紹人談,介紹人也是說要給錢,B26有跟那邊主管及老闆說我們這群人要賠錢以拖延時間,同時媽媽有去報警,但柬埔寨這邊報警是沒有用的,後我們裡面有一個B28在被賣來柬埔寨前,有被介紹人帶去林森北路一個地方,有聽到對話說是竹聯的,所以另一個人B26打給他媽媽求救並說明此消息,他媽媽之前因為選舉認識張安樂,所以請他幫忙,張安樂求證後發現根本不是竹聯,張安樂透過關係請1位在柬埔寨發展的中國人把我們從西港的公司帶出來。
那位中國大哥以及1位他介紹的聯絡人「文哥」有先跟我們要資料去兵營報警,因為當地警察比較小,軍人比較大。
後來,他有拿我們傳的資料問我們為何去報警,他們一群人就把我們手機收起來了,沒有毆打我們。
問:報警被發現後,如何離開? 答:我們說要付賠付金,對方說下午4點以前要付,不然要把我們送回 當地仲介,跟我們威脅說仲介會把我們送到哪裡不知道,可能是環境更差的地方。
問:有無提到是花多少錢讓你來的? 答:他說我們這筆賠付金費用就是我們坐飛機的錢及其他辦護照、簽證 一些他們先付的費用以及給臺灣仲介的仲介費。
問:你們有說當時仲介並不是跟你說是來做這份工作嗎? 答:有。
當地人說留下來做做看,沒有正面回應我的問題,他們說當初 聯絡仲介時已經講好了要做什麼,他們負責出錢,仲介找人。
第一天他們有問我們是不是被騙過來的,我們回說不是,因為當時不知道是被騙,因為看到一群人在用電腦,我們覺得他們是真的在做博奕客服,他們聽到我們的回覆後就把錢轉給臺灣的人了。
問:你如何知道他們將錢轉給臺灣的人了? 答:他們有說,且他們有將轉帳紀錄用B26公司手機號碼辦的LINE傳給 B26媽媽看,但B26媽媽好像沒有來得及截圖下來,這個B26新辦的LINE,主要是手機沒收後,用來聯繫媽媽繳賠付金用的。
問:如何回來? 答:他們本來以為B26媽媽是要交賠付金過來,一直催催催,直到後來 他們要把我們賣掉了,他們把我們帶下樓,還有踹B26、動手打B26,有一個物業說因為我們有報警,所以要把我們帶到憲兵部,我們到憲兵部時才看到張安樂的朋友,說「你們現在安全了」,我們才放心下來,當天在當地警局做完筆錄後,當晚住文哥家,B26媽媽有幫我們安排回來機票,隔2、3天搭飛機回國。
問:實際待在那家公司時間? 答:一、兩星期。
3月27日被救出。
問:為何認為去柬埔寨做博奕客服會有6萬薪水? 答:博奕是人家赢的錢,本來就比較多,且我們同行的人說有認識的人 做過博奕客服,薪水也是蠻高的。
我自己沒有做過博奕客服,不清楚實際内容,但因為缺錢且那個地方要離鄉背景,所以我認為給這個薪水是合理的就接受。
問:翁明軒、MVP長相? 答:雙手有刺青、頭綁的武士頭、眼神空洞,身材瘦瘦的。
問:(提示卷附監視器畫面截圖)是否為監視器畫面截圖雙手有刺青的 男子? 答:是。
正確。
我確定一定是他,我在台北辦護照看過一次,住在台北 期間也有看過他三次,且他髮型很特別、很好認。
問:(提示卷附監視器畫面截圖)旁邊女子是否為在全家等你那個女 生、帶你入住的女子? 答 :我對全家那個女生長相沒有印象。
問:(提示卷附機場監視器畫面截圖)方才所指的瘦瘦陪你去做核酸檢 測的及胖胖陪我辦護照的男子有無在畫面中? 答:瘦瘦的平頭提著藍色行李箱的男子就是陪我去做核酸檢測的,胖胖 的頭髮較多、提黑色行李箱的男子就是陪我辦護照的。
他們提的黑色行李箱裡面是裝鍵盤,一些給我們當客服時用,一些是給我們到機場接應我們的3人拿去了,他們將鍵盤跟黑色行李箱都拿去了。
藍色行李箱是我的,壞掉了,所以有換一個新的。
問:仲介或公司的人怎麼知道你們所在在哪? 答:我的仲介人在我出國前一天叫我手機下載冰棒APP,是可以定位 的,我原本就有下載了,他叫我加他。
問:當時有無覺得奇怪? 答:他跟我說他加我冰棒是為了知道我在哪,確保我安全。
問:在柬埔寨或獲救回來期間,有無再跟MVP聯絡? 答:有。
到公司當天我沒有聯絡到他,但隔天有聯絡到,他就叫我做看 看,跟同行其他介紹人講的一樣。
B26聯絡賠付金等事項期間,我也有聯絡MVP,跟他說我真的想回來,他說他會想辦法讓我回來,但後來都沒有消息。
之後就是我回到臺灣隔天,他才主動問我是否安全,我猜那邊公司沒有拿到賠付金,所以跟仲介講。
問:如果張安樂沒有協助你們離開,你們有想其他方式離開? 答:沒有了,已經沒有其他方式了,文哥一開始有傳1個當地警察電話 給B26,我們有傳文字訊息跟困在裡面的人的照片給那位警察報警,但柬埔寨當地報警也沒有用,因為我們報警隔天,他們就知道我們報警了,還來質問我們。
問:在當地有無跟在地其他人聊天? 答:我個人沒有。
其他人說有看到其他臺灣人,但是否為自願去,不清 楚,我幾乎沒有跟其他人交談。
問:公司員工看起來表情如何? 答:沒有特別表情。
來上班那種氣氛,有一些可能認識,會聊天,幾個 而已。
辦公室都是放吵雜的音樂。
問:公司供吃住嗎? 答:有。
住的像監獄,外表1棟綠色,有陽台、有欄杆、上下舖,1個房 間可以住8人,我們一行人5個住1間,像是電影裡的監獄。
B28(偵訊筆錄,經具結。
他3717卷一第298至299頁反面) 問:何時出國、回國? 答:111年3月中出國、我去1週。
問:為何會出國? 答:在臉書偏門、做工的社團,有刊登前往柬埔寨做博奕客服工作的徵 人廣告。
不記得刊登人名稱,只記得對方是假帳號、男的。
我去聯繫刊登人,聯繫當天我就坐火車上臺北,對方就開一台白色轎車在台北火車站載我到在西門町的「○○商旅」,我先住在○○,之後有兩天回高雄,因為有債務問題,所以被債主抓到,我女友幫我還錢,我打給David,David叫我跟我女友到409號,我女友將還錢收據交給David,David就把錢給我女友,我女友離開後,我就住在409號住3天左右,後又回○○,前後總共6天。
問:當初看到臉書刊登廣告後聯繫的人? 答:David。
問:過程中還有見到何人?他們分別做何事? 答:幾乎每一位我都看過。
409號我忘記在幾樓,因為我只有進出一 次,其他時間都待在房裡,那裡是一廳一衛一房。
問:(提示111他3717卷二第21、22)David是編號幾?其他人分別是編 號幾?分工? 答:David是編號3(楊家豪)。
編號6(陳均翰)、11(鄭學鴻)分別 帶我去做核酸檢測,我做過2次核酸檢測。
編號6(陳均翰)、8(蔡昇翰)是送機的。
編號3(楊家豪)、8(蔡昇翰)會到○○關切我,編號8(蔡昇翰)在我進去旅館隔一天有送我行李箱,後來在回到臺灣前一天,在柬埔寨發現裡面有裝追蹤器,我就把它拔起來丟掉了,當時我因為有怪怪的聲音發現,在場的人B26、B29、B30、B27,我們當場又另外發現David給B29的行李箱也有,也一起拔掉、丟掉了,因為我們怕回來臺灣又繼續被追蹤。
另外在409號有看過編號1(李振豪)、3(楊家豪)、6(陳均翰)、8(蔡昇翰)、11(鄭學鴻)、16(林晉宇)。
編號1(李振豪)是他們的頭,因為他們對他很尊敬,都叫他新哥或叫他大哥,他都在那邊用電腦,我曾經跟他對話過,他叫我出國好好加油。
編號3(楊家豪)David比較少出現在409號。
編號6(陳均翰)、8(蔡昇翰)、11(鄭學鴻)只有偶爾出現在409號,出現時都在那裡抽K煙、聊天,我有看到他們磨粉、聞起來像塑膠味,會在那裡討論何時去做核酸檢測。
編號16(林晉宇)有出現在409號,我當時在房間看過他,在跟其他人聊天。
在409號有看過女生,應該是他們的員工,聽到他們的聊天内容,有聽到那個女生講到柬埔寨,似乎在分配買東西的事情。
問:在409號期間有看到其他要被送出國的人? 答:沒有。
只有我自己。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 答:一下機有臺灣人來接應,把我們載到西港,到園區,我們第二天早 上他們跟我們說工作内容時發現被騙,跟臺灣講好的完全不同。
柬埔寨方說要做詐騙,騙別人的虛擬貨幣,叫我們要養臉書、IG、TWITTER、WE CHAT帳戶,叫我們去投資股票的版找人聊天,聊到一個程度會推薦對方要不要投資我們這裡的網站,這個網站是柬埔寨公司自己設計的,裡面的虛擬貨幣數字都可以自己手動調整,如果有人把虛擬貨幣投進來,可能就會被公司領走,但我還沒有做到這個程度,所以我不知道後續細節,我在那邊做到的程度就是推薦投資網站,我們鎖定對象都是歐美國家的人,公司叫我們用GOOGLE翻譯跟對方聊天。
第一天到柬埔寨,公司跟我們大概說薪水跟工作内容,在臺灣時說薪水是4萬5底薪、綁半年、做博奕客服,但到柬埔寨時說是每月800美金、綁一年、做虛擬貨幣,我們就覺得奇怪,我有質問David,直到第二天實際操作才知道是詐騙,所以做第三天,我們就跟公司說要回臺灣。
問:質問David過程,David回應? 答:David說按照臺灣合約走,他們會再跟柬埔寨溝通,不要去理柬埔 寨方。
第二天我再質問David時,他就沒有回了。
問:跟David對話記錄還在嗎? 答:沒有。
在回臺灣前,柬埔寨公司的人就把我們這群人手機全部還 原。
問:在柬埔寨時,有無跟在臺灣的人求救? 答:有。
我用LINE跟我媽媽、前女友(即前述的女友)說我被騙來柬埔 寨做詐騙,我媽媽換過手機,所以對話記錄應該也是不在了,前女友我沒有詢問過 。
問:如何回臺灣? 答:透過B26的媽媽聯繫臺灣的警察,發現我們沒有出境的紀錄,後B26 的媽媽又請求張安樂協助,最後透過張安樂在柬埔寨的友人將我們救出來。
問:柬埔寨過程中有人被打? 答:有,B26有被打,因為對方發現他報警,當地警察跟園區裡的人都 有通聯,一開始B26是透過張安樂友人在柬埔寨報警,所以才會被發現,被發現後,我們5人被關在同一個房間裡,直到被救援才離開房間。
當時我們跟公司說不想做,公司說要用每人1萬8美金贖人,若不贖人但我們又不想做,他就要把我們轉賣到別的公司。
B26被打以後,我們就被帶到軍方的基地,之後就被救援了。
問:有無將在柬埔寨詳細地點跟警方講? 答:B26當時有拍照給警察。
問:在柬埔寨公司有無遇到其他臺灣人? 答:沒有。
B26他們好像有遇到一個跟我們一樣送過來做詐騙的人。
當 地主管都是大陸人。
B29(偵訊筆錄,經具結。
他3717卷一第335至336頁反面) 問:去柬埔寨經過? 答:我跟B30一起去,經由B30軍中朋友透過FB聯繫介紹,他軍中朋友說 自己也在柬埔寨,但現在都沒有消息。
該軍中友人是介紹David給我們兩人,去柬埔寨事宜都是跟David聯繫的。
一開始David帶我們住在西門町的西門行棧,隔天另外一個開白色賓士的瘦瘦、大約173、174身高男生帶我們做PCR,PCR完隔天早上就飛出國了。
包含我總共5人一起飛到柬埔寨。
接機時,我有遇到另外兩人送機。
問:當時,介紹你去柬埔寨為何事? 答:David說去柬埔寨是做處理電腦賭博的客服人員,月薪6萬,不含獎 金,要做半年。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第一天到柬埔寨,去他們園區,晚上時帶我們去找他們的幹部,幹 部跟我們說明工作内容是要騙別人的加密貨幣,我們覺得跟David講的完全不一樣,當下就有懷疑,但不敢做表示,後他們叫我們回去宿舍休息時我才聯繫David,David一直安撫我們說這只是學習,後會調去其他地方做客服,我們就覺得不對勁了,只有第一通聯繫到,之後就聯繫不上David。
問:如何回臺? 答:後我們5人有人聯繫到他媽媽,他媽媽透過白狼讓我們回臺。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們在回臺前被柬埔寨方全部重製手機。
問:柬埔寨做詐騙過程? 答:用手機辦TWITTER、IG帳號跟外國人聊天,聊加密貨幣,叫對方投 資公司發行的幣或網站,但錢只要投進來公司可以直接操控後台,錢就會不見。
問:在柬埔寨過程中有被威脅嗎? 答:有,我們報警後,他們就直接威脅我們,說我們報警沒有用,且有 打我們之中報警的那人,又把我們集中在1間房間裡,不准外出,平常是可以出房間,但不能出園區,且我們護照在一下飛機就被收走了。
問:(提示111他3717卷二第21、22頁)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編號3(楊家豪)是David,也是我警詢有指認照片的人。
指認表第 二排左邊數來第二個(即編號6,陳均翰)是送機的人。
另外第二排左邊數來第4個(即編號8,蔡昇翰)很像也是送機的另外一個人。
帶我做PCR的人很像是第三排左邊數來第3個(即編號11,鄭學鴻)。
問:仲介如何監控你們確保你們有到柬埔寨? 答:David有給我們行李箱,並在我們行李箱中放追蹤器,我們是在回 臺前才發現的。
問:在警詢時有提到集團提到如果我們不聽話,會轉賣我們或賣我們的 器官? 答:我是聽園區的人說的,我們是沒有遇到要賣器官,但我們當時本來 有要被轉賣。
B30(警詢筆錄,偵26101卷二第237至253頁) 問:請問你於幾年幾月日在哪裡看到工作招募的訊息?或是由朋友紹工 作,若是由朋友介紹工作,朋友的姓名為何?如何聯絡? 答:我在111年1月28日我當兵同梯朋友本名我不知道,我都叫他小凱, 他說他住臺南,詳細住址我不知道,我跟他都用Telegram聯絡,因為我手機被重置,所以我沒有他的聯絡方式。
問:請問他告訴你的工作為何?訊息内是否有留LINE ID 或臉書帳號 (Messagner)或是電話可與負責招募工作者聯絡?LINE ID或電話為何? 答:他告訴我去柬埔寨做博弈,並且介紹了一個臺灣的接頭人給我,他 叫我加那個接頭人的line我不知道line ID 但暱稱是「David」,我都用line與David聯絡,與David沒有其他聯絡方式。
問:有無與負責招募的「David」見面,見過幾次面,在哪裡見面(請 詳述時間與地點)? 答:我與「David」(經B30指認為楊家豪)見過一次面,111年3月15日 凌晨0點5分至15分我們相約在臺北市○○區○○○○○○○○○市○○區○○路○段000號)的一樓,再一起上8樓的商旅,用跟我一起去柬埔寨的人B29的名字登記,我們住到3月16日早上4點半離開,「David」有跟我一起進房間。
問:請問負責招募你的「David」跟你說了什麼?有無提到工作內容? 見面後有無與你簽訂工作合約?有無收取你的證件? 答:「David」在我們見面前在LINE内就有跟我們講工作内容是做博弈 客服,並且有說明薪水底薪是5-6萬臺幣,業績做得好還有抽成,抽多少他沒講,一個月是放4天,工作環境是在柬埔寨的小型渡假村。
我跟「David」見面後沒有說太多話,本來說當天太晚隔天要簽合約,但是隔天他也沒來,所以我沒有簽訂任何合約。
「David」收取了我的護照、身分證與健保卡,說要幫我們買機票、辦保險。
問:你是否有護照?如果沒有護照,如何申辦護照?誰帶你去辦理護 照?帶你去的時間為何? 答:我本身本來就有護照。
問:你搭乘幾月幾日哪一家航空公司之班機前往柬埔寨?誰幫你購買機 票?跟你同行的人有誰? 答:我在111年3月16日搭乘長榮航空去柬埔寨,不是我自己付的,我推 測是「David」幫我付的。
同行者就是今天和我一起來做筆錄的另外4位朋友。
問:你前往機場的時候,是否有遇到招募你的工作的「David」? 答:沒有,「David」叫1個我沒見過的男子(稱A男),3月16日清晨約 4點半開車到西門航棧商旅的樓下等我們,載我們去機場,到機場見到另外2個我沒見過的男子(B男【經B30指認為蔡昇翰】、C男),其中一個男的把護照還給我,但是我的身分證與健保卡都沒還我。
問:你是否做PCR檢測,是在何處做PCR檢測?時間為何? 答:3月15日早上8點半左右有一個D男(經B30指認為鄭學鴻)到西門航 棧商旅的樓下等我,開車載我到板橋亞東醫院做PCR檢測,相關掛號應該是線上先掛號與付費是D男付的錢。
問:你抵達柬埔寨時,是否有人接機?是臺灣人或中國人?帶你去哪 裡? 答:有人接機,有大概6個人來接我們,有臺灣人有中國人也有柬埔寨 人。
帶我們去柬埔寨西港1個外觀像是廢棄工廠,還有2棟約7-8樓高像是一般辦公大樓的工作園區。
問:你抵達後,你的證件或手機是否有被收走? 答:護照被收走,但是手機沒有,他們說手機正常是要收走,因為我們 剛到所以把手機留給我們向家人報平安。
問:柬埔寨工作園區的人有無跟你說明工作内容?與你在臺灣聽「 David」說的内容是否相同? 答:有,與我在臺灣聽「David」說的内容不同。
問:請大致說明柬埔寨工作園區的人要求你做的工作内容? 答:要我們在臉書、IG 、Telegram、WhatsApp内建立美女帳號,要我 們盜取美女圖,貼在帳號上,向歐美人士推銷虛擬貨幣投資,有告訴我說這個是詐騙,等歐美人士將虛擬貨幣投入,他們也拿不回去。
問:請問你用何種語言向歐美人士推銷? 答:用英語,他們有告訴我如果不會英語可以直接用google翻譯。
問:你們詐騙的對象是哪一國人? 答:詐騙的對象應該是歐美人士。
問:你是否有向柬埔寨工作園區的人表達不想繼續工作,想回臺灣?若 有,他們如何反應? 答:因為我發現工作内容與約定的不同而且違法的詐騙,所以我有表達 不想繼續工作,想回臺灣。
他們的反應一開始用軟的跟我說叫我留下來,這邊福利很好,看我們不接受就開始用恐嚇的語氣,說我們人在柬埔寨臺灣法律不能對他們怎麼樣,也跟我說他們可以花錢買通柬埔寨警察把我抓去關,也恐嚇說柬埔寨每天都有人被活埋。
後來他們說我要走的話,要賠1.7萬美元,不給的話就不讓我走。
問:你是否有嘗試向外求援?是否有遭受柬埔寨工作園區的人暴力對 待? 答:我沒有,但是我們幾個一起去的人都是透過B26向他媽媽求援,他 媽媽有委託張安樂總裁介紹她在柬埔寨的朋友援救我們,工作園區的人知道後,就過來把我們手機都搶去,並且清除手機内的所有資料,手機當時不還我們,我們都不能用手機,只有B26被限制只能用他們的手機與他媽媽聯絡,我們離開園區前我看到有一個會講中文的人,過來對B26施暴,並且罵他為何要報警。
問:你後來如何離開柬埔寨工作園區? 答:張安樂總裁在柬埔寨的朋友協助向柬埔寨的憲兵部報案,因此憲兵 部的人要求工作園區的人將我們載到憲兵部,因此我們才能離開工作園區獲救,之後就返台。
問:請問你們搭乘電梯時,有拖行行李箱,是你們自己帶來的嗎? 答:我們只有背的包包,行李箱是「David」拖過來給我們的,我後來 有打開看裡面是空的,我後來在柬埔寨被救援出來的時候,有在行李箱内發現被裝有Airtag的追縱器。
問:請問就你所知行李箱裝追蹤器的目的是什麼? 答:應該是怕我們跑掉,沒有上飛機。
問:承上題,照片中有一較瘦之A男,及較胖的B男,請問這兩個人是去 幫你們送機的嗎? 答:是。
問:承上題,請問你在去機場前在飯店住宿或是去醫院做PCR,是否曾 經見過A男或B男或者2人都見過? 答:我只見過A男 。
問:承上題,如果見過A男,請問在何時何地看到他?是否有跟你說 話? 答:3月15日早上「David」LINE我們說,在旅館樓下集合會有人開車載 我們去板橋亞東醫院做PCR,但是開車載我們的人我沒見過,我到醫院後有看到A男,A男在亞東醫院帶我們去做PCR,還有付錢。
A男沒有跟我說什麼話。
問:請問A男或B男在機場是否有向你提及鼓勵你們出國去賺大錢的話 語?若有是A男或B男說的?或者2人都有說?或者在機場有跟你們講什麼話? 答:有,A、B兩人都有說鼓勵我們出國去賺大錢的話。
問:請問你的護照在你於飯店住宿是否有被收走?被誰收走?收去做什 麼? 答:有,被綽號「David」的男子收走,他說要收去辦簽證、買機票、 辦保險。
問:你要搭飛機需要護照,請問護照後來是誰交給你的?在哪裡交給 你? 答:是A男在機場交給我的。
問:請問你認為A男與B男是否是以詐術詐騙你去柬埔寨做詐欺的共若 是,為何你會這麼認為? 答:是,因為「David」說會請人帶我去做PCR,去做PCR時醫院是A男幫 忙掛號、付錢,所以我認為是「David」叫A男來的,他們應該是一夥,而且當初被「David」收去的護照是A男交給我,且A男在機場帶我們去報到以及托運行李,送我們出海關,所以我認為A男應該是「David」派來的。
B男我只有在機場見過他,但是A男與B男有互動,感覺像是同事,我有聽到A男有叫B男「哥」,而且我有看到B男因為我們另外一位同行要去柬埔寨的戊○○因為案件問題不能出國,B男有帶他去移民署處理,所以我認為B男應該也是跟他們一夥的。
問:請你是否有見過前述綽號「David」、A男、B男的全臉(無口 罩)? 答:綽號「David」、A男、B男的全臉我都有看過。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正犯罪嫌疑人未必存在於本指 認照片内,請問綽號「David」、B男的男子是否在紀錄表内? 答:有綽號「David」的男子是編號3(楊家豪)、B男是編號8號(蔡昇 翰)。
問:請問就你所認知,你們是否是被臺灣招募你的人賣到柬埔寨,如果 不是臺灣這邊派人救援的話,你們是否有可能回臺灣? 答:是,就我所知柬埔寨詐騙集團有跟我們說,已經以1個人頭1.7萬美 金的價格匯款給臺灣這邊的招募人,我們算是他們的人,我們本來在臺灣說好是做博弈半年,但是實際到柬埔寨後,當地詐騙集團成員跟我們說要做詐騙1年,就我所知做得好就算是1年到,他們也不會讓你走,做得不好,他們會想辦法賣掉你給其他的仲介商或詐騙集團或是要求你付1.7萬美金的錢才能離開,就是要在你身上獲得利益,就是會一直轉賣轉賣,環境會越來越差,完全沒辦法回來臺灣,甚至聽到後來救我們出去的當地大哥說,這個集團後來有賣我們這些人的器官,聽說是賣腎、賣肝或賣血,要是死了就埋掉,聽救我們出來的大哥說在當地埋掉一個人只需要幾千塊美金,所以如果沒有人救援又沒有錢的話,會一直被轉賣,完全沒辦法回來臺灣。
問:你於第1次筆錄中提及你是由綽號「David」的男子招募你去柬埔寨 從事博奕工作,當你抵達柬埔寨後發現是並非是博奕工作而是以網路為工具詐騙歐美人士後,你是否有與綽號「David」的男子聯絡,反應這個狀況?若有,他如何回答? 答:有,他跟我說再過一兩個星期就會換別的工作,後來我再打電話他 就不接了。
問:承上題,你於前次筆錄提及,抵達柬埔寨後被帶往詐騙集團的園 區,你的護照是否被收走?是否能隨意離開,自由行動? 答:我的護照有被收走。
沒辦法離開,他們的園區很像工業區,有大門 警衛及巡邏警衛,所以沒辦法自由行動。
問:承上題,你是否有向綽號「David」的男子反應你不想做,想回臺 灣但是護照被當地詐騙集團成員收走並且被限制自由不可任意離開?若有,他如何回答? 答:有,他那時就不讀不回訊息,電話也都不接,完全聯繫不上。
問:承上題,綽號「David」的男子是否有協助協調你返台事宜,或是 一開始是敷衍安撫,但後來均不理會?line是否後來均不讀不回? 答:他都沒有協助我返台事宜,前面都只是敷衍我們,後來訊息都不讀 不回也不接電話。
是。
B31(警詢筆錄,偵26101卷二第199至209頁) 問:請問你於幾年幾月幾日在哪裡看到工作招募的訊息?或是由朋友介 紹工作,若是由朋友介紹工作,朋友的姓名為何?如何聯絡? 答:我是在臉書看到社團廣告,廣告内容是去柬埔寨當博弈後台客服, 我看了之後想嘗試看看,於是在3月10日時候去臉書社團詢問,之後就有一位叫David(經B31指認為楊家豪)的人和我加LINE。
後來就由David和我用LINE聯絡,先解暸工作內容,再約出來外面談細節。
我和David是3月11日約在台北市錦州店的85度C見面。
David都沒有說過他的身分,我們都是用LINE在聯絡而已。
問:請問你所看到的工作招募内容為何?訊息内是否有留LINE ID或臉 書帳號(Messenger)或是電話可與負責招募工作者聯絡?LINE ID或電話為何? 答:工作招募内容是去柬埔寨當的博弈後台客服,這些訊息原本是PO在 臉書的社團,但是我和David加完line之後,臉書就被封鎖了,那個臉書應該是社團廣告,疑似為假帳號詐騙廣告。
David算是招募者,我沒有他LINE的ID。
問:有無與負責招募的對象見面,見過幾次面,在哪裡見面? 答:我和David是在3月11日約在台北市錦州店的85度C見面,之後我就 回家等消息,一直到3月13日,我們直接約在西門○○商旅,費用據David說,都是由公司付費。
13日晚上的時候,在旅店内簽合約及簽本票,費用總共是13萬,所以我們簽了兩張本票,1張為12萬、1張為1萬(1萬是因為我們有預支生活費)。
David有說他有去旅店付錢,我從13日入住,15日前往做PCR,David說是公司派另一位人員帶我去採PCR,這個員工我也沒有聯絡方式。
3月16日出國的時候也是這位員工帶我們去機場。
去機場時,有2台車,共計6個人一起出國。
問:請問負責招募你的人跟你說了什麼?有無提到工作内容?有無與你 簽訂工作合約? 答:3月13日在○○商旅與David簽訂合約,David叫我看清楚合約内容 和所有金額,沒問題的話再簽字。
我有問他工作内容,他跟我說,就是去國外的渡假村,做博弈的後台客服。
他說工作12小時,早上10點到晚上10點,中間休息2小時,要會電腦基本操作,打字不能太慢,是要用電腦和客人聊天,底薪為新臺幣5萬元,業績抽成,工期至少半年起跳,所有費用包含機票、住宿、吃飯、還有檢測PCR、防疫旅館費用,均由公司負擔。
問:承上題,若有簽訂合約在何處簽訂?合約内容為何? 答:簽約的地點在西門○○商旅,地址:臺北市○○路○段000號10 樓。
問:在臺灣負責招募你的人,有無收走你的個人證件? 答:David在3月11日的時候,將我的護照收走,說他要先拿去辦理柬埔 寨的工作簽證。
問:你搭乘幾月幾日哪一家航空公司之班機前往柬埔寨?誰幫你購買機 票?跟你同行的人有誰? 答:機票是預訂3月16日長榮航空BR265號班機,都是由公司統一購買。
和我同行的有另外5人,這些人我原本都不認識,是後來他們回來臺灣之後,我才慢慢認識。
問:你前往機場的時候,是否有遇到招募你的工作的人? 答:沒有,出國的那天David沒有出現,只有公司派帶機人員,帶我們 前往機場。
問:到機場至出境的過程發生什麼事情? 答:我因為防疫罰款80萬沒繳完,被限制出境,所以被移民署的人攔下 來,我沒有去成柬埔寨。
問:你沒有去成柬埔寨David有無叫你賠錢? 答:他在LINE上有跟我說要賠償部分負擔。
問:請問你在○○商旅居住時,「David」有無拿東西給你? 答:「David」拿空的行李箱給我,但是裡面貼了一個頻果Airtag的追 蹤器,一開始我不知道是什麼,後來是跟我一起要去柬埔寨的B26他們告訴我。
問:請問就你所知行李箱裝追蹤器的目地是什麼? 答:應該是怕我們跑掉,沒有上飛機。
問:承上題,照片中有一較瘦之A男,及較胖的B男,請問這兩個人是去 幫你們送機的嗎? 答:是。
問:承上題,請問你在去機場前在飯店住宿或是去醫院做PCR,是否曾 經見過A男或B男或者2人都見過? 答:我只見過A男,是在板橋亞東醫院做PCR檢測的時候是A男去付錢。
問:承上題 ,如果見過A男 ,請問在何時何地看到他?是否有跟你說 話? 答:3月15日早上「David」LINE我們說,在旅館樓下集合會有人開車載 我們去板橋亞東醫院做PCR,但是開車載我們的人我沒見過,我到醫院後有看到A男,A男在亞東醫院帶我們去做PCR,還有付錢。
A男沒有跟我說什麼話。
問:請問A男或B男在機場是否有向你提及鼓勵你們出國去賺大錢的話 語?若有是A男或B男說的?或者2人都有說?或者在機場有跟你們講什麼話? 答:有,A、B兩人都有說鼓勵我們出國去賺大錢的話。
問:請問你的護照在你於飯店住宿是否有被收走?被誰收走?收去做什 麼? 答:有,被綽號「David」的男子收走,他說要收去辦簽證、買機票、 辦保險。
問:你要搭飛機需要護照,請問護照後來是誰交給你的?在哪裡交給 你? 答:是A男在機場交給我的。
問:請問你認為A男與B男是否是綽號「David」的共犯?若是,為何你 會這麼認為? 答:是,因為「David」說會請人帶我去做PCR,去做PCR時醫院是A男幫 忙掛號、付錢,所以我認為是「David」叫A男來的,他們應該是一夥,而且當初被「David」收去的護照是A男交給我,且A男在機場帶我們去報到以及托運行李,所以我認為A男應該是「David」派來的。
B男我只有在機場見過他,A男與B男有互動,感覺像是同事,而且我後來因為案件限制出境,B男帶我去移民署問原因,不能出國所以B男叫A男載我回飯店,A男載我回○○商旅後,有說以後看怎樣再連絡,所以我認為A、B與「David」是共犯。
問:你不能出國回家之後,有誰跟你聯絡嗎? 答:「David」,他跟我說叫我找人代替我去柬埔寨工作。
還有叫我還 錢,還機票、住宿的費用共12萬。
問:為何是12萬? 答:因為我們之簽了一個合約,表示不能去柬埔寨的話要賠償12萬元, 但是後來「David」就換帳號不見了。
換一個綽號MVP的人來跟我聯絡,也是要我找人去柬埔寨工作,但是MVP沒跟我要錢。
我到現在也還沒有還錢。
問:請你是否有見過前述綽號「David」、A男、B男的全臉(無口 罩)? 答:綽號「David」、A男、B男的全臉我都有看過。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正犯罪嫌疑人未必存在於本指 認照片内,請問綽號「David」、A男、B男的男子是否在紀錄表内? 答:有綽號「David」的男子是編號3(楊家豪)、B男是編號8號(蔡昇 翰)。
問:請問你是否可以提供跟David等人的line給我們參考? 答:可以。
我提供一開始「David」跟我講的工作及福利内容,以及他 叫我幫忙找人的内容,及後來換帳號後由綽號「MVP」者繼續跟我聯絡的LINE對話截圖。
B38(警詢筆錄,原審重訴字卷三第107至121頁) 問:你係於何時出境至柬埔寨?從何處出境?因何事至柬埔寨? 答:我是於000年0月間從桃園國際機場出境。
因為我看見臉書求職社團 上有刊登『國外打工薪資優渥』之廣告,當時我有酒駕等案件需繳納罰金,故至柬埔寨打工賺錢。
問:承上題,你係如何聯繫前往柬埔寨打工事宜,請詳述? 答:當時是看見臉書求職社圍有上述廣告,就以手機加廣告上的LINE, 後來與暱稱「林柏憲」(按依B38提供給警方之LINE帳號資料,應係「林溫妮」,B38之警詢筆錄記載「林柏憲」可能是誤載或B38口誤)女子聯絡,對方稱他們是從事電子遊戲行業,前往打工有含機票、住宿及伙食費用,我便向她表達有意願前往,我於111年4月5日在臺北高鐵站跟她見面,見面後她帶我去補辦護照,但是她將我的身分證沒收,並將找人將我控制在商務旅館,於111年4月10日護照辦好之後,她就幫我訂機票,機票訂好後,她就叫另外一名男子控制我,一同前往桃園國際機場,等到我要坐的飛機到之後,該男子就直接叫我一個人獨自搭飛機前往東埔站。
問:續上題,有無暱稱「林柏憲」女子或不詳男子等年籍資料或不法人 力仲介資料提供調查? 答:沒有,但是我有她們的照片可以提供警方調查。
問:續上,你是如何取得詐騙集團成員之照片? 答:當時我人還困在柬埔寨時,1名自稱臺灣國際刑警男子,主動加我 LINE好友,並傳給我當時我在桃園國際機場被詐騙集團成員控制的照片,讓我相信他就是警察,所以我才會有這張照片。
問:那你到達柬埔寨後續狀況為何?請詳述? 答:到達柬埔寨機場後就有一名身高矮小的臺灣男子來接機,直到我返 台,我到現在仍然不知道該男子的身分及綽號,到達工作地點後我發現工作内容與當初談的不同,詐欺集團成員(都是大陸人士)就把我的護照沒收並限制行動,不從者便施以毆打,並恐嚇如不依其指示工作,要將其轉賣給他人拔除器官,如要贖身需支付美金2萬元才會獲得釋放等語。
問:續上,詐騙集團成員有無沒收你的手機? 答:沒有。
問:續上,到達柬埔寨的工作内容為何? 答:他們是要我們在通訊軟體instagram及WhatsApp騙取不特定人,以 投資虛擬貨幣或假投資手法隨機施詐牟利。
問:你有無遭到毆打、轉賣他人或拔除器官等情事? 答:我只有被毆打過一次。
問:續上,是因何原因被毆打? 答:要趁詐騙集團成員放我們1天假時,趁機帶我在詐機機房工作時所 認識的6名臺灣男子及2名臺灣女子搭機返台。
問:續上,詐騙集團成員是如何規定放假天數? 答:每個月15日會放1天假,但不能離開園區,只能在園區活動,活動 期間詐騙集團成員不會控制行蹤,於23時前要回去宿舍。
問:你在詐騙集團機房工作期間,機房内共有幾名員工? 答:100餘個,有臺灣人、大陸人、新加坡人、馬來西亞人、越南人及 泰國人等員工。
問:續上,臺灣人包含你本人,共有幾名? 答:包含我總共32名,全部都是高雄人。
問:續上,你如何知道臺灣人員工都是高雄人? 答:我們休息期間,在宿舍都會串門子,聊天之餘才發現他們都是高雄 人,都是被詐騙集團拐過來從事詐騙工作。
問:續上,你是否知悉其餘31名臺灣人員工年籍資料或姓名? 答:我不知道,我們不會特別去聊姓名或年籍。
問:你在詐騙集團機房工作期間,是如何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 答:他們給我1支工作手機,工作期間都用這支手機跟他們聯繫。
問:續上,你是否知悉詐騙集團成員或首腦年籍資料或綽號可供調查? 答:我知道詐騙集團首腦是大陸人,年約30餘歲,綽號「蔥阿」之男 子,首腦底下還有2名得力助手,也是大陸人,1名20餘歲,綽號「阿礦」之男子,另1名也是20餘歲,綽號「NICE」之男子,而綽號「NICE」之男子負責協助首腦處理金流。
問:你有無詐欺集團在柬埔寨之據點位置或地址? 答:我當時有傳詐欺集團的地址在柬埔寨西港中國城13楝二樓及GPS位 置圖給我母親。
問:你可否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之相關資料供偵辦? 答:在工作場所的詐欺集團成員都是大陸人士,所以無法提供。
問:那你係何時返回臺灣?為何可以返臺? 答:是於111年5月25日回臺灣的。
因為我胞兄有匯價值美金2萬元的虛 擬貨幣給詐欺集團,他們原本收到錢還不想放我回來,直到後來我威脅詐騙集團首腦,要以死相逼,他們才肯讓我回來。
問:據你在第1次筆錄中供稱,你於111年4月5日在台北高鐵站跟LINE暱 稱「林柏憲」女子見面後,她幫你補辦護照,請敘述該補辦護照過程為何? 答:因為我護照過期,他後來跟一名自稱是旅行社人員還有跟我一起到 外交部臺北辦事處補辦護照,我們3個人一起坐計程車前往,辦理護照的費用由暱稱「林柏憲」女子所支出。
問:承上,你供稱LINE暱稱「林柏憲」女子將你的身分證沒收並找人將 你控制在商務旅館,請敘述該過程為何? 答:因為「林柏憲」女子說要辦理護照,然後需要收我的身分證,後來 他指派一名男子(詳細年籍資料我不清楚、年約25至26歲、身材高瘦)在旅館看守控制我不讓我離開旅館,一開始「林柏憲」女子拿2,000元給我去臺北市某旅館(我忘記是在哪一家)住1天並且不能亂跑,之後他把我換到另外一間位在臺北市旅館(我忘記是在哪一家)住4天,4天旅館的錢就是「林柏憲」女子自己支付,準備要搭機的前一天暱稱「林柏憲」女子就叫該名男子來旅館跟我同住並控制我直到我要搭白牌車去機場時才離開。
問:承上,你供稱於111年4月10日你的護照辦好之後,LINE暱稱「林柏 憲」女子叫另一男子控制你前往桃園機場,最後由你一人搭機前往柬埔寨,請敘述該過程為何? 答:我從旅館所搭乘白牌車司機(男性、年約20幾歲、因為有戴口罩所 以特微我不是很清楚)應該是跟暱稱「林柏憲」女子同一夥人,到達機場後暱稱「林柏憲」女子及一名男子就來接我並辦理領取機票及登機手續。
問:承上,你是否知道前述LINE暱稱「林柏憲」女子、在商務旅館控制 你男子及載你去機場的司機及在桃園機場陪同你辦理登機手續之男子真實身分資料?請你描述他們特徵?能否指認? 答:真實身分我都不知道。
暱稱「林柏憲」女子特徵是矮矮有點肉肉、 年約20幾歲、皮膚白皙。
機場陪同我辦理登機手續之男子特徵手臂有刺青、年約30歲、中等身材。
除了司機以外,其他我有看到照片都有辦法指認。
問:你於111年4月10日岀境至柬埔寨之機票、簽證、防疫小黃卡及柬國 當地防疫旅館訂房證明是何人提供?如何取得?代價? 答:當初我只有打一劑疫苗,所以機票、簽證、小黃卡都是暱稱「林柏 憲」女子所提供,我沒有付到任何錢。
問:據你在第1次筆錄中供稱,LINE暱稱「林柏憲」女子稱他們是從事 電子遊戲行業,前往打工者有含機票、住宿及伙食費用,除此之外「林柏憲」是否有講詳細工作内容及待遇? 答:暱稱「林柏憲」女子只有跟我說一個月薪水有1,500元美金,工作 内容就是操作遊戲機臺,沒有提到任何工作期程或是賠償事宜,但有提到說如果我覺得不適合就可以馬上離開。
問:承上,你在柬埔寨工作的實際内容為何?有與你當時在臺灣準備出 境時想像一致? 答:我到達柬埔寨後他們就要求我做MT5詐騙(假交友、並要求對方假 投資)。
跟我當時要出境時所想不一致。
問:你發現工作内容不符時,有無向那邊詢問為何是做詐騙? 答:我有問,但一問就被用甩棍打身體了,後來我就不敢問了。
問:你發現被騙之後有無向暱稱「林柏憲」女子質疑詢問? 答:因為我剛下飛機手機就被收走並把聊天軟體刪除,所以我也沒有辦 法問。
問:承上,若你在出境前知道在柬埔寨的實際工作情形及工作環境,你 還會出境工作嗎? 答:不可能。
問:據你在第1次筆錄中供稱,該詐欺集團的地址在柬埔寨西港中國城 13棟二樓,該址有無名稱(某某園區或公司)?現場環境如何?距離機場坐車時間多久? 答:他是一個園區,有點像加工區的感覺,我是在凱博園區,一樓是餐 廳、二樓是從事詐騙的辨公區、再上去是宿舍,我從金邊機場到園區要4個小時。
問:承上,該詐欺集團的組織結構、階層分级、幹部、分工、詐騙內 容、對象為何?你係擔任何種角色?有無從事博弈或詐欺相關工作?管理你的上層為何人? 答:我們那一組都是馬來西亞人,最大的老闆暱稱阿聰(大陸人)、再 下來就是會計暱稱NICE(大陸人)、暱稱阿況是負責管理就教訓不聽話的人(大陸人)、再來就是組長、組長有7位,我的組長一個暱稱阿旭(馬來西亞人)另外一個暱稱小特,再來就是基層(組員)。
組長負責管理我們並教我們如何詐騙。
我們基層組員有些負責用網路通訊軟體打字詐騙歐美人士,有些是人事部負責招募臺灣人至柬埔寨做詐騙工作,招募的過程也是用詐騙的方式,謊稱可以幫他們清理債務。
問:承上,你是否知道該7位小組長的綽號為何?真實身分為何?可否 指認? 答:7位小組長我只知道我小組長是阿旭,另外還有一名臺灣籍小組長 綽號雪碧,還有一名人事部小組長綽號小特(也是臺灣籍)。
真實身分我都不知道,雪碧是高雄人、年約20幾歲、身材矮胖,小特也是高雄人、年約30歲左右、身材略高中等身材、手腳都有紋身。
我如果看到照片可以 指 認的出來。
問:承上,該7位小組長分別管理幾位组員?組員的綽號為何?真實身 分為何?可否指認? 答:每一個小组長約管理6至7人。
我只知道我這一組成員,除了我之外 其他都是馬來西亞人,綽號我現在也記不起來了。
真實身分我不清楚。
如果有照片我可以指認。
小特那一組的組員有我、小恩(女生、高雄人)、還有小安及他老婆,小安就是之前有上新聞綽號羽安的劉姓男子。
問:承上,小恩、小安及他老婆的小組長為何人?綽號為何?真實身分 為何?可否指認? 答:就是小特。
問:該詐騙集團詐騙臺人至柬埔寨從事詐欺犯罪,是否會限制臺人人身 自由?是否會以強暴、脅迫方式迫使臺人從事犯罪?強暴、脅迫方式為何? 答:會,那邊如果做錯事會被他們用手銬銬住並用電擊棒威脅。
有一個 女生報警被抓到小黑屋,但後來我就沒有看過他了。
問:該詐騙集團是否會以支付贖金作為臺人返國之條件?需支付多少贖 金?支付方式為何? 答:會。
金額大概在1,500美金至3萬元美金,每個人都不一樣,我當初 是支付21,000美金。
用虛擬貨幣支付。
問:續上,由詐騙集團何位幹部負責交付贖金一事? 答:贖金由會計NICE負責處理。
問:據你在第1次筆錄中供稱,你胞兄楊○○有用價值美金2萬的虛擬貨 幣給該詐欺集團,對方收到,並經你以死相逼才肯放你回家,想請問過程為何? 答:老闆說我要支付21,000美金,後來NICE用我的LINE跟我哥聯繫並提 供電子錢包,後來我哥再把U幣匯給NICE提供的錢包,並經由則NICE確認,後來他們還是不願意放我離開,我一氣之下要拿剪刀刺老闆聰哥並挾持他上車我才順利離開,半路我才把老闆丟下車。
問:你在柬埔寨期間(111年4月10日至111年5月25日),是否有領取該 集團所支付之酬勞?數目? 答:沒有。
問:據你在第1次筆錄中供稱,你在柬埔寨曾遭到毆打1次,請詳述該過 程為何? 答:我在人事部的時候我看到有一間飯店有對外窗口,我們在討論要帶 一樣被騙到柬埔寨的臺灣人逃走,剛好被羽安聽到,他就跟上面回報,我就被阿況徒手歐打。
沒有人看到我被毆打,我也沒有驗傷。
其他人沒有被毆打。
B46(偵訊筆錄及原審審判筆錄,均經具結。
他3717卷一第282至284頁反面;
原審重訴字卷三第371至398頁) 問:何時出國、回國? 答:111年4月20日直飛柬埔寨金邊、111年4月27日回國。
問:當初出國原因? 答:臉書暱稱「李裕凱」私訊我,我在臉書有加很多徵才、打工社團, 他可能在同一個社團看到我進而主動聯繫我,他問我有沒有興趣出國打工,並跟我講工作時間短期1月想走就可以走,工作内容是現場荷官或線上賭博平台客戶開發。
問:你有跟他們簽契約或本票? 答:他沒有拿本票,他就拿一張簡單格式的紙,確認我有無到柬埔寨工 作的意願,我簽名並寫住址在上面。
沒有簽契約、本票 。
問:出國前,還做了哪些事? 答:李裕凱有給我看當地賭場現場的照片,看完照片約了一天出來,11 1年4月中旬約在林森北路、錦州街口麥當勞,當天我是見到MVP及另一位姓名、暱稱不詳的男性,見面前李裕凱有叫我加MVP的LINE。
MVP臉書叫翁明軒。
那天,他們叫我寫前述的意願確認書,有大概介紹一下工作期間約1月,沒有特別講内容,因為内容李裕凱、MVP在臉書、LINE已經有講。
後來約000年0月00日下午2、3點MVP叫我跟1個女生在前述麥當勞門口見面,我被帶到林森北路的○○商旅準備出發,MVP跟前述另一位不詳男性有來商旅看我一下,而直到出發前這段期間都是這名女生陪我,我最後111年4月日20早上6點多出發 。
問:為何那個女生要陪你? 答:他聲稱怕我會睡過頭。
問:當天只有你在商旅嗎? 答:還有另一位男生在別間房,有另外一個人在顧。
問:怕你會睡過頭,等到你要起床時間在去找你就好,為何要一直在你 旁邊? 答:我那時沒有特別問,我當時有覺得被監視的感覺。
問:有被要求裝冰棒APP? 答:沒有。
問:如何去機場? 答:111年4月20日,他們有準備兩台車,我跟另外1位男生,還有1個男 生本來在另外1個旅館,當天趕到我們這裡,所以我們3人搭2台車一起前往機場。
到機場時,有聲稱是旅行社的人在現場接應,陪我們辦出境手續。
問:PCR檢測是自己做的? 答:沒有做檢測,當地好像沒有要求。
問:辦完出境手續,到柬埔寨後發生何事? 答:到柬埔寨後,有柬埔寨當地人舉牌子接應我們出機場,並將我們轉 交給兩位臺灣人。
後又有3個臺灣人跟我們會合,所以總共有6位臺灣人(按其中1位經證人B46於警詢中指認為「賈惇銘」,見偵26101卷二第262頁)。
我跟其中兩位被送到西港,另外3位不知道被送到哪。
到西港後,他們帶我去見1個大陸人,大陸人又換車將我們載到他的園區。
到園區後,他們老闆問我是否知道工作内容,因為MVP跟我說過去都是臺灣人在柬埔寨工作,我看到大陸老闆,心裡當時就覺得怪怪的了,但還是闡述臺灣這邊的人講的資訊,大陸老闆跟我們說來這裡是做詐騙的,有殺豬盤及資金盤,我們3人當下就跟他說跟臺灣方講的不一樣,想要回臺灣,他就要求我們1人付1萬7美金才能離開,他說因為我們是被MVP以每人1萬7美金賣過來的。
他說隔天再帶我們看工作環境、上工。
問:殺豬盤及資金盤分別是什麼? 答:殺豬盤是跟人聊感情,以此騙取錢財及資金盤是做假投資網站藉以 吸引人投資再把網站收掉。
問:你後續知道是做詐騙後,有無在當地公司或跟臺灣招募人員提出質 疑? 答:我們隔天有跟那邊的老闆說,我們跟他也沒有簽約,想離開,結果 老闆毆打我們其中最先講話的B47給大家看,用拳頭槌他的頭並用電擊棒電他的肚子、手臂。
我用臉書跟MVP(翁明軒)、李裕凱講工作内容不一樣,他們都回答不知道為什麼,說再去問問看,李裕凱說那你就在那邊好好工作。
問:對話記錄? 答:李裕凱、MVP都把我臉書封鎖、刪除,我就看不到與他們的訊息 了,且我手機在離開園區時被公司沒收。
LINE要調調看,因為我手機被收走。
在剛到柬埔寨接應的兩個臺灣人就已經把我們6人手機刪過一輪,只針對跟李裕凱、MVP聯絡的所有訊息刪除。
問:B47被打後,你們做了什麼事情? 答:我跟B47他們上班時間不一樣也不同房間,所以不知道他們在做什 麼。
他們後來叫我要招募其他人進公司我才能離開,我不想招募別人,因為覺得會害到別人。
問:為何他們沒有叫你做詐欺? 答:因為他們有不同部門,有些是詐欺、有些是人事,我就是被叫去做 人事。
問:如何回國? 答:當天去看工作環境時,我跟裡面做人事的人說我想要網路卡跟家裡 人報平安,因為本來我們無法對外聯繫、沒有網路,我借到網卡後就在111年4年21日透過省長臉書專頁私訊留言中文加英文聯繫西港的省長,我留言完都會刪除訊息,省長有叫我留網卡的門號,那個網卡只有30塊的費用,所以是直接給我們用。
後來省長特助111年4月22日打給我,當時我在上班,我有接起來,對方講中文問我找省長什麼事情,我跟他加飛機軟體講事發經過,他叫我填姓名、護照、園區定位、事情經過的表格,說會叫人來救我。
我將手機定位的結果定位給他。
還有要拍本人、護照、園區周遭環境的照片給他們。
111年4月23日就有人來接,看起來很像當地憲兵。
問:護照當時是否在身上? 答:沒有。
被扣留,一下飛機跟兩位臺灣人接應時護照就被收走了。
問:當地憲兵接應你到哪裡? 答:柬埔寨的西港移民局。
他們說需要有人付錢擔保我不會再騙到其他 園區或付錢給移民局的相關人員,應該就是白手套,當地每個層級都有費用,我費用是請我朋友轉給在臺灣的柬埔寨新娘,他弟弟在柬埔寨是士官,透過他弟弟給錢,在移民局共花了5千美金,是他弟弟的士官長講說副局長說要5千美金,我朋友總共轉了臺幣20幾萬到柬埔寨新娘那,20幾萬包含給移民局及交通費、住宿、機票、PCR的費用。
我目前還有協助別人聯繫西港省長,希望救援他們回來。
大前天有救出兩位到移民局。
其中一位叫B17,另一位是他朋友。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的人,分別為此圖的哪位? 答:李裕凱我沒有見到。
MVP是編號16(林晉宇),李裕凱招募我後, 詳細内容都是由MVP說明,有點像是李裕凱的上級。
陪我去商旅並待到隔天早上的女生是編號18號(黃鈺真),我有跟她聊天,也有再聊一次去那的工作内容,她說她以前也有去過2個月,在園區進出都沒有受限制,且那裡環境很好,且拿她手機内與其他已經去柬埔寨的人的房間、工作環境照片給我看,但實際去不是這樣。
到柬埔寨接應的臺灣人是編號5(賈惇銘),他還有刪除我們手機訊息。
臺灣這端陪我們去機場還有辦出境手續的人我有點忘記了。
編號11(鄭學鴻)是方才所述跟MVP在一起姓名不詳的男子。
問:有何補充? 答:我在柬埔寨期間,不能離開園區,我看到出入口都有保安拿電擊棒 守著門口。
工作環境實際上也跟MVP、李裕凱及那位女生講的不一樣。
我現在也聯繫不上B47他們兩位,我們一開始有加飛機。
問:當時有跟省長提及B47他們2位? 答:我不知道他們狀況及回國意願、是否有錢,且省長那邊一定要護照 照片,我是因為以前有拍起來。
在移民局時,他們沒有給吃的、喝的,到移民局一定要先想好後面的路,不然可能就會餓死在那邊,我是因為有幾個中國人剛好在移民局找我過去吃東西。
問:在警局時提及李裕凱要求你家人拿40萬才能帶你回臺灣? 答:我在園區用臉書聯繫李裕凱告知我想離開,他要求我家人拿40萬才 能帶我回臺灣,後來我說那我要自行離開,結果李裕凱說如果我自己離開他就要去跟我家人要40萬。
這些都有對話記錄,不過應該已經不在了。
我在移民局時有跟那幾個中國人借手機聯繫家人,想請家人登入我的臉書帳號找我朋友,但家人不會用,所以最後還是用中國人手機去聯繫到我朋友付錢給柬埔寨的移民局,朋友那邊對話紀錄應該都還在。
我當下跟省長特助對話記錄都會定期刪除,以免被檢查,且回臺前手機被沒收,相關對話紀錄,我再回去找找。
(原審審理中) 問:你之前在警察局111年6月7日做的筆錄,所講的是否實在? 答:實在。
問:檢察官在111年6月22日也有傳你作證,你在檢察官面前所講的是否 都實在? 答:實在。
問:有無指認當時跟你介紹工作內容的人是誰? 答:當時跟我介紹工作內容的有兩位,一位化名為「李裕凱」、一位化 名為「MVP」,這位「MVP」我有看過,並且有指認他的照片,「李裕凱」是當時我去做筆錄時,警察有跟我講化名「李裕凱」這個人的是這位。
問:有無看照片讓你確認? 答:有,我有看到照片,有確認「MVP 」,另外一位「李裕凱」我在警 察那邊有看到照片,但我沒有看過他本人。
問:你實際上出國前或回國後沒有看到自稱「李裕凱」之人,是否如 此? 答:對。
問:他跟你講的工作內容為何?有無跟你說薪水如何計算?出國前你得 到的訊息為何? 答:出國前總共有2個人跟我講,第一個人是跟我說他們那邊有做很多 線路,看我想做什麼,我說我不想做任何有違法的事情,他說那我就是做博弈線,博弈線裡有可以在那邊做服務的人員,關於博弈線的服務人員他有給我看裡面有很多圖片,是一個類似渡假區的地方,在那邊做的服務人員也都看起來很正式,但我到那邊才發現是做詐騙,而且他一開始說那邊都是臺灣人,結果到那邊被騙去的臺灣人也只有1、2個,其他都是大陸人,「李裕凱」一開始就是跟我講這些,後來「MVP」有約我出來見面,「MVP」約我出來見面時旁邊還偕同另外一位男生,我知道他長什麼樣子,我也有指認他,但是我不知道他的名字。
問:就是「MVP」旁邊還有另外一名男生,不知道他是誰,但是你有指 認照片? 答:對。
問:出國前,他有告訴你說你的薪資如何計算嗎? 答:他一開始跟我說是臺幣6、7萬元,這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費會從薪 水裡面扣,他說這部分本來就是要自己承擔,我聽起來覺得很合理,因為正當工作本來這部分就是要自己承擔。
他說薪資是5、6萬元或6、7萬元,總之是超過5萬元以上。
問:是沒扣住宿費、伙食費以前嗎? 答:對。
問:出國前,他有無說你的工時如何計算、你1週可以休幾天? 答:他跟我說去到那邊,他會幫我們出1次回來的機票,這是帶我去旅 館的1個女生講的,她說可以負擔1次回國的機票,我想說我過去那邊看一下工作,如果不喜歡,我就跟他們申請回國的機票。
問:關於工時多長、週休幾日有無先講過? 答:都沒有先講過。
問:你出國後,薪資如何計算,你知道嗎? 答:他說每個月薪資再加上獎金之後,可以到10萬元左右。
問:出國前你說還沒扣以前是6至7萬元,出國後到了那邊,實際上你可 以拿到的薪資是如何計算,你知道嗎? 答:到現場之後,那邊大陸人所開的詐騙集團跟我說我們是沒有薪資 的,要詐騙到人才會有薪資。
問:是要依照你的工作內容分紅的意思嗎? 答:對。
問:如果有詐騙到人如何計算? 答:他叫我去做人事部,找1個臺灣人過去就給我1000元美金。
問:1000元美金1個人,是這樣嗎? 答:對。
問:是看人不是看天數的,是這樣的意思嗎? 答:對。
問:你實際上有拿到錢嗎? 答:實際上我沒有拿到,當時去那邊第二天之後,我就在想辦法如何從 那邊逃脫,前前後後找了很多方法,之後也有成功實踐,最後是付了很多錢才回到臺灣。
問:付了很多錢給誰? 答:給當地的省長,就是移民局的那邊。
問:你是用什麼方式支付? 答:移民局那邊剛好有些人懂中文,我跟他借手機聯繫臺灣這邊的朋 友,請臺灣這邊的朋友聯繫當地柬埔寨的人去移民局,後來有成功聯繫到,可以去移民局付錢,當時我是聯絡當地的省長,省長有請一些憲兵或警察帶我去移民局,但是到了移民局之後是要付錢才能離開,後來我用上述的方法,請朋友找人付錢。
問:所以你沒有實際去工作? 答:對,我4月19日過去,4月27日回臺灣,實際上在我們說的詐騙區大 約待了3天。
問:你沒有工作,所以當然就沒有拿到錢? 答:沒錯。
問:去到那邊之後的工時,你清楚嗎? 答:去之前他沒有講,去之後的上班時間他是定中午12點至晚上12點。
問:有無提到週休二日的休假? 答:沒有提到。
問:但你沒有實際做? 答:對。
問:本件你出國到回國有無拿到錢? 答:沒有,自己還付了30萬元臺幣。
問:在柬埔寨期間你的行動是否相當自由? 答:我的行動完全沒有自由,那邊有個園區,外面都有警衛鎮守,每棟 大樓裡面也有警衛鎮守,我下去樓下一要走出去,警衛就會通知主管。
問:你在園區走的行動是否都自由? 答:我整個人身只限制在那棟大樓,甚至去樓下1樓警衛都會通知主 管,之後主管就會拿電擊棒詢問我為何要出去。
問:依你在柬埔寨的結果,是否表示你使用網路、手機各方面都相當正 常? 答:一開始我們去那邊,他沒有發網卡之類的,我可以使用的道具只有 行動漫遊和當地的網路卡,他們在做詐騙工作時也會發網路卡,我只能趁機拿網路卡使用,用這個方式趕快去聯繫,當然這也是有風險,因為他們會定期檢查手機,所以我會盡量把一些資訊刪除。
問:(請求提示證人B46 111年6月7日第一次調查筆錄第2頁)你當時有 說「我到達柬埔寨當地之後,對方開始檢查每個人的手機,開始刪除這些事件相關照片跟訊息」,請問這個刪除有無包含檢查臉書的訊息? 答:有,全部的訊息都刪除,包括臉書、LINE、一些照片全部都刪除, 但是有幾個簡單的小訊息他沒有刪掉。
問:他刪除的訊息有無包含臉書跟「李裕凱」的聯繫,及LINE上跟「 MVP」的聯繫? 答:他沒有刪除相關的聯繫,只是刪除對話內容。
問:就是對話內容被刪除,但是好友還在,是嗎? 答:對。
問:所以「MVP」、「李裕凱」他們在通訊軟體上的聯繫方式都還存 在,是嗎? 答:一開始到當地他是刪除照片、訊息,就是相關的資訊,但好友還 在,我還可以去聯繫他們,最開始我過去我們所說的詐騙園區,進去裡面之後我有去聯繫他們,我說這跟他們講的不一樣,能否讓我離開,他們就說沒辦法,叫我在那邊好好工作,一直重複,過了2、3天之後,我就聯繫不到他們,後面我就顯示被封鎖了。
問:依照你剛剛所述,你是到柬埔寨當地之後,還有透過手機聯繫到 「李裕凱」,是嗎? 答:對,「李裕凱」及「MVP 」都有。
問:是使用什麼樣的通訊方式,是臉書或電話? 答:臉書。
問:是臉書Messenger的網路電話嗎? 答:臉書Messenger的訊息,電話我有點忘記了,但是至少訊息一定 有。
問:「李裕凱」有無回覆你? 答:他有回覆我,叫我在那邊工作就好,甚至我之前有傳給他一些比較 性感的照片,他有拿來說為何我的大頭貼變成你的照片之類的話,好像要以此威脅的那種感覺。
問:(請求提示證人B46 111年6月16日警詢筆錄第2頁)你在警詢時曾 提到「…跟我說要我在那邊工作不要想太多,可是我跟他講我不想做詐騙,他就威脅我說要不然他要來我家,跟我家人拿40萬才能帶我回家。」
,這個訊息是「MVP 」跟你說的,還是「李裕凱」跟你說的? 答:這是「李裕凱」跟我說的。
問:你前面說跟「李裕凱」有聯繫上,那你跟「MVP 」有聯繫上嗎? 答:有聯繫上,但是「MVP」沒有很多回應,頂多是叫我在那邊好好工 作,不然就是打個問號,後面他就漸漸沒有聯繫了。
問:你跟「李裕凱」接洽時,「李裕凱」是跟你說去柬埔寨要做什麼樣 的工作? 答:他是跟我說要做博奕類的服務員。
問:有無明確告訴你說,去柬埔寨要做詐騙工作? 答:並沒有。
「李裕凱」有跟我說是合法的。
我補充一下,辯護人剛才 有說「王玄語(音同)」,這有點久了,我記得當時「李裕凱」在臉書聯繫我時,是用一個叫王什麼的,但不是用「王玄語(音同)」來聯繫我。
問:後來「MVP」跟你接洽時,他跟你說去柬埔寨是做什麼樣的工作? 答:也跟「李裕凱」一樣,是做博弈的服務員。
問:「MVP」有無很明確的告訴你,去柬埔寨是做詐騙的工作? 答:他完全沒有講詐騙,也是講非常合法,工作是合法的。
B53(偵訊筆錄,經具結。
原審重訴字卷三第125至128頁) 問:經查,你111年5月4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17日回臺?為何去柬埔 寨? 答:是。
因為當時家裡經濟不好,所以我去柬埔寨幫忙家裡賺錢,對方 跟我說去柬埔寨會有人接我到緬甸做AV男優。
這份工作是我在網路臉書「偏門工作」社團上看到,我忘記臉書跟我接洽的人,但我聯繫後,對方就有派人來帶我到指定地點討論是否確定要出國,討論後才開始弄機票相關事宜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台經過? 答:我先被接去林森北路的○○飯店,現場有接我過來的那位男性LINE 暱稱叫「Tiger」和一位女性,我不知道他們的名字、綽號,Tiger跟我講工作内容是AV男優,每月6萬臺幣,每天都要工作,3天後出發柬埔寨,談定後叫我簽英文合約,我不知道内容是什麼,沒有簽本票,後來那位女生帶我去買日用品,並叫我待在旅館三天,最後一天有另外一位男性陪我一早出發前上車,由對方指派的司機載我到機場,到機場時又有一個人在等,其手上有我的護照、機票,陪我辦登機。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我到柬埔寨後,我就認接應牌號碼VIP1688,先有柬埔寨的人接應 我,後有兩名大陸人接應我,他們帶我吃飯後就帶我去一個園區,我到園區後老闆跟我說這裡是做詐騙,用微信讓對方加值,我才知道是詐騙,跟原本應徵的是不一樣的工作。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我有用LINE聯絡介紹人「柯基文」、「Tiger」,他們都沒有回 我,而我也只有他們兩人的聯絡方式。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有,我是隔一兩天才跟家人求救,因為我的手機被看得很緊,我是 趁都沒有人的時候才聯絡我爸爸,我跟他說我被騙來柬埔寨做詐騙,請爸爸想什麼辦法可以幫我,他說想報警,但我覺得可能性不高,我爸爸還是去備案。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會讓我用電腦微信加人好友,聊天、聊感情,最後再讓人充值、投 資,告訴對方投資會有報酬,例如充值1千,可以返還1萬,對象有大陸人、美國人、各國都有,會透過翻譯軟體,主要是中文、英文。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 嗎? 答:扣薪水或當月不給薪水,強制加班,我在那邊都業績不好,我護照 第一個園區就被沒收,也不能出園區,只能在他們建築範圍内可以活動,園區門口有穿軍裝的柬埔寨憲兵在顧。
我有看到別人有被電、被打,但我盡量不去觸碰老闆或主管底線。
我本來有想要逃回來,但外面都是憲兵,我跑不了,當時我爸說報警,我嚇得半死,因為別人報警就被轉園區或被關小房間毒打,我當時被發現報警是直接被賣到別的園區,因為我把聊天記錄全部刪掉,所以他們只是收到消息我報警,沒有看到證據,所以他們不能打我,只能在警察來之前,把我賣了。
問:有無曾經跟柬埔寨方談回國事宜? 答:我在第一家公司發現被騙時,就有跟老闆談想回來,但老闆說要把 賠付清完,沒跟我說要多少,是直到我被轉賣到第二家公司前,我聽到他們談論我的賠付金是1萬8美金,到第二家公司,老闆說如果我要離開,就是要賠付2萬元美金。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都沒有,他們給我每月1千美金,有的會給我,有的不會給,業績 不好就不會給,我去都沒有業績,因為我說我需要生活費,我只收過一次1千塊美金,讓我買生活用品。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因為新聞關係,所以柬埔寨園區大掃蕩,所以那段時間都被公司安 排在旅館睡,我是趁在旅館期間,公司人員在睡覺時聯繫我爸給我的詹警官電話,依詹警官指示坐車逃到詹警官所說的飯店。
問:(提示幽默與「柯基文」、「Tiger」對話記錄)你是「幽默」?談 論内容是要去柬埔寨工作的事情? 答:是。
是,對話内容就是談論要去緬甸做AV男優的事情,那時還沒有 到○○飯店,就是在這個對話完,才去○○飯店。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手機裡的刪掉了,因為我在園區不得不刪,連我報警的紀錄都刪 除了,爸爸手機裡的我不知道還在不在,我那時是跟爸爸傳訊息、通話。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柯基文我沒有見過,我不知道有沒有在指認表上,Tiger是編號16 (林晉宇),他負責從中壢把我接到○○飯店,並向我介紹工作内容及讓我簽約。
負責飯店生活起居的女生是編號18(黃鈺真)。
接送我到機場的司機,他沒下來,我沒有印象。
機場拿護照來送機的是編號8(蔡昇翰)。
問:在出國前有無做核酸檢測? 答:沒有。
他們有做假資料,例如隔離旅館的資料,但實際上,我並沒 有去住隔離旅館。
B55(偵訊筆錄,經具結。
他3717卷一第140至141頁) 問:為何會去中山區○○飯店? 答:我在網路上看到「李裕凱」有丟徵工作拍AV的資訊,因為我本來就 有從事相類工作,我就主動詢問他,他叫我加他的LINE,LINE暱稱『柯基文』並拉「Tiger」進對話群組,我事後知道Tiger跟B57講他叫MVP,我跟B57是昨天晚上認識的,因為一起在○○飯店被警察告知我們被騙了。
問:對方怎麼跟你說詳細工作内容? 答:我們只有見面,沒有通話。
000年0月0日下午4點見面,他當時只有 跟我說去東南亞,我後來用LINE問他去哪裡,他說去緬甸。
(庭呈手機LINE對話,經諭知法警翻拍後發還)我沒見過柯基文本人。
訊息内有警察來找我們時候,他一直在發訊息行蹤、警察説了什麼,還一直洗我版,我都沒有回他,警察也叫我不要再回他。
問:(警詢照片)見面時,在場人有誰? 答:只有編號2「Tiger」,還有一個女生矮矮的、肉肉的,有染頭髮, 他有加我LINE,暱稱『AMY』(庭呈手機LINE照片,經諭知法警翻拍後發還)但我都沒有回他。
問:工作薪水? 答:保底8萬。
他在「偏門工作」的臉書社團發文,我當下沒有截圖, 後警察叫我去找,就找不到了,且李裕凱臉書帳號也點不進去了。
我當初也是看到李裕凱這則發文才去主動私訊他。
問:他有叫你給他個人資訊?身材、健撿報告等? 答:都沒有。
他看我臉書跟LINE上面照片。
問:你有交付東西給他們? 答:111年5月4日我把護照交給Tiger,他拿護照跟在場一位女生說拿去 辦保險、買111年5月6日飛緬甸的機票,所以我昨天去○○飯店,本來Tiger說今天有人會來接我去桃園機場搭飛機。
從頭到尾跟我接洽主要就是Tiger。
問:你有跟Tiger有簽本票或契約? 答:都沒有。
本來有,因為在昨天進○○飯店房間後我要跟他預支2萬 元,他說他要去拿本票跟合約,後警察就來說他被抓了。
問:有無補充? 答:我有問他一些拍片的事情,他說去緬甸後,會去東南亞到處跑。
B56(偵訊筆錄,經具結。
他3717卷一第182至183頁反面) 問:(提示對話紀錄)妳在偏門工作粉絲頁找工作,是跟「林溫妮」聯 繫? 答:是。
問:妳從何時起跟林溫妮聯繫? 答:111年4月30日。
問:(提示警詢筆錄内所附圖1、圖2、圖3之嫌疑人照片)圖1是誰?圖 2是誰?圖3是誰? 答:圖1是胖子、圖2是林溫妮、圖3不知道。
問:除了上開文字對話紀錄,「林溫妮」與妳通話時,說了些什麼? 答:我不記得了,看了對話紀錄回想,應該是在講借款的事情。
問:林溫妮與妳通話時,有無跟妳說去柬埔寨究竟是要做什麼? 答:沒有,她是跟我說做博弈線上客服。
問:有無覺得奇怪,為何不能在臺灣做客服人員,要到柬埔寨做客服人 員? 答:她有跟我說在臺灣會被抓,因為是賭博罪。
問:(提示對話紀錄)妳寫「我起碼要知道自己怎麼屎的」,為何妳會 有此疑慮? 答:因為我當時有想到或許會被騙,但也或許是真的。
問:(提示對話紀錄)妳寫「柬埔寨的哪呢?方便說嗎」,妳為何連問 對方公司地點都要小心地問,而且覺得對方可能會不方便說? 答:因為她一直讓我覺得公司有很多機密。
問:依你警詢所述,這份工作的薪水,「底薪6萬5000元、全勤5000 元,保底70000元,加上獎金業績抽成,一個月最少10萬元」,保底70000元是何意?這份工作每月薪水究竟是多少? 答:我不知道是什麼意思,我也不確定這份工作每個月到底可以領多少 薪水,上面有寫保底7萬。
問:依你警詢所述,有跟對方借4萬元,是誰拿錢給妳?究竟是跟誰借 錢? 答:是圖1的男生拿給我的。
圖1的男生有拿本票給我簽,沒有寫借據, 也沒有提到利息多少,但是圖2的女生有跟我說會從薪水中扣40%來償還借款。
問:(提示僱用契約書)依妳警詢所述,妳有與對方簽約,因為妳要預 支4萬元,簽約的内容為何? 答:是簽這份契約書沒錯,是簽半年一期的合同,裡面沒印象有寫到薪 水,也沒有寫到借款。
問:妳跟對方借錢,對方有無要求提供那些東西作為擔保? 答:只有簽本票,沒有要求提供證件作擔保,但簽完本票後,圖1的男 生有跟我拿走護照跟雙證件。
問:是誰叫妳簽本票? 答:圖1的男生。
問:依妳警詢所述,妳的雙證件和護照被拿走,是被誰拿走? 答:是圖1的男生。
問:對方用甚麼理由拿走妳的雙證件和護照?「林溫妮」說了什麼? 「胖子」說了什麼? 答:林說是因為要辦機票所以要拿護照,雙證件沒有說原因,胖子都沒 說什麼。
問:妳與「林溫妮」、「胖子」見面後,他們有無跟你說些什麼? 答:只是話家常,沒有提到工作的事。
問:「林溫妮」、「胖子」有無口頭跟妳說工作内容? 答:沒有。
問:依你警詢所述,妳是到臉書「偏門工作」粉絲頁找工作,為何妳會 到臉書「偏門工作」粉絲頁找工作? 答:我是剛好滑手機看到,想說試試看。
問:依你的經歷,認為「線上客服1個月10萬以上簡單,20-30萬靠自己 努力不是夢」是作什麼工作? 答:我就想說是做博弈的,拉到客人可以再抽成。
問:(提示僱用契約書)依僱用契約書,只有寫線上客服人員,究竟是 做什麼線上客服?? 答:博弈。
我以為是博弈公司。
問:(提示對話紀錄中偏門工作廣告)廣告中寫適合信用紅燈、八大、 高額負債、更生人、走投無路、仇家追殺,可以提供包外債、利息、庇護,依妳的經驗,這是做什麼工作? 答:我也不知道。
問:有無想到是去柬埔寨的詐騙機房工作? 答:我不知道。
問:如果知道是去柬埔寨從事詐騙工作,妳是否還會去? 答:我不會。
B57(偵訊筆錄,經具結。
他3717卷一第143至144頁) 問:為何會去中山區○○飯店? 答:MVP叫我去的,MVP是我朋友曾柏祥(綽號「自由」)介紹認識的。
曾柏样是我在台南認識的,見過本人,認識他時他是女友姐姐的男朋友。
我在那邊等辦護照,準備000年0月0日出國去柬埔寨工作。
問:對方怎麼跟你說詳細工作内容? 答:打字員,他有買一個鍵盤給我,說要讓我去那邊當主管。
沒有說任 職在哪一個公司,公司性質也沒有說,只有說公司在柬埔寨,他們說到柬埔寨後會有人帶我們去公司報到。
問:工作薪水? 答:打底10萬。
不知道薪資結構,他們沒有說。
問:住在○○飯店幾天?有無遇到其他人? 答:一星期。
MVP、林溫妮、胖胖的男生三人都有遇到,還有MVP朋友 「何必問」,LINE暱稱也是一樣,我除了胖胖的男生以外都有他們的LINE。
問:有無遇到其他跟你一樣被他們帶去住在那邊的人? 答:有。
禮拜三早上就送出去2、3人,我有看過他們,但沒有聊天過, 因為不同房間,我不知他們要去哪個國家,但知道他們也是要被送出國的,因為MVP有說禮拜三早上有送出去2、3人 ,代表他真的有在送人出國工作。
問:為何你原本雙證件遺失? 答:之前在台南工作,騎車時遺失的。
問:在○○飯店時何情況下會遇到前述三人? 答:需要錢時,會用LINE跟MVP說,他就會叫林溫妮、何必問拿錢來, 辦護照時才遇到胖胖的男生,他們照片如刑事局指認。
問:雙證件遺失,如何辦護照? 答:何必問有帶我去辦身分證,第一天辦的時候在我身上,第二天辦護 照時,就被胖胖的男生收走了。
護照辦完,護照、駕照、身分證都在胖胖的男生那裡,護照是否為胖胖的男生拿走我不確定,是他帶我去辦,隔天才能拿,但我都還沒有拿到,辦護照當天,林溫妮也在,他跟我從飯店一起搭計程車過去,陪我辦完護照後回飯店。
問:若他們跟你說去柬埔寨是做詐騙,你還會去嗎? 答:不會。
這樣賺錢不實在。
問:觀對話紀錄,你是否經常被誤認為車手? 答:因為穿著很像車手。
問:有無當車手經驗? 答:18歲前曾經有算是車手的經驗,太久了忘記了,算是幫人領錢吧。
問:薪水這麼高,沒有懷疑這次是要做詐騙的嗎? 答:一開始來的時候有懷疑過是詐騙。
但他們說話、做事的方式很像詐 騙,跟我之前做的時候感覺一樣。
問:為何這樣想,還會聽他們的話去柬埔寨? 答:有想過回不來。
臺灣待不住,身上又沒錢。
問:你覺得去柬埔寨安全嗎? 答:我一開始就知道不安全。
他們有說很安全,但我自己有偷偷調查他 們,以他們這樣作法很容易就發現了。
問:你知道不安全,還是決定去闖闖看? 答:也不是闖闖看,是送命的、不要命,因為沒有錢,找不到工作。
問:你知道有可能回不來嗎? 答:知道。
他們有說想要回來,隨時可以回來,我不信,只是因為沒有 錢,找不到工作。
問:MVP跟你說都是去做打字員,沒有跟你說做詐騙? 答:沒有。
詐騙是我自己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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