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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上易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俊傑
選任辯護人 吳宜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所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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