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國華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